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国内挂号信函查询人员未收到国内挂号信函查询改怎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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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无纸化办贷中,签批环节描述正确的是()
A、辅助审查流程未完成,则系统无法正常签批。
B、若系统存在其他取消经营资格控制,则系统无法正常签批。
C、贷款业务签批时,根据贷审会审议结果或有权审批人意见,如需对审批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提款有效期等进行修改的,可由有权审批人在业务签批时通过&审批要素调整&进行修改。
D、对其它系统控制不能修改的审批要素,可先由有权审批人完成业务签批,再由开户行在用信办理前,通过&数据变更&方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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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具备上会条件的项目,贷审办起草《信贷事项提请审议审批单》,并提请贷审委主任召开贷审会。
B、贷审办人员下载全部电子影像资料,供委员审议查询。
C、会后贷审办人员选择&业务附属资料&将签字后的《信贷业务审议表》的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D、若贷审会结果为同意或否决,将流程发送本行最高签批人。贷审会审议结果为复议的,通过系统&退之前环节处理&操作将流程退回主调查人处进一步调查和落实。
A、贷款业务相关要素较受理环节发生重大变化,且通过审批要素调整无法进行修改的,通过系统&退之前环节处理&操作将流程退回至开户行客户经理(流程发起人)处,撤销调查业务,在业务申请环节修改相关信息后,重新发起调查流程,由相关业务人员将业务流程逐级发回要求修改人员处。
B、辅助审查部门对贷款业务提出补充意见的,应下达书面补充通知,主调查人或其委托的调查人根据辅助审查部门的书面补充通知补充相关资料后,将辅助审查部门的书面通知、本部门的书面补充意见及补充资料通过影像资料&影像加载&模块,一并上传系统。
C、资金计划审查和法律审查及风险审查的&辅助审查&流程一般需在报送贷审会审议前完成终审。
D、信贷独立审查官可不明确意见,但应于有权审批人签批前终审辅助审查流程。
A、调查报告、审查意见须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上传至系统。
B、调查报告上传电子版、签字后的扉页扫描上传系统。
C、各审查意见可不用签字,直接上传电子版即可。
D、审议表应在签字后由贷审办人员上传系统。
A、业务经审查人审查后,人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发起补充资料流程,并经部门领导、主管行长审核后发送客户部门。
B、客户部门调查人收到补充资料流程后,查看反馈意见,在补充资料后,将补充资料流程发送回审查人处。
C、对客户反馈到审查人的补充调查资料,审查人认为仍需继续补充的,录入意见后,在调查人发回的补充资料流程中选择&退之前环节处理&。
D、经审核补充完成的,由审查人选择&返回主流程&,结束补充资料流程。
A、已经过的环节若需要补充业务影像资料(新增影像资料),相关处理人可进入影像加载模块补充上传影像资料。
B、已经过的环节若影像资料上传错误,需要替换或删除,则由主流程当前处理人进入影像资料&流程影像授权模块,对已经过环节处理人进行授权,被授权人进入影像资料&影像加载模块将错误影像数据删除,如需替换则重新上传加载。
C、若业务流程已发送至审查环节,原则上不允许删除流程中已申报的影像资料。
D、对影像资料需要补充、删除的一般按照&谁的环节谁处理&原则进行相应操作。寄信方:在能够证明对方收到信的情况下,还需要证明信的内容吗?          收信方:如果对信函的内容予以否认,是否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反证?    另外:普通信函、律师函,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信函在以上情形是否有所区分?    请熟悉证据法的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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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能证明他收到信或者他承认收到信,那么举证责任已经转移到他身上,他应该举证所收到信的内容,证明与你讲的不一样,如果他不能举证,则不利后果由他承担。  记住你要证明信是具体某月某日的,否则他拿出去年你寄给他的信来举证,你只能干瞪眼。  此规则应该《证据规则》上有,有时间我找找看。
  他举证,收到张白纸,或是里面是空的,你忘了把信放进去了    你判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一般这种寄信情况涉及确认已经用信函催讨过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如果碰到你干嘛说的这种情况,我想此时法官可以适用自由心证。对方有律师的,一般律师不敢做这种伪证,毕竟不是闹着完的,穿帮了连律师证都吊销,犯不着冒这种风险。第一,如果就是当事人,此案要看法官办案技巧。我可以义正词严对该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告诉他做伪证的后果,如果他是公司办事员,也犯不着自己冒这种风险,此时看他神色反映可略知一二。第二,另外,查他当时收信拆信时是否有人在旁边证明,如果他说有的话那他就基本完蛋了,我马上通知那人到场作证,或者在他无法串供的最短时间找到他。  第三,按常规收到白纸或空信的话,一定很奇怪,会和同事及相关人员讲起,问他有没有,有讲起的话叫那人来证明。  第四,收到空信或白纸,按常理会致电或致信给写信人询问何意,如果有的话,请证明。  如果他回答拆信时没人看见,也没给人讲起,也没回信给发信人,如此不合常理之事,按法官内心确认,可以断定他说假话。也许这套办法《证据规则》中没有,但是法官心证在实践中是有应用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比较宽松,其目的为保护合法债权,法律不应给赖帐者提供便利。如果发电报催款,即使对方拒收同样可以证明已经催款,如果在异地,只要有车票和住宿凭证就可证明催过款了,从而导致时效中断。      
  讲证据!!!    你不知道高院要求信函用特快专递寄啊。要回执的。    搞的像小孩子过家家样的,还把自由心证这个名词搬出来吓人。
  看了吻水的话,全是瞎扯,主要是他是法官,没被人黑过,难怪说话不用考虑后果。    你说寄就寄了啊,拿个信封说明个啥啊?内容是你自己提供的,我收到的就是空的,或白纸,怎么啦?不可以啊?你法官去自由心证啊,去啊,你证明的了当时发的内容就是你现在拿出来的吗?要真怎么简单,我让人一个月发个空信封,让你自由心证去。时效啥的都有了。反正对方又拿不出证据反驳。    想的也太简单了
  下回,只要有信封,时效什么的都有了,明明信里只有一张纸,我说有2张,明明谈的是别的,我说有发生时效中断的内容,你拿出信来,我说有2张啊,还有一张你没拿啊?    让你们自由心证去吧
  你故意去发个空信封,是吃饱了撑的还是脑子有问题?你这是胡闹不是在讨论。  还有黄瓜条子,自由心证不是拿来吓人的,你怎么胆子这么小?
  通常来说,要是你通过发信的方式进行诉讼时效中断的话,保险的方式是由公证部门对你所发的信的内容和信的发出时间、地点和接收人等内容进行公证,这样才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否则的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白搭!当然要是对方认可的话,就不用多说了!  TO:吻水夕阳  有些人就喜欢“故意去发个空信封,是吃饱了撑的”你也没点呀!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呀!  做法官的也不能论发淫威呀!
  讨论啥啊,除了自由心证你会啥啊,就发空信封陷害你,怎么啦,不可以啊,要是你的办法有用,我让人天天发空信封  可惜你的办法没用,我也不会让人发空信封      楼上的,你的方法也有缺陷
  楼上的你干嘛朋友,请教xl324朋友的方法为什么也有缺陷?    前几天我同你在群里讨论过类似的事你说知道此案,其实这正是我了解的一个案件,但却肯定不是你知道的那个案件。今天又在坛子里见到相同的问题求助,可见此类案件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我赞同xl324网友的这一段:由公证部门对你所发的信的内容和信的发出时间、地点和接收人等内容进行公证,这样才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    还有吻水夕阳的: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比较宽松,其目的为保护合法债权,法律不应给赖帐者提供便利。如果发电报催款,即使对方拒收同样可以证明已经催款,如果在异地,只要有车票和住宿凭证就可证明催过款了,从而导致时效中断。    我那天同你干嘛朋友谈到的这一案件的主审法官与吻水夕阳法官的观点一致,判决也是秉承这一原则。一审判决以后被告并未上诉,生效后才向检察院提请抗诉。我心里很瞧不起这样的当事人,也比较质疑民行部门人员的业务素质,他们依据的抗点是:公证处所出的公证书只证明该内容的信件寄出了,但是没有注明此信发往何地,直到法院找公证机关取证,才又重新出具证明“*年**号公证书发往**地,特此证明”。检委会竟然据此也同意抗诉。后来当事一方通过人大提出异议,检察长令承办人暂缓提起抗诉,承办人反应激烈惊诧莫名:不是已经检委员通过了吗?检察长大怒:组织法中可有检察长一定要执行检委会的决定?再后来。。。再后来我说了可能要开罪你干嘛朋友,再后来检察长亲自阅卷,知道此案被告的代理人是承办人的丈夫。按规定承办人自当回避。    有时候,我想是太多时候,我们的精力要花在钻研业务之外来应付这些人为的障碍。        
  这次我支持吻水夕阳和mklpmklp的观点。
  如果在异地,只要有车票和住宿凭证就可证明催过款了,从而导致时效中断。  -------------------------------------------------  真厉害啊,有车票就可以了啊,能证明什么啊?        由公证部门对你所发的信的内容和信的发出时间、地点和接收人等内容进行公证,这样才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      ------------------------------------------------------------  是公证发出,还是公证对方已经收到?要是公证前者,那还是有漏洞的,要是公证后者,你怎么公证?
  支持吻水
  呵呵,秋天补多了火气旺?    讨论问题不用这样吧
  经过公证的挂号信算是保险了,就是成本比较高。
      公证书上要写明寄信人的姓名、日期、地点、时间,特快专递号码,然后公证书里还要附其信的复印件。  
  公证了半天,结果还是给人翻了    上海建伟所就成功了一个  去公证吧,指不定就给人翻了    
  民事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因此,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并不要求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这种催收函,原告的举证能力也只能如此了,在被告没有举证的情况下,按照经验法则,我们可以假设原告寄一张白纸或什么都没有的概率小于10%(甚至更少),应该能够得到大家认同。如果有一百个这样的案件,按吻水的判法,错误率为小于10%,按你干嘛的判法,错误率为90%以上,在法官不能拒绝审判的前提下,你做哪个法官呢?    
你干嘛此人自命不凡,可能是个律师,在现实中只能对法官维维诺诺,因此,在网络中需要发泄对法官的不满。不过据我的观察,优秀的法官的素质整体上还是高于律师(即使是优秀的)的。 你干嘛在法理学素养上似乎还有些欠缺。    
  --------------------------  作者:你干嘛 回复日期: 9:12:05 
    看了吻水的话,全是瞎扯,主要是他是法官,没被人黑过,难怪说话不用考虑后果。        你说寄就寄了啊,拿个信封说明个啥啊?内容是你自己提供的,我收到的就是空的,或白纸,怎么啦?不可以啊?你法官去自由心证啊,去啊,你证明的了当时发的内容就是你现在拿出来的吗?要真怎么简单,我让人一个月发个空信封,让你自由心证去。时效啥的都有了。反正对方又拿不出证据反驳。        想的也太简单了       作者:你干嘛 回复日期: 9:20:02 
    下回,只要有信封,时效什么的都有了,明明信里只有一张纸,我说有2张,明明谈的是别的,我说有发生时效中断的内容,你拿出信来,我说有2张啊,还有一张你没拿啊?        让你们自由心证去吧  ----------------------------
  一切都要讲证据。      ————————————————————————————  这里的马甲真的很多。。。。
  作者:性与理性 回复日期: 23:21:21   如果有一百个这样的案件,按吻水的判法,错误率为小于10%  ----------------------------------------------  错误率小于10%就可以判了是不?要真这样,我真让人寄空信封了。  你懂啥啊,用自由心证,不用证据了是不?那还要法律干嘛啊,用心证加概率就可以判案了,看看真到那时候,错误率有多少。    吗的,现在法院判案还容许错误率了啊,真是让人没话说了
  吗的,现在法院判案还容许错误率了啊,真是让人没话说了    -----------------  
我讲错误率是用了通俗的讲法,是指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比率,当然不是指错案率,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据判的案件当然不能算是错案,但肯定是有一定比率的案件与客观事实是不符的。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理解其中的意思。  
我也没有讲这是自由心证,《证据规则》规定的很明确,是法定证据标准,不需要自由心证。
  错误率小于10%就可以判了是不?要真这样,我真让人寄空信封了。    你懂啥啊,用自由心证,不用证据了是不?那还要法律干嘛啊,用心证加概率就可以判案了,看看真到那时候,错误率有多少。    ------------------  你去寄空信好了,看你一个人能发动多少人空信。法律来源于生活,也必须贴近生活,你一个人能改变社会中的普遍观念与习惯?你这是一个威胁,但从博弈论角度看来,是不可置信的威胁,因为一个理性的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发催收函比寄空信并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如此行事的。    
另请注意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的二元化。请理解民事证明标准采高度盖然性标准的立法旨意。    你干
  作者:黄瓜条子 回复日期: 1:07:12 
    一切都要讲证据。        这里的马甲真的很多。。。。    ---------------------------    我来这里只是来学习的,一般也不太发言,没有一个人认识或私下交流。
  性与理性:  判决可以看概率,看常理,而不用看证据啊?  我要是真寄个空信封来黑你,是啊,你有什么办法啊?常理在我这边啊?      你证明了寄过信,但你无法证明信的内容,这就是你举证不能,你承担不利后果。明白不?  公证信函也不是100%稳妥,是因为他没能直接证明对方收到,而是证明信给对方寄出了,这是有漏洞的,要是投递错误或....就可能被人翻盘。
  其实最关键的一点大家好像都没有提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此种情况并未有明确规定,有的只是证据法的理论如自由心证之类。所以对于这种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和各地的审判实践也密不可分。    解决办法:遇到这种案件,首先咨询和你相熟的法官(官越大越好),问他最近这段时间(注意时间段!)这类案件怎么判!    评论:弄了半天又绕回到法律之外的东东,可见中国法律不健全的地方还很多,象“吻水”那样的法官赚钱的机会也很多,因为可以“自由心证”!!^_^
  楼上的,自由裁量权与自由心证是两回事,你连这点都不明白?  看来你也是个律师之类的,既然你知道碰到这种问题要咨询法官,那么你该知道这只是对法律理解的问题,上级法院会经常发布一些文件,统一一下对某些现象的理解认识和法律适用,避免象我国这样的非判例法国家,不同法院对相同问题作出不同的判决来。  还有一点可以看出,你污蔑的本事不小,你什么时候看见我利用办案赚过钱?
  楼上的,不要躲啊  我砸你的,你还没回呢  空信封的事还没解决呢
  我想我已经回答你了,再说性与理性谈的也很不错,我觉得他比较有法律素养。  至于你嘛,也许由于还年轻,不但法律素养不够,而且做人的素养也差一点。要做事先要学会做人。所以我觉得与你探讨问题非常无趣,你就认为我是在躲吧。
  作者:你干嘛 回复日期: 15:33:04 
    性与理性:    判决可以看概率,看常理,而不用看证据啊?    我要是真寄个空信封来黑你,是啊,你有什么办法啊?常理在我这边啊?      -----------------------    
谁说判决可以不看证据的。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催收函底稿、邮寄回执,这些就是证据啊,只是他的证据不能完全否认对方主张的收到空白纸的主张,但明显他的证据占优势,所以已经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了。  
另请注意我一直只讲到是催收函,因为我也并不认为所有的内容都可以这样认定,特别是原告主张创设权利的更要慎重,需具体分析。所以说,你的反驳理由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道理的。  
  原告拿个底稿就可以了啊?我真倒啊  要是他真的是个空信封,你怎么办啊  还明显证据占优,你是学生吧,不会玩就不要玩  催收函是时效问题的关键证据,对方不对这个证据穷追猛打才怪  下回不要把问题想的太简单了,有一点点空子就会让人钻个痛快了    有时候,小小的疏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要是不注意,哭的就是你了  无论如何,考虑问题要全面,不能有任何的瑕疵给对方抓到    吻水,你这水平在法院真是难以想象是怎么判案的,这么大的漏洞也会帮人去用自由心证去补,亏你想的出啊    没有好的回贴,我是不再罗嗦了,更不会教各位我是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的了。
  我认为,原告用这种方法来证明自己已经行使形成权的,只要被告没有反驳证据,可以认定。
  还明显证据占优,你是学生吧,不会玩就不要玩    -------------  恐怕我在从事法律实践时,你还没学法律吧。  好了,本帖就至此为止吧
  发信的时候,让公证处证明一下信的内容,发信的地址等等,一般来说公证处也会留存一份和你发出的内容一样的信件。  然后发送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可以到寄信的地方办理查询,邮局出具的证明有到达的日期和签收认的签名的复印件,邮局也会盖章,应该就没问题了
  在学校老师讲过这事  最好的办法是拍电报或把内容简短地打印于封面上
  吻水审判员,“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权”当然不是一回事,这点法盲恐怕也知道。我指的是某些“法官”会利用所谓的“自由心证”理论来作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手段,甚至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点我想你应该是理解的,之所以要这样偷换概念,只怕是戳到你的痛处了吧?从你对待学术讨论的恶劣治学态度和思想中对律师的明显歧视来看,不应该是一个有着专业精神的优秀法官,你只不过是一个在现今不合理司法制度下的一个所谓的“审判员”,对“judge”这个称号,你还不配!    还有关于“自由心证”制度,不要以为你平时老挂在嘴边就证明你对此研究有多深,水平有多高。在国外的法治发达国家,“自由心证”也不是就可以随便滥用的,那是少数优秀的资深大法官才可以谨慎的运用的,因为这种制度对于裁判者的道德水平和专业知识都要求很高。扪心自问,你和他们相比,孰高孰低?
  随着近些年来司法领域各项制度改革与方式改革,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特别是证据的认定上显现出所谓的“自由心证”倾向,而这种“自由心证”倾向是否是我们所讨论的自由心证呢?笔者认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土壤中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    1.现有“自由心证”倾向的内涵不完整。学者们大多集中于对“自由”内涵的研究,而很少讨论“心证”的内涵。即使将“心证”定义为“对案件事实的确信”,也忽视了其中证明的逻辑严密性要求。“心证”不是简简单单地要求“内心的确信”,这种确信应该用严密且有逻辑的语言表达出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缺乏的恰恰是这一点。也许证据认定的结果是法官内心确信的结果,是法官经验与逻辑判断的结论,然而缺少相应的主观思路说明,使得结论缺乏支持。这样的“自由心证”与主观臆断最后产生的客观结果是一样的。    2.我国现有的“自由心证”倾向是一种缺乏制度支持的倾向。自由心证意味着三种突破:证据形式的突破、认定方式的突破、法律条文的突破。而自由心证制度是在诸如“你内心确信吗”此类条文的支持下的自由心证,首先在法律制度上的认可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只有在弹性条款的支持下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模式,即心证弹性条文——事实认定——认定表态。而我国现在的“自由心证”认定模式为认定事实——寻找法律依据,这种模式形成的认定给人以先入为主的印象,有失偏颇。    3.法官独立地位的抹杀造成“自由心证”的变型。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没有赋予法官个人独立的地位,这样,相当一部分案件就要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因此,法官个人自由判断就变成了集体判断。    笔者认为,现有判例中的所谓“自由心证”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而充其量只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自由裁量权的深化或外在表示。要合理构建自由心证制度的前提是全面审视自由心证论的内涵与要求。基于上文的论述,笔者认为,构建自由心证制度需要三大要求:    1.两大内涵的要求。“自由”要求从宏观上司法体系的独立,从微观上法官个人的独立。从法律制度上承认法官个人的独立地位,承认其基于内心确信作出的相关结论,避免将“自由”搞成集体决定或庭长、院长决定的自由。“心证”一方面要求法官在证据面前反观于内心,以“内心确信”即“逻辑经验”判断证据;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将判断的过程以严谨、严密的语言表述出来,而避免主观随意性的判断。    2.制度的要求。制度的要求非但指要存在诸如“你内心确信吗”之类的主观色彩的条文,为自由心证的产生提供制度保证,更指要排除要求“与真实完全一致”的证据条文要求,承认盖然性的存在。    3.人员素质的要求。归根结底,证明的最后都落实在法官身上,自由心证也是法官本身素质和修养的最后体现。自由心证中蕴涵的逻辑判断分析经验及判决中严谨的文字说明都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这种素质恰恰是我们急于提高的。  
  还是一句老话!    证据,讲证据!
  在实践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象“吻水”同志这样的半懂不懂的水货审判员,你说他不懂吧,他也能诌出几个专业名词,然后扣个大帽子压死你;说他懂吧,他就硬能把黑白颠倒,让你欲哭无泪;你和他讨论一下办案思路,他动不动就拿出“法官”的行政权力和威势三言两语结束谈话,其实最终还是为了掩饰自身专业知识水平的低下!有句话说得好,现在的司法界是“羊羔领导狮子、老虎”,水平低的人竟然可以欺负水平高的人,这就是当今中国的司法现状!
  我无意挑起律师和法官之争,只是对某些“审判员”的言行嘴脸实在感到可憎、可厌!希望各位同仁谅解!
  我觉得性与理性讲的已经很清楚的了,认定证据的时候有时是需要推定的,推定只能以常理为基础嘛。    看性与理性的名字,应当是对苏力比较熟才对。
  所谓的风尘你现在懂得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权是不同的啊?那你怎么会在我讲到自由心证时却扯到自由裁量权上去?那唯一的解释就是你表达能力有问题了!临时从网上搜了一篇文章复制过来就能证明你的知识能力了?真是可笑!  如果在现实办案中你和我谈办案思路,我不是三言两语结束谈话,而是会告诉你没资格和我辩论!更没资格和我谈办案思路!因为律师没资格和法官辩论,法官也不会自降身份去和律师辩论,在开庭的时候你可以充分的讲自己的观点,去与对方辩论,法官会认真的倾听并记录在案。但是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他的职责是根据双方的辩论作出裁决。法官去和你律师辩论那还有什么权威?而法官的权威就是法律的权威,你们双方争来争去,最后由裁判者法官说了算,这是制度设计预先设定的,法官和律师去辩论那法官如何裁判?  象你这样的律师,老是打输官司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还自以为水平高!这样心态就会坏调,最终弄得钱没赚到心理却畸形了,岂不可悲?
  我赚不赚钱你无权评价,但是你赚的什么钱自己心里有数!    不屑和你再吵下去,虽然是复制的别人的文章,但说得有道理的还是希望你能好好看看,免得办更多的错案!
  吻水讲的好!    在理!
  既然有人从学术上讨论了,我也再说几句,作为一方观点的补充,供阅帖者评判。    
我说过,法律来源于生活,也必须贴近生活。我们为什么要有法律,还不是现实生活的需要。这类大量的函件来往,又具有法律意义的,显然是存在于市场交易中。就法院的功能而言,不能把法院在解决纠纷中所做的贡献完全等同于根据判决来解决纠纷。法院的主要贡献是为了私人的、公共的场所中所产生的交涉和秩序,提供规范的和程序的背景。 用法律社会学的观点看,最好的办法或许是不要把基于法律的法院判决,看作主要是为了解决冲突,而应该看作是为了维护规范秩序,是为了理解某一特定社会情况或关系,作出以法律原则为根据的说明。对这类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会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产生激励作用。那么法院应当怎么判呢?显然是要使资源配置得到最优,使交易成本最低化。法院的判决可以看作是权利的初始分配,科斯定理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则初始权利无论分配给哪一方都不会影响效率,而正是市场存在交易成本,才需要如何具有效率的分配初始权利。这类案件如果采否定说,试想一下,一个企业可能每天都有大量的信函发出,那么他都要内容公证才能有意义,我们追求效率的市场经济能繁荣吗?一个交易从要约、承诺开始,直到履行,需要多少往来,而且有些都有期限限制,如质量异议期,如果都要公证,高交易成本也许已经阻碍了交易本身。从权利平衡出发,一个可行的标准是:可要求主张方在邮件上注明信函的性质,如质量异议书,因为这样做并不需要额外成本,这在EMS的回执中也能体现出来。如果对方发现邮件标明的性质与实际信函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及时回复指出,否则,如无反证就应认定。这样的分配是比较合理的。    
本人也是一个实务工作者,我认为法官也好,律师也好,我们在碰到一些争议问题时,除了需要所涉部门法学的理论外,更重要的是寻求一般法理学和其他学科的支撑。这是我们现阶段实务工作者的一个缺陷。      另TO幸福的蜘蛛:  
本人近二年一直在自学法律经济学,波斯纳法官的书自然是要看的,大部分是由苏力翻译的,对其学术研究除了本土资源外倒不是很熟。
  转载:  作者:yuwanshi 回复日期: 11:33:29     但我坦率的说,你这个人与天涯上的很多人一样,攻击性太强,太喜欢钻牛角尖,也不够谦虚,这可不是做学问的应有态度。  
  对于本帖争论的问题,性与理性、吻水夕阳已经做了很好的回答。就生活常识与经验作出的判断能否在证据认定中使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也作出了明确的肯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说到底,这是一个事实推定的问题。所谓事实推定,指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通过生活常识和经验来推断另一个未知的事实。运用事实推定,要求待推断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应基于良知和公正的理念要求,理性的运用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对待证事实作出逻辑推论。推定的事实并不具有必然性,因此是可以被反驳和反证的。    贴一些与推定有关的论文和案例:  论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张永泉  /faxuejieti/ss/.htm  浅谈事实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孙建平  .cn/weizhang/default.asp?id=16768  鹭菡公司诉绿姿公司欠付承揽合同价款适用推定制度推定诉讼时效中断案  /flyz/mspl/.htm    PS,针对不干嘛所说的白纸问题,问一句,如何证明那白纸就是债权人寄出的?将它重新装入快递袋封好?  
  发现有些人真是无可救药了  证明了信封就等于证明了信封的内容了么?可以等同吗?  你证明了信封的存在,可我反驳信封里没有内容  此时,举证责任还是回到了你一方,你要证明信封里当时的信的内容  但,这是容易证明的吗?  不要按常理去判断,法律讲的是证据而不是常理  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把自己的证据链组织的完美,而不是在常理上过的去  有的人竟然可以让法院在判案时允许错误率,但哪怕是1%的错误,给当事人的感觉是100%的冤。你怎么证明当时他寄的不是个空信封啊?也许真是有疏忽呢?就因为99%的信封里有信,就能证明这次也有信?逻辑是怎么学的啊?    办案子不讲证据,去讲常理,概率,自由心证,靠,还讲的理由十足,我真无话可说了,如果法官讲这些,那是他没啥经验,要是律师在讲这些,他迟早要被人吃药了。当你以为胜算十足的时候,却被人翻盘,你的当事人会怎么来看你,和看律师这个行业?  在上海,连公证信函都被人成功驳倒的时候,你拿个破信封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我真是没话说了      
  更引申一步,你收到了包装,就等于你收到了包装里的物品  因为常理来说,包装里都是有东西的,谁也不会无聊去寄个空箱子给你,要是你收到的是空箱子,那么你活该,因为法官的自由心证、常理、概率都可以证明你收到的箱子里是有物品的    什么逻辑?  你收到了信封就等于你收到了里面的内容?  上面的哪位高人再给我补下逻辑课啊?我真是晕了啊
  作者:你干嘛 回复日期: 8:24:16 
    更引申一步,你收到了包装,就等于你收到了包装里的物品    因为常理来说,包装里都是有东西的,谁也不会无聊去寄个空箱子给你,要是你收到的是空箱子,那么你活该,因为法官的自由心证、常理、概率都可以证明你收到的箱子里是有物品的  --------------------  如您所愿,确有此论。转载如下:    民事证据规定的实例解读
作者:李富金  /faxuejieti/ss/.htm  甲与乙在网上二手商品交易区达成买卖数码相机的协议,约定由甲向乙邮寄一台数码相机,要求乙在收货后即按约定付款2000元。甲向法院起诉称,他在寄出相机后,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拒付。而乙辩称,他是收到一个包裹,但里面并不是数码相机,而只是一些金属片和泡沫塑料。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包裹单上注明的品名是数码相机,而这些铁片和塑料的重量与包裹单上记明的重量一致。    根据现有的证据,本案实际上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甲确实邮寄了照相机,但被乙调包。二是甲当时寄的就是铁片等杂物,只是欺骗乙而已。所以,不管法官如何判决,都存在与客观真实相矛盾的可能,这实际上也说明“案件只能有唯一的正确结论”的观念应当改变了。但是由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面对此类案件,法官仍然要作出自己的选择。根据上述证据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而在包裹业务的操作流程中,邮局营业员要按照包裹的邮寄规定及用户填写的“国内包裹详情单”内容验视无误后,由用户封装好再交邮局营业员称重计收邮费。因此,可以推定邮寄的内容与包裹单上载明的物品应一致。而且由于邮政的包裹单上已经有某乙已经妥收的签字,如果乙在接收包裹时当场开拆,并经邮局人员证明就可防止这种纠纷的发生。所以,法院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决被告归还货款。
  楼上的,你寄信,邮局看了你的信了吗?  信和包裹是一回事吗?  扯哪里去了啊?  我来引申,结果你扯的更远  我们比比看谁会扯好了    要是甲的其他买家也和乙同样的理由来抗辩  这个案子是不是又要改判了啊    
  包裹单上有寄件人关于包裹内装物的性质说明的    不过在信件问题上    内容问题确实是一个值得讨论的东西    以前没想过。。。
  人民法院报上黄松有的文章节选:    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公正裁判       前面已经论及到,法官评判证据价值和利用间接证据认定事实都必须借助于经验法则,在有些情况下,法官要作出公正的判决,必须根据经验法则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如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虽然不否认拖欠货款的事实,但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给付拖欠的货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他曾经向被告多次催讨货款,并出具了向被告催讨货款而发出的挂号信凭证。被告则认为,他虽然收到了原告发出的挂号信,但该信函并没有催讨货款的内容,而是一张什么字都没有写的空白纸,并随即向法庭递交一张空白纸。对此,法官应当如何判断?根据什么理由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当然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为真实,其理由就是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常识和生活常理。固然不能完全排除原告寄出的挂号信的确装的是一张白纸的可能性,但就社会经验和生活逻辑来看,原告主张事实的真实程度远远高于被告主张事实的真实性。故依据经验法则和民事证据规则要求的证明标准,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真实。    黄松有:谈法律适用中的情理  http://www.tyfw.net/dispnews.asp?id=553
  就包裹问题,这是我扯哪里去的缘由:     作者:你干嘛 回复日期: 8:24:16        更引申一步,你收到了包装,就等于你收到了包装里的物品      因为常理来说,包装里都是有东西的,谁也不会无聊去寄个空箱子给你,要是你收到的是空箱子,那么你活该,因为法官的自由心证、常理、概率都可以证明你收到的箱子里是有物品的
  如果在现实办案中你和我谈办案思路,我不是三言两语结束谈话,而是会告诉你没资格和我辩论!更没资格和我谈办案思路!因为律师没资格和法官辩论,法官也不会自降身份去和律师辩论,在开庭的时候你可以充分的讲自己的观点,去与对方辩论,法官会认真的倾听并记录在案。但是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他的职责是根据双方的辩论作出裁决。法官去和你律师辩论那还有什么权威?而法官的权威就是法律的权威,你们双方争来争去,最后由裁判者法官说了算,这是制度设计预先设定的,法官和律师去辩论那法官如何裁判?    象你这样的律师,老是打输官司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还自以为水平高!这样心态就会坏调,最终弄得钱没赚到心理却畸形了,岂不可悲?--------------------------------------------------------------------夕阳法官,你在这里当法官呀,律师不和法官辩论是因为没资格呀,思路也不能说呀,这样的法官还口口声声要求司法独立,没人制约你你会把所有人“自由心证”定罪的,还是就地正法,夕阳呀,你可真会说笑话,觉得你真幽默,开中国法治的幽默,还有一些可爱的童真,撅起小嘴,你们听我的,我是法官,如果不以童趣来理解,就只能当白痴或者自大狂了。  
  吵得真凶,我还是回到主题上来。如何证明。    不但要考虑能否证明的问题。还要考虑费用的问题。为一个几千元的案子,请公证员来,值得吗?    前面有人说了,电报。我深以为然。很好的办法。    另外,现在摄像机也普及了,我认为用摄像机将邮寄全程拍下,直到邮局收下,盖戳,返回底联,就可以了。
  摄象机也不是个好办法    好办法是  1、电报  2、在特快专递写地址和收件人的地方直接写你想要写的内容,简明扼要。特快专递回执有3联,一联在你自己手上,那是证据,一联在邮局,一联给对方  这样,证明了对方收到了信,也就证明了收到了内容。  你寄个空信封都不要紧,当然,也可以面上简单些,信里罗嗦些。    比那些公证啊,心证啊,概率啊,常理啊管用的多去了  没经验的人才会想心证啊这些黑的玩意,直接用证据说话不是更管用  
  无酒你滚一边去。看清我的话在发言,少在这里耍无赖!
  公证、摄像,如果相应的信函太多  成本根本不合算,不符合民事活动追求的经济原则    而比较妥善的应该是特快专递  1、在特快专递上写明自己寄过哪些材料(我一般都全部填写上);  2、邮递工作人员对这些材料一般也进行形式审查;  3、保存好回执的那一联;  4、也可以花点钱为所寄材料买个保险。  如此,有以下证据可以提交或调取:  1、EMS回执;  2、邮政工作人员的证言。    .com
  法定证据制度早在1790年被杜波尔指责是“一种荒诞的方法”。    对于非坚持要求债权人给出催收信函的内容证明不可的观点,我无法可说。    论经验,或许我处理的案件数量还少,不过想必黄松有会比你我加起来还多吧。
  事前的防范,固然是风险越小越好,但谁也无法保证绝对没有风险。而对于事后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认定,即便是刑事诉讼,也从来不要求具有确定的必然性。    即使是通过电报或者在邮件外表上写明简要内容,也是在运用经验法则通过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来判断。如要穷究,也存在个收件人的问题,如同讨论群里提及的由物业公司签收的,债务人也可能提出签收人并非该公司职员的抗辩,这时候,债权人是不是也要去证明签收人在当时确实是该公司职员?
  楼上这下说的没错,公证信函也有这样风险,同时成本太高,所以我不建议啊,要是成本低,那当然也可以啊
  这么说楼上的还认为债权人需要证明签收人的身份?
  要是对方反驳,当然要啊,不过邮局会站你这边而已
  邮局即使站出来,也只能是证明送到了某个地方有人签收而已,并不能解决身份问题。
  是啊,这时候麻烦就来了啊,要是对方证明签收的不是本单位的员工,或根本没有签收。就要邮局来证明他们是怎么投递的啊?闭着眼睛投的啊?要是投错了,责任在邮局啊,邮局会这么容易认输吗?    现在连法院送达都是特快专递了,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事    最后,有一点,证明信封比证明内容要容易的多的多    没有更好的办法了,你不可能让法定代表人来签收,也不可能要求加盖公章签收,所以,让邮局去帮你证明吧,你只要证明信封上有的东西就可以了,地址、收信人、信件目的、投递时间,其他的你也无能为力了    去公证是大可不必了,成本太高,还费事    好了,谁有更经济,更可靠的办法,请指教啊  先谢了
  其实&你干嘛&说的不错,实践中我一般也是如此操作,采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在内容栏填上信函的主要内容,只要有回执,对方很难辩驳.    一般发这种催款函主要是针对单位,而邮局一般也是发到对方单位的传达室或办公部门,如果对方真的否认该签字人员系本单位职工,一是邮局可以证明确实是送到了该单位,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通过查对方单位的工资表或其他人事方面的规定,应该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此贴甚妙。    推荐红脸。真的。
  提醒楼上,按照阁下的逻辑,债务人已提出否认签收人为其员工的反驳,债权人需要证明签收人在当时是债务人的员工。而邮局即使作证,也只能证明某年某月某日将某份邮件送至某地由某人签收,并不能证明这个某人是债务人的员工,身份问题仍无法解决。邮局并无比债权人有更有力的证据和取证地位。    如果依照事实推定的规则,身份问题是债权人无须证明的。    这里事实推定所依赖的生活经验如下:信件送达至某办公室,交予其内的人士签收,一般认为该等人士为收件公司职员或者与之有密切关系,足以保证信件为收件公司收悉。简单反驳说信件被截留或遗失并不足以推翻推定,而应以更高的标准来证实。    事实上,事实推定所依据的是一般的经验、常识(当然,也分专门和一般),本身即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在一般情况下,每一个理智的人都会认为它是真的。因此,对这样的经验进行反驳并不能仅是简单地举出反例或紧紧是否认,而应依据更高的证明标准。
  补正:上帖的“楼上”指你干嘛。    TO susanpaul:我的观点是如果债务人仅提出否认签收人系其员工,对其否认无须反驳,直接不予采信即可,即,债权人无须证明签收人系债务人的员工。
  楼上的,你谈的是另个层面的问题  你还是开新贴比较好,与本贴主的问题无实质联系了  我怕在这里讨论,有人又来乱砸了    反正开新贴可以赚5分,我灌水也方便  
  to 黄天易:在实践中, 一般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催款函,对方很少否认签收的人不是单位职工,如果确有回执,法院一般都是按收到信函处理.  我第二条&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通过查对方单位的工资表或其他人事方面的规定,应该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纯熟搞笑,呵呵,主要是针对提出这一问题的人而言的.    其实,更稳妥的做法是:在交付特快专递的同时,要求邮局在签收以后,由对方当地的邮局将特快专递的回单邮寄给你(或通过寄发地的邮局转寄也行).这样,你就更有依据证明对方是已经收到你的信函了.        
  TO susanpaul:呵呵,握个手先。原先犹豫是否对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说两句,原来兄是如此考虑,呵呵。你所说的方法我们通常也是这么做的(在无法取得回执的情况下),不过邮局的做法常是只给传真件,原件他们要存档,定期销毁。    TO 你干嘛:本帖争论的核心是在证据认定上经验法则能否适用,我的问题正式沿着你的思路推出来的,与本帖高度相关,无须另行开帖。
  经验法则是无用的,不能因为过去99%是这个结果,现在碰到的也一定是这个结果。  没有任何必然性  这是个逻辑问题    对方不反驳,那是他自认了,要是对方反驳,对不起了,请你举证  他一口咬定没收到,你用经验法则去判断他一定收到了,凭啥啊?  说的还不够明白啊?  要是邮局有证据来说话,那是另回事,和经验法则无关
  恕我笔拙,引用他人的文字来回答:    陈桂明:论证明标准  /artcldtl.asp?2482||all    诉讼证明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同于数学上的证明,在数学上的证明中,我们从给定的条件出发,经过缜密的推理与演算即可以确定另一个命题为真,诉讼上的证明则不具有这样的确定性。如前所述,我们已知的证据中存在着虚假的成分,而我们运用这些证据将得出怎样的结果也是无法预知的。  ……  理解诉讼证明的上述特征对于我们确定证明标准有重要的意义,我们不能期待诉讼中的证明能达到一个事先我们可以知道的答案也即达到绝对的确定。我们必须满足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达到相对的确定,如果法官对事实的认实可以达到非此即彼的程度,举证责任制度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  ……  相对真实的标准是在承认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基础上产生的,也是通行于许多国家的证明标准。以民事诉讼为例,在英美法系,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达到“证据优势”……大陆法系在民事诉讼中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无论优势证明标准还是高度概然性标准都体现了一种主观与客观事实无限接近但又不等于客观事实这样一种思想,因而二者无本质差别。  ……  推定的作用在于可以简化证明程序、降低证明的难度。……比如,法院有理由根据原告将信寄出这一个基础事实推定被告收到了该信,虽然信件可能有1‰的丢失率但99‰概率足以支持法院的推定。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举例说邮局曾发生过信件丢失的事件并不足以推翻推定,反驳者必须以更高的标准证明信件丢失率事实上很高,确信信件寄出后对方就会收到是没有根据的。当然,由于基础事实所依据的经验的正确率一般很高,因而更高的证明标准对当事人而言可能难以实现,于是人们经常改变反驳方式,从推定的结论入手,以直接否定推定事实的存在的方式推翻推定。比如,民诉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推定该公民死亡,当事人现只要向法院证明该公民仍活着法院就不能作出死亡推定,并且当事人的证明无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只要达到优势证明即可。
  to 黄天易:同意你的上述观点,不过很抱歉,我不是你口中的兄台,到可能是jj或mm,呵呵.      to 你干嘛:原告方持有邮局的回执,能够证明信函已经邮寄给对方单位,在对方单位地址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推论对方已经收到(否则该信函应该退回寄信人).若对方坚持没有收到,恐怕就应该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了.  两位高人,方便的情况下,能否进入我开的帖子:实务讨论:关于矿山是采用加工承揽还是承包方式才能规避工伤风险?赐教一翻.    两位高人,方便的情况下,能否进入本人的帖子:
  楼上的你又想错了,现在的问题是回执的问题。  楼上的楼上你的回答扯远了,法律规定的推论那是法定的,和现在讨论的没有可比性,法律规定可以的当然可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你无权创设。    推论或自由心证 是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疑义,但对该事实所要说明的内容有疑义的时候才采用,现在连事实都有疑义,怎么推论啊?事实是由证据来证明的,当证据无法获得时,由举证方承担不利后果。而不是通过推论来解决这个问题。  
  补充:当双方对同一事实都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但互相都有证据来说明本方的主张,按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判断,如证明力无法区分强弱,由法院决定    但在这里,只有主张,没有证据  如一方的主张,被对方成功反驳,则证据的证明力是很重要的
  “法院有理由根据原告将信寄出这一个基础事实推定被告收到了该信,虽然信件可能有1‰的丢失率但99‰概率足以支持法院的推定。”    “如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虽然不否认拖欠货款的事实,但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给付拖欠的货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他曾经向被告多次催讨货款,并出具了向被告催讨货款而发出的挂号信凭证。被告则认为,他虽然收到了原告发出的挂号信,但该信函并没有催讨货款的内容,而是一张什么字都没有写的空白纸,并随即向法庭递交一张空白纸。对此,法官应当如何判断?根据什么理由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当然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为真实,其理由就是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常识和生活常理。”    这两个不是法律推定吧?    推定分两种,一个是法律推定,一个是事实推定。两者都需要证据证明基础事实,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必须认定如此,后者是可以认定如此;前者分可以反证和不可反证两种,后者均可以反证。在性质上,两者均属于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则。中国法律并不排斥这两者。前者不必举例,后者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四条已有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也有体现。    推定,或者说经验法则与者自由心证,是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赋予法官根据常识和经验运用理性思维来辨析纠缠不清的争议事实的自由裁量权。    我们讨论的问题,无论是白纸问题还是回执、收件人问题,都是绝对证据或者说法定证据、客观真实与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相对真实的争论,一脉相承。
  法院有理由根据原告将信寄出这一个基础事实推定被告收到了该信,虽然信件可能有1‰的丢失率但99‰概率足以支持法院的推定。”  -------------------------------------------  法院是凭概率办案的啊?要是这样,我没话说,下回收到空信封就自认倒霉算了。      “如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虽然不否认拖欠货款的事实,但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给付拖欠的货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他曾经向被告多次催讨货款,并出具了向被告催讨货款而发出的挂号信凭证。被告则认为,他虽然收到了原告发出的挂号信,但该信函并没有催讨货款的内容,而是一张什么字都没有写的空白纸,并随即向法庭递交一张空白纸。对此,法官应当如何判断?根据什么理由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当然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为真实,其理由就是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常识和生活常理。”      ------------------------------------------  我也用这招啊,可惜法院不认可啊,谁知道你信里是什么东西啊,空的,白纸都有可能啊,我在某地中院,以6封挂号信加内文来证明有时效,对方就一句,信里的内容不知道,当时经办人说是广告,现在该经办人早离职了,好,法院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我们没能证明该信的内容,对方又不认可,挂号信有什么用啊?    这是我吃亏后买的教训,标的101万,全完了,真丢脸啊      要是你做法官认可,可是不代表全国的法官都认可,下回还是自己小心吧,这个问题的讨论也可以结束了。
  上海的某个法官不认可,只能说这个事情比较倒霉,背后有什么不好说了。    我的那段引言是黄松有在《人民法院报》上刊载的文章节选,以他的身份和该报的地位,这样的意见基本上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倾向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号)第一条规定:“债权人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要求的,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由于债务人住所地变更,使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四)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邮寄的函件和电报没有催收债务内容的除外;  (五)债权人以其他合理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    
上述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也符合立法精神。
  前几年有一件真人真事,某法官判了一件民事案,败诉方把上诉状寄给了法院。可是一直没有上诉的消息。没多久,执行庭找来了。连忙找院长投诉,院长找到经办法官,该法官说:我是收到了信,可里面是一张白纸!
  楼上举的意见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8月作出的,供全省法院审判指导用,代表了广东省地区的法院在该问题上的立场。根据第一条第四项,在白纸问题上,债务人要证明函件和电报无催收内容,不能仅凭一张白纸,而应证明该白纸确实是债权人所寄送的函件。该条规定,本身就是对事实推定的总结,虽然尚未提升至法律推定的高度,不过也差不多了。    至于仅仅提出函件是广告的主张,并不是在提供反证,不足以推翻推定的事实。
  要是空的怎么证明,你不能去证明一个不存在的东西
  如果寄的真是白纸,你又有什么办法保护你的利益?
  我的做法:发函用特快,在封面简要写明内容,比如&某某公司的催款律师函&之类的.起诉前先去邮局查询回执(盖EMS章的),加上发件时的收执,一起作为证据提交.
  不好意思,我被你们吵晕了!  不过感觉法律论坛的人地素质还是比较高地,换做某些地方,早就开始掐架了。    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在即将过了诉讼时效的时刻,才通过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结果,诉讼时效过了以后,邮局给我退回特快专递,说查无此人。我晕那!!!结果只好改变诉讼请求,少要了几万块。(是分期付款的,后边的没有过期。)  我想问的就是,我拿着没有签收的,但是的确寄过的特快专递,可以中断时效么?
  建议红脸。
  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在即将过了诉讼时效的时刻,才通过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结果,诉讼时效过了以后,邮局给我退回特快专递,说查无此人。我晕那!!!结果只好改变诉讼请求,少要了几万块。(是分期付款的,后边的没有过期。)    我想问的就是,我拿着没有签收的,但是的确寄过的特快专递,可以中断时效么?      恐怕不行
  关注。
  TO 你干嘛:    要是空的怎么证明,你不能去证明一个不存在的东西?  如果寄的真是白纸,你又有什么办法保护你的利益?  ――――――――――――――――――――――――――    很高兴我们钻进了这个牛角里最窄的地方,连转个身都难。    所提的两个问题,即,如果所收到的是空的信封或者空白信纸甚至是广告,债务人如何证明,又如何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讨论这两个问题,核心在于能否适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而这些无法脱离对证明标准和法的价值取向的认识。    首先来最核心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是客观真实还是相对真实?证据是要有绝对证明力还是相对的证明力?我对此没有研究,但我知道,在哲学上,绝对也是相对的东东;想要证明绝对的客观真实,即使时时刻刻将社会活动录像也无法排除数码造假的怀疑。在实务中,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优势证据标准,大陆法系称为高度盖然性标准,两者均是一个主观认定的标准。对此如有疑义,建议阅读陈桂明教授的《论证明标准》。    由于再现客观事实的不可能性,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上,“经验法则是在缺乏证据规则的情况下法官运用演绎法发现案件真实的大前提”(引自江伟、徐继军:《经验与规则之间的民事证据立法》),而证据规则无非是上升为法律的经验法则。推定,则是“法官在基础事实的前提下,根据经验法则,理论法则,以其自由心证进行判断、分析,所作出的逻辑上的演绎结论。……利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民事审判中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要求-高度盖然性。……推定的结果并非总是正确,但就盖然性而言,推定的真实性具有很高的概率。” (引自张永泉《论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对于事实推定而言,其所依据的大前提是生活经验常识和常理,推定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但并不能排除特例的存在,因此,允许对方当事人予以否定。对此,对方当事人有三种方式:一是举证反驳推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即小前提;二是证明某一类与一般经验不相符的特例的存在(比如,凝固时一般体积缩小,但水例外),而本案与该等特例相符,从而使得法官不能根据一般的经验规则对待证事实进行推定;三是直接举出证据否定待定事实。在第二种方式中,由于推定所依据的经验、常识本身即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以至于在一般情况下,每一个理智的人都会认为它是真的,无形中使得反证难以实现,反证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    确认了这几点,我们再回头来看那两个问题。    先谈第一个。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函催收的情况,在债权人提供邮件寄送证明时即可认定送达(有邮件回执或签收单更佳),这里已运用了一次事实推定,或者说经验法则:正常交邮的信件一般都会被送到,投递到正确的收件地址处即可为收件人收到。在债务人提出空信封或者内装白纸、广告的反驳时,我们先看看几项为一个理智的人所认可的生活经验:  (1) 向他人寄送函件一般是内有容物的,而如为白纸,则通常是打包寄送的信笺纸;  (2) 在债务逾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函件,一般含有催讨欠款的内容;  (3) 商业函件,一般具有显示发件人身份的特征;  在正常情况下,单纯是空、白、广的反驳并不足以采信,而一张白纸也不足以被认定为合格的证据(广告的分析见下)。    对于债务人来说,此时的反证途径包括:  (1) 提供足以被认定为确是债权人当时发出的广告,比如,债权人当时确实在进行信用卡业务推广,对客户群发出了广告,债务人也收到了该广告;  (2) 当时确实收到了空信封或者白纸,证明为此曾向邮递部门或者寄件人交涉(从理智的角度看,在存在业务关系的两者见,对该等不作出反应是不正常的);  (3) 证明债权人有向债务人邮寄空信封或者白纸、广告的爱好。    上述三种方式,都需要具备相对的证据优势。    题外话,对于不存在的事物,并非是绝对的不能证明。比如,永动机、上帝,还有不在现场。当然,这也有赖于人类的认识水平。    再来第二个。如果寄的真是白纸,如何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如果上文所述的反证无法实现,那么,很抱歉,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了,而债务人未能反证推翻事实推定;由于客观真实的不可再现,法官只能认定高度盖然性的推定事实,债务人须承担债权人主张成立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就诉讼所的价值取向而言,公正与效率都是其所追求的。然而,穷究客观真实的公正要耗费更高的诉讼成本,并将举证责任人至于不公平的地位导致公正更难以实现。而经验法则是“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以被普遍认知和接受的常识、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其所追求的相对真实达到了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也“体现了真实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当然,圄于认识水平的限制与客观真实的不可再现,错误在所难免。而就这点,任何证明证明标准均不可避免。  
  参考资料:  陈桂明:论证明标准  /artcldtl.asp?2482||all  黄松有:谈法律适用中的情理  http://www.tyfw.net/dispnews.asp?id=553  张永泉:论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faxuejieti/ss/.htm  孙建平:浅谈事实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cn/weizhang/default.asp?id=16768  江伟、徐继军:《经验与规则之间的民事证据立法》   .cn/weizhang/default.asp?id=18365   
  感谢各位的回帖参与!
  2) 当时确实收到了空信封或者白纸,证明为此曾向邮递部门或者寄件人交涉(从理智的角度看,在存在业务关系的两者见,对该等不作出反应是不正常的);  ---------------------------------------------  你认为不正常就不正常了啊?有必要为个空信封在去交涉吗?都没事做啊?  你证明了半天,就是认为一点,常理就是正确的,只要是常理,就可以用推理来解决举证问题,连逻辑都可以不用了。  因为99%是正常的,所以100%可以确定了,有那1%的可能是可以忽略的,要是真有这样的司法解释,我第一个建议我的当事人寄空信封。  在每年圣诞的时候寄个空信封,到时候有大用处了。    你自己去考虑后果吧
  OK,按照您的逻辑,要有100%的真实,请证明下签收人的身份;债务人已提出否认,指签收人为来办事的人员,私下截留了邮件,本收件人未收到该份函件。    请仔细品读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四条已有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七十五条。    忍不住多言一句,按照您的逻辑,再有个101万怕也是要打了水漂。    就此打住,自个阅卷去。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连证据都不要了,拿个信封就可以了,拿个鸡毛当令剑啊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个空信封就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了。    忍住了,不再多说一句    打住,自个睡觉去
  作者:鲁迪 回复日期: 12:22:39 
          我想问的就是,我拿着没有签收的,但是的确寄过的特快专递,可以中断时效么?            恐怕不行    为什么不行呢?我的确在知道对方没有还款的两年内有提出要求还清欠款的主张啦,为什么不算哩?对方不签收是因为对方失踪啦。难道对于失踪的人,我们只有发公告这个唯一途径么?  还有,我事先不知道其失踪,认为自己按期发出催款函,有邮局盖章为证,难道这个不算我提出主张么???难道非要对方收到才算我主张了么?  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我们祈祷的时候,难道非要确定上帝听到了才可以说我们祈祷了呢?上帝打盹的时候听不到,我们就不能把祈祷叫做祈祷了么?叫喃喃自语么?嘿嘿,咱们都知道,上帝是不存在于唯物主义的世界的,那么,祈祷这个词语难道要在唯物主义世界消失么???  :-P  
  记住以后寄信一定要用特快专递,专递上注明&由×××发给×××的关于×××的律师函/信件/资料&,即把信件的主要内容简要写一下,记住拿回属于自己那一联的回执,这样,即使你寄张白纸过去,有了这张回执,你仍旧能够证明你寄了信,寄了什么内容的信给对方.
  &你干嘛&:黄天易已经解释得够详细了,你还如此钻牛角尖,真一个&累&字了得!      黄兄不错也,有理有节,理论实践皆有之,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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