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运输大部门制运政部门唯一指定申领平台,申请了都一个月还不得,也没有什么方式能查到是否办理成功,太垃圾了!

  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封揭发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罗俊鑫官衔真不少惊人:(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898,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电话:。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企业注册号:347负责人:罗俊鑫)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也是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办公楼。(备注: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麦思伟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广西社宝房产开发公司(主管单位劳动厅,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江夏,住所地:南宁市民乐1号,企业已注销)。 他们在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秀厢路的宝海公寓商品房销售中打着国家公务员身份在行骗,现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幼儿园,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去向不明。另外:由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隐瞒真相不让人知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又是国家公务员身份,但他又多次偷偷以国家公务员身份伪造证据“暗箱操作”骗得人民法院判决书,损害司法权威。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主管单位劳动厅还存在吗?至今还没有年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4、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及其他规定,清算主体归纳如下: 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 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 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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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 给你一句话 : 细想想,一个人,最可怕的是无知,最可笑的是狂妄,最可悲的是贪婪,最可敬的是勤奋。笔者认为,一个人就是毁在“狂妄”和“贪婪”上,栽在“狂妄”和“贪婪”上,倒在“狂妄”和“贪婪”上。“狂妄”让他不敬畏人民、不敬畏权力、不敬畏法律,视法律为儿戏,乃至知法犯法,为所欲为,最终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失去人生的自由;“贪婪”让他利令智昏,将党纪国法置于脑后,忘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忘记了犯罪将是他前途的致命克星,没有了一点良心理性、操守人格,贪婪的胃口越来越大,罪恶的黑手越伸越长,最终开启的只能是“地狱”之门。如此说来,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人必生欲然后贪婪,清心寡欲、严于律己,才是为人之本、为官之要。
  党政领导不得政企两头占好处   07:11:43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意见》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  申请人陈文军与被申请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860号判决”) 审判长:黄慧和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930号判决”),审判长邓杰。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存在枉法裁判“暴露出法官司法良知丧失、职业道德沦丧,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底线” 。有损法律权威,破坏司法公正,故申请人陈文军要提出再审及抗诉申请。十几年反复诉讼,同案不同判,不公正的审判败坏了源头,法院公正效率何在,法院公信力何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曲解事实,玩弄法律,对人民还有感情吗?还是人民法院吗?审判长黄慧、审判长邓杰你们还是人民法官!   中国法制在线经济新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罗俊鑫官衔真不少惊人时间:
15:21 作者:admin 来源: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电话:(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也是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办公楼。(备注: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麦思伟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他们在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秀厢路的宝海公寓商品销售中打着国家公务员身份在行骗,现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幼儿园,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去向不明。另外:由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隐瞒真相不让人知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又是国家公务员身份,但他又多次偷偷以国家公务员身份伪造证据“暗箱操作”骗得人民法院判决书,损害司法权威。广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信息提交成功,查询密码是oUyp033246NqH544请记住查询密码,供日后查询。 中国法制在线经济新闻:广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罗俊鑫违纪、违法的举报料材时间:
10:59 作者:admin 举报人陈文军、性别:男、年龄 51岁、民族:汉、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职务、联系电话:住、址:五一中路22号9-1栋2单元603号房、邮编:530031。被举报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电话:(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罗俊鑫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原法定代表人:麦思伟现任麦思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的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也就是现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员,在外经商办企业己经检举、控告到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根据《条例》第31条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的第13款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如果违反了包括这些规定在内的本《条例》第31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惩戒: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私利;(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举报人陈文军再次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调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港台澳与境内合资公司,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备注: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股东发起人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备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至今还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也就是说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身份是伪造的)。广西社宝房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江夏)企业已注销、香港浩辉置业有限公司(也不存在)、澳门耀民公司不知是否还存在。同时举报人陈文军又到宝海公寓再次调查得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宝海幼儿园,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去向不明。事实可以看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早以解散,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还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也就是说罗俊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身份是非法的。另外还有,公务员属于履行国家职权和社会职能的特殊群体,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公务员群体为谋私利而造成权力滥用,甚至导致权力腐败的举措。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并有多重身份,经常冒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身份,在外经商贪污腐败,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备注: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形像,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进一步调查发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长期霸占宝海公寓物业用楼为己有,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身份出租给他人开办宝海幼儿园(幼儿园未经工商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此致!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 举报人: 陈文军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责任编辑:admin)举报密码: mFR78x6ZHwsQHeM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强国社区&法治论坛:
05:50:5 申请人陈文军与被申请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860号判决”)和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930号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存在枉法裁判“暴露出法官司法良知丧失、职业道德沦丧,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底线” 。有损法律权威,破坏司法公正,故申请人陈文军要提出再审及抗诉申请。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文军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 第四届中新领导力论坛举办  赵乐际出席并致辞  日04:35
来源:人民日报 新华社新加坡11月26日电
(记者胡隽欣、陈济朋)第四届中国—新加坡领导力论坛26日在新加坡举办,本次论坛以“干部队伍德的建设”为主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赵乐际,新加坡副总理张志贤出席论坛开幕式并分别致辞。  赵乐际指出,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得到中华儿女衷心拥护,也引起国际社会积极反响。实现中国梦,既要有强大的真理力量,还要有强大的人格力量。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地重视干部队伍德的建设,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立德树人就是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德是立身之本、从政之基。要重视育德,通过专题教育、现场教学、选派干部到艰苦地区磨练等方式,推动干部道德修养和作风养成。要善于察德,注重在近距离接触、关键时刻、乡语口碑中,考准考实干部的德。要严格律德,把“认真”作为重要原则,把监督作为关键之举,把法制作为治本之策。要把惩戒作为有效手段,严肃查处守不住纪律、德行不好的干部,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在新加坡期间,赵乐际会见了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强调要落实好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深化人才培训等领域合作,推动两国关系更加稳定健康发展。李显龙表示,新方坚定奉行对华友好政策,愿进一步扩大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听见了吗? 赵乐际出席第四届中新领导力论坛举办时并致辞:要把惩戒作为有效手段,严肃查处守不住纪律、德行不好的干部,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 原标题:司法公开,革新法律价值观  网上围观“李案”:司法公开,革新法律价值观  贺小荣  日04:43
来源:人民日报
原标题:司法公开,革新法律价值观(新论·学者说改革)  司法公开的力度越大,诉讼的数量越会减少,社会越和谐有序,全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也会不断提高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判断权,因其高度的专业化和程式化,往往很难脱下神秘的外衣。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信息传播的大众化,法庭由现实世界的“剧场”走向了虚拟世界的“广场”,民众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关注一再升温,司法神秘化的空间急剧缩小。比如,近来的“薄案”微博直播,“李案”网上围观,都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司法公开的内涵。  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无疑会对一线法官带来某种压力和不适,质疑声也随之而起:捍卫司法权威,是通过重新披上司法神秘化的外衣,还是通过全方位的司法公开?这不仅是一种司法方法论的选择,更是一种法律价值观的革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在信息时代,司法公开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尤为重大。这是因为,传统的司法公开局限于庭审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传播的时空范围均可控。而信息时代对司法资讯的叠加传播、迅速复制和成倍放大,对司法活动的规范、严谨和自律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同时也使当事人的私权利益被屡屡置于网络舆论的裹挟之下。在多重价值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大数据时代,我们既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来捍卫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空间,也要正确认识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带来的巨大价值。  对法官而言,司法公开是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在规定范围内,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理由公之于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同时,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因此,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既是压力和挑战,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的重要契机。  对社会而言,司法公开可以更好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比如,对一些制假售假和严重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案件,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和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曝光,使其在二次进入市场时付出比守信人更大的代价,以儆效尤。司法公开也可以帮助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行为预期。通过公布裁判文书、提供便捷高效的检索和查阅系统,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导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来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开的力度越大,诉讼的数量越会减少,社会越和谐有序,全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也会不断提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公开,恰可以从制度和程序上抵御外来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排除外来干预是依法独立审判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坚持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确保“干预必留痕、过问必留印、干扰必有责”,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才能够树立,人民群众才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 人民日报 》( 日 05 版)
  @ 中纪委副书记:少数主要领导干部凌驾组织之上  日 08:34:33来源: 人民日报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赵洪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这突出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和具体要求,对于我们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着力规范权力行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意义重大。
  @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凌驾组织之上,机关企业两头占便宜!
  @ 湖北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日 18:01:54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 记者从中央纪委获悉,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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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麦思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萍,住衡律师事一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初明,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文军,男, 日生,汉族,无业,住南宁市一中路13号19栋2单元504号。  上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因与陈.文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艳萍、莫初明和被上诉人.陈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四海公司与陈文军签订一份《订房合同》,约定;陈文军交四海公司购房订金5000元,并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内付清首期房款等。合同签订后,陈文军当日交给四海公司购房定金5000元。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购房合同书》。次日,陈文军交给四海公司首期房款32518元。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陈文军向四海公司购买商品房“宝海公寓”第3栋5层3502号房一套,建筑面积86.66平方米,每平方米1438元,总计124618元,陈文军在日前付清全部房诉款30%其佘房款87000元由陈文军向建行申请十年住房按揭。四海公司须于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陈文军使用。但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四海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2、待陈文军与建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后,四边海公司即将该商品房交付陈文军等。合同签订后,日,陈文军与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桃源支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划款授权书,并于日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处进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还在指定的帐号上存了款。日,陈文.军搬入该房居住。日,四海公司将其在建行桃源支行中山分理处开户的基本结算户撤销,并从建行取走陈文军与建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购房的有关材料,至今未退给陈文军。  另查明,四海公司于1999年元月5日与建行南宁市桃源支行签订了楼宇按揭协议书。I998年I1月24日宝海公寓3#楼获得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日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海公司与队文军发生纠纷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陈文军支付房屋使用费15600元,5000元定金不予返还.。陈文军则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四海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利息1000元,因物业管理所受损失1000元的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有效合同。四海公司主张陈交军违约,但无确凿的证据。陈文军反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证据不足。另外其主张因物业管理受到损失,此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军继续履行双方于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三、驳回被告陈文军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834元,其他诉讼费167元,共计1001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9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共计240元,由被告负担。  四海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提前入住商品房后,一直未支付剩余房款,已违约;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违约,上诉人有权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等,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判,改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上诉人支付房屋使用费15600元,其所支付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陈.文军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关于陈文军是否存在违约问题,陈文军交付首期房款后,其余房款87000元由陈文军向建一行牢清十年住房按揭。之后陈文军也与建行桃源支行办理了按揭手续,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其已履行了办理按揭的义务。但此后,四海公司撤回其在建行的基本结算户并从建行取走陈文军与建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购房的有关材料,致使陈文军的贷款按揭末能实现。陈文军并未违反合同义务。对陈文军的未交剩余房款,过错在四海公司。故四海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4元,由上一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凤鸣  审判员:吴绕  代理审判员:梁世平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健
  @ 谁来为提拔任用“问题干部”担责  日07:3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谁来为提拔任用“问题干部”担责  海南省东方市一干部刚获任命即被调查,当地否认“带病提拔”  谁来为提拔任用“问题干部”担责
  受害人邱桂涵说,因为举报单位小金库经常遭到毒打,水利局长曾和平贪污腐败,纪委多次调查都是没有结果,因为曾和平的哥在纪委是领导,防洪堤书记吴有强说,你们告也没有用,曾和平有市领导撑腰,难道他哥在纪委就可以胡作非为吗‘没有资质开绿灯,明目张胆搞围标,千方百计不招标,公开招标有名堂。红花回水护岸工程,工程量2400万元,8个标 (未招标)为了防止污染柳江,防洪堤要求将弃土运走,并且每方土给了21元的弃土费用.而实际施工单位全部弃到江里就此一项24万方土、500多万元进了施工单位的腰包.  木材厂一标,在施工过程中,将投标报价亏本的项目全部进行了变更,防洪堤多支出100多万元。静兰堤应急工程辽宁水电工程局承建(实际是十一冶)有一项浆砌石项目(一万方)每方投标报价90元,如果做下去施工单位亏50万元。结果他们通过设计变更砖砌330元/方,盈利100万元。木材厂堤管理房2楼水管无水,原因是水电工程处施工时使用的水管是旧管和费管漏水所致。  福利院旁一块空地出租,合同注明1000平方米每年租金4000元,定价比同地段低十倍,更不可思议的是此块空地实际面积5000多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不足6分钱,等于白送给别人使用5年多。是有关人员失职?还是变相腐败?亲哥在水电工程处任会计,单位不招投标的工程100%由其承建。200万以下需要进行议标的工程同样100%被水电工程处承建。木材厂二标管理房的承建,水电工程处没有任何承建房屋的资质却仍承建,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而最离谱的是议标工程100%高价中标,完全是防洪堤有关人员与水电工程处狼狈为奸的结果。有人告诉我“参与投标的全是水电工程处的人”我这才明白,他们是明目张胆的围标,解开了我心中的一个疑问,07年柳州饭店一个小工程,请三家单位来议标。我没想到的是上午发的邀请函下午就开标,水电工程处中标。事后,有人告诉我,没有开标他们就进场施工了。我判断邀请函是全部发给水电工程处的。他们事先把标书做好,去其他二家公司盖好章,由水电工程处的人冒充投标单位去投标,说白了,就是虚假招投标。还有更大内幕、受害人邱桂涵。电话◇×01-30 15:07   转发原文(26) 评论原文
  @ 中纪委16小时内通报3名厅级以上官员被查  时政新闻中国经营报[微博] 21:37  【中纪委16小时内通报3名厅级以上官员被查】今天上午10时55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宣布,国家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昨天17时55分通报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19时12分通报江苏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蒋国星涉严重违纪被调查。
  @ 人民网强国社区&强国论坛  挡不住的陈文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凌驾组织和法律之上,机关企业两头占便宜!
  @ 无人可凌驾法律之上   04:25:03|来源:大公报|  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及陈伟业,被裁定去年七一游行后违反公安条例及非法集结,在东区裁判法院判刑,黄毓民判监六星期,缓刑十四个月;陈伟业则判监五星期,缓刑十二个月,两人同被罚款四千八百元。裁判官杜浩成宣判时指出,任何对社会议题有强烈意见的人,犯法亦要负上刑责,无人可凌驾法律之上,否则香港核心价值无从说起。  议员参与违法已受制裁  香港是个尊崇法治精神的社会,法治精神早已经根植于市民的普遍意识之中,像空气一样,虽然看不见,但却每时每刻在生活中发挥?作用,带领香港在经济方面稳定发展,领先于周边的国家和地区;在社会方面保持安定和谐,促进民生的发展;在民主政治方面,亦能循序渐进,一步一脚印地向前迈进。  然而,在今日香港过度政治化的社会环境中,少数政党、组织和个别人士,不断以冲击法律的方式搞社会运动,公然鼓动市民参与违法行动,无视《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策动对抗性的政治运动。这些冲击法律,损害法治精神的行动,对香港社会长期以来建立起的社会规范和核心价值造成破坏,其危害性不可忽视。在这样的时刻,黄毓民及陈伟业案的宣判具有社会警醒的作用,“无人可凌驾法律之上”,裁判官杜浩成的这句话,值得社会重新思考法治精神对香港的重要意义。  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石,是民主政治的实质特徵和核心内容。如果一个人自以为自己的政治见解、政治诉求是正确的,就可以随意行动,无视法律和法规,那就不是法治社会,而是充满混乱的无秩序社会了。  黄毓民及陈伟业的激进示威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固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期由几位学者和社会人士发起的所谓“佔领中环”运动,公然鼓吹违法抗争,他们对香港法律,对法治精神的破坏,也值得引起社会关注。  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护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尊崇法治精神,首要是尊重宪法和法律,从香港的角度来看,就是要尊重《基本法》和法律。《基本法》被比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保障。根据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八日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说明,《基本法》的起草经过四年多的时间,经过多轮的广泛谘询,“回顾四年多来的工作,应该说这部法律文件的起草是很民主,很开放的。在起草过程中,委员们和衷共济,群策群力,每项条文的起草都是在经过了调查研究和充分讨论后完成的,做到了既服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又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每当召开各种会议,随时向採访会议的记者吹风,会后及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谘询委员会通报情况。基本法起草工作是在全国,特别是香港广大同胞和各方面人士的密切关注和广泛参与下完成的。”可见,《基本法》汇集了国家和香港各界的智慧和意见,是国家主权和香港整体利益的集中反映。  现在,香港的政制发展已经走到落实二零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最重要阶段,如果不尊重《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破坏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则民主政制发展将困难重重。  所谓的“佔领中环”行动的发起者和鼓动者不断宣称,行动只为让市民讨论落实普选的政制方案,向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反映。实际上,特区政府已经有广泛徵询社会意见的谘询机制,市民大众和社会团体完全可以畅通无阻地和政府表达任何意见。立法会也有机制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而且,政制发展的方案,需要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以肯定最终通过的政制方案,必然是最能代表市民意愿,最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和整体利益的方案。讨论政制方案,完全没有必要发动社会运动,更加没有必要号召市民参与违法行动。  鼓动聚众违法必遭惩处  如果正像其发起者所言,所谓的“佔领中环”行动,是要以公民抗命的手法,透过搞乱香港社会秩序,逼迫政府接受他们的意见,那么这种手法本身就是违背了法治精神的行动,不应该为重视法治精神的香港社会所容忍。  “佔领中环”行动的发起者,近期抛出的不少有关普选的言论和理据,有不少是与《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法律文件相违背的,他们明知他们希望胁迫中央和特区政府接受的所谓“真普选方案”并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所以才企图透过发起社会运动,以瘫痪中环,破坏香港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要挟,迫使中央和特区政府就范。但是,“无人可以凌驾法律”,如果有人以为法不责众,以为鼓动起一万人违法,就能无视法律而达至他们的政治目的,那肯定是低估了社会和市民维护法治的意志。  责任编辑:大公网
人民日报刊文谈人民公仆:在中共这里变为现实”回顾百年中国历程,领导干部应始终牢记“人民公仆”4个字。  时政新闻人民网-人民日报张海鹏 05:00  百年前的辛亥革命,进行了许多可歌可泣的斗争,也留下了许多令人扼腕的故事。推翻君主专制、建立共和制度、颁布《临时约法》等,人们说过很多;为了取得辛亥革命的成功,许多志士仁人前仆后继、勇于牺牲,如秋瑾、林觉民、方声洞等,人们也记得很多。有一件事,人们却很少谈到、很少记得,就是辛亥革命中孙中山提出了人民公仆观念。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自称人民公仆,从而确认以人民为本位。这对于中国阶级社会以来的官场政治,是一大革命。日,孙中山为感谢各省代表选举他为临时大总统,在致各省都督电中称“今日代表选举,乃认文为公仆”。把大总统等同于人民的公仆,体现了人民至上的价值观。孙中山曾以大总统名义发布通令,要求所有政府官员“皆系为民服务,官规具在,莫不负应尽之责任,而无特别之利益”。他还在《建国方略》中说过:“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有一位年逾80岁的盐商来南京,想一睹孙中山的风采。孙中山接待了这位老者,并对他说:“总统在职一天,就是国民的公仆,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老者问:“总统离职以后呢?”孙中山答道:“总统离职以后,又回到人民的队伍里去,和老百姓一样。”孙中山的回答使这位老者感到他见到了民主的风采。孙中山以总统之尊接待一位普通盐商,体现了一种伟大的公仆精神。这也是孙中山、辛亥革命留给后人的宝贵政治和精神遗产。孙中山自己从政更是以身作则、廉洁自持,始终保持着人民公仆形象。  在封建社会,当官做老爷是社会生活的常态,官老爷高高在上,老百姓匍匐在社会的底层。皇帝以下的官员,县老爷是最低级别的行政官员,但也是父母官,县里的老百姓都是其子民。县老爷又是所谓牧民之官。何谓牧民?就是把老百姓当作牲口来放牧。老百姓见了县老爷就要磕头,自称草民。下级见了上级也要磕头,所有官员见了皇帝都要匍匐称臣。2000多年来,这几乎是一成不变的。辛亥革命把这个老规矩革掉了。孙中山为了落实人民公仆观念,以临时大总统名义颁布命令,废除老爷称呼,废除磕头礼节;强调人民一律平等,人民是主人,官员是人民的公仆。这种转变与推翻君主专制、建立共和制度是同等重要的,同样带来了思想的大解放,同样具有极大的纪念意义。官员是人民的公仆,应该带来政治生活、政治制度的变革。令人扼腕的是,孙中山的临时大总统只做了3个月。袁世凯上台后,人民公仆之说不再被人提起,做官依旧,当老爷依旧,人民依然处在社会的底层。  官员是人民公仆,在中国共产党人这里变为了现实。中国共产党人来自人民,共产党的官是为人民服务的。1944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追悼中央警卫团一名普通共产党员的会上说:“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这篇题为《为人民服务》的著名演讲,鲜明地指出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一贯强调各级党政干部都是人民公仆、是人民勤务员,执政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不过,今天仍有个别党政干部以官老爷自居,不以人民为本位,不在为人民服务上下功夫,为政不廉,贪污腐败,不仅玷污了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和为共产主义奋斗的理想信念,也与孙中山百年前就提出的人民公仆观念格格不入。  毛泽东同志说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回顾百年中国历程,领导干部应始终牢记“人民公仆”4个字。  (作者为中国史学会会长)
  @ 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解读三中全会《决定》"反腐新规"  日16:57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1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36条专门就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扎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要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系,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12月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邀请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组成员、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就这一网民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进行阐释交流,实录如下。
  @ 新京报:“20亿身家”官员当初怎么没查出来  日11:13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20亿身家”官员当初怎么没查出来  ■ 来论  11月29日,广东东莞市纪委发布消息称,经初步查明,东莞市厚街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林伟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据《南方都市报》)  厚街一官员向记者讲述了一个细节:早些年,东莞更换旧版房产证时,林伟忠抱着一个矿泉水纸箱,里面全都是房产证,拿去换证,把房管所的人都惊呆了。该官员还透露,关于林伟忠的举报几年前就有过一次,只是那时候网络还没有这么发达,厚街自查自纠了一阵子,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之后就不了了之了。  林伟忠,这位被网友举报称“身家保守估计过20亿”的基层官员,当年究竟是怎样过了“自查自纠”关的?不免让人顿生疑窦:  其一,几年前,网络虽说还没有现在这么发达,但曾有人举报、质疑过林伟忠及其妻女拥有的物业、豪车问题。这为何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应有警觉,并及时介入调查,而是大事化小,让厚街镇党委、政府去“自查自纠”?  其二,“自查自纠”由厚街镇党委、政府哪个部门牵头、谁具体负责?其时,对举报者所言林伟忠涉嫌违纪一事做过哪些调查?得出的结论又是什么?他林伟忠咋那么轻而易举地便过了“自查自纠”关?  其三,既然房管所的人都被林伟忠那一纸箱房产证惊呆了,这样的证据、线索难道还不算“足够”?如果监管部门当时就按图索骥,林伟忠涉嫌严重违纪恐怕早就浮出了水面。而所谓“自查自纠”,是不是有人深恐“拔出萝卜带出泥”,悄然给出的一把“保护伞”?  总之,厘清当年“自查自纠”的来龙去脉,不仅对彻查林伟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很有必要,而且对目前正在深入开展的“打虎拍蝇”,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徐林林(媒体人)
  @ 中央巡视组寻虎打虎寻蝇拍蝇收获颇丰:腐败分子不打不倒,清政廉洁不竖不立!  仅靠“木兰秋狝”扫不清贪官,发动群众盯紧公权力,从制度上杜绝“养虎为患”。
  @ 广西纪委立案调查柳州钢铁集团董事长梁景理  日17:2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人民网南宁12月2日电 今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发布消息: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梁景理涉嫌严重违纪,自治区纪委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始建于1958年,位于水陆交通便利的广西工业重镇柳州北郊,是以钢铁生产为主,实行多元化经营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也是我国华南、西南地区最大、装备工艺技术最先进的钢铁联合企业,具备年产钢1000万吨的能力,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亿元以上。  根据《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梁景理简历如下:梁景理,男,1954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武汉钢铁学院压力加工系轧钢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集团公司中板分厂副厂长、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第一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第九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候补委员。
  @ 中央纪委发布最新数据 近2万人违反八项规定被查处  日03:26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姜洁)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日发布各省区市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31日,各省区市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7380件,其中地厅级217件,县处级904件,乡科级16259件。各省区市共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9896人,其中包括地厅级35人,县处级769人,乡科级19092人。4675人被给予党政纪处分,包括地厅级15人。  汇总表显示,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19896人中,因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被查5087人,约占总被查人数的25.57%;1068人因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问题被查;965人因公款大吃大喝问题被查。此外,另有1万余人因包括公款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楼堂馆所违规、收送节礼、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或健身活动、庸懒散等方面的问题被查。  数据显示,2013年10月份,各省区市查处问题总计2386件;处理303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898人。其中,受处理的地厅级干部5人;受党政纪处分的地厅级干部1人。今年9月份,各省区市共查处2191件,处理2335人,给予党政纪处分741人。  《 人民日报 》( 日 04 版)
  @ 开通近10年来受理举报59万余件,纠正违规任用干部2200余人   中组部12380举报平台如何运行  本报记者
盛若蔚  日03:30
来源:人民日报核心阅读:年均受理举报8万余件,日均受理约220件,中组部“12380”举报中心并不清闲。从信件到电话,从网络到短信,各级组织部门不断拓宽群众监督渠道。“12380”开通近10年,中组部已对1600多件举报进行直接查核,纠正违规任用干部2200余人。  “您好,这里是中组部‘12380’举报中心,请问您要反映什么问题?”铃声响起,工作人员接起电话,悉心听取并认真做着记录,耐心解答举报人的问题……每天,工作人员要接听来自全国各地的上百个反映有关问题的举报电话。  中央组织部、举报中心、“12380”,对普通群众来说,这些字眼往往带有一丝神秘色彩。“12380”举报平台是干什么的?举报件将会被怎么处理?举报受理后又将如何查核?举报人有没有保障?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近日走进中组部举报中心,一探究竟。  短信举报平台日前开设,中组部举报中心日均受理220件  1998年5月,中组部举报中心正式成立,主要受理反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选人用人,以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2004年3月,开通“12380”专用举报电话;2009年2月,开通“12380”举报网站;今年11月,开通“12380”短信举报平台。目前,中组部“12380”举报平台已建成信件、电话、网络、短信“四位一体”的综合举报受理平台。据统计,从2004年开通“12380”举报电话至今,中组部举报中心共受理群众反映各类问题的举报59万余件,其中涉及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2.8万余件。近几年来,中组部举报中心年均受理举报8万余件,日均受理220件左右。  放眼全国,各级组织部门都已普遍建立了“12380”举报电话,开通了举报网站,有的还开通了手机短信举报、微博举报。2004年至今,全国各级组织部门举报机构累计受理群众举报92万余件。其中,涉及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9万余件。  “‘12380’的职责,形象地说,就是努力将‘眼睛瞪得更大,耳朵伸得更长’,当好发现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日常监督的‘千里眼’和‘顺风耳’。”举报中心负责人这样介绍。  办理、查核程序严密,开通以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2300余人  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件,举报中心负责人总结出8种办理方式。比如,对反映违规选人用人问题且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根据问题性质、承办单位的不同,分别以“立项督查”、“举办字”、“举核字”的形式要求承办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告查核结果;对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以“举函字”方式要求承办单位对被举报对象进行函询等。  如果说受理是“接单”环节的话,那么,后续的“查核”环节则更为关键。举报中心负责人介绍,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的查核已形成一整套严密的查核程序,分为6个步骤:成立调查组、制订查核方案、组织开展调查、进行问题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形成查核报告。对查实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组织部门坚决予以纠正,同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统计,自“12380”开通以来,中组部已对1600多件涉及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进行了直接查核,纠正违规任用干部2200余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2300余人。  在主流网络媒体开辟“网络监督专区”,日均受理举报100余件  自开通“12380”举报网站以来,中组部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在涉及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中,网上举报占80%以上,由此可见,“12380”举报网站已成为受理选人用人问题举报的主渠道。近年来,通过“12380”网上举报,查处了河北省石家庄市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造假骗官等多起典型案件。  今年4月19日,在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等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和新浪、搜狐等推出了“网络监督专区”后,中组部“12380”举报网站作为“网络监督专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网民的积极响应,点击浏览量从开通前的日均6000多次,上升到日均2万多次。截至目前,“12380”举报网站累计受理各类举报2.4万多件,日均受理举报100余件。  “在主流网络媒体上开辟独立的‘网络监督专区’,有效克服了过去因网络监督平台专业性强、群众熟悉程度低而带来的种种不便。”举报中心负责人表示,比如,今年上半年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几起年轻干部“火箭式”提拔问题,其实在互联网上披露之前,中组部举报中心已通过“12380”举报网站受理了这些举报。  尚未发生泄露举报人信息问题,对打击报复行为将严厉查处  对举报人来说,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恐怕是最大的顾虑。这也是“12380”举报机构极为关注重视的一点。  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中组部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规定,提出了“10个不准”的要求——不准扣压、损毁或者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不准扩散和公开举报材料;不准擅自办理举报件;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不准擅自将举报材料带出工作场所等。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利用举报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行为,组织部门将会同司法机关严厉查处、追究责任。  “自‘12380’开通至今,还未发生过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问题,我们由衷地希望群众能够给予‘12380’举报工作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举报中心负责人强调,提倡实名举报,希望举报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工作人员将在查核结束后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核结果,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相关新闻  中央组织部  开通“12380”短信举报平台  本报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盛若蔚)近日,中央组织部正式开通了“12380”短信举报平台,形成了信件、电话、网络、短信“四位一体”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主要受理反映违规违纪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  这是继2004年开通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专用举报电话、2009年开通“12380”举报网站之后,进一步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举措。对举报平台受理的违规违纪选人用人问题,将按照“实报必查、查实必究、失职追责”的原则认真办理,以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中央组织部“12380”举报平台联系方式:  1.中央组织部“12380”举报电话:010-12380;  2.中央组织部“12380”短信举报平台:12380;  3.中央组织部“12380”举报网站:http://www.;  4.中央组织部举报中心来信地址:中央组织部举报中心,邮政编码:100815。  《 人民日报 》( 日 11 版)  推荐阅读:  中组部开通“12380”短信举报平台  中组部“12380”举报平台运行机制全解析  中组部开通“12380”举报平台:信件 电话 网络 短信“四位一体”  探访中组部举报中心:执行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  中组部常务副部长陈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中组部中宣部要求加强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培训
  @ 主要领导干部说了算应从源头铲断: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其结果就产生了某种绝对权力,而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这是历史铁律。
  @ 让腐败分子不敢轻易铤而走险。
  @ 国企高管频频曝光,反映了一个值得警醒的问题,就是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由一个人说了算是否可行?有人这样说,目前的企业,处级以上的领导很多都用经济和其他方面的问题,有的花单位的钱如同花自己的钱一样......
  @ 陈文军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支持党中央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  
  @应该给调离和欠债后离任的官员算算账,不能要他们装满了自己腰包拿钱走人就完了!
  @ 反腐动真格,就要锁定一把手:由于权力制约不力、监督乏力,少数主要领导干部把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习惯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应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
  @ 反腐的目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高兴,让腐败分子胆战心惊。
  @007年12月3日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张剑萍(女) 副局长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 广西劳动保障厅基金监督处 潘洪佩 处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保局 罗俊鑫 ...  ss.cn/twzb/trs_1_1/xglj/200712...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保局 罗俊鑫 副局长
  @ 目前在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缺乏的就是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依然只是把法律当作工具来使用,法律对他有用他则依照法律来办,法律对他没用他则把法律放到一边。为官者更应如此,要敬畏法律、敬畏人民。一是依法行权,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提高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力的能力和自觉性,要自觉地、主动地接受监督制约,包括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国家公职人员行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依法治权,切实做到机构法定、权力法定、程序法定和责任法定。法治的首要任务不是治民,而是约束和监督权力;三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尊重司法机关,相信司法机关,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替代司法机关,更不能以权压制或逼迫司法机关。
  @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所有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牢记自己的党内职务所肩负的职责。
  @ 十几年来的诉讼,开庭,判决,申诉,上访,再开庭,再判决,再申诉,再上访使我忍受了难以想象的心灵煎熬和戕害,忍耐到今天,我们却直接面临着饥饿和疾病的威胁。我们要生存,我们要吃饭,我们的孩子要接受教育,我们的老人要看病,我要和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贪污腐败分子血战到底!
  @ 广西:聚焦“四风”“六病” 打好整改攻坚战  ——自治区教育实践办负责人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委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方案》答记者问  日08:39
来源:广西日报
  整改方案让群众参与,整改内容向群众公开,整改过程让群众监督,整改效果让群众评判,群众满意的才能“销号”,群众不满意的要“补课”,努力做到终端见成效。四要坚持建章立制、标本兼治。以法治思维、改革思维和系统思维,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制度体系,扎实扎紧制度笼子,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扩大整改成果,实现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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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让家人羞愧难当(忏悔录)  随着权力的增长,他逐渐放松了做人的原则和做事的底线。如今,他忏悔道——日08:32
来源:检察日报新闻背景:这是因受贿问题接受组织调查后,郭水文向组织写的“检讨书”。......我认识到,我的错误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毁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我深知,自己的错误严重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之所以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主要是近年来放松了党性修养和学习,忘记了一名党员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应遵守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在思想上放松了要求。  这些天来,我常常被噩梦惊醒,悔恨的眼泪湿透了枕头。我对所犯的错误感到羞愧、悔恨、痛苦。我的错误让去世一年的老父亲难以安息;让老母亲病体雪上加霜,晚景凄凉;让妻子伤心欲绝,要独自赡养老人和抚育不满3岁的女儿;让因父母离异深受打击、体弱多病的大儿子又失去了父爱;让曾经以我为荣的兄弟姐妹羞愧难当,他们多年来的心血和汗水白流了……  回想过去,面对现实,痛定思痛。在组织调查期间,我主动交代了所犯错误。下一步,我一定主动配合组织的调查,积极退还赃款,进一步反省悔过。同时,也恳请组织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必将用余生来报答社会,补偿以前犯下的错误!
  @ 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涉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  时政新闻京华时报[微博]张然 02:44  昨天,中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消息,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李东生成为十八大后落马的第二名十八届中央委员,前一名是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  昨晚,李东生的名字已从公安部官方网站“领导信息”一栏中撤除。  京华时报记者张然
  @ 《中纪委》这个名字,从来没有那么听起来感到亲切!中国社会复春有希望!
  @ 对顶风违纪的,不论其职务多高,都要坚决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不断巩固和扩大纠正“四风”的成果。
  @ 清水衙门出贪官,只能说明制度出了大漏洞。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推出“反腐倡廉大事记”系列策划,盘点十八大以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大事记分为上、下篇,此篇为上篇“法规政令密集出台 启动2轮巡视工作”,下篇为“彻查案件不手软 十余名省部级高官落马”。
  @  从严治党 从严治吏  中组部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盛若蔚  日03:5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问:哪些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①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③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④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问:《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不遵守报告纪律的如何处理?  答:这方面,《通知》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要求2014年1月集中填报时,领导干部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这样要求,主要是为下一步顺利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汇总综合和抽查核实工作奠定基础。二是进一步严明纪律。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 法官枉法裁判任意践踏国家法律是对公理正义的挑衅!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践踏!
  @ 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孙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审判长邓杰),判决已经生效说,工商注册的办公地址是南宁市中山路2号。事实日申请人陈文军再次到南宁市中山路2号调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罗俊鑫)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发现,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罗俊鑫)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去向不明。中山路2号物业值班说我在这里七年了,没有听说过这两家公司;在到中山街道桃源区调查,社区工作人员说,这两家公司没有在这里登记,也没有听说过这两家公司;在打电话给南宁市中山路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说也没有听说过这两家公司,也没有在这里登记。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孙盛,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看来也是假的。    
  @ 抗诉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文军,性别:男,年龄51岁,民族:汉,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职务 ,联系电话:,住址:五一中路22号9-1栋2单元603号房,邮编:530031,  被申请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电话:(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备注: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麦思伟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 ,主管单位原劳厅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对于申请人陈文军与被申请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审判长:黄慧)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审判长邓杰),判决已经生效,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完全错误,该一、二审法官枉法裁判任意践踏国家法律是对公理正义的挑衅!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践踏!故申请人提出抗诉申请。  事实和理由: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对于被申请人的多次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罗俊鑫违法刑事犯罪责任。  被申请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以申请人陈文军拒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且未付清购房余款为由,向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了(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经二审终审,该案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又再次以相同事由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再初字第1号作出。对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审判长:梁娴);二、驳回被申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事不再理”是强调裁判一旦生效,无论其结果如何,同一案件的诉权即被消耗殆尽,同一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请求再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既判力则强调生效判决的拘束力,生效判决不仅对当事人,[不仅指同一当事人]有拘束力,同时约束法院的行为。因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有义务执行生效判决,不得再要求作出重新确定事实和进行利益分配的裁判,法院也不得就同事项作出不同的裁判。《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申请人陈文军与被申请人关于南宁市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3栋1单元5层3502号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早在2001年就以申请人末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及支付购房余款为由,向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申请人陈文军与被申请人于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文军则反诉要求被上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审判员:何梅明),认为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违约,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被上诉人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审判长:吴凤鸣),本院认为,陈文军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关于陈文军是否存在违约问题,陈文军交付首期房款后,其余房款87000元由陈文军向建一行申请十年住房按揭。之后陈文军也与建行桃源支行办理了按揭手续,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其已履行了办理按揭的义务。但此后,四海公司撤回其在建行的基本结算户并从建行取走陈文军与建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购房的有关材料,致使陈文军的贷款按揭末能实现。陈文军并未违反合同义务。对陈文军的未交剩余房款,过错在四海公司。故四海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4元,由上一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吴凤鸣,审判员:吴绕,代理审判员:梁世平,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卢健。一、二审判决有理有据,完全正确。被上诉人在第一次诉讼判决生效后,不但不履行判决,还恶意将上诉人所购房屋停水停电十几年。2009年底新的广西南宁创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据证明,才能到供电供水部门办理供电供水手续),导致申请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后又恶意提起诉讼,现又再次严重违背了"一事不再理"法定原则提起诉讼,对上诉人再次伤害,采取欺骗手段导致法院再次受理开庭,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莫初明律师制造是一起恶意诉讼重复诉讼案件[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和[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及莫初明律师{原王莹文律师事务所[现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初明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司法学校老师}和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意隐瞒”已判决的事实",“黑箱操作”的方式骗取[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胜诉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桂律投复[2010]11号关于陈文军埪告莫初明.李宁华一案的复函,以"黑箱操作"的方式取得"胜诉"判决书,这已涉及刑事犯罪。),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都是莫初明律师,莫初明律师帮助策划伪证不止一次,[2001]城民初字第882号和[2002]南市民终字第129号也是莫初明律师帮助策划伪证获得胜诉判决书,最后由检察院立案调查法院终止了执行。申请人陈文军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南市检民抗字[2010]第15号,原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定原则......。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南市民抗字第15号民事裁书,指令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经二审[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已履行了办理按揭的义务,过错在四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不予支持。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再初字第1号,依法撤销本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判决书[备注:日南国早报以案说法"一套商品房打了四场官司",日南国早报社会新闻版说:终审官司在七年后"咸鱼翻身"?一套商品房买卖中胜诉后,又遭到开发商恶意重复诉讼及日南国早报记者调查: 低电压吞了七电器]。……
  致《南国早报》报社领导、编辑、记者:  贵报日(星期日)第31版题为《一套商品房打了四场官司》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完全偏听偏信,未经认真调查核实,造成我们声誉受损。贵报以牺牲自己和协办单位最基本的客观公正立场及专业知识、专业水平为代价来哗众取宠,滥用新闻媒体监督权,怎么有资格号称引导着百姓大众的文化口味,难道这就叫“厚报”读者吗?  下面将文章失实之处指出,贵报以后要从这次的教训中汲取经验,注意树立并维持公正形象,千万不要只为追求一时的利益而将自己应永恒遵守的新闻职业道德抛之脑后,犯下不可挽回的致命错误:  一、该篇文章文字内容失实:第一,宝海物业公司早在日已经恢复送电,一、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宫都亲临实地调查确认并在判决书以予以肯定,而贵报的记者不但不去核实不知何故甚至连判决书都未仔细阅读过,连最起码的谨慎报导新闻事件的作风都不具备,贵报也应谨慎起用才是!毫不客气地说、该篇文章也侮辱了办案法官,轻视了法官的智慧。第二,自日起,宝海公寓已完全实现,一户一表制,住户原电表都不再使用。将来如还有住户恶意拖久电费就可以立即对其单独停止供电,再也不会因担心造成欠费住户所在的单元或整栋楼甚至全部小区都被停电而讳疾忌医。第三,事实上,正是因为陈文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的给付义务,自知面临被强制执行,即使宝海物业公司早已恢复送电,他也不会或说不敢搬进去居住。更何况欠四海房地产公司剩余房款己逾三年之久,怎么会搬进去让人家天天登门要钱呢?如果真的搬进去住了,又怎么有机会利用"愚"论兴风作浪呢?贵报记者显然是被别人牵了鼻子走还沾沾自喜不己呢!在此,我们对贵报深表同情。  二、该篇文章所配登的图片严重误导读者:前已述及,宝海公寓已完全实现一户一表制,住户原电表都不再使用。因此,宝海物业公司认为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只为避免授人以柄而将其恢复原状。但宝海物业公司万万想不到,偏偏这世上就有这样的傻瓜真的以身兑现了一叶障目的古老寓言,司记者一职,却连再走几步到宝海物业公司办公室求证一下是否属实的职业基本素质都不具备,遗憾之余,我们不禁怀疑贵报的记者是不是根本未来过现场验证,仅凭陈文军提供的照片就进行闭门造。如果这是真的,贵报犯这种低级错误就实在太失职业水准了!  三、该篇文章附加的点评存在点评者自身的法律盲区,贵报应慎重取舍,以免误人子弟:如果贵报不知道这位律师并不熟悉物业管理公司与供电部门的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而自己也不了解这方面知识的话,就应该慎重引用点评,否则不但破坏自身形象,也会使点评者被行内人士耻笑,损人又不利己;更严重的是,这势必使孜孜学法的广大读者普受误导!作为一个自认肩负重任的媒体,不能成为误导读者的一柄利剑。请贵报纠正错误,立即在自己每日必发的任意版面(不含中缝)上向我们及所有其他爱你们的读者致公开道歉信,标题须同该失实文章标题的字体大小一样并醒目。我们的合理要求一方面是为了提醒你们时刻牢记尊重事实、正确引导舆论的新闻守则:另一方面更希望贵报认真挑选可造的新闻人才和有专业水准的协办单位,以将自己的栏目办得既优秀又颇具风格。尽管贵报的这篇文章对我们造成了严重伤害,但只要能及时纠正错误,我们不改初衷,仍会做贵报最忠实的读者。当然,倘若贵报拒绝调查核实并纠正错误,我们会诉诸正当途径,充分求助其他媒体及党政机关的力量至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此致《南国早报》报社。声明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四海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万秀村地址上用电的情况说明  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派员到我局了解有关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一下简称该公一司)因开发宝海公寓,在万秀村地址上用电事宜,经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万秀村在我局开户后,接了一台变压器用电,并利用该变压器在该村范围内供电,该村根据总表的一读数向我局交付电费,我局同样只向在我局开户的用电客户收取电费。只要该村在其范围内供电,不对范围以外的用电人转供电,就不属于非法转供电的行为。我局于日受理、同年10月24日答复该公司在宝海公寓用电的报装申请,日,该公司申请对宝海公寓送电。在我局向宝海公寓供电之前,该公司是在万秀村接电之后分别供给宝每公寓的各住户,并以其名义向万秀一队交电费。对此,万秀一队的林队长亦明确表示其只向该公司收取电费,不对宝海公寓的具体住户收取电费。特此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供电局。日  关于要求送电的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供电局:我公司在秀厢路7号(备注:现改为秀厢大道20号)开发的宝海公寓已经安装送变电压设施,并经过验收,已全部合格,现要求贵局给予送电,以便于我公司及小区居民使用。特此申请,希望批准!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档:036128本复印件与原件无误,由我局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供电局。日  南宁四海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备注:法定代表人:陆耀武(国家公务员)也是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还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国家公务员)。向法院提供伪证证明:兹证明我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南宁市秀厢路宝海公寓3栋1单元5层3502号房从2000年起就没有交过物业管理费,该房是空置的;且我公司未见过业主陈文军,也一直没有办法联系其本人。南宁四海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提交时间: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案号:(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证明: 兹有广西华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本小区(南宁市宝海公寓)签订了自日起至日止的期限为叁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特此证明,南宁市宝海公寓业主委员会日。此复印件出自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管理所日。
  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电话: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员最突出的就是经商的问题。《条例》第31条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的第13款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如果违反了包括这些规定在内的本《条例》第31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从许多诉讼案件来看南宁市工商局的电脑咨询单的法人并不定是合法法人(只是为了骗局)或者他不一定是法人,只是管理者,或者令有其人?(备注:陈文军日下午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调查。原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备注: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4、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及其他规定,清算主体归纳如下: 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的规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企业资产只能通过清算程序处理。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应不予支持)。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条件: 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企业的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终止原因:(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五十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日 20:30:52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至今还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也就是说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身份是伪造的)。广西社宝房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江夏)企业已注销、香港浩辉置业有限公司(也不存在)、澳门耀民公司不知是否还存在。同时举报人陈文军又到宝海公寓再次调查得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宝海幼儿园,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去向不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孙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审判长邓杰),判决已经生效说,工商注册的办公地址是南宁市中山路2号。事实日申请人陈文军再次到南宁市中山路2号调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罗俊鑫)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发现,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罗俊鑫)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去向不明。中山路2号物业值班说我在这里七年了,没有听说过这两家公司;在到中山街道桃源社区调查,社区工作人员说,这两家公司没有在这里登记,也没有听说过这两家公司;在打电话给南宁市中山路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说也没有听说过这两家公司,也没有在这里登记。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孙盛,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看来委托代理人王孙盛也是假的。事实可以看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早以解散,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还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也就是说罗俊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身份是非法的。另外还有,公务员属于履行国家职权和社会职能的特殊群体,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公务员群体为谋私利而造成权力滥用,甚至导致权力腐败的举措。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十几年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履行[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和[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及[2002]城民初字第354号和[2002]南市民终字第680号,(一)撒销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麦思伟)支付上诉陈文军37618元购房款(包括定金)从日至10月6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三)驳回上诉人陈文军要求被上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不能在宝海公寓居住的违约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陈文人军负担100,四海公司负担30元。此费已甴陈文军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双方在执行时一并结清,一审诉讼费13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共380元由陈文军负担280元(至今沒有履行)。  上诉人陈文军日因电费数额与宝海物业公司发生争议,该公司保安以其未交电费为由强行闯入其家中,剪断电线,拆走电表,致其一家无法正常生活,日,该物业公司保安员威胁要打其并要其消失,其为此只能另租房居住。自2001年7月份,其多次请求被告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城北区分局履行查处宝海物业公司保安违法行为的职责,但被告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城北区分局一直不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城行初字第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南市行终字第35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查处非法侵入住宅及非法拘禁行为,属刑事侦查行为,对此行为应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也不管,我居住的房子根本无法居住。看来也是个大阴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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