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退休新规定2017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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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待遇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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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国家保险政策、《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和《关于落实市属改制企业置换身份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待遇的通知》(常劳社发〔2006〕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老工伤人员是指社会统筹实施以前区属国有企业中已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因工染上血吸虫病的人员且伤残等级为1-6级(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包括目前正在改革改制或已经列入改革改制计划的国有企业的工伤人员及已经完成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办理退休、退养的工伤人员,可依法享受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待遇。但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的人员,不包括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人员。
  第三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的发放和管理。区工伤保险处是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管理的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和住院医疗的审批及费用支付、管理。
  第四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审批程序。
  (一)资格认定。老工伤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工伤证》(或认定工伤、治疗工伤的相关资料)工伤补偿资料,有伤残等级的还应携带常德市委员会鉴定结论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取得相应复诊证明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资格,发放《就医证》。
  (二)诊疗审批。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门诊治疗的,本人持《就医证》,到区工伤保险处领取《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门诊病历本》,到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门诊挂号就诊。需住院治疗的,本人持《就医证》,到区工伤保险处领取《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审批表》,到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五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门诊和住院治疗,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未出台具体政策前,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三个目录&执行,需使用该目录外药品和需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老工伤人员特检特治审批表》,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经审批的发生在&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或患者自负。
  第六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门诊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区工伤保险处确定相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门诊治疗和购药定点机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门诊治疗的,原则上在定点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诊、治疗和购药。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实行处方限次限额制度。限次:每月不超过1次;限额:每次限额中医100元或西医150元以内。医药费用由患者个人先行垫付,然后于每周四持《就医证》、《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门诊病历本》、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字的有效医疗发票、双联划价的副处方到区工伤保险处按规定审核,据实限额报销。
  第七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程序:老工伤复发和职业病复发的住院医疗费由本人全额垫付,扣除自费药品费用、自费诊疗项目费用、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后,余额部分凭患者或亲属签字的逐日住院费用清单,原始病历等相关资料,经区工伤保险处审核后,据实按年度限额报销。年度限额:伤残等级鉴定为1-6级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费一年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住院治疗的老工伤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二)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在区工伤保险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的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特殊检查、治疗,但须于急诊住院的3日内(节假日顺延)凭医院急诊证明和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区工伤保险处补办住院及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三)老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无论转往市内或市外医院,应到就诊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办公室填写《老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请表》,经治医师应详细注明转诊原因及拟转诊医院,经医院工伤保险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区工伤保险处审批后方可转院治疗。其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和医院开具的有效发票、患者或亲属签字的逐日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就医证》到区工伤保险处按规定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其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负。
  (四)老工伤人员长期居住在本辖区范围及常德市城区以外的异地安置人员,因旧伤复发需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先用电话报经区工伤保险处审批后,可在其长期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其费用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因伤情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到工伤保险处提出申请,填写《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经医院工伤保险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区工伤保险处审批后,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标准进行配置。区工伤保险处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开具的有效发票、逐日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直接拨付给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其费用由相关责任医院、配置机构或患者自负。
  老工伤人员在企业改制置换身份时,已签订辅助器具配置协议并领取了一次性辅助器具补偿费用的,不再享受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第九条因工染上血吸虫病人员需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到区工伤保险处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并在区工伤保险处血吸虫病协议医疗机构就诊。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定额制度,区工伤保险处按照相关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血吸虫病人一般性杀虫护肝每两年治疗一次,比照城镇职工基本的标准执行。晚期血吸虫病人根据病情确定治疗时间。晚期血吸虫病人因病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有关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医疗费用,分伤情按人均住院总费用定额控制管理,对部分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具体定额控制标准和结算管理办法由区工伤保险处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商定,并签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并保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所需经费实行定额管理,纳入财政预算,拨付给区工伤保险处,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从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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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评了10级 现在准备离职 刚好到了退休年龄,没有申请退休手续。请
工伤后评了10级 现在准备离职 刚好到了退休年龄,没有申请退休手续。请问离职后除了拿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外还能拿退休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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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拿到赔偿再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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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3:47:0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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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全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做出一审判决,退休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时受伤属工伤。  陈老师是上海商业会计学校聘用的退休教师,一日在校园走道上被人撞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学校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申报工伤。2006年8月,陈老师直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学校与陈老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劳动局于2006年9月中止了工伤认定审查。期间,陈老师分别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均被告知“不予受理”。2006年12月,区劳动局恢复工伤认定审理,经调查核实,于2007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商业会计学校认为区劳动局认定其与陈老师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参照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合法性表示异议,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学校不仅提出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的要示,还要求市政府审查并撤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两份规范性文件。  2007年4月,市政府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另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从这一点来看,陈老师申请工伤认定不是非得提供劳动合同不可。据此,区政府维持区劳动局作出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商业会计学校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黄浦区法院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后认为,《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作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未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在本案中的适用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认为区劳动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被诉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你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参照上海市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其次,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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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重,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由于用工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就直接影响了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因此,应该借鉴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直接视为特殊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直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对按国发[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老工伤职工应尽快调整.
&&建议细览
编号:建议11489号
建议主题:对按国发[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老工伤职工应尽快调整.
建议类别:时政类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 08:19:28
内容:对按国发[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老工伤职工应尽快调整.在工伤保险配套改革初期,各地均有将1-4级老工伤职工按国发[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此种情况如果发生在1996年劳动部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勉可视为正常办理;如果在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再按国发[号文件为老工伤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正常情况下各地应通过省向部请示,未经请示以“特殊时期政策没对接”为由,并且长期不给就高调整,则有“恶意办理”之嫌,此种情况多发生在没有执行1996年劳动部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省份。笔者经查各地相关文件,以威海市[2006]5号文件的规定最为规范.简洁.明了,让人一目了然,现转该文件如下:关于不同时期1-4级工伤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6〕5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为妥善解决不同时期1-4级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国发〔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现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日前因工负伤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可列入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能列入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如用人单位不存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日至日期间(一)已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就高原则重新计算工伤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按退休人员享受取暖费标准支付取暖费。(二)未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但事故发生时工伤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按退休人员享受取暖费标准支付取暖费。(三)未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且事故发生时工伤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计发工伤保险待遇,且按退休人员享受取暖费标准支付取暖费。三、日至日期间(一)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计算核发工伤保险待遇,且按退休人员享受取暖费标准支付取暖费。(二)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且按退休人员享受取暖费标准支付取暖费。四、日以后(一)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其取暖费等非工伤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等待遇。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各市区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建议没有执行1996年劳动部266号文件省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考.比照上文,结合本地情况及时出台相关调整政策,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本建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建议:本建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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