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派职工临时外出登记表外出工作期间导致病情加重了,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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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宾馆洗澡摔伤算不算工伤
&&几篇文章关于“出差期间宾馆洗澡摔伤”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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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单位食堂吃饭摔伤 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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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离食堂有一段路,小刘赶着饭点往食堂小跑,却没想到被路边电线绊倒,摔出个九级伤残。小刘说,之前听说过有同事在上厕所摔伤后,获得工伤赔偿,而他是在去食堂吃饭的时候摔伤的,也得认定为工伤。
实际上,上班期间上厕所摔倒被认定为工伤已不鲜见,但去单位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引来各种说法。本报记者走访的多位律师提出一种观点,员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跌倒致伤的情况下通常要认定为工伤,那么,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也能算工伤。但此前有案例认为,食堂已不属于工作场所,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那么,食堂吃饭引发的工伤认定之争,存在哪些疑惑呢?
由吃饭而引发的工伤争议一大堆
关于吃饭而引发的工伤争议起诉到法院的,这几年呈上升趋势,办案法官认为,这和职工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增强有很大关系。
实际上,这些工伤争议并不复杂。
今年4月的一天中午,小张在单位食堂用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致其左股骨颈骨折,事发后公司不同意为小张申报工伤,继而引发诉讼。
去年12月,公司老板为表彰先进,特意安排全体员工会餐。在前往会餐地的途中,小陈发生交通事故。出院后,小陈向公司申请报销住院治疗费等,遭公司拒绝。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2014年5月,在一家服装厂从事服装计件加工的小方,在中午下班后前往公司食堂就餐的路上(厂区内道路),被另一同事骑车从后面撞伤。服装厂认为工作场所应该是车间,在去食堂的路上与工作场所没有联系,不能认定是工作场所,且其受伤是被人撞伤,也不是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和预备性工作导致,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我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我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遭拒,所以我要起诉。”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郭某认为自己陪客人吃饭也是工作,要求认定工伤。
记者注意到,这些工伤争议案件,有的被法院支持认定为工伤,有的没能如愿。
小工伤 超八成白领没想过索赔
“单位食堂是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员工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割裂开来。所以,在单位食堂用餐时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针对因食堂吃饭而引发的工伤争议案件,南昌律师薛玉海说道。
工伤怎么界定?很多CBD白领表示,就算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之后,对工伤的认知也仅止于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记者调查50多名CBD白领发现,对于上班期间的各种工伤,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和更详细的认定标准,超过五成人表示“没有更多了解”。面对办公室出现的各种轻微的磕碰和流血,有超过八成白领没想过索赔,一来是怕麻烦,二来是“没必要为了小事与公司闹不愉快”。
“常年被迫吸二手烟,若有一天得肺病,也希望算作工伤!”“冬天低温空调吹出感冒、夏天不开空调热出病来怎么算?”“受客户的气才是最常见的伤害”……面对看似严肃的工伤认定标准,众多CBD白领发散思维,称希望社保部门对于工伤的认定更加人性化,包含范围更广。
单位有食堂在外吃饭受伤是否算工伤?
采访中,记者发现,如今很多单位有食堂,但一些员工吃久了有点腻,到外面去吃。那么,如果发生意外受伤是否算作工伤?
律师肖文军分析认为,只要是在规定的吃饭休息时间内,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单位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外出吃饭,不属于工伤;如果允许外出吃饭,在外用餐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
“对于员工在食堂吃饭摔伤或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是否属于工伤,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肖文军律师还分析了另外一种现象,现在很多商场、写字楼里的公司,都对员工中午休息、吃饭时间作出了规定,一般要求1个小时吃饭休息。如果员工在单位规定的这个作息时间里,没有去干其他私事,如私人聚餐等情况,那么在公司附近吃饭受伤也应当算作工伤。
“工伤理赔关键有四步,所以大家都要认真对待。”多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告知公司人事部(最易被忽略的一步),有利于避免后续与公司的互相“扯皮”。公司在事故之日起1个月内向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公司人事部主导)。如果公司不申请,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受伤者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付(主要是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如工伤涉及第三方,先申请工伤认定,在获得工伤赔付之后,再要求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吃饭噎着鱼刺卡伤也可申请工伤?
据介绍,目前有关因吃饭而引起的工伤申请,内容五花八门。
“上班时间,公司食堂,吃排骨卡喉咙要做手术,算工伤吗?”“你又不是替公司吃的,这都算工伤有点勉强了吧!”有网友这样回答提问者。
然而,记者从中国法院网了解到,吃饭时被鱼刺卡伤,确实被认定为工伤。
这起鱼刺引发的工伤争议中,当事人唐老师称,自己是成年人,有几十年的吃鱼经验,正常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小心翼翼,而在这次事件中,由于监考时间匆忙,没有意识到自己口中吃到的是鱼,直到被鱼刺卡住了才反应过来。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例,员工在单位食堂或厕所摔伤都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在食堂被鱼刺卡住受伤就不算工伤?
事发后,虽然人社局认为,被鱼刺卡伤是自己不慎,不是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但最终法院却认为,唐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活动过程中,因匆忙误食鱼刺受伤,如果不参加此次监考,而在家里,就不会有事故发生。从案件基本事实分析,此案件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作者:叶伟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本文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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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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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公司组织员工活动中发生事故受伤算工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公司组织员工活动,是为了加强团队凝聚力;(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受伤不是公司组织的活动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提升工作效率,是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三)项所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为因工外出期间。公司组织活动,在活动中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收到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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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发病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
  两个月前,在浙江省绍兴县齐贤镇一企业做锅炉工的河南籍农民工张师傅,上班时突发脑溢血,目前已花去医疗费16万多元,至今仍昏迷。家人与企业多次交涉,企业认为这是员工自身的疾病,不能算是工伤,这一说法令家人无法接受。
  今年5月24日傍晚,小张接到父亲同事打来的电话,说父亲张师傅突发脑溢血被送进了绍兴县中心医院救治。两个多月来,张师傅已花去医疗费等近20万元,但仍处于昏迷状态。小张多次找到所在企业进行沟通,但企业始终认为张师傅生病住院是自身疾病所引起,因此不能算是工伤。不过,企业有关负责人表示,愿意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同时出于人道主义给张师傅补助一年的工资。而小张坚持认为,父亲病发时正值上班时间,因此不管父亲以前有无类似的病史,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并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了劳动仲裁和工伤鉴定。
  但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傅科长指出,根据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发病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职工在上班期间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且没有生命危险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如职工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这些才能认定为工伤。&傅科长说,职工在上班时发病,如果是劳累过度或其他原因造成,想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的,只能以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所在工作单位如果的确存在过错责任,可以依法获得赔偿。如果企业不存在过错,则不需要赔偿,最多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助员工部分医疗费,但这与工伤是两码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日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而对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该规定则明确规定,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还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浙江省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有关人员明确表示,张师傅完全可以依据该规定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需通过申请工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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