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手机丢在窗口被拿走 拿走遗忘物算不算盗窃窃

普法运动:手机等财物丢在教室算遗失物被拾得还是盗窃?
普法运动:手机等财物丢在教室算遗失物被拾得还是盗窃?
&&。。。。。。。。。。。。。。。。。。。。。。。。。。。。。。。。。。我忘记了。。。。
& &:Q:Q:Q:Q
& &等下班回去查查民法通则再上来说,要不求同行补充~
一个卧底的上海十年
拿了银行的,就是盗窃,其他,就是遗失
此时物品的占有转移至场所管理人,取走行为构成盗窃
属于遗失物的拾得,但是拾得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属于遗失物的拾得,但是拾得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手机落在餐馆,教学楼这种有直接管理人的地方,会暂时转移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
手机落在餐馆,教学楼等有直接管理人的地方,会暂时转移占有给管理人。窃取他人占有的财务属于盗窃。而拾得遗失物必须是拾得脱离占有的有主物,比如你的手机落在大街上,别人拿了就是拾得遗失物。这基本是张明楷的观点吧,我校赵秉志大神的本科教材里似乎没有专门论述,研究生教材应该有,但我推测和张大神分歧不大。所以我的回答是:你说的情况属于盗窃。我这个是从刑法角度看到的。 但是那个同学拿耳机的之所以我们不能苛责他,是因为他误解耳机可能是抛弃物,所以没有主观犯意,所以只能认为是误会拿了别人的东西而不能构成盗窃。当然那个耳机要是特别值钱而该同学拒不退还的可能构成侵占。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
ps:当然那个耳机不可能达到数额较大,所以绝对不存在侵占的问题……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
ps:我民法一般,但是按照民法观点这个是遗失物,关于这部分民法和刑法确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是我们既然讨论到这个问题,讨论到盗窃,那肯定就要界定其是否属于盗窃,是否产生刑事责任。只有界定了不属于盗窃不产生刑事责任,才能认定属于遗失物。如果纯粹只看民法,遗失物和盗窃都是侵犯物权,对方产生物上请求权,无所区别就没有讨论的意义。所有我认为你的问题首先应该用刑法理论界定,所以根据刑法理论我的答案是盗窃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悲剧男卖掉捡到的iPhone竟被判盗窃罪_网易手机
悲剧男卖掉捡到的iPhone竟被判盗窃罪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对于最终定为盗窃罪的原因,法官分析认为:王超明知是他人财物,却没有告知司机,偷偷据为己有;怕失主追查,还在第二天就将手机卖掉,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意图。所以,王超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
打车时捡到一个苹果手机,在嘉善打工的重庆小伙王超还自以为是运气好;但他没想到自己会被判刑,罪名还是盗窃。这等于说,法院认定王超是个贼。捡到东西不还确实该受谴责,但这就刑事犯罪了,王超觉得太冤。觉得他冤的还不止王超本人,有律师认为,王超的行为不构成盗窃;也有律师认为,王超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更有律师认为,用刑罚代替道德评价,法律管的范围过宽了。出租车上捡到苹果手机20岁的王超,来自重庆秀山县。今年3月15日晚上,他和朋友在嘉善一家酒吧门口,打了一辆出租车。刚上车,王超就后排坐位上,有个白色苹果iPhone 4手机。他一声不吭,偷偷把iPhone 4手机塞进了自己的口袋。直到回到住处,王超才跟别人炫耀说,自己“运气好”捡到个好手机。有人告诉王超,智能手机都有防盗定位系统,失主很容易找上门来。这让王超也有些担心,他想尽快把手机处理掉。于是,在捡到手机的第二天,他便以900元的价格把手机卖了。王超以为,这样肯定没事了。失主报警小伙被抓再说失主姚先生。当天晚上,姚先生和朋友打了辆出租车,去嘉善魏塘街道的一个酒吧玩。到了酒吧门口,在付了12元钱的打车费后,一群人急匆匆地下了车。刚要进酒吧,姚先生一摸口袋,不好,手机不见了。“我确定,上车的时候我把手机放在衣服口袋里,下车后手机没了,肯定是落在出租车上了!”姚先生说,在发现手机不见后,他马上让朋友帮打他电话,但此时手机已关机。由于是晚上,姚先生没记车牌号,没要小票,甚至连哪家出租车公司的车都没注意。无奈之下,无法自己继续追查的姚先生报了警。半个月之后,警方终于查到,手机被王超“捡”走了。王超被抓获后,于4月1日被警方取保候审。法院:以盗窃罪判拘役四个月8月9日,嘉兴嘉善县法院审理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王超盗窃案。检察官认为,姚先生明确知道手机被遗忘在出租车上。而遗落在出租车上的手机,不像遗落在大街上的财物,它还是在人的“控制占有”范围内的。只不过,对手机进行“控制占有”的人,已经不是失主姚先生,而是出租车司机了。所以,王超将手机占为己有,就是从出租车司机处偷走了手机,该行为已构成盗窃。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官的意见,当庭以盗窃罪判处王超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于手机没有追回,王超赔偿失主1000元之外,法院又责令王超退赃2040元(手机价值3040元)。对于最终定为盗窃罪的原因,法官分析认为:王超明知是他人财物,却没有告知司机,偷偷据为己有;怕失主追查,还在第二天就将手机卖掉,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意图。所以,王超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法官解释:“丢的东西”有两个不同概念法官解释说,我们一般所说的“丢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指“遗忘物”,虽然东西丢了,但失主知道其所在,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在法律上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按民事法律来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法官表示,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法律也有相应规定。《物权法》第109条就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权利人或者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侵占罪处理。王超: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王超没请律师,法庭上,他对检察官指控的犯罪和罪名都没有异议。法院采用的是简易程序审理,从审理到宣判,只不过15分钟。面对判决,王超表示十分后悔。他说,没想捡别人遗忘的财物还会受到法律处罚。至于一开始为何没将手机归还失主,他说当初没去想这个问题。卖掉手机,是因为听了朋友的建议,以为这样失主就找不到他,但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争议观点一:要定罪,除非失主当面要求归还遭拒“我倾向于王超是无罪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季慧娈律师认为,要定罪除非失主找到王超,当面要求还而拒绝归还。但即使王超拒绝归还手机,定盗窃也比较牵强,因为盗窃除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外,还得符合“秘密窃取”这一条,两者缺一不可。季律师认为,要认定秘密窃取,还得看怎么定义出租车,如果定义为公共空间,应该不能定性为盗窃,如果将出租车定性为私密空间,则可以。观点二:应该定为侵占行为,而不是侵占犯罪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建祥认为,关键要看当时司机有没有发现这部手机。如果失主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都不知道是那一辆车,而司机也没有发现有手机被遗忘在车上,只是后面乘客进去看到而拿走据为己有,应该定为侵占更合适。当然,如果司机已经发现了手机,司机把手机放在那里而被秘密窃取的,则是明显盗窃了。同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高振华律师也认为,王超捡走手机,如果出租车司机不知道前面的乘客有遗失手机,王超的行为属于侵占;反之,如果司机知道,则王超的行为涉嫌盗窃。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过学超律师分析认为,王超只有侵占行为,但不构成侵占犯罪,因为王超侵占手机的价值只有3040元,达不到立案标准。“大有法律强行凌驾道德上之嫌。”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詹莹莹用这一句话,来评价王超打的捡手机还被判刑这件事。观点三:以平和手段窃取,也构成盗窃但也有律师支持法院的判决。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蒋晓峰认为,法院定盗窃罪没有错。因为出租车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不同于公共场所,虽然这里的物品脱离原物主占有了,但对于一个封闭空间里面的东西,如遗漏在宾馆里面的,实际占有人会转移给这宾馆的所有人,这里是出租车,会转移给司机,这里实际是司机占有了,所以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别人占有的财物,而且以平和手段窃取也构成盗窃。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我在网吧,遗失了手机,后来报警,网吧监控逮到是谁拿走了我的手机,警察却不管了
号,凌晨2点多我在网吧上网,然后3点钟左右,我就去了网吧的沙发上睡着了,早上5点半醒来时,就又去找台机子上网了,后来距离起来2分钟的时候,我发现自己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于是,我立刻返回沙发上去寻找没找到,我又让我朋友打我手机的电话,发现电话已经关机了,这是,我意识到了,我的手机可能丢了。于是,我立刻去网管那里调来了监控录像,发现,就在我5点半睡醒起来离开沙发的10秒钟后,沙发后排的一个网名立刻来到我的沙发,把我的手机拿走了,然后就离开了网吧。看完监控,我立刻报警了,可是,警察来了以后拿走了监控录像,和该网名的上网登记信息,就没事了,当我今天去派出所问警察,我的手机该怎么办?警察,居然把那个网名的家庭住址和户口所在地给我,让我自己去找他要回手机,他要是不给,就让我自己去起诉,就算完事了。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想问一下,警察为什么没有义务,帮我去他家要手机?我个人感觉这人已经构成偷窃了,因为,网吧的监控录像显示,该网名一直盯着我沙发上的手机,我一离开沙发他就来把我的手机拿走,然后就走了。要是真的要诉讼的话,我应该怎么做?是不是要向电视上的一样,请律师,打官司?上法庭呢?我是个大一的学生,对这方面不太熟悉。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6***帮助网友:48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 1、警察应当要管;2、如果手机的价值不够刑事立案标准,则这属于治安案件,也是警察的受理范围,警察要管;3、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4:26
无锡推荐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办公室丢失 算盗窃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