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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ed in 0.055375 second(s), 10 Queries, Gzip Enabled|&&||大连新锐天地传媒有限公司与央数文化(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3号关联公司:关联律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熊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宇宙,均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赵良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桂环,律师。上诉人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认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其声誉和名誉,损害了其合法的收益权。本案受侵权人的住所地大连,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93号《关于同意指定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移送管辖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93号《关于同意指定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有权审理发生在大连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邀请好友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6****0023?162002132****6936?97503182****1831?70204188****4341?53705185****8762?4650置顶反馈APP微信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投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商标局版权局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友情链接: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京公网安备 95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联系人:赵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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