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和实缴资金里有一部分是实缴的,那任缴是总数吗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应缴未缴股东的法律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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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应缴未缴股东的法律责任浅析
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取消了一般性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除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外),同时也取消了股东的出资年限、首次出资中货币出资的比例以及验资报告等规定。结合公司法此前的数次修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正逐步从实缴制向认缴制迈进,对公司的限制呈现不断放松的趋势,这也符合当前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政策导向,进一步放松管制,彰显经济活力。也有的人说,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转变,对公司资本三原则将产生重大影响,在认缴制下如何保障实缴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的确,2013年的修改只是针对公司法的少数条文,而对于配套制度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予以跟进,我们相信在下一次的公司法修改中,对上述问题应当会有一个正式的回应。&但是,有一点是必须予以澄清的,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附期限的缴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诺缴纳的注册资本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属于公司资产,未实际缴纳的部分即为股东对公司的负债。结合当前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本文将对应缴未缴股东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一言以蔽之,股东或者发起人未足额出资的,将承担对公司的资本缴足责任、对足额实缴股东的违约责任以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实缴与认缴股东可具有不同权利在认缴制下,我们假设这么一种情形:一个股东认缴了大部分公司股权,成为大股东并控制了公司,但实际上并没有缴纳出资。在实现盈利分红后,该股东向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也就是现代版的“空手套白狼”的故事。除非其他股东同意这么做,否则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情形对其他股东显然是不利的。实际上,公司法对此也做出了规定,实缴与认缴股东可具有不同权利。举例如下:&一是,可根据实缴比例分红或者认缴新增资本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二是,股东会会议可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在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约定在表决权、表决程序等各方面赋予实缴股东更大的权限。&三是,可对应缴未缴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明确,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推之,除上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方面,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亦可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应缴未缴股东对公司的资本缴足责任一是,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义务股东认缴的出资,从认缴并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则从股东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公司的法定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出资在性质上即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应当按照认缴的期限及金额足额缴纳。&对此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对于有限公司而言,第二十八条明确,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股份公司而言,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对此进一步确认: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经催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应缴出资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除名是对其最严厉的处罚,因此从实践以及司法判例来看,都是需要慎重使用的以免引起纠纷。股东除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前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也就是说,只要该股东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只抽逃了部分出资,则不能适用该规定。再此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督促该股东继续履行义务即可。&其次,必须经过公司的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并且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间。该合理期间一般来说不少于一个月。&再次,解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求上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为了使得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应当注意其召集程序、议事规则等符合公司法或者章程的规定。另外,被除名股东有权参加该股东会予以申辩,但其投票权应当予以排除,这在相关司法判例中已经明确。&三是,股权转让亦不免除其出资责任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在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该股东与受让人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反之,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则由该股东继续承担出资责任。另外,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如果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其余股东可以不同意其向原有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缴未缴股东对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也是其成为股东的必要条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通过股东出资协议、发起人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对股东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出资是核心条款。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实际上是对上述文件的违反,对其他履行合同义务的股东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是,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例如,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其追偿公司法第30条、93条,以及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均规定了其他股东、发起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以及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上述人员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法向应缴未缴股东进行追偿。应缴未缴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出资属于公司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分期缴纳(含尚未到期)以及应缴未缴的出资亦包括在公司财产范围内。因此,当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尚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就其未缴纳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有理论认为这类似于代位求偿,即在公司怠于向应缴未缴股东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代公司向其主张。&一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在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理论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而上述规定也并未区分到期出资与未到期出资,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尚未到期的认缴出资,债权人是否可以向该股东主张赔偿责任,也就是未到期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对此,理论界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三种看法。其中肯定说认为,出资期限的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仅对公司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因此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另外,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如果股东出资不能加速到期,那意味着公司只能面临破产和清算,到那时股东出资义务仍将加速到期,结果并无二致,在公司存续的情况下加速到期更有利于公司经营,成本也更低。综合来看,笔者认同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可以适用于出资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但是,在具体适用上,建议明确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具体含义和情形,不建议将该条适用于未到期出资的情形泛化;另外,在起诉时是先起诉公司,待确定不能清偿债务时再起诉股东,还是将公司和股东一起列为被告,抑或将公司列为被告,股东作为第三人,尚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加速到期《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如果股东实缴的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和所需财产极不相称,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有可能认定股东滥用了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将经营风险外化给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建议一是,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摸和发展需要设置适当的注册资本以及合理的缴纳期限注册资本不是越多越好,当然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要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经营规模和发展前景设置适当的注册资本。在现代公司经营理念中,注册资本作为确保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作用在逐步弱化,交易对方更加注重的是企业净资产、现金流等要素,通过注册资本撑门面的想法实不足取。另外,出资期限也不宜过长,而应当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要进行匹配。注册资本一旦认缴,股东就应当按其足额缴纳,出现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和公司及其股东进行协商研究解决方案。&二是,积极督促相关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应缴未缴的股东,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管应当进行催告,积极督促其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对于拒不出资的股东,公司得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在分红权、投票权、股权转让等方面进行适当限制。前面已经分析,应缴未缴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责任可以理解为公司内部的制约机制,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可以理解为是公司外部的监督机制,通过公司内外的监督和制约,其共同目的在于确保出资义务的履行到位。股东也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缴绝不等于不缴,即使到了公司解散清算的那一天,其出资缴纳义务仍不能免除。Legalrisk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科创星与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联合运营,专注分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知识、案例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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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特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解读
工商登记制度将由“先证后照”改为“”。新政透出“宽进+严管”的政策导向,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现行制度下,先要到主要部门取得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
执照,这就是“先证后照”。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创业者往往难以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企业前期筹备工作。
政协委员、局长将这种困扰形容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有的小微企业创业者得先去找部门,取得他们的同意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执照。但这些部门可能会说,你连公司都没有,怎么审批?创业者被推来推去,两头受堵。”改革后,创业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此外,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如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新政将使广大创业者直接受益。
从方案看,“严管”是潜台词,要求企业加强自律,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管。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施案例
《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始实施
实缴变认缴年检改年报
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暂时使用旧版营业执照,截止到日,全面启用新版执照)。
简化名称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加快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理论上讲,一元钱办公司是可以的。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向媒体发布了《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公布,这一方案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据介绍,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二是将制度改为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四是简化名称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五是加快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改革后,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具体内容是: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并不是说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不用花钱,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讲,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是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元钱办公司”这种说法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
新闻[引用日期]
.京华网[引用日期]
.新浪新网[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大大集团被调查:注册实缴资金至今为零_网易财经
大大集团被调查:注册实缴资金至今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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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大集团被调查:注册实缴资金至今为零 涉嫌非法集资)
“一句真话胜过一切美德。”大大作为企业精神的这句话,如今似乎成了巨大的嘲讽。据科技讯报道,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大集团于12月14日被警方调查。知情人士称,大大集团遇到资金兑付方面的困难,希望通过“员工众筹”的方式渡过,即逼迫集团全体员工购买公司产品来度过危机,引起了集团内部员工的不满,甚至已有员工因此辞职或被退离开公司。12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尝试进入大大集团网页查询相关信息,但记者发现集团网页登陆异常缓慢,其“大大宝”页面也无法加载。有维权投资者猜测,这是因为投资者与公司内部员工纷纷登陆网页查看消息和进行兑付,导致系统缓慢,直至中午情况才有好转。注册实缴资金至今为零记者了解到,大大集团是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在全国开设23家省公司,4家直辖市公司,229家市公司,374家分公司,717家支公司。这家有7年历史的企业,相传内部底层员工月薪就有8000。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位投资维权者告诉记者,自从2014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名称就换了三页,七次。资金二亿,实缴资金至今是零,他并不信任大大集团。据大大集团官网,其线上产品大大宝累计投资接近1.9亿。而其线下融资规模目前并无详细数据。但今年9月,有媒体称大大集团郑州公司多处违规, 旗下私募基金涉嫌非法融资。大大集团郑州公司自去年开始营业以来一个营业部每月所融资金可达十几个亿,其线下规模与近期被查的e租宝旗鼓相当。“P2P靠烧钱营销和盲目扩张的时代已经过去,行业正在经历一次洗牌,只有平台风险控制能力强、项目质量高的公司才能不被淘汰。”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员工辞职或被退据知情人士爆料,大大集团因为e租宝事件之后,旗下项目的资金兑付方面遇到困难,甚至不能按时发放工资,于是,逼迫内部全体员工购买公司产品来度过危机,从而引来内部员工的强烈不满。爆料人士提供的资料显示,大大集团决定暂停招聘工作,并对员工发出通牒,所有员工想留下来的,需存大大宝5万元年化或10万半年(含存量),期限为三天,否则到16日劝退,人事经理需把当日购买情况上报。边晓瑜认为,要求员工购买产品帮助公司渡过难关是一种不明智的行为。而且,大大集团面临的不仅仅是兑付方面的困难,甚至有非法融资的嫌疑,期望用这种方式来拯救公司实在是愚不可及。大大集团曾因高薪招人受到质疑。有报道称,该公司将员工高薪吸引进去后都要求员工自己认购公司产品。更有网友爆出大大集团员工入职其实就是转正,员工只需承诺“在公司规定的考核期内出不低于5万年化的业绩”。“他们招聘陷阱的隐蔽性很强,连我这个传统金融机构出身,做过人力资源的人,都被骗过去面试去了。”一位曾经被大大集团面试过的职员告诉记者。不知是否针对这一情况,大大集团于11月25日发布的通知宣称集团将从12月1日起提高转正标准。而一位公司内部员工也针对兑付以及工资一事做出了详细的分析,证明大大集团工资会按时发放,兑付会按时到账。但记者深入了解大大集团的投资人以及员工QQ群发现,大部分投资人以及员工都对此次大大集团还未兑付并且拖欠工资表示极大的担忧。一位投资者告诉记者,他已经准备好交给讨债公司负责,现在不求赚钱,只求拿回本钱。对于员工必须购买公司产品才可入职的情况,相关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企业在混淆角色概念,即劳动者和投资人合同关系的角色。若合法劳动者希望维护自己权益,证明被强制购买,需有固定证据即合同,证明自己是合法劳动者,并且证明对方强迫购买。投资者资金被冻结“今天看到各种报道大大集团的负面新闻,新闻也报道了。刚投资了5万,很想知道靠谱吗?”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投资者询问记者。该名投资者近日投资了大大集团的项目,数额达5万,他于15日中午看到大大集团被警方调查的报道后,十分担心自己不但赚不到钱,投进去的5万更是不翼而飞。事发后,他询问集团多方人员都得不到回复。大大集团被警察调查消息一被爆出来,立刻引起了各大网民与部分大大集团员工的对骂。部分投资者告诉记者在大大集团的资金账户已被冻结,无法在大大宝兑付。有相关金融人士分析,大大集团其实就是典型的空壳公司。相关业内人士还总结了大大集团的“罪行”,例如,从同行手中高价买入理财资金的单子进行买单卖单;利用旗下的实体产业进行宣传,其规模达到几层楼高;仅预审名字就号称获得民营银行牌照;大大集团的工资卡与某银行合作定制的,而且集团广告也直接做进了银行里。
律师提醒投资者,企业公示的信息有可能存在虚假成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要求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且购买企业产品要有相应的购销合同,所涉及到的内容必须清楚陈列在合同内。只有在合同内清楚写明的才会受到法律保护。边晓瑜告诉记者,大大集团作为申彤旗下子公司,为树立品牌形象,不惜在全国范围内投资86所希望小学,可见母公司对子公司投入巨大,若大大集团倒下,对申彤而言将是巨大打击。但目前大大集团情况较为复杂,涉嫌违法已被警方调查,在这种情况下,申彤不得不壮士断臂,现官网已将大大集团除名。
本文来源:财经网
责任编辑:任万顺_NF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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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怎么才能退股?退股之后是不是要把认缴不实缴的注册资金补上吗?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公司成立不到一年,这个需要怎么退股了?2.退股之后需要把没有上缴的注册资金补上吗(注:因现在的注册资金是认缴不实缴,所以我一分钱没有花在缴注册资金上面,我退股之后需要把49万补上吗?现在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我是49%的股份,意思说我要补49万吗?)
律师回复区
你好:可以将所有股份转让给他人,需要补足出资,以免产生纠纷
通过股东会决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这个是由股东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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