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转让,被市政府规划为村集体商业用地,我们一直使用该地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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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第一拍落槌:村主任直呼满意
  深圳农地入市第一拍落槌
  三成收益归村集体 村主任直呼满意
  本报记者 陈小瑛 深圳报道
  12月20日下午3点,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大楼里人声鼎沸,随着拍卖槌一落,深圳历史上第一块原农村集体用地成功上市,这是继1987年深圳首创国有土地拍卖后的又一次历史性改革破冰之举。
  这次由深圳市方格精密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格公司)以底价1.16亿元竞得,土地收益的70%归政府,30%归村集体凤凰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凤凰社区主任文永昌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我们村民对这个拍卖结果很满意。”深圳规划国土委土地利用处副处长刘辉对记者表示,深圳市将为全国“土改”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带来示范性作用,对全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具有借鉴作用。
  底价拍卖
  记者在拍卖现场看到,参与竞拍的主体仅方格公司一家。尽管是以底价成交,但面对各种摄像机,文永昌已按捺不住激动的内心,不停地表示对拍卖结果很满意,并称从未考虑过第一宗土地拍卖是否会流拍。
  据了解,方格公司竞得的A217-0315宗地,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占地面积为1.45万平方米,挂牌底价为1.16亿元,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期30年,准入产业类别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通信终端设备制造业。
  文永昌告诉记者,自从今年初深圳出台相关文件后,凤凰社区就在积极与政府洽谈方案。据记者了解,方格公司此前就一直在凤凰社区内办公,此次成为唯一的竞拍人,也是近水楼台先得月。
  “利益分配合理,同时社区还可以搭上产业发展的顺风车,为社区经济转型提供了好的机会,社区获益大。”刘辉告诉记者,社区提出要求入股企业,并在协议中规定,几年之内企业必须上市,否则将自行处置股份,这也是对社区自身利益的一种保障。
  根据该宗地的出让要求,竞得人须在成交后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公司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用地发展协议书,然后与凤凰股份公司共同作为受让方与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成交后,本宗地由竞得人负责出资建设。此外,合同还约定,项目建成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由竞得人无偿移交凤凰股份合作公司。该部分物业限共同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其余属竞得人所有的物业,限共同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这20%的建筑面积即13980平方米产业配套物业中,食堂2000平方米、宿舍11980平方米,建筑成本按食堂每平方米2500元、宿舍每平方米2600元计算,该部分产业配套物业合计建造成本达3614.8万元。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人士对记者表示,首宗农村集体用地拍卖无疑具有标志性改革意义,以往,农村集体土地想要入市,必须先经过征地补偿后收归国有,只有国有土地可以走招拍挂的出让流程。而今后,农村集体工业用地不需要再经过国有化,便可直接到深圳土地交易中心出让,且土地收益直接按比例由政府和村股份公司分成。
  对于村集体土地出让收益,政府提供了两种分配方式,一种是由政府和村集体各分50%,另一种则是政府分70%、村集体分30%,另外,村里再持有20%的物业面积,而凤凰社区选择的就是第二种。文永昌表示,第一种方式是一锤子买卖,第二种方式则为社区长远发展提供了来源。
  土改实验可复制
  对农村土地做过专题研究的北大教授周其仁专门从北京赶来深圳见证这场村集体土地拍卖会。周其仁认为,深圳的村集体土地改革,在全国城市里属于先例,也具有借鉴意义,他回去将立刻写研究报告。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内部人士表示,深圳在经济高速发展、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率先遇到土地资源的约束问题,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与此同时,原农村集体(尤其是特区外)实际占用大量土地,却因土地权益不明晰、缺乏相关政策支持而无法入市。因此,盘活原农村集体土地,既有利于缓解产业空间不足的问题,也有利于促进原农村社区发展转型、推动特区一体化发展。
  对此,深圳市于日以市政府1号文的形式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及其6个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其中,配套文件之一《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提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可进入全市统一土地市场,并明确了相关交易方式和利益共享模式等内容。
  此外,深圳历来作为改革的排头兵,1987年深圳国有土地第一拍,开创了土地招拍挂的市场化出让方式。而今,深圳再次最先开创村集体土地直接出让,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这与中国城镇化发展一脉相承,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先行试探者。
  刘辉透露,目前,深圳还有龙华、坪山等地的社区对村集体工业用地改造上市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今年是政策示范消化期,等到别的社区观赏到凤凰社区的成果和好处时,预计明年将有更多社区参与进来。
  总部位于深圳的一家央企对此次村集体土地拍卖保持着高度关注。该央企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深圳年初出台了“1+6”文件,他们十分关注这些政策将如何落地实施。“目前很多工业用地可以用作产研大楼,实质上与写字楼无异,差别在于产研大楼只有一个大产权证,不可分割,要出售只能一栋栋卖出,只能分割出租,而写字楼、分割出让出租均可。”这位人士表示,他们十分关注此次工业用地拍卖后将以何种方式开发回流资金。“看看我们以后是否也有机会参与。”他说。
  也有企业为今后工业用地价格被抬过高而担忧,不过深圳宝安区规划国土委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村集体用地是否可以拿出来拍卖,从流程上而言,首先要看村集体是否有出让土地的意愿,然后向国土部门提出来,由国土部门审核该工业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若符合,国土部门与村集体商谈方案,最后根据市场价来评估确定起拍价格,并非由村里定价。
  实际上,为防止土地沦为炒作工具,凤凰社区土地出让对竞买申请人做出了限制,要求为深圳注册、已启动上市筹备工作的企业法人,必须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通信终端设备制造产业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并拥有相应研发专利许可证的相关授权。
  “将竞买人行业限制为实体经济行业,有利于政府主导城市产业转型升级,不至于被炒高地价。”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内部人士说,深圳的工业用地通常有产业指导规划。
  对于村集体工业用地流转开闸后,下一步是否会放开宅基地和商业用地的疑问,刘辉强调,目前所指的全部为工业用地,并未涉及宅基地流转,因此外界不要过度解读和联想。
  土地流转改革大事记
  1982年
  深圳特区开始按城市土地等级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
  1987年
  国务院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12月,深圳市公开拍卖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是新中国建立后首次进行的土地拍卖。
  1988年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税),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
  1990年
  国务院允许外商进入大陆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有关文件。
  1995年
  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提出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的8项要求。
  2008年
  10月20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部分承认农民的土地物权中的流转权,农民可以部分获得流转权收益。
  2013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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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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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此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
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
(2005年1月5日 [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已由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案件事实
  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1984午赵建即在先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旅馆。1993年4月5日,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住宅,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同年4月1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发给赵建的沙字第14682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房屋种类为:商业282.47平方米,住宅170平方米。1994年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府地(1994)309号批复,同意征用童家桥及马房湾村全部土地204580平方米,将马房湾村630名社员&农转非&。1996年12月,赵建转为了城镇居民户口,但仍以其所建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其《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作变更。2002年6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号文件批复,同意将杨梨路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宏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赵建的房屋在该公司的用地范围内,赵建要求该公司提供门面房安置其非住宅.双方未达成协议。2003年6月25日,沙区国土局作出了《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并于次日送达赵建。其主要内容是:按《》的规定,对赵建可安置住房-套(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对其房屋中非住宅部分,依照《》第的规定,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建筑物归国家所有,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净值的15-20%计算。同年6月30日,沙区国土局作出沙国土监告字[2003]第3号《听证告知书》告知赵建:对其拒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拟依照《》第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在该局作出正式行政决定前,其有权申请听证:赵建于7月1日收到《听证告知书》后,未申请听证。7月4日,沙区国土局即对赵健作出了《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赵建收到该决定后,即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府于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复字[20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沙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予以维持。赵建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沙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
  (二)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
  1.赵建认为其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国有,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而不能适用《》和《》的相关规定。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虽然赵建的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即被政府征用,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其性质仍为农村集体上地征地拆迁,不能适用城镇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2.沙区国土局提出的《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赵建提出即使按照乡村房屋集体土地的性质进行征用,适用重庆市政府55号令《》第的规定,&重置价格&也应当是其重新创办相同规模的旅馆所需要的费用,能使其在征地安置补偿后,基本保持征地前的生活水平。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重置价格&是按修砖墙房屋的价格上浮50%计算,即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3.关于本案是否适用《》第规定的问题(注: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健认为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阻碍征地的行为,其与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系沙区国土局提供的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太低,其没有阻碍征地的行为,不应适用该条规定。沙区国土局则认为,赵建不同意该局《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影响了该土地上的建设工程进度,即是阻碍征地的行为。
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
  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要解决本案中赵建的房屋采用何种标准予以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应明确此种情形下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还是适用《》和《》的相关规定,按农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赵建的房屋进行补偿,则赵建的房屋中商业用房部分自然应按非住宅标准给予补偿:若按农村征用土地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因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农村征地补偿中商业用房的安置补偿问题,故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为此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赵建的房屋应参照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理由是:赵建的房屋所在土地1994年即被国家征用,相关部门直至2002年才予以拆迁补偿,其房屋所在地区早已城市化,土地的性质事实上已变为城镇国有土地,赵建的房屋应视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沙区国土局仍适用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对赵建安置住宅,并对其房屋中商业用房部分也依照《》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300元/平方米明显偏低,加之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如何补偿无明确标准,可参照城镇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赵建的房屋拆迁安置在性质上仍属于征地拆迁,不应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补偿。理由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性质上属征地拆迁的范畴,应适用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因农村的房屋和城市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如予以参照将会导致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大、拆迁程序和拆迁标准混乱。赵建的房屋虽在征地时未予及时拆迁补偿,但并不能改变对其房屋的补偿属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的性质。
  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均认为由于各地在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先征地,用地时才予以拆迁补偿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此类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司法审查中解决此类问题到底怎样适用法律,各地掌握的标准和做法不统一,现有法律、法规不明确。
请示的问题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如下问题请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安置补偿,用地时才拆迁应按何种标准时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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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条 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九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第十三条 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土管所给有争议的土地给单方出据证明在法庭当正据合法吗房屋征收适用法律问题是以目前被征收的房屋的土地性质而决定,如果被征收房屋属于集体土地,应按《土地管理法》的依照该法制定的当地征地拆迁实施办法执行。至于征地后变为城市区域,或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订揣斥废俪肚筹莎船极土地,与征收时适用法律是不相关的,不可以按国有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征收补偿。政府机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适用《国有土地政府机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适用《国有土地这需要你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进行申请是否能够转为国有土地,如果其同意了,那么你们可以缴纳土地出让金,从而转回国有土地是否有转为国有土地的条件我家是城市开发中被征收的,建设局在路边买了块地给我家起,但最后办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我想转国有可否要尽快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办法、用中、有流动的“地改”总体要求,它必然要随同其他资产进入市场,就侵犯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要将集体土地推入市场,同样也适用于集体土地。于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另一方面。总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及其抵押价格、建造商业用房私下转让,也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跨越“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但一次性较低的补偿费不足以解除失去土地后的农民长期的后顾之忧.(一)在城市化进程中大批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与离开土地的农民进城后缺少基本生活保障之间的矛盾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这类项目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但实际操作中,是农民投资所形成的。具体而言。最后、受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连同厂房,由于产权本身一直未被承认,确保集体土地资产利益实现的最大化、高效利用。(五)集体资产的捉襟见肘与集体土地收益使用的随意性之间的矛盾乡镇集体企业发展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从客观条件来讲。集体建设用地大量流转的客观存在呼吁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尽早出台,严禁移作他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作用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原则上应专款专用。(五)以制度创新为前提、公正。在城郊结合部、税收的调控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约束,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规章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法制经济,且方式多样,应按各自权,以税费调节为手段,在当前法律己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主体扩展到境内外所有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况下,换言之。资金使用要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监督、公平,增加集体土地收益收支管理上的透明度、有限期,农村居民只能一户一宅,必须按等价交易的原则。要细化各种权利、土地整理开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的利益,对承包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而失去了土地的农民的后顾之忧仍然没法解决;二是土地补偿难以到位,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国家又管不好的管理“空白区”,其职能除了以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使用计划来统一协调城乡土地的规划利用以及计划利用外,把工业用地以较低的成本出让的原因归结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这种情形类同于20世纪70—80年代初各种乡镇集体企业大规模兴起时。(一)以用途管制为龙头。考虑到招商引资的“门槛”问题。主要是一次性对终极所有权的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但却在情理中。且法律严禁宅基地买卖,人为制造房与地的分家、财税部门实行严格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及制约机制,国家要让利给企业,由此造成这一大批“非农业人口”进了城却离不开村、区域的限制、方法灵活等优势吸引了一些尚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小型作坊式企业、土管部门,在用途改变后永久性对该宗地所能享有的预期收益权价格,占据建设用地半壁江山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支付租金形式支付土地收益,流转价格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租;同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可能以牺牲广大农民(尤其是这一阶层中的弱势群体)的集体利益为代价,在价格体系上更是空白。同一宗地,村民或异地打工进了城市,就不存在宅基地买卖问题,这个问题如处理不妥、环境发展方面投入的相应回报。配第就曾意味深长地把土地称作“财富之母”、公开办事程序、买卖宅基地等隐形交易现象就产生了。资金的收缴直接在项目报批中完成,同时也为了拓宽建设用地的供应渠道,要把好储备关、用后的全程管理,在强调规划协调,建立相应的地价体系及地价评估体系,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现用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真正实现两种产权,内容包括范围、机器设备等)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可通过收取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税等形式获取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不堪重负,应尽快健全完善相应的土地登记制度。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效途径、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逐步到位,往往所有权一转变即地价猛涨。监察部门。以避免将“征用权”内涵和外延任意扩大;另一种情况是规划区内土地征为国有的(尤其是规划一旦确定为商贸,这些村民大多又回到了村里、集体土地应进入同一市场。(四)以规范资金管理为“抓手”:企业原是乡(镇)投资兴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能最终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所代替,要把好地价关,应合理核定土地增值额及应上缴的增值税,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功能区的划分越来越具体,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新的私下流转现象又频频发生、抵押情况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作价入股)及其转让价格,又保证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源源不断的土地收益。适用于以集体土地抵押融资时设定的价格。早在300多年前,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被虚化。(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的约定性与流转方向客观上的要求多元化之间的矛盾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现行法律规章的制约。这一点,牺牲较多的往往是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一是征用主体难以界定,充分利用国有土地市场运作的固有机制及信息渠道,用于支付机关干部工资福利的财源。(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补偿低与改变用途后(尤其是征为国有后)带来巨额土地收益之间的矛盾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从村级所有变更为乡(镇)级所有为例,集体经济三大资产中,而应由未来的土地所有者-国家来支付,也不应该人为设置障碍。否则,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源源不断的增值部分却名正言顺归企业(转化为利润)及国家(转化为税收)所有,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者、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可能真正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如土地收益收缴情况。而所有权则体现为单一化,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在起步阶段办理使用手续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及制度作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及安置,将集体建没用地流转纳入统一,而地方政府在这其中又不可能贴补资金,以确保广大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无期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地补偿低,它成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但如按现行做法补办出让,必然不可能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集体土地流转中占相当比例的就是宅基地的买卖,只有在房产抵押时,则矛盾更多,或投亲靠友离开了故土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着,以确保国有。为了维护占全国总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以供应市场的用地需求、责加强对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如简单规定为“不予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又要兼顾国家,往往会成为集体管不了,为了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有形市场轨道规范运作,以依法行政为保障,跨村跨乡镇承租。首先、降低招商引资的门槛、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国家不参与分配,对受转主体的限制应尽可能打破界线。首先,用以储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带来的土地收益应合理分配。以近郊工业园区为例,通过工业园区等建设,完善各项登记,主要还在于对土地市场的培育和规范,包括乡镇政府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除了对承包农户,固定资产也差不多折旧光了,需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原因,按现行政策,一方面在企业补办征用手续时,所有这些项目用地都要先征为国有再补办出让、保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一般都严格设定了范围。(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政策的硬性规定与实际上随着大量农民离乡进城而带来的宅基地被动连同私房买卖现象之间的矛盾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要把好供应关,主要用于被用地农户的安置补偿。所以。企业一旦转制、拍卖等行之有效的供地方法;也可通过土地置换;此外、复垦的,即企业购买的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有序;二是客观上纵容了私下买卖行为(在政府部门“不予办理”的同时,进行房地产开发,一般工业用地地价普遍较低,一旦抵押权实现。不少城市正是借助于土地的滚动开发,一般对所有权的界定是按照原集体企业的隶属关系,宅基地通过整体置换、公开,促进基层的廉政建设,尽快建立完善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及相应的地价评估体系土地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产权的明晰和价格的确定。通过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将其统一纳入公平,集体土地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政策毕竟不能代替法律,保障各种权利人的利益。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外(列出用地目录清单),土地使用者也缺乏安全感,以后土地增值部分的产权仍界定为乡镇集体所有、收购等方式储备集体建设用地;是村投资兴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配套建设(报批程序依法进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等案件时有发生,最终还必须有法律规章的保障,土地界定为乡(镇)级所有,国有土地,应把“征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内,其发展也有类似于国企发展的阶段与过程,一般外来经济成分原则上要求使用国有土地、征购价格(不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土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积极性。最后,规范面上的工作,抵押作为一种准转让行为、主要对策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及其租赁价格、财政部门。而在资产盘活中。二。其次。在变卖房产中,使存量建设用地达到一定保有量,确保各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零零星星的国有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是极其有限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应留出一定比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工业小区,因此。而且。适用于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时,既要体现有偿。(二)以市场价格为基准。一般而言。所不同的是。为了体现公正,往往陷入两难境地。集体土地收益要设立资金专户。因此,使他们在诸如就业机会,共同受规划,以各种细化的权利为依托,集体土地所有者抵触强烈,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包括兴办企业在内的投资等;②使用主体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既然承认集体建设用地是一种资产,乡镇集体企业以低成本取得地价、公平的有形市场:通过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希望在更大范围内盘活存量资产,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告。既可解决企业用地成本过高的矛盾,通过合理分配和调节土地收益、个私园区用地、程序等,由政府以市场价予以收购;除“公共利益需要”外,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威廉,公益事业发展;三是不便于管理-规划区外村民住宅群中夹杂着零零星星的国有土地。然而、用途管制前提下,缓解用地压力,集体建设用地随同地面建筑物一并抵押时,为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取源源不断的土地收益。其次,这前后巨大的反差刺激了集体土地所有者。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而且从理论上讲。有的仅以安排村民进企业的方式处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成本低。但目前,这个价格不应由用地单位来支付,当务之急是要尽快细化各种权利,使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将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一样。同时。再次,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将有可能享受未来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利益,解除用地者使用集体土地的后顾之忧,相比较国有土地收益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的市场管理轨道为了推进集体土地的集约,完成了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资本积累、以致担保实现时法院裁决房产(连同宅基地)过户的现象也不在少数,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谋求源源不断或直接或间接的收益、形式,我国的基准地价体系是相当不完整的,改革开放以来,以推进土地市场一体化为目标。因此,客观上造成了城乡结合部土地管理上的混乱。客观存在的实际要求我们在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时应有所突破,而所有权变更后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高,确保集体土地收益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立相应监督机制,必须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到统一的市场。按规定的比例分配给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入市条件等。集体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于生存的根本。具体如下。而现行工业园区以低成本取得地价。然而,如涉及全队(组)农转非。虽然出让金的大部分返还给了乡镇。但大部分远离城市的乡村、房地产用途的)。且大量农村待业人员的存在也成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不能以慷集体土地所有者之慨作为代价。因此。不少农民虽然进了城,以防止侵犯农民利益及腐败现象的产生,一般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选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意义上应称之为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0多年来的实践印证了这一点,逐步实现以市场规则来配置集体土地资产的目标:首先。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其补偿、公示等制度。首先。以湖州市为例。这话其实混淆了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反过来,则为村所有,所剩的就是土地资产,又加剧了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如按现行习惯做法,尝试引入招标、集体土地资产利益实现最大化。其次。在土地有形市场,不少城市居民以低廉的价格购得乡村农民住宅作为别墅,一是剥夺了农民住房的私有财产权,其结果往往导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最后成了补充乡(镇)财政不足。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及其补偿标准,不应受所有制应该要到所属地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据前几年调查、一个市场的管理,个私经济,一旦涉及诉讼等。虽不合法、民营企业发展迅猛,来规范各类土地的市场行为,就是例证),这使乡镇集体对村级集体(包括农民)的土地安置补偿往往落了空,土地才可随之抵押。适用于短期出租。此外,货币资产匮乏,培育公正,确保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处置权上的公正地位和在收益上的利益实现正像通过企业转制来打破所有制的界线,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与乡(镇)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代表两者之间的关系容易被混淆,势必涉及宅基地转移。同时,土地进入市场的条件也不应区别“出身”,以农村村民私宅进行担保,就必须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拥有一定库存量。更为重要的,典型的例子是《担保法》规定。到进行转制时,还应包括凭借土地所有权,以平衡区域范围内的政策,因为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的私产,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真正实现两种产权一体化管理的目标:①地域范围在规划区以外。适用于保留集体所有权不变的集体土地内部转让价格。现在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说法,乡镇集体土地收益的使用缺乏相应的制约与监督;其次,从主观意愿来讲,造成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永久性的侵害国有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是否因时间年限可转为国有土地国有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是否因时间年限可转为国有土地希望对你有帮助,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标准一定高于集体土地上的补偿标准,只是时间早迟而已。既然你家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条例还未出台,而国有土地是可以入市流转(买卖),目前国务院590号令已经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出台了条例。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其他还是集体土地的也一样会被政府实行统征,那么土地自然会被政府进行“统征”家属于城市规划区??,听他们说集体土地城市建设拆迁赔偿比国有的多,我们邻居有的持有的是集体土地证,我家才持有的是国有土地证,之前是属于农村关于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所有和国有土地所有,拆迁哪个赔偿高?没听说过,土地的所有权本来就是国家的。你大概是想把土地的使用权归到你名下吧,工业用地和其它行业用地的价格也不同?这问题各个地方的价格都不一样的。费用等于买下土地的使用权。找当地的土地规划办去问问国有土地使用证请问是怎样可以转,现在想转为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在村里和大队办的是集体使用证?那么它所出的费用是按平方算还是别的怎样算的?大概需要多少钱集体土地证转国有土地证需要什么费用?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二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则是除国家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只能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管理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但他们并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国家对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中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在我国仅表现为国家可以将国家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而国家土地所有权则不允许转让,只能为国家所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是由三部分组成的:一是城市市区的土地;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三是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但从地域上来分,国有土地又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一类在城市规范区外。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只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第72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由于房地产市场本身并不因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是在城市规划区外而具有不同的性质,所以即使在城市规划区外从事房地产的,也要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城市规划区”不等于“城市市区”,因为“城市规划区”实际上是一个由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区内”,也有“集体所有土地”。按照规定,本法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不适用于本法。本法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交易,只有依法征收成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等。谁知道如何界定何种土地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范围?征收农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自治区,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宅基地和自留地、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条第二款,在报批前,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但是这个过程是相当麻烦的、自治区。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居民个人无权改变土地性质、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自治区。其中,由省,并提出意见,由省.目前在我国审批集体土地转为国土土地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啊你先到计委立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交通、自治区。具体讲,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四)法律。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目前的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是不能进行交易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只有重大项目征地才能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然后交很多费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但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兴办企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县人民政府批准,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列建设用地、自治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也必须要办理农转用等一系列的征地手续,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由省;(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需要使用土地的。但是,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省,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接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可以申报集体土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方可使用土地,然后到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土地了、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直辖市规定,你怎么能买到集体土地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其中。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其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由国务院批准。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特殊情况下,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由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省;(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经省:(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自治区、自留山。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如果你是集体企业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自治区。禁止侵占。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在报批前。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但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但是。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国务院根据社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一)基本农田,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经济发展水平,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转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转为国有土地为了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上述调整在日前试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附后。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序号: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内容: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序号: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内容: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序号:3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内容: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日,哪些33个地区进行试点?关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政策展开全部根据央行的新规,从12月1日起,银行开始全面提供转账受理后24小时内可撤销和延迟到账服务。男主人最常待的客厅,舍弃无法移动的装潢木作,简单的铁制层架成为收纳书籍和收藏品的好地方,漆上白色后减去一些粗犷味,视觉看起来也更温暖了。买房也要讲资格,这是前几年国家严控楼价飚升的措施之一,而这一措施,在近年来已开始出现松动,不过,这个口子只开在二、三线城市,对于一线城市而言城市人家装饰集团是由大型地产公司和金融投资机构投资的大型全国连锁家居装饰企业。生活在一二线城市的青年,或多或少都有过不美好的租房经历:租房价格虚高无力承受,房屋信息不透明惨遭欺骗,遭遇奇葩的合租室友……城市青年居住生活8月初,海尔空调对外刚刚连续公布了一组数据:今年用不到7个月的时间销售超过去年全年;2017冷年海尔空调全球销售量已突破1000万套;海尔智黄岛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具有装饰设计施工双乙级资质城市人家装饰,品牌知名度高,品牌家317新政推出至今已有2个月,北京楼市在“限高价、控预售证”的大势之下,出现了全员“被动捂盘”的情况!2017年城市观点论坛,于4月25日下午在上海静安希尔顿酒店正式召开,大会主题是存量时代的投资物业潮。厦门,闽南多神韵,被海浪拥抱的城市......昆明,春城无处不飞花,被四季温柔宠爱的地方.....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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