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是怎么评定的,扣分怎么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当前位置:
税务总局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92号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 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深圳新闻网
[ 字号:大 中 小 ]
    关于2015年纳税信息等级评价的背景有哪些疑问?对于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关于网上办税服务厅个人信息提示模块-查询纳税信用等级-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情况表还有很多疑问?不知怎么填怎么补充信息?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申辩操作不熟悉?对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存在诸多疑问?没关系,现在请专业人士为您详细解答!点击详请查询答案!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申辩操作
1、【问】:是否所有参与评级的纳税人均会出现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申辩操作界面?而初评为90分及以上的则无扣分项目,无须进行申辩?
【答】: 参评纳税人都可查看初评结果,无扣分、无调整的无须申辩,没有申辩栏,有提交按钮,期内提交或逾期未提交视同同意国税初评等级;有扣分或调整的有申辩提交按钮,可以提交申辩。
2、【问】:纳税信用评价分值为90分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纳税人,具体扣分项目指标没有相应项目,无法直接点击申辩,纳税人如要申辩,应如何办理?
【答】:均为在之前的“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确认”环节,主管税务机关调整所致,系统初评无扣分,为A级,调整后为B级。3月10开始在扣分明细增加一栏,显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情况。纳税人如确需申辩,可在申辩网页提交。
3、【问】: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纳税人对起评分有疑义但在网站上无法对起评分进行申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起评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前曾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执行,本环节不提供对起评分的申辩,只提供纳税人对评价结果的申辩。
4、【问】:纳税人若只是勾选了需要申辩的指标,但是没有录入申辩意见,点击提交,实际是没有申辩成功的,初评等级仍然是税务机关初评的等级结果。纳税人若误操作并提交成功后,只有“返回”按钮,无法再次申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已提示申辩须填申辩意见,未免纳税人误操作,3月10日开始增加监控“勾选了申辩就一定要填写申辩意见,否则不能提交”。之前无申辩意见的会返回给纳税人,纳税人如确需申辩可再次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处理。逾期没提交的视同同意国税初评等级。
编辑: 莫凤英
               4        
越战“战火中的女孩”赴美整形
百变女神教科书
最会劈叉的女学生
厦大校花获赞
音乐奖红毯女星
林志玲蛇腰美翻天&&&新闻热线:021-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级别按月调整
&nbsp&nbsp&nbsp&nbsp经济日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 崔文苑)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消息表示,已于近日印发公告,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内容,并对信用级别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好地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nbsp&nbsp&nbsp&nbsp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nbsp&nbsp&nbsp&nbsp公告要求,当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即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要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级别按月调整
日 06:42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nbsp&nbsp&nbsp&nbsp经济日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 崔文苑)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消息表示,已于近日印发公告,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内容,并对信用级别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好地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nbsp&nbsp&nbsp&nbsp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nbsp&nbsp&nbsp&nbsp公告要求,当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即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要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交质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第五条 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第九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项目业主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项目业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申诉。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初评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后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委托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同时将书面文件报部。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在汇总各省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任一年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仅在1个省从业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九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和全国范围内当年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35项行为的,在任一年内每发生一次,其在全国当年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和&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不良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不少于6年。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如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申诉。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不定期组织对全国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失信行为代码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出借监理企业资质的
直接定为D级
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
直接定为D级
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在全国信用评价总分中扣5分/次
严重不良行为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直接定为D级
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直接定为D级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直接定为D级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监理
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监理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督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5分∕类&次
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未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质量检验(评定)的
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
工程量计量不真实的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监理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企业所属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10分∕人次
监理人员使用假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
每少1人,扣5分/人次
未经业主许可调换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的
监理工地试验室未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审核或实际工作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中从业的
监理企业应申请评价而拒绝申请评价的
直接定为D级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直接定为D级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存在企业业绩弄虚作假的
发现一次,在全国信用等级降一级
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资质复查、定期检验等过程中,存在监理工程师业绩等虚假的
在全国信用评价总分中扣2分/人次
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在全国信用评价总分中扣3分/次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被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1.JJX101006、JJX101007、JJX101010、JJX101011、JJX101013,应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或结案报告》,对监理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通部水运质监字〔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等文件。质量问题还包括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
  JJX101012,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级情况见《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厅质监字〔2008〕48号)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重大隐患)指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门挂牌督办范围的重大隐患。
  2.JJX101015,&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是指监理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环保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或者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扣5分/次。
  3.JJX101017,&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监理企业抽检数据不真实或出现严重偏差的;
  (2)巡视、旁站、监理日志等记录不真实,与实际施工情况或监理事项不符;
  (3)质量安全问题处理复查记录存在编造或不属实;
  (4)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资料虚假;
  (5)其他监理文件和资料存在编造或不属实的;
  (6)监理资料中存在违规代签现象的。
  以上各类情况发现一次扣5分/类,多类同时发现的累加扣分。
  4.JJX101018,&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指工程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环保问题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监理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验收和书面确认。未按上述程序实施的,扣3分/项&次,&项&指的是按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分项。
  5.JJX101020,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扣2分/项&次,&项&指的是按照监理日志、巡视和旁站分项。
  6.JJX101026,&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指监理企业派驻现场关键人的岗位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如主要业绩、职称、专业、资格要求等。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派驻关键人条件有降低的,即使有履行变更手续经业主同意的情形,或关键人到岗时间不足合同约定时间的2/3,扣5分/人次,;
  (2)关键人条件无降低,但每一个关键人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达到两次(含)以上的,从第二次变更起,施工监理期每变更一次扣2分/人次(只变更一次不扣分);
  (3)关键人条件有降低,且每一个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超过两次(含)以上,应按照上述第(2)和(3)条累加扣分。
  7.JJX101028,&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指监理工程师在中标企业从业登记人数少于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的50%时,每少1人扣5分/次,不够1人按1人扣分计算;登记在中标企业监理工程师人数大于等于总人数50%时不扣分。
  8.JJX101032,&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中从业的&:指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中兼职的,扣2分/人次,但其中有暂停施工的项目除外。
  9.JJX101037,&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监理企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业绩、主要从业人员信息、人员业绩等,经查实,存在虚假的,在全国信用评价总分上扣3分/次。
  10.JJX101038和JJX101039,被省级或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省级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当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涉及到标准中其他具体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11.关于监理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信行为扣分的&次&,作如下解释: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监理企业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时,可进行下一次扣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失信行为代码
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
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6~12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
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的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中负有责任的
在质量问题中负有责任的
被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出借资格证书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
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
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1.JJX102004、JJX102010至JJX102013的相关说明参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注1。
  2.JJX102008,&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的&:包括编造、伪造试验资料或监理资料,以及在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中提供虚假资料,扣12分∕次。
  3. JJX102009、JJX102014,&被省级或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省级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其他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4.JJX102015,&出借资格证书的&:是指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无劳动关系,仅将其资格证书信息登记在该企业,并提供证书供企业投标、办理资质许可相关事宜的行为,应扣6分/次。
  5.JJX102017,&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是指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在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网站&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系统&中进行了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6.关于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信行为扣分的&次&,作如下解释: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监理工程师存在失信行为,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时,可进行下一次扣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
  (一)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S=(Fi*Hi)/ Hi
  式中:
  S&企业在某省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某省内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某省内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某省内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二)监理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G=(Sj*Ij)/ Ij
  式中:
  G&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
  Sj&企业在某省的信用综合评分;
  Ij&企业在某省的合同总额;
  m&企业从业的省份总数。
  (三)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计算公式。
  X=Ni/k
  式中:
  X&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分;
  Ni&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按公式(四)计算;
  k&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从业年份数量。
  (四)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N=(Fi*Hi)/ Hi
  式中:
  Fi&企业在工程项目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工程项目上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合同段总数。
建造师中标情况:
龙川县供电局电力工程安装公司:建造师&&&&&
广东明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师&&&&&
广东明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师&&&&&
河源输变电工程公司:建造师&&&&&
广东省连平县电力工程公司:建造师&&&&&
相关阅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税务局信用等级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