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率60以下有什么危害哪一项不是内幕交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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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所谓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交易特点
  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件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明显增多;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有扩大趋势,涉案人员比以前更为复杂;三是内幕交易的手段更趋隐蔽性和复杂性。
  表现形式
  内幕交易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种: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主要危害
  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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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监管的高难度重头戏_经济观察_人民论坛网
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监管的高难度重头戏
鉴于关联交易与内幕交易行为显著正相关,因此必须严格并重点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和强化关联交易过程的信息内控制度。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版总体上效果显著。&
证监会稍早时候通报了近3年来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的执法情况。通报显示,虽然监管层对内幕交易等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刑事追责力度不断加大,但内幕交易案件数量、涉案人员仍均呈快速增长态势。2012年和2013年内幕交易立案案件分别为70件和86件,比2011年分别增长46%和79%;2012年和2013年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数分别为31人和66人,比2011年分别增长63%和247%;内幕交易涉案人员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还包括中介机构人员,涉及机构由基金公司扩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涉案人员呈现链条化、扩散化等特点。另一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证监会共调查内幕交易案件590件,占同期案件调查总量的40%;向公安机关移送内幕交易涉嫌犯罪案件65件,占同期移送案件的55%。各类违法案件总量快速增加,其中内幕交易案件数量超过一半。
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事件涉及决策、审批等环节,过程较长、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较多,更趋隐蔽性和复杂性,成为内幕交易的易发区和高发区。防止和打击内幕交易是全世界监管部门面临的挑战,也始终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打击的重点。在我国这样一个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导的资本市场里,内幕交易对投资者权益和信心的打击更大、对市场的危害更深。
防范、打击内幕交易,我国的立法其实并不落后,迄今已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法》(2005)第73条和76条明确界定了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并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2007)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特征、认定和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11月,国务院转发了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更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综合防控;《刑法》(2011)第180条对内幕交易犯罪的量刑和处罚也有明确规定。但内幕交易操作手法简单隐蔽、取证困难、获利却极其丰厚的特点,总是诱使一些人铤而走险。所以,尽管对内幕交易立法严苛,但仍未扭转内幕交易案件的多发高发趋势。
当前学术界对内幕交易具体传播机制的研究结论往往很不同,但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普遍存在则是基本共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交易已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形成严峻威胁和挑战。笔者运用事件分析法构建了基于&窗口期&的内幕交易研究模型,以沪深A股市场2008年至2012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为样本,深入研究了资产重组和内幕交易的关系。研究表明,我国资本市场重大资产重组中不仅显著存在着内幕交易行为,而且内幕交易受到关联交易、重组企业股权所有制性质的显著影响,但受企业板块属性的影响并不显著。这里的政策含义是,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与内幕交易行为显著正相关,理应严格并重点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和强化关联交易过程的信息内控制度;另一方面,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散布的概率要显著小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因此需要继续强化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管理,不断规范和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这有利于减少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内幕交易;第三,因不同板块的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交易概率没有显著差异,对于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监管,可以均衡分配监管资源。
此外,笔者还考察了2008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政策效果。发现2008年新增的信息管理制度在加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内控方面效果显著,这项信息管理制度弱化了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内幕消息散布的差异。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版总体上效果显著。
资产重组是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也是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盘活存量经济的重要引擎。我国资本市场资产重组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去年我国资本市场共完成并购重组案例1232起,同比增长24.3%,其中披露金额的1145起交易共涉及金额932.03亿美元,增长83.6%。快速增长的资产并购重组事件以及重组事件中日益增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为监管执法机关的严峻挑战。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执法机构案件查办任务将大幅增加。
日益增多的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交易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利益、破坏了资本市场&三公&基础,也严重扭曲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降低了资本市场效率。一个规范有序的资本市场一定不是能利用内幕信息获取厚利的市场。要是无法严防并有效打击上市公司重组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监管效率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都将成为一句空话。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需要一个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金融体系。实证研究表明,证监会去年8月加强执法机构、倍增执法力量,是应对日益严峻的执法形势,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建设监管性机构做出的具体可操作性部署,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内幕信息管理,在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尤其应更严格地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落实《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相关机构要监督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强化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宣 宇 作者系财达证券资深宏观分析师)
[责任编辑:王卓怡]汉鼎宇佑实控人王麒诚等内幕交易 证监会连发三罚单严惩_凤凰资讯
汉鼎宇佑实控人王麒诚等内幕交易 证监会连发三罚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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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汉鼎宇佑实控人王麒诚等内幕交易 证监会连发三罚单严惩[新闻页-台海网]    7月19日,证
原标题:汉鼎宇佑实控人王麒诚等内幕交易 证监会连发三罚单严惩[新闻页-台海网]
   7月19日,证监会接连公布三份处罚决定,对汉鼎集团董事长王麒诚泄露内幕信息,汉鼎集团副总经理王智斌、宇佑传媒的副总经理缪路漫、杨涛内幕交易“汉鼎宇佑”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没102余万元。
  内幕交易的形成、公开
  日,汉鼎集团有限公司(汉鼎宇佑股东,下称汉鼎集团)董事长王麒诚在汉鼎宇佑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宇佑传媒)所谓虚拟董事会上表示,宇佑传媒将进入快车道和资本市场进行对接,2016年宇佑传媒将正式和“汉鼎宇佑”发生关联。同时,汉鼎宇佑董事长吴艳表示,4至5月份,完成大并购,并召开集团年度发布会。
  日,汉鼎宇佑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与宇佑传媒的全部股东之间就标的公司估值等条件的商务谈判无法达成一致,为确保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公司不再将宇佑传媒作为标的资产。
  证监会表示,汉鼎宇佑拟收购宇佑传媒的行为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最迟不晚于日,终止于日。汉鼎集团董事长王麒诚、汉鼎集团副总经理王智斌、宇佑传媒的副总经理缪路漫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三人内幕交易“汉鼎宇佑”
  经证监会查明,汉鼎集团董事长王麒诚与杨涛相识多年,2015年两人共同投资了老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杨涛任法定代表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麒诚与杨涛有过密切通讯联系。
  1、日,杨涛控制使用“倪某元”账户累计买入“汉鼎宇佑”52.8万股,成交金额1499.64万元,并于日全部卖出,亏损48.19万元。
  2、5月5日至5月6日,汉鼎集团副总经理王智斌控制使用其个人账户买入“汉鼎宇佑”4.6万股,成交金额114.14万元,亏损10.49万元。从账户的交易情况看,“王智斌”证券账户在5月5日至5月6日交易量较之前明显放大,其“汉鼎宇佑”股票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
  3、日,宇佑传媒的副总经理缪路漫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汉鼎宇佑”1万股,成交金额25.7万元,获利2.85万元。
  证监会认为 ,王麒诚、杨涛、王智斌以及缪路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最终,证监会决定:
  一、对王麒诚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杨涛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智斌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缪路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85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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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 荣  2010年秋天,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风暴再次掀起。  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就长期以来饱受批评但又屡禁不止的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打击和防控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显然,在黄光裕等买卖中关村股票内幕交易案尘埃落定之后,打击证券内幕交易已成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据报道,今年前10个月,在证监会新增的100件非正式调查中,内幕交易就有74件。在正式立案的88件中,内幕交易42件,占比为47.7%。内幕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危害越来越大。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在国资并购重组中,国有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内幕交易案件并不鲜见。这暴露出国有企业资本运作程序中,在层层报批过程中内情泄漏的问题。  其次,相关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严重缺乏职业道德和操守。由于涉及内幕交易的人员范围较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人、从事保荐和投行的券商以及会计等专业中介人员,有的利用因工作关系获得尚未公布信息买卖股票获取不当利益。在证监会最近查处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涉及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多达546人,保密的内幕信息呈半公开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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