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怎么写

察右中旗切实做好2016 年度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 工作动态 -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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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中旗切实做好2016 年度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 09:43:22
信息来源:中旗财政局商贸股
报送人员:潘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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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 2016 年自治区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贸【号)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2016年度“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我旗农村牧区人口聚居分散,农资消耗量较大,地方财力困乏等实际,会同旗商务局对我旗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了初审,初验。筛选后进行上报。特别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是我们这次项目支持的重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6 年将整合第三产业专项资金,突出重点,体现改革的要求,本年度继续支持城镇生活性第三产业(服务业)。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一)支持发展养老、社区等亟待支持的公共服务业对从事养老产业人员培训管理的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的网络建设和设施改造、设备购置及人员培训予以支持;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购置、建设及养护等公共服务业予以支持。  (二)支持商贸、物流配送等服务业健康发展  1.支持传统商贸服务业改造升级,融合互联网、电商业态,推进社区超市、大型便利店的智能化建设。  2.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及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重点支持物流企业物流仓储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平台等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和信息技术升级改造。  (三)支持“互联网+”与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互联网+”与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批发零售服务、住宿餐饮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2016 年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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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和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推进、重点企业发展、重点品牌培育,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纳入统计,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创业,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6〕11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三产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从公共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第三产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使用原则 第三条 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坚持既“集中财力办大事”,又“扶优扶小抓培育”的原则,既突出重点,对重大项目奖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又扶优扶小,对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企业扶持,鼓励创新创业、做大做强,入规入统形成增量。 三、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重点项目奖励。总投资额40亿元以上,已开工建设的市级重点三产产业性项目,以上年度实际投资完成额、上年度实际投资计划完成比例二项指标为准,分别按50%比例计分,对综合评定得分前三位的项目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50万元。 第五条 新入统企业奖励。在眉山市辖区内注册成为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以税务机关审核的税收净入库(剔除税务检查补税)、主营业务收入各占50%综合评分,对综合得分前10位的服务业企业,每个企业奖励数据报送统计平台建设经费五万元。 第六条 纳入全省“三百工程”企业奖励。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16〕46号),对上年度眉山市纳入四川省100个重点企业、100个重点项目、100个重点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各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对创新创业企业奖励。在互联网+文化、旅游;互联网+商贸、快递物流;互联网+康养;服务业创客空间、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和重大发展的企业。项目具有唯一性、有前景、有特色,在当地或本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传统品牌企业进行转型升级,引进新技术、新产品,项目获得省及以上行政部门授牌、命名的企业。国内外大学生(毕业三年内)和在校大学生到创客空间、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创新创业,创办企业的服务业企业,由联合专家评审组进行评选,每年择优奖励创新创业项目不超过20个。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四、资金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三产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统一规范的《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评审表》,各县(区)、三产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组织服务业企业申报。申报三产发展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三产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三产类企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 (三)申报项目针对性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核准备案文件、施工合同或其它能证明项目已动工或实施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五、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审核。由市政府三产办牵头,会同市财政、统计、审计、税务、工商、质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确定拟奖励名单。 第十条
名单公示。对拟奖励名单在平面媒体和政务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政府三产办会同相关部门核实认定。核实认定不符合扶持奖励的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报批发放。公示通过后,按市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拨经费。 六、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三产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落实预算,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市政府三产办和有关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三产发展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发挥引导促进作用,取得示范、鼓励、促进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三产发展资金,并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三产发展资金以及挤占、挪用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 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将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本县(区)第三产业发展。七、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三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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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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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精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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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霞(游客)
您好:请问呼市地区的2016年度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通知
项目申报材料明细怎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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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200号(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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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支持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6:13:52
信息来源:商贸科
报送人员:曹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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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精神,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坚持合理分配、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第三产业领域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研究、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围绕中心城市服务网络优势,加大对第三产业劳动力培训;其他第三产业发展相关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以财政补助方式为主。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和促进自治区第三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水平。  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规划、自治区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并及时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以企业为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  (三)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第三产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筛选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的申请项目,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汇总各盟市申请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盟市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委托相关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财政厅依据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盟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中心城市带动作用等因素,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具体扶持项目。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确定的扶持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并下达预算指标。同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后,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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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地税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嘉财企〔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1〕41号),根据《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7〕86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为了贯彻落实《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大力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围绕《嘉兴市服务业&倍增&行动计划(年)》(嘉政办发〔2011〕66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出台了《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1〕4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的重点扶持方向。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根据《若干政策意见》和《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7〕86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方式、条件与标准
市级三产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7〕86号)确定的范围和条件,扶持方式以补助、奖励为主,对符合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且技术含量高、有创新性、优质的、前景好,并列为服务业&百项百亿&工程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或市重点建设项目),可实行资金预安排拨付制度,待项目完工后按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确定补助金额。
(一)现代物流业
1、投资补助
(1)新建物流项目(为企业自身服务的物流项目除外)补助条件:符合市现代物流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物流项目(为企业自身服务的物流项目除外)提升改造补助条件:符合市现代物流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规模奖励
(1)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按财政贡献额增幅每达到1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2)对新办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区物流企业,自经营年度起形成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80%的奖励,第二年给予环比增量70%的奖励,第三年给予环比增量60%的奖励。
3、品牌奖励
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2A级、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4、其他补助
经认定,对嘉兴现代物流园和市区自有20辆以上货运车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缴纳的物流运输车辆&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给予全额补助。
(二)商务服务业
(1)市会展中心。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市会展中心年办展达到15次,且办展规模较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办展次数超过15次以上部分,给予每次一次性奖励15万元;超过20次以上部分,给予每次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办展达不到15次的,在保底奖励100万元基础上,每减少1次扣8万元,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会展举办方奖励。经嘉兴市会议展览协会审核,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全市年度会展节事计划,在嘉兴市区办展,会展实际举办方营运资金全部实行市场化运作,且吸引参加会展的市本级以外企业30家以上,办展效果良好的,对举办区域性会展、全国性会展、国际性会展的举办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会展引进方奖励。对引进并成功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会展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4)参展补助。市区企业参加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在市内举办的旅游、商贸和商品交易市场展销活动,根据办展质量和省内同类会展实际成本,给予每个参展企业每个展位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个展位。
(5)对经省及省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并承办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性体育重大赛事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
2、总部经济
(1)经认定,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2)经认定,对新引进年销售规模5-10亿元的企业总部自经营年度起形成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3年50%的奖励,10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给予连续5年50%的奖励。
(3)经认定,对新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嘉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3、中介服务业
(1)对新引进境外并具有行业高等级执业资质和一定经营规模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技术检测、标准认证、广告策划、科技及技术服务、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商务中介服务企业争取行业资质认证,对投资咨询、工程咨询、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等级资质认证,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创意产业
1、市区创意产业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条件: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创意产业园内;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额),一次性给予4%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新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投资补助条件: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创意产业园内;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新建创意产业项目,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额),一次性给予4%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成立注册资金(实到)5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1万元的开办费补助,注册资金(实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四)旅游休闲业
1、投资补助
(1)新建旅游项目(不含星级旅游酒店)补助条件:符合市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旅游项目(含三星级以上酒店)提升改造补助条件:符合市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规模奖励
(1)旅游景点门票收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当年门票实际收入达到100万元起点的2A级以上旅游景区给予奖励,分档奖励标准:年门票实际收入在100-500万元,以上年门票实际收入为基数,年环比增长比例达到5%、10%、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年门票实际收入在500-1000万元,以上年门票实际收入为基数,年环比增长比例达到5%、10%、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年门票实际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以上年门票实际收入为基数,年环比增长达到5%、10%、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组织境外游客在嘉兴市区旅游并住宿的,以年100人次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年奖励不超过15万元。
(3)组织国内游客在嘉兴市区旅游并住宿的,年累计组团量在人次,按每人6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累计组团量在人次,超过5000人次部分按每人9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累计组团量超过10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按每人12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不超过15万元。
接待到市区不住宿的&一日游&游客年达到3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5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10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对三星级以上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财政贡献首次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按财政贡献额增幅每达到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5)对营业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并有财政贡献的健身休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3、品牌奖励
(1)对新评定为3A、 4A、 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对进入省100强、全国10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4)对新评定的省级生态旅游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新评定为绿色饭店称号的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新评定为四星级和五星级的旅游商品购物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五)现代商贸业
1、投资补助
(1)新建商品交易专业市场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品交易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经嘉兴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新建专业市场与现有专业市场不重复、不雷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商品交易专业市场提升改造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品交易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市场登记证;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新建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购物中心)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业网点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较高的硬件档次和优越的购物环境,整体营业面积(不包括连锁店)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有管理信息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等信息技术支撑;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4)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购物中心)提升改造补助条件:符合市商业网点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较高的硬件档次和优越的购物环境,营业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有管理信息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等信息技术支撑;投资额(不含专柜改造)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5)新建或提升改造农贸市场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品交易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或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布点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按三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新建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给予5%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提升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6)市级以上商业特色街区提升改造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业网点中长期发展规划,多功能、多种类、多业态的富有特色的商业集合体;有商业街管理公司(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7)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体系提升改造项目补助条件:经认定,符合市级有关规划,直接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店容店貌整洁;农资商品50种以上,按类别陈列,明码标价;有农科书籍、农资商品宣传资料,并配有农技辅导服务的农村农资超市;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2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规模奖励
(1)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购物中心)。符合市商业网点中长期发展规划,具有较高的硬件档次和优越的购物环境,营业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有管理信息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等信息技术支撑。
补助标准:以上年实绩为基数,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2%,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10%,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7%,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15%,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0%,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8%,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5%,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13%,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8%,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6%,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3%,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11%,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总部注册地在嘉兴市本级,主要经营食品、百货、医药等连锁经营企业,已开连锁门店达到10家以上(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上年度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配送额超过500万元,连锁门店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核算&,加盟店统一配送率达到70%以上,具备信息管理和连锁加盟管理系统且销售收入和财政贡献环比均有所增长。
奖励标准:经考核,对农村(乡镇或村)新开直营店每家按照营业面积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营业面积在50O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面积在100O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农村新开加盟店、社区新开直营店按照以上标准50%奖励;社区新开加盟店按照以上标准的20%奖励。
(3)商业特色街区。符合市商业网点中长期发展规划,多功能、多种类、多业态的富有特色的商业集合体,有商业街管理公司(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市级以上商业特色街区。
补助标准:经审计,以特色街区上一年度财政贡献为基数,年环比增长达到10%、15%、20%,分别给予商业街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4)对餐饮企业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按财政贡献额增幅每达到1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3、品牌奖励
(1)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商品交易专业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
(2)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农贸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0万元、2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四钻或四星级、五钻或五星级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4)对新获得商务部认定资格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百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代表地市参加中国烹饪协会举办并获得全国烹饪技能比赛团体金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新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商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4、其他补助
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对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购物中心)出资,包括装修、垫资等;财务处理采用专项核算且市区首次引进的服装鞋类、首饰、化妆品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给予补助。其中每个国际知名品牌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每个国内知名品牌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六)服务业平台建设
1、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1)省、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条件:在省、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获得市、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2、市重点发展的服务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和基建投资),一次性给予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其他补助
1、便民社区家政服务业。对专业从事清洁、搬家、废旧物资收购等家政服务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对财政有一定贡献群众反应良好的,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3万元。
2、便民社区信息服务业。对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面向市本级范围提供信息平台呼叫和咨讯的服务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面向民生的物业服务企业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4、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包括司法认定);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市著名商标、市知名商号、市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品牌不同产品获得相应类级的品牌仅奖一次。对新获得上述品牌的服务业企业申报国际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财政贡献为基数,每年环比增幅超过10%的地方留成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对新进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的市级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嘉兴市十强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6、经认定,对牵头制订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对制修订标准的主要参与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7、集装箱奖励政策。具体按照嘉兴市集装箱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8、经认定并考评合格的商贸信息化示范企业,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市等政策,按照市工发资金确定的标准补助。
9、对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专职管理人员,新开办的市级服务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10、强化服务业统计和考核工作。具体按照嘉兴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市级部门考核办法执行。
11、扶持第三产业发展政策兑现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12、经批准需要三产资金扶持的其他项目(如服务业项目推介会、项目推进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二、申报程序与材料
(一)建立项目备案制度
申请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的单位,应在年初将项目计划报市级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企业决策层决议;
2、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包括投资预算、资金来源);
3、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程序
符合《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财政收入属区级的项目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五份向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按《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分别报送市级三产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财政收入属市级的项目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市级三产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正确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纸质及电子):
1、投资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3)项目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2、规模奖励、品牌奖励、其他补助等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评星或定级证明文件;
(2)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符合财政贡献额或增幅指标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4)符合营业额(销售额)增长指标奖励条件的需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市政府文件或批示件;
(6)与项目有关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嘉兴国际商务区内的企业和单位项目补助及奖励由区专项资金安排。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安排。
(三)申报销售收入环比增长或财政贡献增幅规模奖励的企业,其销售收入或财政贡献额增长达标的可享受扶持政策。如以后年度销售收入或财政贡献额下降或不达标,将取消其增幅奖励,直到其销售收入或财政贡献额超过以前年度最高额增幅达标后,再恢复享受扶持政策。
(四)以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础予以奖励的,由市、区财政按体制分成分别承担,市承担部分由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五)财政贡献额主要包括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金额。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嘉财企〔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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