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交换公司债换股债半年换股,利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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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公司债券利率的含义是什么
如果一个公司想要发展比较好那么发行债券是一个方法,这只是才能够做的,很多人会购买债券,但是购买债券也是有风险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利率的含义是什么,小编整理了“可交换公司债券利率的含义是什么”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可交换公司债券利率,公司债券票面上载明的债券利息与券面金额之比。债券利率是公司衡量债券筹资成本的基本依据,也成为投资者确定投资与否的客观尺度。债券利率决策问题综合性强,十分复杂,确定发行债券的利率总的原则是既在发行公司的承受能力之内,尽量降低利率,又能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发行债券前,需要将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机构冻结,作为可交换债券的抵押品。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设计与可转债券非常相似,发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价格、利率、换股比例、发行期限、可回售条款、可赎回条款等。&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债券嵌入了看涨期权、修正转股期权、赎回期权、回售期权后形成的复杂衍生产品,可交换债券发行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参照可转债发行条款执行,其中对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设计和可转债相应条块设计没有实质性区别。现实意义一是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由于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分离债相似,债券中含有认股期权,因此其发行利率一般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发行人可以节约大笔利息支出。在证券市场实现股票全流通的条件下,有利于股东利用这一金融工具进行股票市值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大股东由于缺乏筹资渠道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二是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因经营上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不得不抛售股票以解燃眉之需。可交换债券推出后,这类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所需资金,而无需抛售股票。三是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该特点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这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四是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有利于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连通。可交换债券的特点是,投资人同时获得了按照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换股价格交换股票的期权,这使可交换债券比较适合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对于你提出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利率的含义是什么”问题,华律网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可交换公司债券利率的含义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就是债券的一种,有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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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永续债与资产证券化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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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相同的发行要素有()。A. 票面利率、期限B. 换股价格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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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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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相同的发行要素有()。A. 票面利率、期限B. 换股价格C. 换股比率D. 换股期限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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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偿还期限分类,国债分为(  )。A.短期国债B.中期国债C.长期国债D.永久国债2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  )。A.销售机构佣金B.营销广告费C.促销活动费D.持有人服务费3下列关于人民币债券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有(  )。A.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买卖与回购交易两种B.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债券托管结算C.实行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券款对付三种清算方式D.清算速度为T+1或T+24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有(  )。A.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C.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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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可交换债快速增加 投资者需谨慎博弈
周霞&&&&可交换债是继可转债和优先股之后,又一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型投融资工具,为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2013年以“13福星债”为起始,中小企业私募可交换债早已开辟了自己的市场。&&&&私募可交换债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主要特点是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方式为债券增信,并内嵌投资者换股的权利。&&&&相对于公募可交换债,私募可交换债的标的股票在交换时无限售条件,发行目的主要包括低成本融资和平稳减持。私募可交换债概念扫描&&&&可交换债于2008年在我国第一次被正式提出,当时证监会制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对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作为换股标的的公司股票、可交换债的期限规模、具体条款都做了详细的规定。2009年,健康元药业尝试推出首支可交换债,但无疾而终。&&&&2013年5月,深交所开启可交换私募债试点,发布《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各种细节,以促进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成形。同年10月底,福星药业成功发行1年期、2.57亿元可交换债“13福星债”,成为中国首支可交换债,该债券已于2014年全部完成换股。&&&&“新公司债”推出后可交换债发行额快速增加。而2015年1月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这进一步明确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法律地位。2015年起私募可交换债发行量快速增加,从2014年的20亿迅速增加到2015年的136亿。&&&&按发行方式划分,可交换债可以分为公募可交换债和私募可交换债,其中公募可交换债又分为大公募可交换债(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和小公募可交换债(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公募可交换债相比,私募可交换债规定的换股期较早(为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而公募可交换债换股期为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另外,标的股票规定方面,公募可交换债的标的股票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私募可交换债的标的股票在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在我国,可转债发行人的发债意图多为间接股权融资,即采用各种方式促进可转债提前赎回,使投资者大量转股,等同于公司增发新股融资。但可交换债的发行目的更为复杂,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公司以发行人作为股东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抵押,进行低成本的融资,为公司增加流动性。从这个层面上,公司亦可以选择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公司质押式回购融资方式,但发行可交换债与上述两种方式相比,天然具有成本低(票面利率低)、质押比率高、期限长等优势。如果是基于这种考虑,发行人在条款设计上会有意弱化转股条件,如设计较高的转股价格和较高的票息、不设计下修条款等。&&&&二是,发行人希望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但考虑到短时间内大量抛售会对股价造成较大冲击,进而选择发行可交换债,以平缓减持行为对于股价的冲击。私募可交换债的特点&&&&私募可交换债具备以下特点:&&&&――规模超公募,单支金额小。据Wind统计,目前存量私募可交换债共26支,发行支数远高于公募可交换债(5支),总额160亿元,高于公募可交换债(132亿元),但单支金额远低于公募可交换债,大多在6亿元以内。&&&&――期限短,票息高且分化。私募可交换债的存续期普遍在2年和3年,占比分别为46%和38%。票息分化严重,在0.5%~10%之间,远高于公募可交换债1%~1.7%的票息。另外,不同于可转债票息逐年累加,可交换债的每期票息大多固定不变。&&&&――民企发行为主,票息高于国企。民企发行人占比在80%以上,且发行人性质对票息影响较大。2015年下半年以来,国企私募可交换债票息在0.095%~4.55%之间,而民企的票息在4.3%~10%之间、均值在6.8%左右。&&&&――鲜有评级,采用质押担保增信。已发行私募可交换债中仅6个有债项评级。担保条款方面,除质押担保增信外,部分发行人还增加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条款设计灵活多样&&&&可交换债的投资除了要考虑信用风险、票面外,还要考虑各类条款等是否对可交换债的价值产生制约。私募可交换债的条款与可转债类似,同样包括换股条款、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换股条款:换股溢价率越低,换股意愿越强。私募可交换债的换股期较早且设置相对灵活,大多在发行日的6个月后。换股价方面,私募可交换债的换股溢价率在-4%~93%之间,存在折价或平价。换股价与初始换股溢价率越低,发行人换股意愿越强。&&&&下修条款:灵活多样。私募可交换债下修条款大多为5%~10.90%,其次为10%~20.85%,少数为10%~20.90%、5%~10.85%,另外有相当一部分可交换债无下修条款。值得注意的是,“15东集01”有两个向下修正条款,分别为换股期前自动下修和换股期下修。&&&&赎回条款:注意换股期前赎回条款。部分提前赎回条款分为换股期前赎回和换股期内赎回,占比在23%左右,如“15美大债”。对于换股期前赎回条款,当正股上涨较多时,投资者无法及时换股获取收益,需要注意。&&&&回售条款:关注回售期和补偿利率。私募可交换债的回售条款较为严格,回售期较短。回售条件比可转债更加多样化。回售价格或为面值加应计利息,或有补偿利率,关注回售期长和回售价格高的可交换债。关注正股资质,谨慎博弈条款&&&&由于私募可交换债流动性差,投资者退出路径包括:换股、提前赎回、回售、到期赎回等。由于可交换债的发行目的较可转债更加复杂,因此投资者需通过条款来进行判断。&&&&发行人换股意愿较强的可交换债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换股价格合理,初始换股溢价率低(如平价或折价);下修条款较松或设有自动下修条款;无换股期前赎回条款,赎回边界适中;票面利率低、换股期早、无补偿利率或补偿利率较低等。&&&&若发行人换股意愿强烈,投资者应更加关注可交换债的股性,挑选正股资质好、条款对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可交换债,可适当牺牲票息。若发行人换股意愿不强,投资者可以选择信用风险低、票面利率较高、补偿利率较高的可交换债。&&&&当然,除了关注发行人换股意愿外,还应争取对投资者保护性高的条款。如设置自动下修或下修条款较松,回售期较长、回售价格较高,无换股期前赎回条款等。&&&&(作者系海通证券分析师)
【期号:2853】【版面:B02】【作者: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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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影响有多大?
   [中国证监会10月19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355869.htm     亦“股”亦“债”的复合品种      可交换债券或称可换股债券,是一种复合型衍生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人可在约定的期限之后,将债券按比率转换为股票,转换标的为发行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之股票。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够按照约定的条件以持有的公司债券交换获取大股东发债时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设计与可转债券非常相似,发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价格、利率、换股比例、发行期限、可回售条款、可赎回条款等。   从发行的角度来说,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力,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可交换债券面临两难选择      中投证券分析师李栓劳说:“由于可交换债券吸引的投资者风险偏好与股市不同,因此很有可能会有储蓄资金或其他资金增量入场,但这一规定总体对股市影响不大。”同时,可交换债券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债券品种,增加了市场投资渠道。李栓劳的判断与众多分析师的观点一致。   光大证券策略分析师穆启国表示,“从发起人角度看,想要推出可交换债券公司手中的股份应该属于以下几种情况:基本面恶化,必须出手才能融资;基本面良好但公司缺资金;基本面好,但是受到羊群效应影响,别人卖他也卖。”   “从市场需求角度看,可交换债券主要满足了第二种情况的股东需求。”穆启国表示,很难从数据上把握这些股东的整体意向,因为股东事实上面临着“两难”选择――如果公司未来股票情况看好,肯定吸引投资者购买债券,但发起人不愿意把本已经可以流通的股票进行1~5年的质押;而如果未来走势比较悲观,上市公司自然乐意目前锁定股票,谋求现金收益再投资,但却很难吸引投资者。   另外,可交换债券的定价和收益同样令发起人和投资者感觉“吸引力不够”。在此次最后发出的规定中,与征求意见稿中不同的一项是“是将换股价格下限由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提高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   李栓劳表示,此前规定中,可交换债券的转股价格是由前3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打9折,意味着债券的转股价比较低。“可交换债券的转股价格如果太高,投资者肯定不乐意,如果太低,股东也不乐意”,李栓劳认为,加上一般可交换债券还本付息的利息多会低于银行的存款利率,在市场普遍不好的情况下,很难吸引到投资人资金。   “除非可交换债券也提高信用评级,比如引入第三方担保等,才会更吸引人。”李栓劳说,也不排除会有债券风险提高、利息也高的情况,这都需要具体的实例才能判断。   针对可交换债的市场份额。李栓劳表示,市场刚开始的数额肯定不会很多,因为可交换债券是由上市公司股东来发行的,满足证监会要求的“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股东非常少。从这个角度看,可交换债券只是持有“大非”股东的选择,而这部分股东往往不缺钱,或者因为是国有企业,能否流通股票要被国家统一管理,而小非本身不符合这一规定,自然仍然无法遏制其解禁意愿。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即便上市公司的股东满足了证监会对其资金的要求,但究竟谁来审核这个股东是否具有发行资格,也是个大问题。“比如某非上市公司是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它如果要发行债券,因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监会是没有权力审核其公司资质,即便可以审核这个公司的资质,因为非上市公司很多都不正规,不管是财务还是其他,时间和精力耗费就是一大问题。”      缓解“大小非”集中减持作用不宜高估      毋庸置疑,推出可交换债券的最直接动力是为了缓解“大小非”减持的动力,为急需资金的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一种新的可选择的融资渠道。今年以来,由于自身资金链条紧张,很多“大小非”股东不得不将部分股份减持以解决流动性压力,甚至不计成本、不考虑投资价值来抛售股票。这种行为最终加剧了股市暴跌的速度和幅度。   从这个角度来说,允许大股东通过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作为抵押物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确为缺乏资金的大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类似这种急需解决流动性问题的“大小非”可以不再只有从二级市场卖出股份才能够解决融资问题,从而既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对发债主体来说也可避免直接抛售大量股票造成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从理论上讲,可交换公司债让“大小非”股份拥有了质押变现的权利,而且由于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分离债相似,债券中含有认股期权,因此其发行利率一般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发行人可以节约大笔利息支出,从而降低大股东的融资成本。就此而言,可交换公司债有助于化解大小非股东的减持压力,这对于A股市场而言当属于利好消息。   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实现股票全流通的条件下,可交换债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有利于股东利用这一金融工具进行市值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大股东由于缺乏筹资渠道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可交换债券在减缓“大小非”减持方面究竟作用如何呢?   在外围市场低迷而中国经济下滑明显的情况下,供需矛盾成为当下市场的一大难关,此次可交换债券规定的发出,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供应有缓和作用,“将一部分大小非固定起来,1~5年后间断释放”,但本质上限制不住大小非的解禁。      一位券商研究员表示,根据规定要求,预备用于交换股票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标准,两市1600多家上市公司中符合发行可交换债条件的上市公司大概近300家。不过,一般来说,满足发行可转债条件的股东多为“大非”,而“大非”多是控股集团,出于控股的目的,本身其减持的意愿就不强。“如果要说刺激作用,应该和大股东增持差不多,比如用高于二级市场的换股价格,让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博弈,提振投资者信心。”这位研究员这样表示。   还有分析人士表示,在如今股价已经极其低迷的时候,出于融资目的的“大非”发债的动力不大。“企业原本希望靠发行可交换债获得融资,可以免去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到期后,债务人大多希望换股而非支付利息,可如果这时股票价格涨上去了,那么之前他省下的融资成本就打了水漂。”也就是说,只有存在资金需求、且预期未来股价会下跌,大非才可能选择可交换债。不过,如能调动发债主体的积极性,那么这项衍生品的诞生将有效缓解股票二级市场的抛售压力。   事实上,允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以解决急需的资金压力只是管理层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减缓解禁股集中减持对二级市场冲击的众多举措之一。因此,允许发行可交换债券对减缓集中减持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作用也不宜高估,毕竟期望单一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就能够化解股权分置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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