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需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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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关键是“备案”
15:48:17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字体: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税企责权、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经过1年多清理工作,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一、备案要点
  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备案要点要点如下:
  (一)备案时间。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二)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三)备案频率。《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四)备案分类。《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五)留存备查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六)实行“以表代备”方式。为落实国务院重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七)跨地区经营企业备案手续
  鉴于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分布地域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同一省市,为便于企业履行备案手续,避免出现“看的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问题,《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八)备案方式。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九)补办备案。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二、税务管理
  (一)受理备案。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是《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是《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二)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三)税务处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政策衔接
  (一)《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二)《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作者:何建堂(陕西省西咸新区国税局泾河分局 局长)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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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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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北碚区政府
来信内容: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您好,我司属于医药生产制造企业从事天然药物提取等,在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在国税局备案时,税务局要求出具发改委的证明文件,这一块具体流程是怎样的,该证明应如何办理?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您好!来信(渝发改信箱[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渝发改合z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一、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确实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市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能够自行界定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能够对你公司业务进行界定的,不再由区发展改革委出具证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的,可以由区发展改革委出具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按《通知》规定,“企业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的,应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提供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项目证明的通知书》,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企业申请应当明确指出其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并提供依据理由。”相关附件由税务部门和发改委向您提供。
对该项工作还有任何问题,请咨询北碚区发展改革委:。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应向税务机关申请
&&【重大税收政策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日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日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日发布《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日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以上公告详细内容可登录成都国税门户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阅。&&【国税部门服务温馨提示】&&成都市国税局提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首次申请和以后年度备案申请。第一年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备案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二类限制类和第三类淘汰类),已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暂继续执行;未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由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特别提示:只要企业所属行业属于《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第二类限制类和第三类淘汰类,无论其是否符合其他目录,均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国税局提示&&1、高新区国税局近日正式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中英文双语服务窗口,着力解决辖区内230余户外籍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语言不通、沟通不畅等问题,方便外籍纳税人更加快捷高效地办理涉税事宜,提高了政务服务水平。&&2、该局利用已有的“税务短信管理系统”和“税收流转事项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共享,于5月中旬开通了涉税事项办结短信告知服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若选择了接收提示短信,其涉税事项审核审批完成后,“税收流转事项管理系统”会自动将预设的办结信息通过“税务短信管理系统”短信告知纳税人。&&成华区国税局提示&&为方便广大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抵扣联认证,成华区国税局正逐步完善网上认证系统。目前该系统开通了防伪税控开具发票认证功能,可实现24小时认证,同时,每份发票在扫描识别完成后,能及时返回认证结果。网上认证方便、快捷、准确率高,企业认证发票可以足不出户,大大提升了办税效率。&&青羊区国税局提示&&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拟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通知规定,自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核定扣除。(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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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content").html(html);企业所得税优惠哪些需要备案哪些不需要备案终于说清楚了
特别注意:依据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自日起停止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条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第十六条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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