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指定经企业运营管理软件货物目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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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贸易经营管理是指为维护国家正常贸易秩序和合理安排国内外市场,对我国大宗货物、特别重要的货物的出口,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的企业经营。具体表现为: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出口货物目录及指定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公布;目录以外的货物出口,由有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及其他有关规定自主经营。
  出口贸易经营管理制度,是与制度相对应的另一个贸易经营管理制度。其核心仍是针对特别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归属问题。
  1.国家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出口货物目录
  (3)茶叶
  (5)棉花
  (6)醋酸酐
  (7)乙醚
  (8)三氯甲烷
  (9)重水
  (10)偏二甲肼、高氯酸铵等12种产品
  (11)中定剂等
  (12)仲钨酸胺、钨酸
  2.指定经营企业及出口货物
  (1)原油、成品油:由统一经营。
  (2)茶叶: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及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总公司统一联合经营。
  (3)煤炭:由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出口。
  (4)棉花:由中纺棉花进出口总公司及现有棉花出口经营口岸公司(山东,新疆、河北、安徽、江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公司、河南、湖北棉花进出口公司)统一联合经营。
  (5)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三种国际管制的化学晶:由及其所附各地分公司,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各地分公司经营。
  (6)重水: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
  (7)偏二甲肼、高氯酸铵等12种国防化工产品:由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经营。
  (8)中定剂等国防化工产品:由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经营。
  (9)仲钨酸胺、钨酸(对美国出口):由、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
  3.其他规定
  (1)经指定统一经营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手续。
  (2)原油、成品油的出口,均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成交。其中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出口(还贷)原油,由中国联合石油公司代理,但出口成品油仍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另外,下属广东省茂名炼油厂、上海高桥炼油厂、浙江镇海炼油厂等生产企业,在外经贸部批准的内从事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出口业务。
  (3)对摩洛哥、利比亚、突尼斯、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的绿茶出口,对利比亚、突尼斯的红茶出口,对日本、香港地区的乌龙茶出口以及政府间贸易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组织统一对外成交,对其他国际市场的茶叶出口?由各地方茶叶(土畜产)进出口公司自行对外成交。
  (4)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煤炭自营出口计划配额,自行对外成交。
  (5)对日本、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香港、台湾等主要棉花出口市场,由棉花成交中心组织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统一对外,联合成交。
王意家主编.执业报关实务.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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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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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制度,主要由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以及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等组合而成。
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关税制度
关税制度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对其征收税赋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财政关税和主要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保护性关税。我国在征收荚税时.从保护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竞争的目的出发,实行保护关税政策。这一政策主要是通过我国的海关税则政策以及体现这种政策的海关税则来体现的
对外贸易管制制度资格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相关法律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国务院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做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众多管理制度之一。
(一)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及其内涵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是由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制度和进出日经营范围管理制度组成。进出口经营权,即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资格。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具体体现在国家允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我国目前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以及各类所有制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原则,实行登记和核准制。也就是企业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经国裳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核准并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国务院主管部门也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指定经营管理。其实质是国家通过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登记和核准管理,规范我国对外贸易秩序;通过对进出口经营范围的管理,建立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制度,使国家能够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
(二)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制度
1.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及其区别。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其实质都是指政府授权一些公司代理某种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它们的区别在于,根据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所承诺的,国营贸易可以一直i保留下去(除非另有规定,如植物油).而指定经营则需要在谈判{结果所承诺的时间内取消。
2.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主要规定。
(1)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3)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4)国营贸易企业和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
(三)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
1.逐步放开对外贸易权。
对外贸易权即对外贸易经营权。我国自2001年7月起,对企业获得对外贸易权实行登记和核准制,在此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对外贸易权审批制。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企业在依法注册后,就可以获得进出口权。在我国为加入WTO所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承诺,在加入WTO三年后.我国将取消贸易权管制,对所有在中国的企业经过注册登记后都可以获得对外贸易权,但国营贸易除外。目前我国新实行的登记和核准制,就是履行对外承诺、最终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一种过渡措施。
2.保留国营贸易并逐步取消指定经营。
为使我国在加入WTO后保留对进出口的合法调控手段,我国在WTO谈判中要求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继续宴行国营贸易。同时承诺.我国将在加入WTO三年内,每年调整和扩大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企业清单,并最终取消指定
对外贸易管制制度许可制度
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国家许可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地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
我国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外贸易计划、国内市场需求以及我国所缔结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对部分出口货物品种、数量等所实行的进出口许可管制的制度。
(一)货物进口许可制度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实现与WTO规则的接轨,我国对货物进口许可制度进行T较大的调整,在部分削减许可管制货物品种的同时还剔除了一些不必要的许可管理项目.简化了货物进口许可管理结构。目前,我国对货物进口许可制度分为自动进口许可制度和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1.自动进口许可制度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目的。自动进口许可制度是目前被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
于日执行、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在我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品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2.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指不属于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管理的其他进口许可制度,通常适用于对配额及其他限制性措施进行管理。
我国目前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品主要是指《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范围,包括: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另外,根据外贸法配套条例之--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其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我国货物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即限制进口管理的构成。
配额管理系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货物的进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
(二)货物出口许可制度
我国实行鼓励出口政策,因此出口许可管理无论管理商品种类还是管理项目都远远步干进口。在我国,实行货物出口许可制度主要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效保护国内供应短缺或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解决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问题;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等等。我国目前货物出口许可管理货品主要是指(对外贸易法)所规定的限制出口货物范围。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对外贸易管制制度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M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
检目录商品》)。
我国建立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荣誉和对外贸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内的生产、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保护我国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我国实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四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人、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管理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三)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日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措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我国实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人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其监督职能主要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
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制止出口企业外汇截留境外,提高收汇率,1991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及中国银行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该《办法》采用《出口外汇核销单》的方式,对出口货物实施直接收汇控制。《出口外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该控制方式的具体内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海关凭以接受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
(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与出口收汇管理均采取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来监督进口付汇情况。其具体程序为: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凭盖有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连同报关单向外管局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棱销。
徐道文.海关货运监管.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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