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55万判多少年 一审判了十二年 如果法院肯帮忙 能降几年啊

为还欠款想“奇招”合同诈骗被判刑|诈骗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仍借下巨额欠款。为缓解困境,男子以帮助贴现、预收废钢款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该男子因合同诈骗罪被宁国市法院判处刑罚。
  宁国的赵某一直从事废品收购,2004年染上赌博恶习,欠下了几百万元外债,自此留下了难以弥补的漏洞和无尽的麻烦。为躲避外债,赵某曾出逃过一次,后在朋友的帮助下开始做废钢生意。虽然,赵某做生意所获的利润都用于偿还赌债,却仍有空缺,而此时公司发展资金又不足,赵某便开始借高利贷,如此一来雪球越滚越大,截至2014年11月,赵某外面的欠款已达到1800多万元。眼看走投无路,赵某便“放手一搏”,其在所经营的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贴现、预收废钢款等理由向王某等人作出虚假承诺,从王某等人处骗取10张承兑汇票,再从他人处贴现获得现金,用来偿还赵某的个人债务。当王某等人索要资金时,赵某又开出空头支票拖延时间,如此拆东墙补西墙,造成王某等人大量资金不能归还。在王某等人三番五次的催促中,赵某关闭手机再次出逃,最后在被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自首。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赵某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来源:宁国市人民法院 肖世敏、王浩
编辑:sfedito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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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报道 &
公司执行董事抽逃出资合同诈骗
法院一审判其18年刑
【全文】CLI.CR.132507
公司执行董事抽逃出资合同诈骗 法院一审判其18年刑
发布日期:
  日至日,被告人林某在受香港鑫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担任该公司出资成立的鑫童(十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期间,以购买设备为名,先后12次将公司资本元汇入了深圳某机电公司等公司户头,后上述公司将钱汇入了其他公司后,去向不明。林某在任职期间,先后与屈某、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及个人签订相关建筑工程合同,采取要求施工方垫资、收取保证金、借款等方式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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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阿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9日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阿荣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勾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韩某甲产生欲将爷爷韩某乙位于阿荣旗某某乡某某村的11公顷耕地私自出租的想法,以骗取租金。同村村民杜某某得知韩某甲有地要出租,便帮助联系了该乡某某村村民王某某。被告人韩某甲谎称耕地是其父亲韩某所有,委托韩某甲联系出租。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韩某甲自己签名韩某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耕地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为28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付定金5000元。事后,王某某得知该耕地的使用权为韩某乙,韩某甲没有该地的出租权,便找到韩某甲解决,二人商定找韩某乙补签一份韩某乙将该耕地租赁给韩某甲的租赁合同。随后王某某拿着拟定好的合同驾车去韩某乙家找到韩某甲,韩某甲为了隐瞒真情,未让王某某进入屋内而是让其在外边的车里等候,韩某甲自己进屋在合同书上签了“韩某乙”三个字,后出来拿给王某某,王某某信以为真,便于2014年1月8日将剩余租金全部付给韩某甲。被告人韩某甲将此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4年5月份,王某某得知被骗后多次找被告人韩某甲索要租金,韩某甲无力偿还。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韩某甲在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被警方抓获。归案后,赃款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其陈述笔录,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证人韩某乙、杜某某及姜某等人的证言,耕地租赁合同、村委会证明、资源清理登记表,起退赃笔录及被告人韩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案后被告人韩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尚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先行羁押4日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佳& 林
审& 判& 员& 敖& 丽& 娜
人民陪审员& 林& 荣& 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 十 日
书& 记& 员& 田&&&&& 野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
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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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告不肯离婚,二审如果还是不肯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决
我是原告,今年3月7日一审开庭,被告不肯离婚。现9月份就要二审,如果被告还是不肯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
浙江 杭州 江干区发表时间: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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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谓的二审,是上诉还是第二次起诉?从时间上推断应为第二次起诉,先表述清楚。第二次起诉一般情况下会判决离婚。有需要可委托律师操作,可来电或来我所面谈,免费咨询
回复时间: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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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7 条
二审不会直接判决离婚的,二审法院如果认为应当离婚,则要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如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等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后再另行提起诉讼。
杭州徐明伟律师回复。
律所: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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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的,一般会判决离婚的。
律所: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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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判决离婚。但要看具体情况
律所: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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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882****
二审不会直接判决离婚的,二审法院如果认为应当离婚,则要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判不离,过6个月后原告重新起诉要求离婚的,都会判离。
律所: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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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571****
一般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不会提起上诉的,等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判离。上诉止拖延第二次起诉的时间。
律所: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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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799****
二审不会直接判决离婚的,二审法院如果认为应当离婚,则要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律所: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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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663****
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的,一般会判决离婚的。
律所: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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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1版:都市·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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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为合同诈骗 男子上诉称属民间借贷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原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胡某东虚构集团一工程需要资金,同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私刻公章,冒用集团的名义为其做担保人,经法院确认借款金额达440万元,后胡某东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挥霍,法院认定胡某东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还认定,胡某东擅自将科源集团一笔116.5万元的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欠款,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福田法院一审判胡某东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胡某东不服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私刻公章借款440万元 被告人胡某东,原系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市科源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公诉机关指控, 日至日,胡某东以科源集团副总裁的身份,虚构科源集团在恒立心海湾花园铝合金门窗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在分别与被害人高某锋、高某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不可撤销保证书及借条时均使用其伪造的科源集团公章,冒用科源集团的名义为其做担保人,分别向高某锋、高某伟借款共计460万元,实际收到款项435万元。 后经一审法院查明,胡某东承认在日还收到过高某伟5万元现金,法院认定借款总数额为44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之后被告人胡某东将该笔借款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其无法在合同期内如数偿还借款。 检方还指控,2009年8月至10月,胡某东作为幕墙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该公司在心海湾工程的工程款共计116.5万元用于归还其上述欠款。加上另外的还款,法院认定胡某东在案发前已归还166.2万元。 法院认为,胡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虚构事实,伪造虚假的担保证明,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法院认定胡某东擅自将科源集团的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其他欠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自称是民间借贷纠纷 在昨日的二审庭审上,胡某东对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皆不认罪。胡某东承认在借款时私刻公司印章、提供虚假担保的欺诈行为,但他强调主要是因为公司用章审批流程繁琐,为图方便才私刻公章,胡某东认为自己与高某锋、高某伟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 对于职务侵占罪,胡某东表示,自己与科源集团是合作关系,实际上自己并不是科源集团的员工,从心海湾工程拿走的工程款是按照事先约定进行利润分成,应该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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