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养老行业社会环境使用最多的社村通养老系统为何那么多人愿意购买?

中国养老业困境:家庭缺乏认知和准备 老人不愿意去机构
作者:王营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养老业不能承受之重:我们将如何面对严峻的老龄化?
  本报记者 王营实习生 岑晓林 北京报道
  当你老了,会选择居家养老还是住进养老院?
  据联合国预测,年世界老龄人口年平均增速为2.5%,同期我国老龄人口的递增速度为3.3%;世界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995年的6.6%上升至%,同期我国由6.1%上升至11.5%。增长速度和比重我国都超过了世界老龄化的平均水平。
  然而,中国养老业面临的严峻现实是,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为美元,我国还不到1000美元。我国将用26年走完发达国家半个世纪以上的老龄化进程。
  北京安馨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CEO鄂俊宇有着20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曾任地产上市公司(前亿城股份)董事总裁。通过参与国内著名养老机构的投资运营及进行国际交流,针对国家倡导的“9073”养老引导方针和建国以来住宅建设忽略适老性设计与配置给居家养老带来的各类风险隐患,鄂俊宇提出“居家适老化改造是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必要保障和前提条件”的理念。
  11月30日,鄂俊宇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我国养老行业目前面临的问题是“行业基础薄弱、人才缺口巨大、国家公共资源及政策不足、企业能力滞后于政策导向、家庭老人和子女缺乏养老认知和准备”。
  风口大开但老人受益多少?
  经过2015年资本盲目进入养老产业后,到2016年资本逐渐回归理性。没有成熟商业模式的小型机构逐渐淡出,而优质的养老标的被争相追投。
  中健联盟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报告》显示,资本进入养老业主要有四种方式:第一,政府通过PPP鼓励社会资本助力区域养老产业发展。第二,继今年年初安康通被收购后,深耕一线城市多年、运营较为成熟的养老机构纷纷被并购,这些养老机构借此加快连锁化布局。第三,智慧养老平台获风投青睐。这类平台以轻资产的养老标的为主,投资体量大都在千万量级,且大部分停留在A轮阶段。第四,上市公司趋于务实不烧钱地切入养老领域。截至11月5日,新三板挂牌企业中切入养老行业的企业有19家,主业覆盖家政、医疗、旅居、保健品和养老机构信息化系统的设计等领域,而非养老行业的关键业务。
  发布该报告的课题组认为,通过资本助力,养老行业将逐渐度过起步期。养老机构在做好服务的同时,可通过被并入运营稳定的上市公司,解决现阶段资金和客流难题,从而做大规模。上市公司若想切入养老产业,重资产建立养老机构或做养老服务提供商并不明智,而可通过并购优质标的切入,在养老产业发展初期开始布局。
  但最重要的是,老人真正能受益多少?
  “现在是风口大开(指养老业),我们把全世界最好的东西都拿回来了,但我们2015年的养老产业相当于日本1985年的阶段。”鄂俊宇认为,中国养老业的发展有时会超前,有时也想当然或过于自信。
  “现在到底有多少老人真正因为国家、社会资本受益?比例很小。”这是鄂俊宇作为一个养老从业者的困惑。
  机构养老不能承受之重
  鄂俊宇认为,资本介入养老目前存在泡沫,而资本和养老的嫁接也存在错位。“一方面,资本对于养老本身的价值认知不够专业;另一方面,所有从事养老的企业并没有能力跟资本进行对接,善用资本的能力比较弱。”
  记者先后采访了多位养老机构运营者。他们对养老产业的普遍认识是,风口很大,产业空间广阔,但困惑也非常多。
  首开集团董事长潘利群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机构养老目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养老产业,真正为养老服务,运营者并没有指望靠这部分产业盈利多大。这部分最好借助存量资源,以社区养老的方式进入,最好是轻资产公司。另一部分是开发商做养老地产,基本是地产和养老结合的重资产。绝大部分把养老当做销售元素,属地产概念,也是目前做养老地产的困惑。
  记者在走访养老机构过程中发现,尽管探索多年,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老人普遍不愿意接受机构养老,而住进养老院的老人多数也是出于现实“无奈”。要么是子女工作太忙,要么是“居家养老”风险太大。而目前很少有企业在养老方面寻找到一条可行的盈利模式。在具体运行中,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更倾向于中高端养老;中低端养老的大量缺乏使不少经济条件匮乏的老人无缘养老机构。
  “原来政策思路是机构养老为支撑,现在改为机构养老为补充。这是政策的一个调整。原来国家希望通过养老院、社会资本和国家资本、公办民营等机构养老来应对老龄化,但最后发现,建多少养老院都应对不了老龄化进程带来的诸多问题。” 鄂俊宇称。
  他认为,面对老龄化,我国养老业的发现现状非常不足。“日本老龄化是伴随经济上升的路径;欧美是伴随福利政策的依托。但中国没有这些前提条件,也没准备好,这是最大的问题。我国养老行业的现状是基础薄弱,人才缺口巨大;企业运营能力滞后于政策导向。另外我国家庭中,子女缺乏养老的认知和准备,很多老人不愿意去机构。”
  老年人未来在家养老?
  今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举行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我国老年群体数量庞大,老年人用品和服务需求巨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空间十分广阔。要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要培育老龄产业新的增长点,完善相关规划和扶持政策。
  早在2011年2月,民政部便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即“9073”养老引导方针: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料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一份题为《居家养老模式下,住宅适老化通用设计研究》的报告指出,“9073”方针中,居家养老更贴近我国人民的思维观念,又尊重老年人长期在家庭中形成的生活习惯,为更多老年人和家庭所接受。虽然很多新建住宅小区都配套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配建老年公寓,但社区养老依然需要依靠普通住宅作为主要载体,提供上门照料服务为主、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建设服务设施为辅。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助教司马蕾研究发现,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是世界闻名的高福利国家。而北欧模式同时也以高税收、高收入、高消费、低失业率著称。北欧模式能令老年人充分享受包括住房在内的各项国家福利。北欧的社会养老模式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经历了从大规模机构养老到居家养老的观念转变。
  司马蕾表示,目前对老年人的住宅改造进行支援,以让其尽量居住在熟悉的环境中已经成为各国共识。例如丹麦的《老年住宅法》以“尽量延长在自己家中居住的时间”为口号,制定了一系列住宅改造和居家服务政策。瑞典《社会服务法》规定,“应该尽量让老年人能独立生活,并努力让他们能与社会的其他人群一起参与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活动”。瑞典在1984年提出了“终身住在自己家”的方针,同时也开始提供面向老人的住宅改造服务。
  居家养老也是鄂俊宇选择的转型方向。这位有二十多年房地产从业经验的“地产老兵”认为,不同于传统房地产行业,“居家养老”对于从业者而言,还能免于政策波动所带来的市场情绪变化。(编辑 骆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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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解决人口老龄化的不二选择,结合传统养老、机构养老的实际情况,以“互联网+物联网+智慧养老”理念为指导提出了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智慧养老管理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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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3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局(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现将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日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参加地方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区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对已经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今后,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时,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账户规模相应调整。
  各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对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要限期收回;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理。
  五、对于目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至2000年底之间,职工的个人账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六、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退休人员,特别是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清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密切合作,加强协商,共同做好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实行全额征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各地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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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0)6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全市具体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农保中心”)、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新农保业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以及新农保参保人员、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集体组织”)。
  三、业务划分
  本规程将新农保经办业务划分为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缴纳、资金收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环节。
  第二章& 参保登记
  一、个人参保登记
  (一)申报
  凡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参加新农保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登记申报表》),签订《委托银行代扣农村社会保险费协议》(以下简称《代扣协议》),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
  3、对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以及不能确定 “农业户口”类别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认定为“农业户口”的户籍证明原件;
  4、指定银行的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协办员代为办理申报手续。受托人到服务中心代办时,需出具委托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的《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或符合要求的自书委托书原件(以下简称《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参保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登记申报表》、《代扣协议》以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区县农保中心。
  2、区县农保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在局信息系统的公共基本信息管理中为其进行个人信息初始化。
  (2)在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保系统)中进行个人登记,将《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录入农保系统。
  (3)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核定表》(以下简称《登记核定表》),盖章后由乡镇服务中心交申请人。
  (4)在农保系统中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
  (5)在农保系统中录入缴费标准。
  不符合参保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不予登记,并将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参保变更登记
  (一)申报
  凡本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类别、户籍地址、银行卡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参保人,需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同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银行卡账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农保系统中进行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打印《登记核定表》,盖章后交参保人。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申报表》、《登记核定表》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
  对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类别、户籍地址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对符合变更要求的,在公共基本信息管理中予以更正,打印《登记核定表》,盖章后交参保人。
  3、不符合变更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不予变更登记,并将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参保人。
  三、重度残疾人、义务兵属性的登记及变更
  (一)申报
  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局每年应将本区县重度残疾人(含重残无业人员)、义务兵的名单及本年度缴费标准、代缴额度等信息交区县农保中心。
  (二)办理程序
  区县农保中心将名单及信息录入(导入)农保系统。系统进行数据匹配后,自动完成属性、缴费标准、代缴额度等信息设置和变更。
  对尚未参保登记的人员,区县农保中心在进行个人参保登记时,由系统自动为其设置属性、缴费标准等信息。
  四、集体登记和集体变更登记
  (一)申报
  集体组织应到所在地的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进行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登记表》(以下简称《集体登记表》);若进行变更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集体变更表》)。并提供下列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村集体:法人登记证或上级批准的文件。
  2、其他经济组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社会公益组织:法人登记证或上级批准的文件。
  4、个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对集体申报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将《集体登记表》有关信息录入农保系统;或根据《集体变更表》内容修改集体登记信息。
  五、新农保关系终止
  (一)申报
  参保人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无法转移衔接、精减退职回乡转城保等情况的,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账户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2、指定受益人,需提交能够确定其受益人身份的司法文书、公证文书或遗嘱等;
  3、法定继承人,需提供能够确定其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
  4、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5、参保人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6、参保人征地养老的,须提供征地养老的证明;
  7、参保人城保延续缴费的,应提供在城保延续缴费的凭证。
  若参保人无法直接申报的,可委托他人进行申报。受托人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供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在农保系统中进行账户终止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终止申报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在农保系统中完成账户终止审核,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核定表》,由服务中心交申请人。
  3、通知其他待遇支付环节发放退还金额。
  (三)相关规定
  1、退还金额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余额和集体补助储存额余额。
  2、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终止领取养老待遇。
  3、对晚办理终止手续的,个人须返还多领取的养老金,区县农保中心将直接从退还金额和丧葬补助费中予以抵扣,如不足抵扣,需追回。
  六、新农保关系恢复
  (一)申报
  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要求恢复新农保关系的参保人,可携带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恢复新农保关系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缴费期恢复的参保人应选择缴费档次,并签订《代扣协议》。
  参保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代办的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对符合恢复条件的,在农保系统中操作账户恢复申报,将申报材料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在农保系统中完成账户恢复审核,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恢复核定表》,由服务中心交参保人。
  3、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进行返还金额的收缴。
  (三)相关规定
  1、返还金额为终止时的退还金额。从账户终止至账户恢复期间的利息不再收取,个人账户从返还资金到账的次月起计息。
  2、账户恢复时,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同步予以恢复。
  3、跨年度恢复的,账户终止至账户恢复期间各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终止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4、因农保经办人员操作错误导致个人账户终止的,账户恢复时,其个人账户从终止次月起予以补计息,计息规则同一般账户的计息规则。
  七、银行卡管理
  (一)银行卡账号确认
  1、区县农保中心每月须对农保系统中新录入(或更改)的银行卡账号通过指定银行进行银行卡账号确认,月末生成银行卡账号确认出盘文件,交指定银行。
  2、银行进行银行卡账号确认后,于次工作日将回盘文件返回。
  3、区县农保中心将回盘文件信息导入农保系统,对通过确认的,允许其进行缴费申报、待遇发放等后续操作;对未通过确认的,告知原因,更正后再进行银行卡账号确认。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个人缴费申报
  (一)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进行缴费申报,根据公布的缴费标准档次选择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填写在《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申报表》(以下简称《缴费标准申报表》)上,并签字确认。
  (二)村协办员在《缴费标准申报表》上签章后交服务中心。
  (三)服务中心根据《缴费标准申报表》,在农保系统中录入个人缴费标准。
  (四)对重度残疾人、义务兵等特殊人员由区县农保中心统一进行缴费申报。
  (五)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进行资金收缴。
  二、补缴申报
  (一)申报
  参保人应到当地服务中心提出补缴申报,选择补缴类型:
  1、一般补缴:按年度补缴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一次性补缴: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整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补缴申报进行审核,符合补缴要求的,在农保系统中录入补缴申报信息,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由参保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交参保人,同时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
  2、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进行补缴资金收缴。
  三、集体补助缴费申报
  (一)申报
  为本年度或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给予补助(资助)的集体组织应到所在地的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办理集体补助缴费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集体补助申报清单》);
  2、有条件的,应提供《集体补助申报清单》的电子文本;
  3、村集体给予参保人缴费补助的,需提交村(居)民会议形成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有关决议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区县农保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集体补助申报清单》有关信息录入(导入)农保系统。定期匹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生成《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交参保人。
  2、通知资金收缴环节进行集体补助资金收缴。
  四、停止缴费和恢复缴费
  (一)停止缴费
  1、需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停止缴费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参保人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为申报,委托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
  2、服务中心根据《账户变更申报表》,为参保人操作停止缴费变更。
  3、对已在城保或镇保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农保系统在年处理时统一进行停止缴费处理。
  (二)恢复缴费
  1、需恢复缴费,且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恢复缴费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选择缴费档次。若无银行卡账号或变更银行卡的,需提供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并签订《代扣协议》。
  2、参保人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为申报,委托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
  3、服务中心为符合恢复缴费条件的参保人,进行恢复缴费变更,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核定表》(以下简称《账户变更核定表》)。
  第四章& 资金收缴
  一、个人缴费资金收缴
  (一)参保人应将缴纳(补缴、返还)的养老保险费在约定扣缴日前足额存入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卡中。
  (二)区县农保中心于约定扣缴日中午之前,将已完成个人缴费申报、补缴申报以及账户恢复、养老转缴费等变更的资金收缴信息生成缴费扣款出盘文件,传递给委托代扣的指定银行。
  (三)指定银行于扣款日的当晚进行足额扣款。在完成扣款的次工作日将扣缴信息回盘文件传递给区县农保中心,同时将实际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划入区县农保中心基金收入户。
  (四)区县农保中心将银行递交的扣缴信息回盘文件导入农保系统。核对银行回盘信息中的扣款金额是否到账,到账后予以确认。
  (五)扣款不成功的,服务中心将原因通过村协办员告知参保人。
  (六)扣缴成功的,区县农保中心开具农保基金收款专用收据交参保人。
  二、单位缴费卡模式的资金收缴
  (一)集体组织在《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扣款日前将缴费款足额存入单位缴费卡中。
  (二)区县农保中心于约定扣缴日中午之前生成缴费扣款出盘文件,传递给扣款银行。
  (三)银行于扣款日当晚12点进行扣款,完成扣款的次工作日将扣缴信息回盘文件传递给区县农保中心。同时将扣款金额划入区县农保中心基金收入户。
  (四)区县农保中心将回盘信息导入农保系统。核对银行回盘信息中的扣款金额是否到账,到账后确认。
  (五)区县农保中心开具农保基金收款专用收据交缴款单位。
  三、直接解缴的资金收缴
  (一)集体组织按《缴费通知书》的规定,将缴费款汇入区县农保中心基金收入户。
  (二)区县农保中心核对实际收到金额是否符合《缴费通知书》上的缴费金额,符合的,确认资金到账。
  (三)区县农保中心开具农保基金收款专用收据交缴款对象。
  第五章& 待遇支付
  一、到龄人员的养老待遇审核
  (一)养老到龄人员预测
  1、服务中心每月在农保系统中查询即将到达或已经到达农保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未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的参保人员名单,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报表》(以下简称《待遇领取申报表》),交村协办员。
  2、村协办员负责将《待遇领取申报表》交参保人,并通知参保人到服务中心办理新农保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二)养老待遇领取申报
  1、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的,以及符合老农保女性55周岁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在到龄当月25日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在《待遇领取申报表》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因特殊情况参保人无法亲自申报的,参保人可委托亲属或村协办员代为办理申报,委托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
  (三)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核定其待遇享受标准,在农保系统中操作待遇领取申报,录入相关信息,在《待遇领取申报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于28日前将《待遇领取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报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的享受资格和待遇标准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在农保系统中予以确认,生成《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核定表》,盖章后由服务中心交参保人。
  二、待遇调整
  (一)正常调整
  区县农保中心根据市、区县政府发布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文件,对本区县范围内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含过渡性养老金等)进行调整。
  (二)年龄变化后的待遇调整
  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人员年满65周岁,以及60周岁之前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60周岁时,区县农保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待遇调整,生成《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核定表》(以下简称《养老金调整核定表》)。
  (三)个人账户变动及待遇核定错误的待遇调整
  1、申报
  因个人账户变动及待遇核定错误等原因需调整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待遇调整申报。
  2、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应核对补缴费凭证,对个人账户调整的,应核对《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调整核定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调整核定表》),若符合调整要求,则在农保系统中录入新的养老待遇标准,打印《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申报表》,交参保人签字确认,并于28日前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待遇调整申报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报请区县农保中心领导批准后,完成养老待遇的调整,打印《养老金调整核定表》,交服务中心给参保人。
  3、相关规定
  因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而调整待遇标准的,其新待遇从调整申报的次月起发放,新老待遇的差额不予补发;因个人账户调整引发的待遇调整,其新待遇从调整的次月起发放,新老待遇的差额应予补发。
  三、养老待遇支付
  (一)发放申报
  服务中心于每月发放日前5个工作日对本乡镇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进行养老待遇发放申报。
  (二)发放
  1、区县农保中心于待遇发放日前2个工作日生成本期待遇发放出盘文件,传递给代发放银行。
  2、区县农保中心将发放资金从基金“支出户”划入代发银行的账户中。
  3、银行于发放日8点前将发放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银行卡中。完成发放的次工作日将发放信息回盘文件传递给区县农保中心。
  (三)信息返回
  1、区县农保中心将银行返回的代发放回盘文件导入农保系统。
  2、服务中心将发放不成功的名单和原因通过村协办员告知参保人。参保人根据发放不成功原因作相应处理。
  3、发放不成功的养老金将在其他待遇支付环节再予以发放。
  四、其他待遇支付
  (一)发放申报
  区县农保中心于每月底前5个工作日对本区县终止个人账户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以及养老待遇发放不成功的再发放等进行发放申报。
  (二)发放
  1、区县农保中心于发放申报当日生成本期待遇发放出盘文件,传递给代发放银行。
  2、区县农保中心将发放资金从基金支出户划入代发银行的账户中。
  3、银行于发放日8点前将发放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银行卡中。完成发放的次工作日将发放信息回盘文件传递给区县农保中心。
  (三)信息返回
  1、区县农保中心将银行返回的代发放回盘文件导入农保系统。
  2、服务中心将发放不成功的名单和原因通过村协办员告知参保人。参保人根据发放不成功原因作相应处理。
  3、发放不成功的养老金将在下期其他待遇支付环节再予以发放。
  五、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查
  1、服务中心每月月末到当地派出所调阅新农保待遇享受对象的生存状况,找出已死亡、失踪、被判刑、劳动教养等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
  2、市农保中心每月通过农保系统与公安信息的比对,将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下发区县农保中心。区县农保中心、服务中心对名单进行核查。
  3、服务中心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定期对本乡镇领取养老待遇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受理群众举报,并进行核查。
  (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1、服务中心对核查证实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通知本人或其家属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2、对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区县农保中心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知》(以下简称《资格认证通知》)。
  3、待遇领取人员收到《资格认证通知》后,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资格认证通知》于指定时间内到服务中心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4、服务中心受理认证对象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申请,认证合格的,在《资格认证通知》上签字。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认证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资格认证的,为其作停止发放处理。
  六、养老待遇停止发放
  (一)对象范围
  待遇领取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其养老金应停止发放:
  1、逾期未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或资格认证没有通过的;
  2、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3、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
  4、法院宣布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的。
  (二)申报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其家属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进行停止发放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
  有上述情形的待遇领取人员的家属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服务中心可以为其申报停止发放。
  (三)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作停止发放变更,打印《账户变更核定表》。
  2、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和逾期未办理资格认证的,服务中心直接操作停止发放变更,打印《账户变更核定表》。
  3、服务中心将申报材料和《账户变更核定表》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
  七、养老待遇恢复发放
  (一)对象范围
  养老金被停止发放的待遇领取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其养老金可以恢复发放:
  1、办理并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继续享受养老待遇的;
  2、被判刑、劳动教养期满释放的;
  3、法院宣布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又重新找回的。
  (二)申报
  有上述第2、3种情形的参保人应携带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进行恢复发放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被判刑、劳动教养期满释放的相关法律文书;
  3、法院宣布死亡、失踪后又出现的,须提交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恢复发放申报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以及上述第1种情形的参保人的相关材料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养老待遇恢复发放手续,打印《账户变更核定表》,由服务中心交申报人。
  八、养老转缴费
  (一)申报
  应继续缴费的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到服务中心提出养老转缴费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并签订《代扣协议》。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农保系统中操作养老转缴费申报,并将相关材料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养老转缴费申报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养老转缴费审核,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转缴费核定表》,交当事人。
  3、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收缴当事人返还的被领取的养老金总额。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一、建立个人账户
  (一)缴费个人账户
  1、区县农保中心为已参保登记、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补缴)的参保人建立缴费个人账户。
  2、缴费个人账户主要项目为: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
  (二)养老个人账户
  1、区县农保中心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以及年满60周岁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个人账户。
  2、养老个人账户主要项目为: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养老待遇信息、待遇支付信息、衔接折算信息、终止注销信息。
  二、个人账户记账
  (一)正常缴费的记账
  1、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应和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中;集体补助缴费资金到账后,记入个人账户的集体补助中。
  2、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中。
  3、缴费资金到账年月即为缴费记账年月,缴费年度为本年度,缴费年限为1年,缴费类型为正常缴费。
  (二)补缴的记账
  1、参保人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补缴资金到账年月为缴费记账年月。
  2、按年度补缴的,需记载补缴年度,补缴年限为1年,缴费类型为一般补缴。
  3、一次性补缴的,无需记载补缴年度,补缴年限为实际补缴年限,缴费类型为一次性补缴。
  (三)待遇发放的记账
  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应按月记录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额,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作相应的扣减。个人账户各项目分别记账。
  三、个人账户结算
  (一)一般账户的结算
  年度结束时,或者当参保人终止新农保关系、到达领取年龄进行养老待遇核定、转移衔接至城镇保、跨区县转移时,应对其个人账户进行结算,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1、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公式:
  (1)缴费个人账户利息=年初个人账户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p÷12+(本年个人缴费+本年政府补贴)×本年记账利率×(p-n)÷12+{∑[m月份个人缴费补缴额×(p-m)]+∑[L月份集体补助额×(p-L)]}×本年记账利率÷12;
  (2)养老个人账户利息=年初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p÷12-∑[Q月份支付额×(p-Q+1)] ×本年记账利率÷12;
  (3)其中,若p-n<0,则p-n=0;p-m、p-L、p-Q+1同理。
  (4)p为利息结算月份,n为本年度个人缴费记账月份,m为本年度补缴的个人缴费记账月份,L为本年度集体补助记账月份,Q为本年度支付月份,且1≤p≤12、1≤n≤12、1≤m≤12、1≤L≤12、1≤Q≤12。
  (5)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利息参照个人账户计息公式计算,小数见分进角;政府补贴利息为个人账户利息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利息的差额;下同。
  2、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公式
  (1)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年初个人账户储存额+本年个人缴费+本年集体补助+本年政府补贴+本年缴费个人账户利息。
  (2)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年初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年养老个人账户利息-∑(本年个人缴费养老金+本年集体补助养老金+本年政府补贴养老金)。
  (二)恢复账户的结算
  本年度已作过新农保关系恢复的个人账户的计息应从个人账户恢复的次月起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个人账户利息=(上年末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前本年个人账户记账额)×本年记账利率×(p-O)÷12+恢复后缴费记账利息+终止时个人账户利息;
  其中:
  恢复后缴费记账利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本年记账利率×(p-n)÷12+{∑[m月份个人缴费补缴额×(p-m)]+∑[L月份集体补助额×(p-L)]}×本年记账利率÷12;
  p为利息结算月份,O为账户恢复记账月份,n为恢复后个人缴费记账月份,m为恢复后补缴的个人缴费记账月份,L为恢复后集体补助记账月份,且O≤p≤12、1≤n≤p、1≤m≤p、1≤L≤p。
  2、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末个人账户储存额+本年个人缴费+本年集体补助+本年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利息。
  (三)待遇核定后账户的结算
  本年度作过待遇核定的个人账户的计息应从待遇核定后的次月起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1、个人账户利息=待遇核定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p÷12-∑[Q月份支付额×(p-Q+1)] ×本年记账利率÷12;(p为利息结算月份,Q为本年度支付月份,且Q≤p≤12、待遇核定月份<Q≤p)。
  2、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待遇核定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利息-∑(本年个人缴费养老金+本年集体补助养老金+本年政府补贴养老金)
  (四)养老转缴费后账户的结算
  本年度作了养老转缴费的个人账户的计息应从恢复缴费账户的次月起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个人账户利息=(恢复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返还金额中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本年记账利率×(p-O)÷12+恢复后缴费记账利息;
  其中:
  恢复后缴费记账利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本年记账利率×(p-n)÷12+{∑[m月份个人缴费补缴额×(p-m)]+∑[L月份集体补助额×(p-L)]}×本年记账利率÷12;
  p为利息结算月份,O为账户恢复记账月份,n为恢复后个人缴费记账月份,m为恢复后补缴的个人缴费记账月份,L为恢复后集体补助记账月份,且O≤p≤12、1≤n≤p、1≤m≤p、1≤L≤p。
  2、个人账户储存额=(恢复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返还金额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恢复后个人缴费+恢复后集体补助+恢复后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利息。
  (五)个人账户结算单
  个人账户年度结算完毕后,区县农保中心为缴费期参保人员生成《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邮寄或由村协办员送达。
  《结算单》的主要组成项目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账户所在地乡镇、上年末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本年缴费信息、本年利息、本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等。
  (六)年度利息汇总
  个人账户年度结算完成后,需对本年度个人账户结算的利息按区县进行汇总。
  四、个人账户调整
  (一)发现个人账户记载信息有错误要求更正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记载信息有错误的有效凭证到所在地服务中心提出个人账户调整申报,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调整申报表》(以下简称《调整申报表》)。
  (二)服务中心对个人账户调整申报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调整申报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三)区县农保中心进行复审,对符合调整条件的,报区县农保中心领导批准后为其进行个人账户调整,打印《个人账户调整核定表》,交参保人。
  第七章& 新农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跨区县转移
  (一)申报
  需将非户籍地区县的个人账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缴费期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进行跨区县转移申请,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
  若本人银行卡不是转入地区县指定银行的,需提供转入地区县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并重新签订《代扣协议》。
  因特殊情况参保人无法亲自申报的,可委托亲属或村协办员代为办理申报手续,委托代办的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转移申请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操作跨区县转入申报,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转入申报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接收函》寄往或传真至转出地区县农保中心。
  3、转入地区县农保中心将其新银行卡的账号等信息录入农保系统。
  4、转入地区县农保中心对复审未通过的,将材料退还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撤销转入申报。
  5、转出地区县农保中心根据《接收函》的要求将转出金额划转至转入地区县农保中心。
  6、转入地区县农保中心收到转出地农保中心划转的资金后,进行转入确认。
  二、区县内转移
  (一)户籍地在本区县内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新的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进行区县内转移申请,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为申报。
  (二)服务中心对区县内转移申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区县内转移手续,打印《账户变更核定表》报区县农保中心存档备案。
  第八章& 附则
  一、老农保衔接至新农保后的延续业务的操作规程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二、区县农保中心应将业务资料按《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归档。
  三、本规程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程在经批准的新农保试点区县实施。
  五、本规程自新农保试点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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