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遗留问题处理应该由哪个行政部门负责解决落实

教育部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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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_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
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推动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根据有关部门职责,现制定本分工方案(列在分工项目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加部门)。
  一、工作分工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团组织建设。(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6.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7.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创新体制机制
  8.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工商总局)
  9.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0.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
  11.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银监会、人民银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3.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财政部、民政部、税务总局)
  14.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15.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16.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7.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工商总局)
  (三)完善扶持制度
  18.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20.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
  21.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财政部、民政部、税务总局)
  22.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
  23.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国土资源部)
  24.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5.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6.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能分工负责)
  27.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9.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30.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1.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工商总局)
  32.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3.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34.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5.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对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6.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
  37.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五)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8.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9.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任务。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0.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允许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41.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2.国务院建立由教育部牵头,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3.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4.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工商总局)
  46.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地方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47.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各项改革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大力推进相关工作,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参加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据各自职能主动作为,确保改革发展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二)请各牵头部门会同参加部门研究制定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工作方案,包括落实方式及时间进度安排。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拿出办法;属于政策落实的,要尽快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属于原则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明确具体措施;属于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推动落实。
  (三)教育部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跟进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要从2017年起,于每年11月底前将负责工作的年度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汇总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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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县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
发布人:县人力社保局 发布日期: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年 月 日 核收:
石柱府办发〔2011〕28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解决我县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70号)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业务规范的通知》(渝社险发〔2011〕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取得重庆市城镇户口。
(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曾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四)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及养老保险费缴纳的相关规定
超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计算。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即2.7万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在2012年12月31日前申报参保的人员,在计算应补缴金额时,其按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的“申报时上年度”为2010年,并统一按其2011年6月30日时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的差额年限(不足1周岁,按1周岁计算)计算应减缴金额。
(二)对在2013年1月1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人员,按其申报参保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规定的补缴标准计算15年应补缴金额,并按其申报缴费当年12月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的差额年限(不足1周岁,按1周岁计算)计算应减缴金额。
(三)超龄人员申报参保后,应在申报当年内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申报参保后未在申报当年内完清缴费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县社会保险局应重新为其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
(五)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县社会保险局按以下规定为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进行管理。
1.超龄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一次性缴费金额”的,个人账户从2011年7月起建立。2013年1月1日后完清“一次性缴费金额”的,个人账户从其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建立。
2.超龄人员根据其“一次性缴费金额”,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建立个人账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用于抵扣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从个人账户中支付的按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乘以账户养老金占总养老金的比例计算的金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养老待遇计发及管理
(一)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县社会保险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加50元)。2011年7月1日前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人员:在2012年内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从2011年7月起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2013年1月及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从按月享受养老待遇起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在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之月起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
(二)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县社会保险局在按上一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18元/年×连续工龄(计算到月)。
(三)超龄人员在2012年内申报参保并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超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最迟计算至1993年2月。
(五)超龄人员的养老待遇由县社会保险局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超龄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次年起,应在每年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县社会保险局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待通过资格核查后,恢复发放并补发其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七)超龄人员在办理申报参保期间死亡,未计发养老待遇的,县社会保险局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超龄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连同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一并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延迟申报死亡,应收回多拨的养老待遇。超龄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领取的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应领取的金额=丧葬费(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月养老待遇×15个月)+个人账户余额-延迟申报死亡应收回多拨的养老待遇。
四、相关政策衔接
(一)关于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理。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
2.已按照和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和本通知下发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
3.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按规定完清缴费后,由县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
(二)关于已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处理。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可按本通知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由县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按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按月享受的生活补贴,从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执行。
(三)曾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未安置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四)款条件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政策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六)已按照渝府发〔2008〕25号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包括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应按照《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z<SPAN style="FONT-SIZE: 16 LAYOUT-GRID-MODE: FONT-FAMILY: 仿宋_GB)214号)规定,由其居住地乡镇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八)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按渝府发〔2008〕26号(含参照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龄人员”,以及参保时的“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未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仍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上述人员(不包括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对其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认定所需资料及程序,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与原已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合并发放。
(九)已按渝府发〔2009〕85号规定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又符合本通知参保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其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参保人员若选择缴费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以及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跨险种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出台后再处理。
五、办理程序
(一)超龄人员
超龄人员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请参保,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向县经信委申请参保(以下统称“单位主管部门”)。
2.所需资料
(1)《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附件1)。
(2)超龄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增减页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登记照2张。
(3)曾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若原始资料遗失的,超龄人员应书面申请说明,并对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性负责。
(4)被招(录)用的正式手续或其他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档案证明资料,如招工文件、招工表、职工转正定级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军龄证明材料、离开用人单位的原始档案资料等。
3.参保受理
(1)单位主管部门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在显著位置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在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单位主管部门或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下同)提出复查申请。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将参保人员申报资料、《石柱县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张榜公示情况说明》(附件2)、《石柱县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公示表》(附件3)和《石柱县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申报汇总表》(附件4)报送审核工作办公室,并完善交接手续。
(2)审核工作办公室审批合格的,由县社会保险局受理参保。县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计算一次性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附件5),通过单位主管部门送达超龄人员。
(3)县社会保险局在确认其完清费用后,出具《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附件6),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审批。
(4)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后,返回县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并出具待遇计算表,连同《审批表》、《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一并发给参保人。对原享受渝府发〔2005〕121号生活费补贴或渝府发〔2009〕85号社会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应同时收回其原已领取的《重庆市按月领取生活费补贴资格证》或《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
(二)已享受渝府发〔2008〕25号和渝府发〔2008〕26号养老待遇人员
已享受渝府发〔2008〕25号和渝府发〔2008〕26号养老待遇,需要认定连续工龄人员向县社会保险局申报。
2.所需资料
(1)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附件1)。
(2)超龄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登记照2张。
(3)按渝府发〔2008〕25号和渝府发〔2008〕26号规定享受养老待遇的《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招(录)用的正式手续或其他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档案证明资料,如招录文件、招录表、职工转正定级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军龄证明材料、离开用人单位的原始档案资料等。
3.参保受理
(1)县社会保险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审核合格的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在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单位主管部门或审核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
(2)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后返回县社会保险局按有关规定核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解决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到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切身利益,是确保他们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吴& 韦&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谭家文& 县人力社保局局长、党组书记
成& 员:冯后吉&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秦少华& 县档案局局长
谭& 勇& 县监察局副局长
毛达春& 县公安局副局长
谭& 群& 县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李艳枚& 县信访办副主任
王光明& 县社会保险局局长
冉& 瑜& 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管理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审核工作办公室,由谭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办理解决全县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遗留问题日常审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管理科。各乡镇及企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超龄人员的受理申报和初审工作,为超龄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加大宣传,有序开展。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制作宣传专栏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并采取适当的帮扶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保尽保。审核工作办公室要尽快落实办工场地,配置设施设备,确保2012年1月1日前正式启动超龄人员参保受理申报工作。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参保资格审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应缴纳保险费的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及是否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以及政策咨询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办公经费等。县监察局负责政策执行和对各成员单位履职监督等。县信访办负责信访稳定工作。县档案局负责参保资料的鉴别和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县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的出生时间和户籍性质的审核认定等。
(四)把握原则,实事求是。解决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之时间跨度长、档案资料管理不善、企业解散等客观原因,增加了工作难度。为此,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握原则,实事求是,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好抓细抓落实。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审查、照章办事,严防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对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处理;对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2.石柱县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张榜公示情况说明
    3.石柱县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公示表
    4.石柱县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申报汇总表
    5.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
    6.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
    7.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流程图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通知
 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各工委,
   县政协各委室,各人民团体。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石柱县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张榜公示情况说明
石柱县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办公室: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70号)规定,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单位 &  &&  &  
&    位置,对申请参加超龄保险的&&& &&&&&等共计&&&   人(详见《石柱县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公示表》,附件3)进行了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 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石柱县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人员信息公示表
制表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以上人员申请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若有异议请举报。举报电话:(县人力社保局)
石柱县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申报汇总表
制表单位: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
&&&&&&&&&&&&& :
根据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规定,经石柱县审核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你具备办理养老保险资格。你本人应缴纳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费为人民币&&& 万&& 千&& 佰&& 拾&& 元(¥:&&&&&&&&&&&&& &)。
请你持本《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石柱县社会保险局指定的个人参保专门工作窗口(地址:南宾镇利民街115号石柱县社会保险局四楼,联系人:陈玉新,联系电话:)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
注:超龄人员申报参保后,应在申报当年内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申报参保后未在申报当年内完清缴费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县社会保险局应重新为其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章)
&&&&&&&&&&&& &&&&&&&&&&&&&&&&&&&&&年&& 月&& 日
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
注:1.本表应附《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及申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2.本表一式两份,县社会保险局、超龄人员各一份。
重庆市石柱县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流程图
备注:已享受渝府发〔2008〕25号和渝府发〔2008〕26号养老待遇需要认定连续工龄的人员直接向县社会保险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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