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用工合同我决定不做了,没有合同,按实际投资算吗?

关于跟合伙人合作的问题 - 法制网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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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跟合伙人合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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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这样的我跟合伙人一起开网店,我出我的店铺他出钱周转,当初没有签协议,中间因为一点问题我决定退出。我们做了5个月盈利了1万多我现在退出,分红我一分钱不要。因为我办公是在他的公司办公的,现在我提出不做了他要求我付房租给他,这个当初他也没说我们也没签合同。还有付工资给他。但是当初他都没做事事情都是我负责的他也没跟我说他要工资现在翻脸了他现在却要这个。还有他要求我的网店5个月的销售额45万按五个点补偿给他,。我心里比较纠结,因为这些我们当初也没淡也没有合同。我为什么要给他,我想问下如果我这样做会有法律责任吗
提问者:游客
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实际出资比例,不能确定实际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北京)/(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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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080号& 【实务】股东未实际出资,转让股权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金融航海者
【实务】股东未实际出资,转让股权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金融航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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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股东未实际出资,转让股权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金融航海者
文章来源:e门路
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能不能转让股权,签订的是否有效?
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具体分析:一是如果转让方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相告,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愿意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二是如果转让方隐瞒了自己出资瑕疵的事实,致使受让方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权的,则受让方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权转让合同。
另外,《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应属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公务员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但不能以此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说明,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瑕疵出资事实,受让方们愿意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07)雨民二初字第114号(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417号(日)
  【案情】
  原告:刘正玺。
  被告:周新民。
  原、被告及案外人王健原均系南京双联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双联公司)的股东。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刘正玺将其所持双联公司10%的股权,作价100万元,转让给被告周新民,被告周新民应自转让生效之日10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转让价款。协议签订后,双方于同年7月12日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了上述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
  另查明:日,原、被告及王健三方共同签署双联公司股东协议一份,其中确认原、被告分别持有双联公司10%和5%的股份并享有利益分配权,同时明确在双联公司注册及股权变更过程中,原、被告均未出资。
  原告刘正玺诉称:其与被告订有股权转让协议,并已依该协议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周新民至今未履行股权转让对价支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款100万元,并承担自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息6.12%计算,至日为36320元)
  被告周新民辩称:(1)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一事属实,但该行为是由双联公司的另一股东王健安排的,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等事宜应由王健负责,被告周新民系无偿受让股权;(2)原告刘正玺当初在取得所出让的股权时并未出资,故其所出让的股权存有瑕疵;(3)原告刘正玺系国家公务员,其无偿取得股权并有偿转让、在公司担任监事职务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于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该协议约定,被告周新民负有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即同年7月14日前)向原告刘正玺支付100万元转让款的义务,而其拖欠至今未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向原告支付价款本金外,还应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0万元,并承担自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所持以下抗辩意见:(1)“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行为系双联公司的另一股东王健安排,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等事宜应由王健负责,被告周新民系无偿受让股权。”对此抗辩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2)“原告刘正玺当初在取得所出让的股权时并未出资,故其向被告转让的股权存有瑕疵。”对此抗辩意见,由于原、被告及王健于日签署双联公司股东协议时,已对原告未出资的事实作了确认,故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在同年7月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被告已明知上述事实,并在此前提下仍同意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故诉讼中被告以此事实作为抗辩理由,显然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3)“原告刘正玺系国家公务员,其转让股权、在双联公司担任监事等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对此抗辩意见,法院认为:(1)对于刘正玺的国家公务员身份,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故暂不予以认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规定系以公务员为对象的管理性规范,即便刘正玺确具国家公务员身份,亦不能因此否定其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行为的效力,故对被告此项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周新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正玺股权转让价款100万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周新民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对周新民与刘正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未予以审查清楚,认定周新民需支付100万元取得刘正玺的股权是错误的。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周新民从刘正玺处取得的股权是双联公司控制人王健对周新民劳动的回报,周新民不可能支付100万元股权转让款。(2)一审判决认定刘正玺可以有偿转让股权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已对刘正玺系无偿取得股权作出认定,那么就应该对其公司注册时的“出资”行为进行调查,因为这涉及到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以及被上诉人利用特殊身份取得股权的问题,法院应认定刘正玺在双联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取得股权及经股权主张的收益应认定为无效,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刘正玺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正玺和周新民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刘正玺将其在双联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周新民,周新民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刘正玺支付100万元。刘正玺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将股权过户至周新民名下,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周新民在合同生效后,未能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应承担支付余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刘正玺既是双联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刘正玺是否向双联公司出资、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并不影响其有偿转让双联公司股权。周新民认为刘正玺不能有偿转让双联公司股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周新民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是刘正玺,周新民既没有证据证明王健实际持有刘正玺名下的双联公司股权,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受让的刘正玺名下双联公司股权是王健对其“劳动”的补偿。故周新民关于其不应向刘正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转让其股权?(2)对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能否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为由认定无效?
  1.有限责任公司中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基于公司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一体移转给受让人的民事行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及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文件,其就具有股东身份,同时也就相应拥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换而言之,即便股东存在瑕疵出资行为(包括出资不足和未出资行为,下同),也不能因此否认其股东身份的存在或限制其转让股权。
  然而,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瑕疵出资股东与足额出资的股东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如瑕疵出资股东负有出资差额补充责任、公司红利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等),并不因为股东经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文件登记在册,就否认瑕疵出资的事实对股东权利的影响,而股权转让的一体性,决定了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必然导致受让方所受让股权的瑕疵。至于这种瑕疵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具体分析:一是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相告,致使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愿意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二是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瑕疵的事实,致使受让方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权的,则受让方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权转让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及案外人王健于日签署的双联公司股东协议,已对原告未出资的事实作了确认,据此可推定原、被告双方在同年7月4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被告对原告出资瑕疵的事实是明知的,其在此前提下仍同意受让原告的股权,故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应认定有效。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一法律规范类型的识别。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被告周新民基于对原告刘正玺公务员身份的认定,主张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所签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正确识别我国《公务员法》中相关法律规范的类型,是评判原、被告双方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关键。
  法律规范是国家对人的行为提出约束性要求的信息。我国学者对于法律规范的区分,大都采用二分法,即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的违法,仅指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违反法律任意性规定不称为违法。强行性规范又包括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两种,违反强制性规范可能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但不会导致合同绝对无效;真正会导致合同绝对无效的是对禁止性规范的违反,但这一结论也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要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合同就一定绝对无效。根据禁止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以将其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一般来说,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禁止的是合同行为本身,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为绝对无效的合同;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并非禁止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而是与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有关,此类规范实际是对特定管理机关的权力授予规则,目的在于实现特定管理职能,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一般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确立只有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的观念,可以使无效合同的数量大大地减少,从而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交易秩序的混乱,使合同自由原则真正得以体现。
  以上述标准进行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应属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其管理对象是公务员,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但不能以此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案中即使原告刘正玺确实具有公务员身份,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与被告周新民所签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基于周新民所主张合同无效的这一前提条件已不成立,故对于周新民申请法院去原告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对刘正玺的公务员身份进行调查的申请,一审法院以与案件事实无关、无需进一步查证为由不予准许是符合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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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之一:合同主体">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系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领域: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房产交易方面的法律服务。执业经验:担任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石家庄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曾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在建筑施工、商品房交易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执业过程中致力于研究行政诉讼实务工作,成功代理了多起行...&  股东各方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缴纳出资的时间、数额及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无法避免出现没有缴纳出资却是公司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却享受足额缴纳股东权利的不公平现象,那么应如何让瑕疵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权利,从而保护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呢?让我们先从下面的案例说起:  某有限责任公司,核定注册资本为3亿元。工商登记所确认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甲公司认缴1....&京鲁京者,人才聚集也;京鲁者,天下英才汇集齐鲁大地也;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汇集专业化、国际化资深律师、青年律师精英五十余名,是以高端诉讼、非诉讼业务为主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签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是否属于民事合同裁判要点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但合同目的不是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合同内容体现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协商的合意,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不受单方行政行为强制的,应认定为民事合同。基本案情...&股权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data-s="300,640"data-type="jpeg"data-src="/mmbiz_jpg/anWyMZTlkEhOYu2MnbEDJFD1qjKd8rIhw4bnEnKmSTIIu53bbTopZNSPjYhh3Piapd0F9OnRQ3LLEC1GnXSuIJA/0?wx_fmt=jpeg"data-ratio="...& 原创声明:本文为本团队改编。文中均已采用化名,转载请注明出处。导读一、股东优先购买权(一)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的注意要点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才拥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的规定体现为《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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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拿购房合同可以改底单吗?只有发的照片,到没有实际的购房合同!
不拿购房合同可以改底单吗?只有发的照片,到没有实际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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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方协商解决。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对于各自权责划分最重要的凭证,但是在实际签订中,却存在着双方认知的差距。如何从细节着手,防止购房中出现可能造成损失的小漏洞,各位购房者都需要看看这个。
购房合同不好签 这些细节都是隐藏的“坑”
复印件也可以。。
你好,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反映处理
需要有购房合同才能办理
您好,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解决
建议和开发商协商
您好,底单是什么?
如果更改签订的协议,需要和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在房管部门备案无法更改
底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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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如果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超过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超过部分怎么处理?有何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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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超过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超过部分怎么处理?有何法律规定?
公司实收资本大于注册资本怎样说明
我与他人合股新成立一家公司,总的投资额100万元,但为了降低各方面的费用,在注册登记时,只想登记注册资金50万元,其余作为负债挂账。
请问:在工商登记时在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登记注册资金50万元,但在股东出资认缴及实缴中写100万元?注意:是在工商登记时,向工商部门提供公司的章程中是否可以:1、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500,000.00元2、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身份证 00000
人民币50万元
身份证 000000
人民币50万元
50%共计投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提问者采纳
不可以的,一定要一致,验资报告出的100万,那么你就有100万的实收资本(如果不是,那么就要变更注册资本,做增资)。如果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超过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超过部分怎么处理?有何法律规定?按默认排序|
03:30网友采纳
超出部分进资本公积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贷:资本公积其他4条回答
实际出资比注册资本多只有外资可以,而且是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的。内资是不可实收资本多于注册资本的。这样也没办法做验资报告。就不能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可以到银行进行退资。
超过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是什么意思?一般是做资本公积处理。如果是超过协议的出资额应按负债处理。被审验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1000万,由甲乙两位股东出资设立,分别占60%和40%,实际出资情况是甲出资650万,乙出资400万,该如何填实际出资情况(假设都是货币出资),在实际出资情况/货币一列中填600还是650?实收资本应该填600应该没有异议的.
-----如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甲应出资650万,在1000万的注册资本中占60%,那么多出的50万应做为溢价出资,在实际出资栏货币列应填650万、实收资本列中填600万。-----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好像存在两个观点: & &&&第一,
因为这个表称之为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所以对于不属于注册资本的部分,不应该反映在这个表格中,故对于超过部分无论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其他应付款均不反映在该表格中,而是反映在验资事项说明书中。&
&&&第二, 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应该是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中反映, 超过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中的,不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中反映。------比方说认缴100万,实际出了120万,在实际出资情况中填100还是120?
有人说填100万元,有人说填120万元,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认为的:看出资协议,如果约定注册资本100万,需注资120万,构成溢价的,填120;溢价不溢价会计说了不算,事务所说了也不算,得股东会说了才算,也即出资协议。这时需要看出资协议,相当于你120元买面值100的股份,那么20是出资溢价,如果出100元买100元的股份,只是汇钱时汇了120,那么多出的20企业要归还的,不算溢价。如果约定需注资100万的,填100万&
&20万算公司对股东负债,不填入该表 。--------------中注协新近出的2006年“关于教材的问题解答”中,对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中“实际出资情况”一栏的填写重新做了解答,其具体填写方法为:出资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实际出资超过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时,以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为准,例如:甲公司应以10台设备,价值500万元出资,经评估其价值为510万元,则在“实际出资情况”的实物一栏只填500万元,多出部分一律在验资事项说明中指出,不列入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教材给出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但并未说明应当如何填写,当出资人实缴的资产总额与其应当确认的注册资本额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填写?
  答:《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中,“认缴注册资本”栏按合同约定的某一股东应当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额与比例填写;“实际出资情况”栏按验资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填写。“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其他”栏分别填写各股东按合同的约定实际缴纳出资的方式及金额,“其中:实缴注册资本”栏填写各股东按合同约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额及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当合同或协议约定某一股东溢价出资时,“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和“其他”栏的合计数,与“其中:实缴注册资本”栏数字不相等,其差额等于溢价出资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如果合同未约定溢价出资,那么“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和“其他”栏的合计数,应与“其中:实缴注册资本”栏数字相一致。如果某一股东投入的资产总额超过合同约定的该股东应缴出资金额,超过部分不应体现在“实际出资情况”栏中,而应在“验资事项说明”中予以说明。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中“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其他”栏分别表明的是股东的实际出资方式。“净资产”栏一般用于股份制改造或公司制改制等股东以净资产出资的情况。“其他”栏是指除“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以外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上述问题实际上就是《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 "认缴注册资本"栏 实际出资情况"栏
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其他"栏这几项怎末填,我将我在实务中操作详细说明一下,不对请老师们补充!1、"认缴注册资本"栏:按合同约定的某一股东应当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额与比例填写;
2、"实际出资情况"栏:按验资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填写。"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其他"栏分别填写各股东按合同的约定实际缴纳出资的方式及金额;
3、"其中:实缴注册资本"栏:填写各股东按合同约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额及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当合同或协议约定某一股东溢价出资时,"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和"其他"栏的合计数,与"其中:实缴注册资本"栏数字不相等,其差额等于溢价出资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如果合同未约定溢价出资,那么"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和"其他"栏的合计数,应与"其中:实缴注册资本"栏数字相一致。
如果某一股东投入的资产总额超过合同约定的该股东应缴出资金额,超过部分不应体现在"实际出资情况"栏中,而应在"验资事项说明"中予以说明。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中"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其他"栏分别表明的是股东的实际出资方式。"净资产"栏一般用于股份制改造或公司制改制等股东以净资产出资的情况。"其他"栏是指除"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以外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
=========超出部分是作为溢价出资,还是作为负债处理,应当依据股东会议决定。股东出资是可能大于合同约定的,特别是在实物出资情况下,由于实物资产的不可分割,而使这种情况普遍存在。超出的出资不在出资明细表反映,应在验资说明中解释。
实缴资本比认缴出资多了怎么处理?&/question/公司股东出资,实缴比认缴的多了,属于股本溢价,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那么,公司章程是否相应的也会出现出资大于注册资金问题的体现?验资报告是否会说明实缴大于认缴?原本注册资金已经全部缴足,后来股东有多处一部分钱投入,有没有可能算作为是溢价而不是增资呢?如果是算溢价,那么需不需要验资?问题分为两个。。。请不要避重就轻。。。分别回答公司股东出资,实缴比认缴的多了,属于股本溢价,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那么,公司章程是否相应的也会出现出资大于注册资金问题的体现?验资报告是否会说明实缴大于认缴?以及原本注册资金已经全部缴足,后来股东有多处一部分钱投入,有没有可能算作为是溢价而不是增资呢?如果是算溢价,那么需不需要验资? 19:03
提问者采纳后来股东有多处一部分钱投入 不属于溢价范畴。建议做增资
你好,最好到工商局申请增资,如果公司需要增资;第二,可以作为短期借款入账,后期归还。这个应该不属于资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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