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管理对资本机构项目代建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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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子公司代建母公司项目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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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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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名 称: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时 效 性:有效颁布单位:正文:杭府法备告[2010]29号
: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2010〕4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建政〔2010〕4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1]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项目:   (一)本市财政(含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包括市属和,下同)融资以及上级补助(含)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应当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应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1),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概算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结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变更手续。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或变更的投资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或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筹措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债或融资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审批表见附件2);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和融资。  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借债或融资规模和结构,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遵循“谁举债、谁偿债”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年度预算资金和拼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项目拼盘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对未按规定缴存拼盘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付资金。  乡镇(街道)以本级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融资公司以融资解决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暂不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工程预算和招标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概算批复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预算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工 程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价,并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乡镇(街道)、国有投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可授权其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核,但必须在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预算审核结果需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在工程预算审核过程中,工程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退回重新设计,将预算造价控制在批准额度内;无法压缩或压缩后仍超过批准额度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文件需报市财政局审核。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将中标通知书连同决标纪要(询标记录)报市财政局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概(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支付方式、支付进度和结算审计等内容。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市财政局审核。包括前期工程(如施工接水、临时施工供电、管线迁移、管线保护等)在内的相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副本及工程施工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和改革局备案。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 在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账户管理的程序进行报批。基建账户用于登记、核算、清算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束后应及时撤销,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或归还各投资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立规范的基本建设账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基建财务报表、月度项目用款计划等有关会计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进度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在工程结算前,工程款在合同价的85%内(不含不可预见暂定金额),视工程进度支付。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的概算、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以及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申拨和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征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支付给个人的征迁补偿费之外,其他工程款项支出均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直接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人员、设备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对于聘用、借用人员以及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中列支费用的交通工具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的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及施工单位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借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有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按时进行工程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9.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自筹配套资金落实不了,影响工程进度的;  10.有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章 工程变更和竣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结)算,报市审计局审核或审计,并按照审核或审计结果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决(结)算审核或审计核减额根据投资渠道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国有投融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融资或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市财政专户;各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5%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中复审部分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决(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应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概(预)算审查、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各类审查审批文件,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决定书或报审计局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各类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工程资料均作为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的依据。  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请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对基建专户结余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二十六条 对竣工财务决算已经市财政局审批且竣工验收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资料、财务资料进行归档,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资产接收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意见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章 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订立项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管理费用以及双方权利、义务。代建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局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一般按不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招标控制价,并经公开招标确定。代建管理费用的拨付应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代建绩效相结合,在工程竣工之前按代建管理合同总价80%的比例拨付,预留20%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基建财务核算、项目资金申拨、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原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以及项目非代建部分的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移交代建单位按照基建财务规定计入基建支出,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决(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分别报市审计和市审批,审计结果以及相关批复同时抄送项目建设(使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项目代建单位应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权责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并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对代建单位使用项目建设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按照规定定期报送的各类报表应同时抄报项目建设(使用)单位。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应用到项目管理中,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还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建设后评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价、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建设单位不再支付审价费用。  第三十五条 采用BT、BOT等模式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建政办〔2006〕7号)同时废止。[2]
.杭州政府门户网[引用日期]
.杭州政府门户网[引用日期]中粮地产: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中粮资本及中英人寿前海代建项目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金投股票网-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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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中粮资本及中英人寿前海代建项目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中粮资本及中英人寿前海代建项目
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品牌影响力,推进公司管理输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参与投标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及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
深圳前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中粮发展”)于2016年8月取
得了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桂湾片区4单元T201-009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
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人寿”)于2016年8月取得了深圳市前海
合作区桂湾片区4单元T201-0090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海中粮发展、中
英人寿分别于近期对上述地块的项目代建单位进行了公开招标。深圳公司对上述两个项目进行了投标。日,深圳公司分别收到前海中粮发展、中英人寿的《中标通知书》,中标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桂湾片区4单元T201-0091地块及T201-0090地块的项目代建工程。深圳公司后续将与招标人前海中粮发展、中英人寿(代建协议中的委托人)分别签订相关委托代建协议。
2、本次交易对方为深圳前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鉴于持有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0%股权的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前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法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项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也无需经过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深圳前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于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DLX846J,成立时间为日,注册地深圳市,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蹇侠,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自有物业租赁;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前海中粮发展是由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于日投资设立的
全资子公司。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最终控制方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前海中粮发展与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法人。
截止日,前海中粮发展的总资产为1,827,089,758.34元,
总负债为1,817,270,242.48元,净资产为9,819,515.86元,2016年度营业收
入为0元,净利润为-180,484.14元。
(二)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一家于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0624Y,成立时间为日,注册地北京市,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楼12层、15层、24号楼27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4,59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邬小蕙,经营范围为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英杰华集团于日出资设立中英人寿,
后经过股权转让,现中英人寿的股东为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英杰华集团,各 持有中英人寿50%股权,其中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中英人寿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4,759,720,516.3元、
5,532,203,253.87元、6,849,060,327.08元,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良好。
中英人寿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截止到日 截止到日
(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26,729,385,396.03 23,077,191,590.48
总负债 22,301,621,069.64 18,988,948,042.16
净资产 4,427,764,326.39 4,088,243,548.32
2016年度 2015年度
(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6,849,060,327.08 5,532,203,253.87
净利润 454,433,143.04 338,469,358.41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中粮资本前海项目
1、工程名称: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代建工程
2、项目概况:
(1)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桂湾片区4单元T201-0091地块;
(2)建设内容:主要建筑为一栋约200米高的写字楼,计入容积率总建筑
面积不超过67,000平方米,不计容面积约22,544平方米;
(3)项目规模:占地面积6,262.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9,544平方米。
3、总投资额:项目总投资暂定为人民币320,064万元(包括工程总投资和
土地获得价款)。
(二)中英人寿前海项目
1、工程名称: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工程
2、项目概况:
(1)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桂湾片区4单元T201-0090地块;
(2)建设内容:主要建筑为一栋约180米高的写字楼,计入容积率总建筑
面积不超过62,000平方米,不计容面积约19,564平方米;
(3)项目规模:占地面积5,454.94平米,总建筑面积约84,864平米。
3、总投资额:项目总投资暂定为人民币276,900万元(包括工程总投资和
土地获得价款)。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海中粮发展、中英人寿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
深圳公司参照了行业惯例、相关代建成本和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资总额1.5%-2.5%范围内确定本次代建服务费。在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招标控制价(7000万元)的范围内参与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代建单位的投标,在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招标控制价(6500 万元)的范围内参与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中标价为6,266万元,中英人寿前海项
目中标价为5,708万元。
五、代建协议的主要内容
1、代建模式与双方主要权责
(1)本次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服务,自项目土地使用权办理开始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及结算,整个期间内的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本次代建管理服务的工作范围。
(2)委托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项目的投资收益,承担项目投资风险。
(3)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前期报建工作、项目招标工作、工程建设阶段统筹管理工作。
(4)委托人授权许可代建人行使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权,实现项目管理各项目标。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使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权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5)根据代建人及/或专业工作单位的付款申请,委托人应按代建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总投资资金、代建服务费及其他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保证工程总投资资金、代建服务费的及时到位。
2、代建服务期限
本次项目代建服务期限从代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移交委托人、项目结算完成止。
3、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代建人收取项目代建服务费作为委托代建工作的报酬,代建服务费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其中,本次中粮资本前海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含税总价为6,266万元;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服务费含税总价为5,708万元。项目代建服务费的支付将根据项目总工期的长短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代建协议确定的支付节点进行支付。
此外,委托人分别提供写字楼100平方米供代建人项目部办公使用。该写字
楼租赁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由委托人承担。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代建人实际工作量,由委托人、代建人另行协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4、代建协议的生效条件
代建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行生效。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深圳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本次中标中粮资本及中英人寿前海代建项目,将有利于公司管理输出,为公司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代建业务的拓展奠定基础,增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中粮地产品牌影响力,进而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管理进度及会计准则逐步确认收入及利润。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 年年初至今,公司与深圳前海中粮发展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公司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505,328元。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为了进一步增强中粮地产品牌影响力,推进公司管理输出,拓展公司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代建业务范围,进而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公司参与投标中粮资本前海项目及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深圳公司参照了行业惯例、相关代建成本和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资总额1.5%-2.5%范围内确定本次代建服务费。
1、对于深圳公司参与上述代建项目的投标行为以及代建服务费的确定,我们认为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自愿、诚信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审计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目录
1、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并在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确认函;
3、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并在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中粮资本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并在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专项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并在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确认函;
6、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并在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标中英人寿前海项目代建单位并在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专项意见;
8、《中标通知书》;
9、中粮资本前海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英人寿前海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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