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国家安委会成员员上班没有时间管理业务会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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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自主管理引发新纠纷 业委会为何跟业主打官司?
  “有发票,我就给钱,没发票,就不给。不能说你随便给我开个收条,我就给钱吧?”在怀柔法院近日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业主贾先生坚持自己不交费观点。
  起诉贾先生的是小区业委会。业委会成员王女士介绍说,该小区先后聘用过3家物业公司,但是提供的服务却一直不能让业主们满意。在这种情况下,50%以上的业主投票,通过了“自治管理办法”,并由业委会具体负责实施自主管理小区。2012年以来,业委会尽心尽力管理小区,交费的业主达到90%以上,但也有一些业主拒绝交费。
  贾先生之所以不交费,并非完全因为没有发票,根本原因还在于他不满意业委会对小区的管理。但在诉讼中,要发票成为他的主要理由。
  “我们确实无法开具发票。”王女士表示,业委会并非经营主体,没有营业执照,也无法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也就无法开具发票。除了无法开具发票外,该业委会也无法给聘用的人员办理社保。
  自主管理小区,是不少业主的理想选择,也有部分小区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是,业主自管小区也带来一些法律方面的新问题,并和部分业主产生矛盾。怀柔法院对该院审理的68起业委会与业主之间的诉讼案进行调研后发现,业主自管小区存在五大难题,并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新的法律问题。
  如何判断业委会
  自治服务是否到位?
  某小区业委会于2011年4月开始对该小区进行自治管理,在制定的《自治管理办法》中规定,自治管理的范围包括抽化粪池、垃圾清运、绿化养护、保洁等,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5元,全年仅180元。彭某系该小区业主,其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均未交纳。该小区业委会遂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交纳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
  庭审中,彭某认为业委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诸多瑕疵,主要包括:小区卫生保洁不到位,垃圾没人清扫,化粪池清理不及时,雨雪不清扫;小区路面不平整,未及时维修;小区路灯一直不亮,未进行修理;小区绿地无人管理。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业委会与彭某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关系,在提供相应物业服务后,有权利向业主主张相关费用。虽然彭某认为业委会在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淘、垃圾清运、路灯维修及卫生保洁等方面服务不到位,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彭某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彭某需向业委会全额交纳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中彭某最终因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其辩称意见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
  但在我们法官调研过程中发现,有些业委会在对小区进行自治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各种问题。主要在于业委会是由没有物业服务资质,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物业人员组成,在提供服务的专业性上无法同专业的物业公司相比。而自治管理的资金来自全体业主,一旦自治管理出现瑕疵,业主就会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导致自治管理陷入资金不足的困境,难以为继。也会出现传统物业双方矛盾不断加剧的恶性循环。
  业委会资质能否被认定?
  日,某小区业委会成立,并在政府部门备案。日,该小区新一届业委会经选举产生,也办理了备案手续。从2011年起,业委会开始对小区自行管理,同年制定了《自治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自治管理的范围、内容及收费标准等。邓某系该小区业主,他没有按照业委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该小区业委会遂将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认为:本案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有权主张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是与业主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原告作为小区的业委会,其成立未经过小区业主表决,亦不是合法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业主有权对所居住小区进行自治管理。本案中,业委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并制定了《某小区2号院、3号院自治管理办法(试行)》,其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作为小区业主,被告在接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后应该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以原告未经小区全体业主选举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邓某给付该小区业委会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对于类似业委会自管这种物业模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问题,加大案件审理难度。现阶段,怀柔法院出于保护当事人合理诉求的考虑,对于业委会自管模式中业委会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
  自管小区带来五大难题
  怀柔法院在对68起涉业主自管小区的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自主管理小区的初衷本是为了避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但在实践中,却极易引发新的纠纷。
  难题 业委会自作主张易侵权
  由于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权利,因此,在决定自管时,有些业委会就会单方做出决定,导致纠纷产生。
  有些案件表明,业委会不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也不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协商服务的项目、标准、收费等,而只是由业委会成员做出决定后,在小区内以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容易侵犯业主的权利,引起纠纷产生。
  难题 缺乏资质服务水平差
  一些小区的业委会对小区实施自管后,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往往比原来的物业费低,低收费带来的则是服务水平的下降。另一方面,由于业委会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低,从而产生纠纷。
  实践中,多数业委会本身不具有物业管理的资质,其聘请的人员也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很容易造成提供的服务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距。由于聘请的服务人员具有临时性,导致只向业主提供某几项服务,如保洁、保安服务,而对绿化、公共设施维修、化粪池清淘等服务则是采取在出现问题后再聘用临时人员进行服务的形式。这种做法根本无法保障小区的服务质量,也成为业主不满的因素之一。
  难题 财务不规范导致业主不满
  由于业委会的组成成员由业主选举产生,为全体业主提供义务服务,没有工资,他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管理小区。而业委会成员中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成员数量的限制,导致其在提供服务后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管理账目,只是由业委会成员之一进行管理。
  在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业委会不能提供发票,只能采取打收条或者由居委会出具收据的形式。在实践中,还有少部分业委会聘请自己家的亲戚作为收费人员上门收费,致使一部分业主不满。这种财务上的不规范,账目上的不公开,很容易让业主产生腐败忧虑而拒付物业费,并产生纠纷。
  难题 身份错位成为矛盾主体
  业委会的性质原本是替全体业主维护权利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但是,实行自管后,业委会却又成为物业管理的主体,自己又如何监督自己呢?
  而业委会成为物业管理的主体后,原本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也相应地转嫁到业委会身上。经调研发现,业委会在管理小区的过程中,只是简单地进行一些保洁、化粪池清淘、垃圾清运等服务,对于业主提到的房屋漏水、门禁损坏等情况,业委会并没有相应的权利去动用小区内的公共维修基金来进行大修。对于部分业主在小区内私搭乱建、占用消防通道等侵害到小区内其他业主权益的情况,业委会也并没有强制力去消除这类情况,因此导致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部分业主对业委会产生不满,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难题 角色错位增加案件审理难度
  怀柔法院民二庭庭长李东介绍说,审理自主管理小区,有一些新的法律盲点。比如说,在追索物业费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提供服务一方的服务是否到位。如果提供服务的一方是物业公司,法院可前往业委会了解相应的情况,但是新的管理模式导致业委会角色发生了变化,成了提供服务的一方,并成为案件当事人,这就给事实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此外,在业主起诉管理方要求赔偿损失时,业委会没有独立的财产进行赔偿。法院在认定服务的性质、收费的依据和责任分配上等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点,加大了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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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小区客户服务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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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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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了吗?
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业主委员会到底有戏吗?如果成立了,为什么没有一个正式的通
告呢?我们的领导又是谁呢?请恕本人知之甚少,只因当时出差在外。忒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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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我是看了,可等到恢复意见的时候,已经过期了。不知筹备委员会有没有在继续工作
spirit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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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人家也不是临时业主委员会,是筹备委员会,只是起个牵头作用。前
段时间管理处发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想必大家也看了。不知道是否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呢?
我估计管理处可能没有收到几份回复。
☆系统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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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一个临时的业主委员会吗?
可能是那么委员很忙,所以没有在网上出现吧!(但愿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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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Owner Committee)
  业主委员会是经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中长期存在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机构,是、、,实行业主集体事务民主制度,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组成,是的和执行机构,统一领导自治权限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但必须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订立权。因此,业主委员会隶属于,必须服从于,处于从属于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1)业主委员会应由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其行为应向负责。因此,业主委员会也应由业主大会来选举产生,反映绝大多数的意愿。
  (2)业主委员会活动范围应该是进行的,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使对的自治管理权能有一个常设的机构来行使,使得各的意见能够得到统一,并贯彻于具体物业管理事项中。业主委员会不能进行除签订以外的经营活动,它不是一个以经营为目的的实体。同时,业主委员会也不应从事与无关的非经营性活动。
  (3)业主委员会应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执行机构,应该向业主大会负责,即应向全体业主负责。业主委员会应代表和维护的是全体业主的权益,不能只顾及大业主的利益,被大业主所把持和控制。同样,业主委员会也不应被为数众多的小业主所操纵,联合抵制、排挤大业主。而且,业主委员会维护的应是业主的合法权益,其所有的行为、决策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业主委员会而言,其代表的虽是业主的权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完全有高于业主意志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4)业主委员会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和专门的是物业区域中业主自治管理制度化的典型表现。业主委员会并不是业主白行组建的闲散组织,它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是一个固定的、有具体法定职责的法律上的组织。
  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的目标是保障业主共有财产权利,维护和实现社区业主公共利益,治理与业主密切相关的社区公共事务。从利益视角看,主要是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和增值,维护业主的共有财产权,以及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从公共事务治理角度看,主要处理三个方面的事务:业主委员会自身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包括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关系的处理;业主委员会与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形成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在方面的冲突与、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合作;业主委员会对政府表达利益诉求的行动。
  由于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并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这就决定了它的性质只能是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群众组织,它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业主委员会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①决议的执行者。业主大会是物业区域内最高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常设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在对物业区域内部重大事宜作出决议后,由业主委员会予以贯彻执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只有正确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权利,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认真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②制度的监督者。为紧跟社会文明进步、和谐发展的主流,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道德修养教育、文明举止培养等引入了物业管理范畴,需要制定一系列对物业区域内全体成员有着共同约束力的,如、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制度、管理与服务制度等。以培育全体成员和谐的和向心力,这对建立物业区域内社会道德修养氛围,净化社区文明风气,树立人们积极、健康的道德与行为准则,有效改善人际交往关系,促进人们文明举止,有着十分积极的促进与推动作用。而监督各种规范和制度的落实,是业主委员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③管理的协助者。对物业区域内实施有效的管理,是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企业的职责所在,但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了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物业企业共同落实,执行,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质量,促进物业区域内的文明秩序、和睦氛围的建立和巩固。
  ④矛盾的调解者。对物业区域内出现的各类矛盾与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物业冲突,业主委员会应从维护物业区域内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积极主动地、出以公心地出面予以和,以缓和物业区域内因矛盾与纠纷而形成的对立紧张状态,有效恢复物业区域内安全秩序的正常和稳定。
  1.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强,公正廉洁,具有。
  (5)具有一定的。
  (6)具备必要的。
  《业主大会规程》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通过,其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15名,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名。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应当注意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业主委员会应当选聘执行秘书1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一般为,也可以是专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备案。
  2.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基本情况。
  (2)组织实施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
  (3)提出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建议。
  (4)代表业主大会管理。
  (5)宣传、教育、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觉遵守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业主、和之间的关系。浴(6)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进行管理。
  (7)做好业主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工作。
  3.业主委员会会议公告
  《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业主委员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委员人数半数以上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4.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
  (1)除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外,以后每年召开的年度业主大会会议均由业主委员会筹备、召集和主持。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①组织修订、。
  ②审核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务费用标准及使用办法。
  ③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行政部门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④调节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自治组织,有着明显的区别。
  (1)从法律基础方面
  社区居委会是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以居民的居住权为基础的居民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依据和《业主大会规程》而建立的以业主对房产物业的为基础的业主自治组织。
  (2)从权利的行使方面
  社区居委会行使的权利,是政治管理权,属于政治权利,是社区中每一个居民都享有的权利。社区居民在居民委员会中享有的权利,根据政治上的公民人人平等原则行使。业主委员会,是一种所有权人组织,是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行使的权利,是上的,只有业主才享有这样的权利。居民并不都是业主,比如,承租人是居民,但不是业主,不能行使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另外,业主委员会中的业主行使权利,根据他们在建筑物整体的财产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不是人人平等。
  (3)从人事权方面
  虽然社区居委会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但在实践中,社区居委会一直是由基层政府及其办事处指定居委会干部人选,有的虽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但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业主委员会成员则完全由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选出,选举结果基本上能够反映大多数代表的意愿,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有相当的群众基础。
  (4)从经费来源方面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和居委会成员的全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拨给。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不由政府提供,而是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的地方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可以由业主支付,也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其他收益或者物业维修基金的中列支。因此,无论是设立的基础和行使的权利,还是人事权的归属和经费来源,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两个组织都有明显的区别。
  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
  ①从组织性质方面,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两者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具有代表和维护居民(业主)权益的性质。
  ②从管理范围方面,两者管理和服务的地域范围相重叠,即管理范围为整个。
  ③从服务对象方面,两者服务的对象具有交叉性,社区居委会服务的对象为全体居民,包含居民中的具有业主身份的居民。
  ④从方面,两者都有改善小区环境,维护小区卫生和治安秩序,提高居民(业主)生活质量的职责。⑤从工作目标方面,两者都以创建文明和谐社区为共同目标。
  正确处理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两者的关系,关键是要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两者是团结协作的关系
  由于两者在组织性质、管理范围、服务对象、和工作目标上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需要相互配合,因此,两者要建立一种团结协作的关系。
  (2)两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根据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因此,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帮助。一些地方尝试将业主委员会纳入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体系。这样,社区居委会一方面成为业主委员会和之间的协调者,另一方面成为业主利益的保障者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样社区居委会不仅拉近了自身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距离,使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成为社区居委会自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而且拉近了自身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距离,从而与形成合作互助的关系。从保障和监督关系的角度,居委会拉近了自身与居民利益、社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自身在社区管理中更具代表性和公益性,为提高居委会在居民心目中的地位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这种做法,目前并无法律依据。在处理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上,要注意避免以社区居委会取代业主委员会,或者重视业主委员会而轻视居委会的两种极端。也就是说,在尊重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协调作用。这种监督协调作用应贯穿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日常工作、注销等各个环节,具体内容如下:①在业主委员会的筹建过程中,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应当有居委会的成员参加;②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③业主大会在决定有关小区的重大事项时(如选聘物业公司、筹集物业公共维修基金等),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吸收居委会的成员参加;⑤居委会有权监督业委会的日常工作;⑥定期召开由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通过以上措施,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协调、监督作用,以提高业主委员会的自治管理能力。
  (1)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关系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洽谈物业服务合同事宜,并作为委托方在上签字盖章。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服务委托,并作为受托方在上签字盖章。双方是的两个主体,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聘用与被聘的关系。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上,两者都有互相选择的自由。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有决定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某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不受聘的权利。
  (2)经济上的有偿服务关系
  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是为了业主和使用人能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同时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和使用人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而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就不可能继续享受这种服务;反过来,如果业主和使用人交纳了物业服务费,但未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和使用人也不愿意再支付此项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未收到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就不可能继续提供这种服务。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是经营性服务企业,是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反过来,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物业服务费,但未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可能继续收取此类费用,而且会陷入面临被的危机。
  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在经济上是一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有偿服务关系。
  (3)工作上的监督合作关系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两个主体,其身份不同,立场不一。业主委员会作为,要从维护业主的利益出发,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作为,要从企业经营效益出发,努力做好物业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履行中要自觉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所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监督和受监督的关系。
  两者在搞好物业管理、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这个目标上是一致的,为实现此目标,两者要互相支持、互相帮助。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这种权利和义务也是相互合作的要求,如物业管理企业有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的义务,同时也具有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的权利,也有督促业主和使用人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所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工作上也有一种合作关系。
郑晓奋.物业管理概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8.
胡洁主编.物业管理概论.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8
杨波.从冲突到秩序
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业主委员会.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12
郭强,张广利.中国社区建设报告
2007.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1
赵北利.物业冲突解析.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9
郭宗逵.物业管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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