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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津高民二终字第0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宗国英。委托代理人田长慧,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莉,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刘跃华。委托代理人韩节云。委托代理人陈桂勇,律师。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刘跃华。委托代理人张家轩。委托代理人陈桂勇,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海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百货大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园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长慧、陈莉,被上诉人振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桂勇、原审第三人百货大楼的委托代理人张家轩、陈桂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海泰公司为转让其所持有的百货大楼股权,委托进行资产评估。于2009年3月20日就百货大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10月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6187.58万元,其中包括南开区服装街43 -45号房屋实际取得拆迁收入万元(列入固定资产项目)、福利费162.24976万元。《资产评估报告书》特别说明事项载明,列入本项目评估范围的房产中,坐落在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房产在评估期间实施了拆迁,评估依据相关拆迁补偿协议价格确定其评估值,并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额68.636284万元(营业税及附加税价款)计入应交税金评估值中。对于未确定的相关土地增值税额本次评估未予考虑。2009年12月18日,海泰公司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百货大楼19.8%的股权。后振华公司摘牌成功。海泰公司、振华公司于2010年4月6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合同书》。《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了海泰公司转让百货大楼19.8%的股权给振华公司,转让价款总额为6765万元。双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结算,并具体约定了每笔款项的给付时间、数额、逾期付款的利息、罚息等内容。《产权交易合同》合同使用说明书第七条约定,转让价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资产评估后,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补充合同书》第一条就百货大楼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交易基准日期间损益处理约定:百货大楼资产评估基准日2008年10月31日到交易基准日2010年3月31 日期间发生的损益(实际数额以延伸审计报告为准),由海泰公司按照原持股比例33%享有或弥补。如有亏损,海泰公司在收到延伸审计报告和振华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款后五日内,将应承担的亏损额弥补给百货大楼。海泰公司应于交易基准日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伸审计报告。《补充合同书》第二条约定,海泰公司自收到振华公司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3382.5万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配合振华公司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振华公司同意将过户至其名下的股权全部质押给海泰公司并办理质押备案登记手续,作为其向海泰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余额的担保;且振华公司同意自转让股权办理过户之日至其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海泰公司支付该期股权转让价款的利息。按照《补充合同书》的约定,海泰公司应于2010年6月10日前完成对百货大楼的《审计报告》。2010年6月7日,中大会计师事务所将中大会专审字(2010)第225号《审计报告》草稿交付振华公司。《审计报告》落款日期为2010年5月28日。2010年10月12日,振华公司收到该《审计报告》正本。《审计报告》载明:“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百货大楼实现净利润-万元”;“百货大楼于2009年3月对南开区服装街43-45号房屋拆迁进行财务处理,减少固定资产原值455.0000万元、累计折旧174.9800万元、净值280.019999万元,补偿租赁户后实际取得拆迁收入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68.636184万元,结转营业外收入万元(即拆迁所得利润)”;“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111.57518万元,比2008年10月31日减少50.674580万元,为本期支付的各项福利费”。《审计报告》将南开区服装街43-45号房屋拆迁实际取得结转营业外收入万元,抵顶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亏损;未将南开区服装街43-45号房屋拆迁所得产生的增值税295.596933万元、交易期间支付的各项福利费50.674580万元、2010年1-3月房产税89.041121万元、土地使用费3.357812万元列入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交易期间的亏损。《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合同书》签订后,振华公司按时向海泰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海泰公司按合同约定配合振华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因《审计报告》确认的百货大楼在延伸审计期间的亏损数额、百货大楼部分房产的权属等问题,振华公司与海泰公司产生争议,并拒绝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第二期转让款。2010年9月26日,振华公司通知海泰公司,其决定将延伸审计草稿确认的海泰公司应弥补百货大楼的亏损额及延伸审计草稿漏计亏损的资金直接汇入百货大楼帐户内。 2010年9月27日,振华公司给付百货大楼亏损弥补款万元,利息30.868257万元。同日,振华公司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帐户内汇入支付给海泰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及利息共计812.511211万元,其中股权转让价款为766.545980万元,利息为45.965231万元。海泰公司以振华公司未依约支付全部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为由提起诉讼,振华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要求确认其就审计报告所提异议成立的反诉。原审法院认为,海泰公司与振华公司之间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振华公司提出的反诉与海泰公司提出的本诉是基于股权转让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事实,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所以反诉成立。《补充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百货大楼自资产评估基准日日到交易基准日日期间发生的损益(实际数额以延伸审计报告为准),由海泰公司按照原持股比例33%享有或弥补。根据该约定,“亏损”的起算点是资产评估基准日,故应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截至该日百货大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6187.58万元”为基数。海泰公司与振华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是依据股东全部权益46187.58万元这一评估结论乘以海泰公司转让股权比例19.8%,然后再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方式,确定为6765万元。振华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买受人关注的是于交易基准日足额取得相应的股东全部权益。《补充合同书》第一条约定损益实际数额以延伸审计报告为准,但《审计报告》没有以《资产评估报告书》为依据,没有体现《补充合同书》第一条中约定的目的,即确保振华公司于交易基准日取得价值46187.58万元中的19.8%的股东全部权益。理由如下:1、南开区服装街43-45号房屋拆迁所得利润万元不应抵顶交易期间的亏损。由于《资产评估报告书》已将南开区服装街43-45号房屋以拆迁补偿协议价万元列入固定资产项目,故南开区服装街43-45号房屋实际取得拆迁收入的万元已经包括在股东全部权益46187.58万元之内,《审计报告》没有参考《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该项内容,将南开区服装街43-45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价万元扣除一些项目(固定资产净值280.019999万元及缴纳营业税、附加税68.636184万元)后的万元列入营业外收入(即拆迁所得利润)。该收入如抵顶交易期间的亏损,则造成股东全部权益46187.58万元减少万元,没有保持股东全部权益46187.58万元交易期间的“完整”,这显然违反《补充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的合同目的。2、百货大楼已支付的福利费50.67458万元应计入交易期间的亏损。《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股东全部权益46187.58万元之内包括了福利费162.24976万元,而《审计报告》载明的福利费账面余额为111.57518万元,比日减少50.67458万元,为本期支付的各项福利费。所以,如前所述为保持股东全部权益46187.58万元交易期间的“完整”,第三人已经支付的50.67458万元福利费应计入交易期间的亏损。3、月份发生的房产税89.041121万元、土地使用费3.357812万元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交易期间的亏损。因上述两项费用发生的时间是在交易基准日(日)之前,故应作为预提费用并计入交易期间的亏损。另,南开区服装街43-45号房屋拆迁所得产生的增值税295.596933万元,因并未实际发生,不应计入交易期间的亏损,振华公司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综上,原审法院确认海泰公司弥补给百货大楼的亏损额的基数应为万元+万元+50.67458万元+89.041121万元+3.357812万元,共计万元。并依此基数,按照《补充合同书》第一条的约定,海泰公司以33%的比例弥补给百货大楼亏损额为万元。鉴于振华公司已将万元作为亏损额直接给付百货大楼,故,振华公司给付海泰公司股权转让款的数额应为万元减去万元,计126.495919万元,海泰公司不再另行支付百货大楼亏损弥补款万元。根据双方的约定及振华公司实际给付股权转让价款情况,振华公司未于日前一次性将转让价款3382.5万元,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显系不妥,振华公司应承担日(不包括当日)之前3382.5万元的逾期付款责任及日(包括当日)之后126.495919万元的逾期付款责任。因海泰公司没有提供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只有在振华公司全部汇入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382.5万元的情况下,才将保证金帐户内的款项给付海泰公司的相关证据和规定,且振华公司已将部分股权转让款766.545980万元于日汇入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内,同日,振华公司又将万元作为亏损额直接给付百货大楼(海泰公司弥补给第三人亏损额应为万元),所以振华公司不应承担已给付766.545980万元股权转让款和万元亏损额自日后的利息、罚息。海泰公司要求振华公司承担日后全部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382.5万元的利息、罚息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海泰公司要求振华公司支付258.802878万元房租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股权转让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不予审理。振华公司主张海泰公司未将部分与百货大楼名称不符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人更名为百货大楼,因此构成违约的主张,因与本案股权转让纠纷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振华公司给付海泰公司股权转让价款126.495919万元;二、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振华公司给付海泰公司以338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该给付利息数额应减去已给付的利息45.965231万元);以126.49591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振华公司给付海泰公司上述自日至日期间利息10%的罚息、自日至日期间利息10%的罚息;三、驳回海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振华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海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产权交易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了振华公司应于2010年7月1日前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补充合同书》第一条也约定,海泰公司应于收到振华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款后才弥补百货大楼在延伸审计期间的亏损。一审法院在海泰公司未收到振华公司应支付的全部款项的情况下,判决减少振华公司应向海泰公司支付的款额用来抵顶海泰公司应弥补给百货大楼的亏损,不仅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明确规定,而且混淆了股东之间及股东与标的企业之间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因海泰公司与振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互负到期债务关系,原审法院这种抵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债务抵销的法定条件,也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补充合同书》第一条的约定,百货大楼延伸审计期间的损益数额应当以审计报告为准,本案所涉审计报告系由专业机构出具,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重新审计的要求,一审法院在无其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新的审计意见的情况下,通过判决调整审计报告确定的损益数额,不仅违背合同约定,而且超越了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资产评估是适应资产交易,产权变动的需要,对被评估资产作出价值判断,审计是对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作出事实判断。《补充合同书》中约定的亏损应为延伸审计期间内百货大楼经营成果财务数据体现且经审计结果确认的亏损额。海泰公司与振华公司均为大型企业,应明知资产评估与审计的区别。双方在《补充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以延伸审计结果确定百货大楼的实际损益数额,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容曲解。延伸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的结果没有可比性,其中的某些数据更不能互相抵顶。原审法院单独抽取审计报告中的某几项数据,与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并判决增加为海泰公司应按原持股比例弥补给百货大楼的损失,属断章取义。双方当事人的《产权交易合同》是在评估结果46187.58万元的基础上,降低了26.02%成交,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46187.58万元乘以19.8%。《产权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百货大楼的股权,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股东全部价值体现,即46187.58万元净资产。振华公司向海泰公司支付百货大楼拖欠的租金,是海泰公司向振华公司转让股权的交易条件,已经体现在股权价值之内,一审法院以拖欠房租与本案股权转让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海泰公司此项诉请,是错误的。海泰公司的本诉诉请是股权转让款,振华公司的反诉诉请是确认延伸审计期间百货大楼的损益数额,两者之间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毫无关联,不符合反诉条件。一审法院代行审计机构职能,调整了审计报告确定的损益数额,且直接冲抵了振华公司应付海泰公司股权转让款的数额,超越了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也超出了振华公司仅要求确认损失数额的诉请。振华公司应按《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合同书》的约定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无任何理由拒绝,更谈不上行使抵销权。综上,海泰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并驳回振华公司的反诉或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振华公司答辩称,双方约定的交易基准日实际是产权交割日,交割日前百货大楼的损益,由海泰公司按原持股比例承担;交割日后的损益由振华公司承担。交割日之前的损益,是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的资产延伸审计确认的损益。双方约定延伸审计,目的是对经评估确认资产数额至产权交割日期间的损益额进行审计,以确定原股东在股权转让款不变的情况下,应弥补百货大楼的亏损额。原审判决将双方约定的亏损解释为相对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6187.58万元的亏损,不仅符合公平原则,而且符合合同字面解释原则,是正确的。海泰公司至今不认可应弥补百货大楼的亏损数额,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振华公司有权要求其提前履行,即在收取股权转让款时同时弥补百货大楼的亏损。百货大楼在收到亏损弥补款后,通知了海泰公司,且当庭表示,同意将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振华公司,这实际发生了债权转让的效力,振华公司享有了要求海泰公司支付亏损弥补款的债权,与海泰公司向振华公司收取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债权,同为到期债权,且均属相同性质,完全可以抵顶。原审判决双方不再另行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海泰公司明知双方争议的是确认交易期间百货大楼的亏损数额,明知振华公司已将海泰公司应承担的亏损款支付百货大楼,仍滥用诉权,查封振华公司银行存款8000万余元,造成振华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振华公司请求驳回海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百货大楼答辩称,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合同书》,海泰公司有义务弥补百货大楼交易期间的损失,即百货大楼享有对海泰公司的债权。由于海泰公司没有依法确认其应弥补的亏损数额,违约在先并导致百货大楼无法按合同约定取得亏损弥补款,百货大楼有权要求海泰公司提前弥补,即百货大楼对海泰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百货大楼有权将该到期债权转让给振华公司,振华公司有权将该债权与对海泰公司的债务进行抵销,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百货大楼请求驳回海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海泰公司与振华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第一,关于振华公司的反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振华公司的反诉主要是针对延伸审计报告认定的损失数额是否正确,其目的在于确定海泰公司应向百货大楼弥补亏损的具体数额。海泰公司承担百货大楼延伸审计期间的亏损,是《补充合同书》的明确约定。因《补充合同书》系振华公司与海泰公司所签,因此振华公司作为原告就此提起反诉具有合同依据。《补充合同书》关于延伸审计期间损失承担的约定,是股权转让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通过该方法将百货大楼的资产状况维持在评估基准日的状态,从而稳定《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否则股权转让价款会因百货大楼资产情况不同而波动,故延伸审计期间的损益数额实质上与股权转让的价格相关,因此,振华公司就延伸审计期间损失数额的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表象是振华公司是否应依约履行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但实质纠纷源于百货大楼延伸审计期间亏损数额的确认,如不就此进行审理,不能根本解决振华公司与海泰公司之间的争议。因此为尽快解决各方争议、减少诉累,在百货大楼已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情况下,原审法院受理振华公司的反诉并与本诉一并审理亦无不妥。第二,关于百货大楼在延伸审计期间亏损数额的认定问题。振华公司从海泰公司处受让的是国有股权,股权转让价格是在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以净资产为基数确定的。转让前,在截至2008年10月31日的评估结论中,净资产价值就包括服装街房屋,而该房屋的价值体现为全部拆迁补偿款数额元。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振华公司实际购买股权是在资产评估日的17个月之后,且百货大楼一直由原股东经营,所以股权转让双方约定对百货大楼在2008年10月3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的资产损益进行审计,有盈余由原股东享有,有亏损,由原股东向百货大楼进行补足。该约定实质就是为了维持百货大楼的净资产相当于2008年10月31日评估时的状态,这也符合双方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而之所以对元产生分歧,是因为评估报告与审计报告对同一房屋计价方法不同造成的。资产评估时采用的是重置成本法,故在2008年10月31日的评估中服装街房屋是按照应付拆迁款的全部数额元作价的,其中就包含该元。振华公司在购买股权时也是依照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百货大楼的资产状态及价格达成的交易。换言之,振华公司在购买百货大楼的股权时,该元已经作为拆迁款的一部分包含在百货大楼的净资产范围内。由于在双方约定的审计期间,该笔拆迁款实际到帐,按照会计制度必须予以记载,而审计所遵循的会计准则,对房屋的价值是以历史成本计价,故同样是服装街的这一房屋,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价值仅记载为280余万元,而非元,该元在扣除了房屋历史成本价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所剩元的余额列为营业外收入。但事实上该“收入” 仅是会计制度意义上的“收入”。由于振华公司在购买股权时,对服装街房屋是按元的价值购买的,如按审计报告的结论,将拆迁款中的元作为“营业外收入”冲抵亏损,则该房屋的价值在扣除其他相关费用后仅为280余万元,这一结论,等于变相减少了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截至2008年10月31日百货大楼的净资产。故审计报告关于该笔营业外收入的认定,虽符合会计准则,但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用以冲抵亏损,否则会造成对同一房产原股东通过出卖先获利一次,再通过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的计价方法不同经冲抵亏损的方式二次获利,显然有失公平。关于百货大楼在延伸审计期间实际支付的福利费50.67458万元,根据审计报告,2008年10月31日,百货大楼即存在应付福利费元,且在财务报表中作为负债列明。至交易基准日,百货大楼福利费账面余额为111.57518万元,比日减少50.67458万元,为延伸审计期间支付的各项福利费。因资产评估报告中应付福利费记载为零,故原审法院认定百货大楼在延伸审计期间支付的福利费50.67458万元,为百货大楼在此期间的损失并无不妥。至于百货大楼在2010年6月份缴纳的月份发生的房产税89.041121万元、土地使用费3.357812万元,因上述两项费用均是交易基准日(日)之前应付而未付的费用,而实际交付时已超过延伸审计期间,故审计报告中未能体现,原审法院将其作为预提费用计入交易期间的亏损,亦无不妥。故虽然海泰公司与振华公司在《补充合同书》中约定了损益数额以“审计报告”为准,但该“损益”的认定应当符合双方的合同目的及公平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审计报告的证明力。综上,在《产权交易合同》明确约定了振华公司应在日前一次性向海泰公司支付转让款,《补充合同书》亦载明振华公司应先支付股权转让款、海泰公司再向百货大楼弥补亏损的情况下,振华公司未与海泰公司达成一致即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确有不妥。但考虑到振华公司改变付款方式系因对审计结果有异议而海泰公司对该异议不予认可,经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表明振华公司所提主要异议成立;另外依照约定海泰公司虽然有向振华公司主张全部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但其也依约负有向百货大楼弥补亏损的义务,故振华公司将海泰公司应承担的亏损弥补款直接给付百货大楼,冲抵其向海泰公司应支付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虽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但既未加重海泰公司的义务,也未减轻或免除振华公司的总付款责任,没有实质损害海泰公司的权益;同时原审法院在认定振华公司违约基础上判令其给付海泰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明原审已充分注意到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平衡,故海泰公司要求振华公司以全部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382.5万元为基数支付日后利息、罚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亦无必要判令双方重新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给付事项。关于海泰公司要求振华公司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51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萍&&&&&&&&&&&&&&&&&&&&& &&&&&审& 判& 员 &&王永辉&&&&&&&&&&&&&&&&&&&&&&&&&&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红红&&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天津日报数字报刊平台-振华集团 天津百货大楼全体员工恭祝全市人民新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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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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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振华百货大楼正规的修施华洛世奇手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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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烘烤的方式烘烤约半个小时左右。过后,手表底壳朝外。几个小时后你会发现手表内的水分越来越少。第二。已经多次吸水后的硅胶,可在120℃下干燥数小时,用吹风机低温档对准手表吹。吹到彻底干燥后,重新把后盖安装回去。在安装时也可顺便检查一下密封圈是否老化断裂,完好的话记住后盖一定要扣紧。第五,将手表包裹严实,可先打开手表后盖,取下电池,取出手表,积水即全部消失。此法简单经济,然后用纸巾或吸潮的绒布将手表完全包裹住,手表进水后,拿到阳光下晒上大半天,也可将机芯里的水汽清除。如果手表进水严重,用硅胶干燥颗剂,准备好些许纸巾或吸潮的绒布,你会发现机芯水汽慢慢消失。第三,放在40瓦的电灯泡约5厘米位置,吸水能力可再生手表进水进雾该怎么办,可放置时间久一点。第四,对腕表的精度和寿命均无任何损害。用硅胶颗粒状物质与已经积水的手表一起放进一个密闭的容器内,数小时后,也可通过晒太阳的方式去除雾汽。先将手表后盖打开:【瑞钻天津名表客户服务中心】第一,手表进水进雾时,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将手表反戴在手腕上,也就是让表蒙反射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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