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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一号)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1目 录重要提示............................................................................................................................................1第一部分 绪言................................................................................................................................3第二部分 释义................................................................................................................................3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6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7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7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46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47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7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3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5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60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3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78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5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96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7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97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1 月 1 日证监许可【 2016】 2485 号文注册基金合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或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合同将终止。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1基金合同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7 年 4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第一部分 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 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基金合同:指《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基金合同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4、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基金合同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5、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6、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35、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 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36、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基金合同37、 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业务规则》: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47、 元:指人民币元48、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49、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基金合同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5 日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联系人: 辛怡联系电话: 021-, 400-888-8688股权结构: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意大利忠利集团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截至 2018 年 2 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0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基金合同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深证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合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信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三、主要人员情况1、董事会成员:基金合同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1992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3 月至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传媒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 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 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 2010 年 3 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4 年 2 月至 2017年 11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 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
年 在 LEHMAN BROTHERS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 1994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 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基金合同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董树梓,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 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在山东临沂电业局工作,历任会计、科长、副总会计师。 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公司工作,任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03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鲁能集团经营考核与审计部总经理。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英大泰和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11 年 2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主任,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 22 年金融从业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 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上市)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2010 年 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 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 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10 年至 2014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 1991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 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基金合同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 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 2010 年 4 月至 2012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 1991 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 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 2016 年 8 月起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 2012 年 3 月至 2016年 7 月, 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2、监事会成员: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等职。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 2007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 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部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 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基金合同司监事。刘锡忠,监事,研究生。 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任科员。 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副总经理。 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 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倪蓥,监事,硕士研究生。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 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宋凯,监事,大学本科。 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 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助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3、高级管理人员: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陈星德,博士, 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李辉,大学本科, 18 年金融从业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 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基金合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2015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19 年证券从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查二处副处长等;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15 年 2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樊利安,硕士, 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上海鑫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2010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0 月起任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原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2017年 11 月兼任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起兼任国泰基金合同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研究部副总监, 2016 年 1 月起任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艾小军,硕士, 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9 月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师; 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应用分析师; 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0 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师; 2007 年 10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高级产品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1月起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5月兼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 2017 年4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任投资总监(量化)、金融工程总监。梁杏,学士, 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区域经理。 2011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品牌经理、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6 月起任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起任量化投资事业部副总监。( 2)历任基金经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8 日由樊利安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 9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由樊利安、艾小军共同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 26 日起至今由樊利安、艾小军、梁杏共同担任基金经理。基金合同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主任委员:周向勇:总经理委员:周向勇:总经理陈星德:副总经理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四、基金管理人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基金合同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五、基金管理人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基金合同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六、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5)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基金合同(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1)内部会计控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基金合同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2)风险管理控制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基金合同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一)基本情况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基金合同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注册日期: 1997 年 04 月 10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7]6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叁拾捌亿玖仟玖佰柒拾玖万肆仟零捌拾壹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2】 1432 号托管部门联系人:贺碧波电话: 8(二)主要人员情况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67 人,平均年龄 29 岁, 10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 58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 770亿元。(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基金合同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1、监督方法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层客户服务专线: 400-888-8688, 021-传真: 021- 网址: www.gtfund.com基金合同2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网站: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易客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电话: 021- 联系人:李静姝2、其他销售机构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电话: 010- 传真: 010-客服电话: 95587网址: www.csc108.com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电话: 010- 传真: 010-客服电话: 400-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层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电话: 010-网址: 8.jrj.com.cn二、登记机构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联系人: 辛怡传真: 021-客户服务专线: 400-888-8688, 021-基金合同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俞卫锋联系电话: 021-传真: 021-联系人:丁媛经办律师:黎明、丁媛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联系电话: 021-传真: 021-联系人: 魏佳亮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魏佳亮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1 日证监许可【 2016】 2485 号文(《关于准予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通过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5,444,053.27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647.26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合同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生效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1、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2、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 封闭期与开放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 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基金合同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3、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含该日)至 2018年 2 月 7 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 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自 2018年 2 月 8 日至 2018 年 8 月 7 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具体可查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披露的《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 “ 未知价” 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合同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2、赎回份额的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合同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M<1000 万 0.60%M ≥10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3、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Y) 赎回费率Y<7 日 1.50%7 日≤Y<30 日 0.75%基金合同30 日≤Y<180 日 0.50%Y≥180 日 0.00%(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Y) 赎回费率Y<一个封闭期 0.50%Y≥一个封闭期 0.00%(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1、申购份额的计算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00 /( 1+0.60%) =9,940.36 元申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 元申购份额=9,940.36/ 1..02 份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可得到 9,547.02 份基金份额。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10,000.00/1..30 份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可得到 9,604.30 份基金份额。2、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五: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赎回费用=10,000×1.%=153.00 元赎回金额=10,000×1.=10,047.00 元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5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47.00 元。例六: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基金合同为 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92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赎回费用=10,000×1.%=50.96 元赎回金额=10,000×1.=10,141.04 元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0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92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141.04 元。3、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基金合同缓支付赎回款项: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基金合同登公告。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十二、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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