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跑了官司败诉,被告依照新合同判定内容恢复了原告的房子,没有付违约金,原告认可后就主动结案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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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一定价值的财物,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即为金钱给付。
  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罗某签订,约定原告将某号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日至日,租金为每月10万元。合同约定签署合同当日被告支付两个月租金20万元,之后按季度支付,于每季度10日前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被告违约导致的,履约保证金不退,同时履约保证金不退并不影响被告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中双方约定,被告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超过三日又未得到原告延期许可的,或者延期后又未付款的,原告有权单方,收回租赁物,所付押金作为,不予返还,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与索赔条款中,双方约定,如被告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未按合同及其他补充条款按时支付各项租金和其他费用,逾期超过3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过程中,除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均属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租期剩余时间为12个月以下时,违约方应缴纳的违约金为相同期限的全部租金;租期剩余的时间超过12个月时,其中12个月以内的部分违约金为相同期限的全部租金,12个月之外超出部分,违约方应交纳的违约金为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50%。日,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被告应于日前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租金,但被告拒不支付,后被告私自搬出租赁房屋。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日至日租金5万元,水电费1704.5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9.88万元。
  被告辩称,因原告要求涨租金,双方一直在交涉,故被告没有继续交纳。日,被告将原告承租的房屋上锁,导致被告一直不能经营,被告对拖欠原告水电费的情况认可,对于违约金,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违约,不同意支付。
  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交了日、12月8日、12月10日向被告催收日至日的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的缴费通知,缴费通知上显示有被告在此经营公司的员工签字。原告提交了日向被告催收缴费通知,被告认可本人收到过该通知,但主张当天晚上原告就将涉案房屋上锁。原告认可当日下午五、六点左右对涉案房屋上锁,第二天发现被告已自行将物品搬出。经询,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的于日解除。
  原告提供了意向协议书、中介费收条及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被告搬出房屋后,原告为减少损失,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年租金为100万元,并向中介人员支付服务费83 000元。原告提供了房屋的施工照片、与施工协议书及工程款收据,证明原告为涉案房屋恢复原状施工,支出2.6万元。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
  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被告亦应按照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结合案件情况酌情予以确定;被告提出系原告要求增加租金导致被告未交纳租金的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合同已于日解除,法院不持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日前拖欠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5万元、水电费1704.51元、违约金1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撤回上诉。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性质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一定价值的财物,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即为金钱给付。违约金一般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违约金的产生依据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一是按照违约金的功能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那么,租赁合同案件中的违约金是哪类违约金呢?
  第一,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属于约定违约金。
  根据违约金产生的依据,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约定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的违约金形式。《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固定比率或数额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可以说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合同法》颁布之前,《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均已废止)中对法定违约金有过约定。之后被认为法定违约金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其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两个文件。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增强以及《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的出台,对于违约方的制裁和守约方损失的救济逐渐完善。司法实践中,法定违约金已基本名存实亡(本文之后的违约金是在约定违约金的概念上展开)。
  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的违约金是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为有效顺利履行,而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一方违反租赁合同义务时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或一定计算方法的金钱赔偿,属于约定违约金。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当事人只能按照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
  第二,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兼具惩罚性和赔偿性。
  根据功能来分,违约金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从理论上讲,惩罚性违约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当事人违约时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支付的一额的金钱赔偿,该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不影响违约方另行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违约方违约时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该违约金是对违约损失所做的赔偿。
  《合同法》在第114条对违约金问题分三款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事实(包括迟延履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结合该款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具有双重属性的。首先《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违约损失为基础,侧重赔偿性,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数额,以保证损失的以赔偿;其次《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并不局限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使守约方没有损失或者违约金的数额超过守约方的违约损失,如果超出数额不是太高,法律并不干涉。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在第27、28、29条又对如何启动违约金调整的程序以及以什么标准增加和降低违约金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坚持了赔偿性和惩罚性并用的原则。如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但在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规定可以看出,处理违约金问题时,应注意贯彻违约金赔偿性和惩罚性并存的双重属性。
  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双方当事人,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同时也提高对方缔约、履约的信心和积极性,而并非为了追求对方出现违约的机会,从而获得违约金所带来的利益。
  在大多数出现违约责任的场合,当事人违约往往是因为履约超出合理成本或者违约收益大于履约预期收益的情况下,选择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法律使守约方得到完全补偿,违约方在支付损害赔偿金后有利可取,相对社会整体来说,并无弊害。当然,对于惩罚性违约金的设定,在合同的达成过程中及督促双方如约履行时,能够起到相当大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过于坚持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对违约方进行处罚,使违约成本高于非违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实能够保证守约方的利益,但同时可能诱使潜在的非违约方挑起违约诉讼从中获益,不利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因此,本着诚实信用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原则,坚持以赔偿为主,适当惩罚为辅的违约金定性是较为妥当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也应当予以贯彻。
Ac公司是否已经成立?您的表述不是太清楚。按您陈述的,C公司应该已经成立,只是双方就公司股权问题分配不一致。现在C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何?A与B之间是否有先期的合作协议?
A可以将对方起诉到法院
A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可以请律师介入沟通
A骗人的,不必理会.....
A肯定是炒房的,但这种诉求法院不一定支持
A如果你是成年人则可以自行处理财产,对方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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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广西宁明县东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明县鑫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为期8年的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依约交纳了第一年的租金后,就未交纳租金。原告两次书面通知,被告均拒不交纳,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基本案情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8年,从日起至日止,年租金为195000元,第四年起每年总租金250000元;第1年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交纳,第2年起每年租金在上年届满前30日内支付;被告无故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达2个月,经原告二次书面追缴,仍不交纳的,除补交欠款外,需承担欠款10%的违约金,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交纳了2014年租金,2015年租金至今没有交纳;原告于日、3月16日两次书面通知,被告均拒不交纳。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的《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的《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解除的问题。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土地及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经原告两次书面通知交纳,但被告拒不交纳,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租金及违约金的问题。合同解除后,由于被告还拖欠原告日至今的租金没有支付,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从日至起诉日止的租金,租金为:195000元/年÷12个月=16250元/月,从日至起诉日止共13个月,房屋租金为211250元。至于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原告与被告在合同约定:被告无故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达2个月,经原告二次书面追缴,仍不交纳的,除补交欠款外,需承担欠款的10%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1125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以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宁明县东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明县鑫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宁明县鑫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明县东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租金211250元及违约金21125元。
  法官说法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诚实守信,本案中,承租方拒不支付租金,已违反诚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有效地保护合同中守信一方的权益,引导社会诚实守信。
  来源:最高法
编辑:sf_y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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