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存货评估增值摊销可税前摊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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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版主及各位老师,企业改制中划拨的土地评估增值需要摊销吗?如需要按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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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版主及各位老师,国有企业改制后,按评估报告的增值额调整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其中划拨的土地评估增值后需要摊销吗?如需要摊销,摊销年限如何确定?(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还是原来的土地证,证上只有发证日期,没有终止日期)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值部分是全额记入资本公积,还是扣除递延得税负债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谢谢!
请注意:根据《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修订)》(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改制后保留划拨方式的土地,不应按评估值入账,也就不存在是否摊销的问题。
建议考虑本案例中将划拨土地评估入账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定。如果确实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建议进行差错更正。
谢谢老师及时的回复!该企业改制之前土地已在账面无形资产反映,只是金额较小,那如果不纳入企业资产,设立备查账登记,之前账面上的无形资产如何处理呢?还有如果是主管部门国资委同意土地和相关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实际上新增的国有资本也是债转股一部分,评估增值转增一部分),如果不确认无形资产增值的话,那转增资本的借方无对应科目,如果摊销的话,年限如何确定呢?
谢谢老师及时的回复!
划拨的土地,无形资产怎么有账面价值呢?还是国有资本以土地作价入股?
划拨的土地,无形资产怎么有账面价值呢?还是国有资本以土地作价入股?
之前的账面价值是最早交了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用还有九几年那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本次改制又评估增值,按净资产评估值折成国有股份注入新公司。
这种处理很可能是不合规的,建议关注相关的法律风险。如果保留划拨,则企业可以继续无偿使用,但不能将其权益用做出资。如果是授权经营或者作价入股,则需转为出让后方可办理,且需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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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来源:广东国税&   |
  问:请问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依法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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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评估增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小编导读:
问:为配合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需要,我公司以资产收购方式收购煤炭企业的实质性经营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转让。在此次兼并过程中,经事务所评估后,资产大幅升值,请问评估增值后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资产收购煤炭企业的实质性经营资产,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双方应都采用特殊性处理,否则应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你公司应按公允价值(若评估价合理、公允,公允价值可为评估价)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你公司以资产公允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或摊销支出可税前扣除;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你公司应按取得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你公司以原有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或摊销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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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网校, All Rights Reserved.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纳税?是否可以计提折旧,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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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纳税?是否可以计提折旧,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折旧?
09:55:00&|&来源:中国会计网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资产评估增值,资产所有权属并未改变,因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依法不能在税前扣除。
&&& 财税主管部门对特定企业下发过文件的除外。
&&&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9号)第一条规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 第二条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规定,对中外运集团实施集团资源整合中第一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30679.78万元的部分,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在集团总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对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购中外运集团第一批改制企业的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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