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今晚初请失业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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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会上的讲话
&&专题召开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会议,充分说明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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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8月份办理了失业金领取,之后在10份找到工作,上班快3年了请问我可以销户吗?
在2013年8月份办理了失业金领取,之后在10份找到工作,上班快3年了,他们说卡长期不用,要收保管费。请问我可以销户吗?谢谢,麻烦你了。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在温领取失业金,现在我在别的市办理了社保我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不能继续领取失业金啦,如果继续领取失业金的,以后办理两地社保合并时会被处罚的。rn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rn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rn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rn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rn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rn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rn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rn  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可能超过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更不可能超过100%,按照规定,一般是本人工资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40%,最高不能超过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回复律师:北京-西城区回复时间: 08:16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在温领取失业金,现在我在别的市办理了社保我可以领取失业金吗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可能超过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更不可能超过100%,按照规定,一般是本人工资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40%,最高不能超过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回复律师:吉林-长春回复时间: 08:16问题在失业金领取期间内因重新找到新工作办理了停止,但因工作不满意而未失业金停掉就没办法马上领取了n失业金停止领取后,再领取需要重新办理失业登记,两次失业登记要间隔一年才能办理n这次没领取的失业金月份,会累计到下次再办理失业金领取,按新标准一起领取n领失业金期间找工作的,最好是单位办理招工开始缴纳社保后再停止失业金领取,避免出现你这样停止失业金又马上再失业无法领取情况回复律师:上海-青浦区回复时间: 08:16
无锡推荐律师自己交社保现在农转非土地征用后可以领失业金吗_百度知道
自己交社保现在农转非土地征用后可以领失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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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其实是很简单的,国家政策好,现在农村拆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只有农业人口才能在农村征地拆迁时享受相关政策补偿或补助。农转非后成为非农业人口。通常情况下在农村征地拆迁时一些有公共积累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对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一些补助,实际上也是一次特殊的集体分红,是否有补助或分红需由村委会依据实际情况决定,不再属村集体经济成员,所以村集体经济的各项分配就不再与你相关了,包括征地拆迁等只有本村农业人口集体经济成员才能享受的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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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拆迁中的常见问题,涉及到补偿、维权等,你遇到过哪些?收藏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许多招商引资的企业落户,对土地的征用征收范围越来越广。用此同时拆迁难度越来越大,政府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征地拆迁工作上。而许多农民朋友也因征地拆迁而造成生活上的重大影响,在此为即将面对征地拆迁或者正在被征地拆迁的广大农民朋友分析一下目前我国征地拆迁的情况以及征地拆迁中的常见问题,涉及到补偿、维权等,看看你遇到过哪些?一、征地拆迁中比较大的几个问题(一)土地乃农民的生存之本,是农民的“命根子”,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由于长期生活的地方已经习惯,突然离开几十年的家,心理上无法接受。骤然遭遇这样的问题,农民朋友有这样的心理,我们都觉得非常正常。除此之外还要担心以后的生活问题、子女上学不便、安置补偿等问题,导致不愿意搬迁。在农村盖起一栋新的房子,现在也需要十几万。而廉价的土地征收成本使政府在征地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农民心理上无法平衡。许多农民补偿期望与实际补偿款有较大的差距,使得拆迁户在实际工作中给予不配合,给拆迁工作人员带来许多困难。(二) 各地不同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各省的文件规定,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补偿,补偿标准高,能及时到位,拆迁进度就相对快些;随着物价的飞速猛涨,按市场价补偿太高,补偿标准各地参差不齐,甚至差距极大,造成拆迁困难。根据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了解,有时候相邻的两个村补偿标准就有所不同,这让被征收人容易心里不平衡,最易引发矛盾给拆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题。(三) 不要认为越闹事得到的补偿越多。很多农民朋友在接到征地拆迁通知之前可能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了解,对大多数被拆迁户而言是“争取利益”。认为不满足他们的要求,就拒不签订拆迁协议,不管是否符合实际认为:“会叫的孩子有奶吃”。事实上“时间拖得越长、事情闹得越大,得到的补偿越多”这一说法并不正确。征地拆迁有固定的章程,被征收人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影响拆迁工作的进度,工作无法照常进行,反倒是会影响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下发。(四)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发放问题。农民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想法也是最现实的,只有补偿款拿到手上,才肯相信。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30年,在承包期限内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就更应该给予维护。没有了土地,直接关系到下半辈子及以后几代人的生计出路等方面,还没有落实到位。要搬到哪里去,没有土地和房子,今后出路在哪里?这些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征地拆迁难的一大原因。二、减少和杜绝征地拆迁纠纷的建议(一) 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如果村民利益受到损害,就会导致矛盾激化,在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中要把法律宣传到位,让村民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确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蒙骗拆迁,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他们不过是选择了这种无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拆迁工作中,对于那些临时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拆迁部门要坚决查处、督促无偿拆除,恢复现状。(二) 把先征后建,改为先建后征,后期配套先行。首先是先建后征,可以参考外地沿海地区的做法,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可以先划出较好的一些地块,预先建好安置房,让农民看得见,住得称心,生活得开心,以改变过去先征后建的被动局面。其次是后期配套先行,对于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让社保成为“被征地农民”的保护伞,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三) 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特别是商业性开发用地更应该提高补偿,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多种渠道补偿,如社保安置、货币补偿,对于住房拆迁予提供土地等多渠道相结合。(四) 注意拆迁单位拆迁行为是否规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涉及房屋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经过做拆迁工作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不得强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五)要高度关注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真正贯彻中央的有关决策,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做好城镇规划、拆迁人资格审核等决策和服务工作,不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宜。避免拆迁公司的野蛮行为,对在拆迁中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制裁,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对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未达成协议不得强拆,在拆迁工作中要依法补偿、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在面对违法强拆的情况下,农民朋友需要尽快寻求律师专业团队的帮助。(六)政府应当加强对被拆迁农民的保障。杜绝被拆迁农民无房可住、无田可种的现象出现。一次性发放补偿款,有就业愿望的农民,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领取就业登记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为他们办理城镇失业保险;优先安置失地农民工作,政府应该鼓励他们再就业工作。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地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其次是农民劳动技能的培训,优先录用失地农民,安排到工厂就业,这样既解决了那些征地农民的生活,又灵活了再就业工作。从多年征地拆迁的办案经验中能够看出,一次征地拆迁活动的顺利与否,基本取决于当地政府和农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落实和了解。我们都知道,农民朋友如果要离开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确实是对人有重大的影响,但是如果征地拆迁势在必行,农民朋友们此时最好还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只有将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好的武器,才能够在征地拆迁中尽可能的为自己争取最好的补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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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对土地的征用征收范围越来越广,拆迁难度越来越大,政府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征地拆迁工作上。产生拆迁难的原因既有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
  一、当前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担心以后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乃农民的生存之本,是农民的&命根子&,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由于长期生活的地方已经习惯,突然离开几十年的家,心理上无法接受。征收还担心以后的生活问题、子女上学不便、等问题,导致不愿意搬迁,新建一栋房屋,农民往往需要十几万。而廉价的成本使政府在征地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农民心理上无法平衡。许多农民补偿期望与实际补偿款有较大的差距,使得拆迁户在实际工作中给予不配合,给拆迁工作人员带来许多困难。
  (二)补偿标准的不同所致。补偿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地理位置、土地性质、生活水平给予补偿。因为时间和地域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会不同,拆迁户有的相互攀比,最易引发矛盾给拆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题。
  (三)拆迁户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农民长期在农田劳作,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劳动技能单一的特点,对大多数被拆迁户而言是&争取利益&,他们认为不满足他们的要求,拒不签订,不管是否符合实际,农村有这么一句古话:&会叫的孩子有奶吃&。他们认为:&时间拖得越长、事情闹得越大,得到的补偿越多&,拆迁户便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影响拆迁工作的进度,工作无法照常进行。
  (四)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发放问题。农民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想法也是最现实的,只有补偿款拿到手上,才肯相信。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30年,在承包期限内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就更应该给予维护。没有了土地,直接关系到下半辈子及以后几代人的生计出路等方面,还没有落实到位。要搬到哪里去,没有土地和房子,今后出路在哪里?这些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征地拆迁难的一大原因。
  二、减少和杜绝的建议
  (一)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如果村民利益受到损害,就会导致矛盾激化,在土地征收或中要把法律宣传到位,让村民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确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蒙骗拆迁,对于拆迁户来说,他们不过是选择了这种无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拆迁工作中,对于那些临时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拆迁部门要坚决查处、督促无偿拆除,恢复现状。
  (二)组建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一个区域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征地拆迁工作应成立长期的工作专班,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性高的工作,应当要有一支专业的、素质高的队伍。房屋征收部门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个人,而且代表着单位的形象、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房屋征收部门要不厌其烦、挨家挨户上门耐心细致地做好拆迁工作,告诉他们拆迁的理由和意义,让他们有所准备,做好搬迁或腾地。比如为了公共设施建设,这次拆迁可以改善城市环境、改变城市市容市貌,棚户区改造后让他们生活在一个优美的环境,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确身利益,也许会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当然,有的拆迁户不理解对这项工作不支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多做几次工作,不要怕多走路、多说话,不要怕麻烦。
  (三)把先征后建,改为先建后征,后期配套先行。首先是先建后征,可以参考外地沿海地区的做法,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可以先划出较好的一些地块,预先建好,让农民看得见,住得称心,生活得开心,以改变过去先征后建的被动局面。其次是后期配套先行,对于因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让社保成为&被征地农民&的保护伞,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适当提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特别是商业性开发用地更应该提高补偿,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多种渠道补偿,如社保安置、货币补偿,对于住房拆迁予提供土地等多渠道相结合。
  (五)统一无证房的界定机构、界定标准和补偿标准。无证房的补偿问题一直是长期以来困挠拆迁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如何在既严格依法,又合理合法合情的基础上妥善补偿,困惑较多,方法不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无证房的情形相当复杂,矛盾也相当突出,攀比相当严重,再加上建设局裁决又不可能将这一块放进去,导致司法和强制执行中当事人对这一块的异议、意见较大,法院难以从法律角度给予合理的答复。所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能研究出一些更细、操作性更强的规则,以进一步明确无证房的界定机构、界定标准和补偿标准,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对中存在的未经规划批准的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因建设手续不全或无权属证书房屋的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分析成因,区别不同情况研究解决办法。
  (六)强化拆迁补偿安置,抓好拆迁户安置工作。要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保证拆迁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确保拆迁项目安置用房的适度到位,尽量安置现房,特别是在司法强拆案件中,不仅要尽量安置现房,而且要尽量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安置,以确保后续稳控工作的开展。在安置房建造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建造一些在合适区域位置上的和定销商品房。尤其是一些市政项目,由于工程急、工期短,安置房问题需要更加重视并妥善解决。
  (七)加强对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增强业务素质,提高裁决质量。当前存在的大量和矛盾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其中少数拆迁动迁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动不动就拿裁决、强拆等&棍子&吓人,不善于做过细的矛盾化解工作和群众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也是造成拆迁难、拆迁纠纷多的缘由之一。所以,进一步加强对拆迁人员的业务培训,造就一支懂法律、通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作风踏实的动迁人员队伍是从根本上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的措施之一。
  (八)增强征迁工作的透明强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真正贯彻中央的有关决策,做好城镇规划、拆迁人资格审核等决策和服务工作,不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宜。对在拆迁中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制裁,对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未达成协议不得强拆,在拆迁工作中要依法补偿、依法拆迁、文明拆迁。
  (九)加强对被拆迁农民的保障。杜绝被拆迁农民无房可住、无田可种的现象出现。一次性发放补偿款,有就业愿望的农民,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领取就业登记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为他们办理城镇失业保险;优先安置失地农民工作,政府应该鼓励他们再就业工作。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地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其次是农民劳动技能的培训,优先录用失地农民,安排到工厂就业,这样既解决了那些征地农民的生活,又灵活了再就业工作。
  总之,只有完善立法、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切实考虑农民利益和关注民生,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房屋被征收户在房屋拆迁中的作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难题都会迎刃而解,这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标题:当前征地拆迁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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