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公益性救助大学社团有哪些部门向哪个部门申请批复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温州市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作者:朱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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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龙财发〔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温州市农村小型公益
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温州市财政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财农〔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下拨2015年度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补助的的通知》(温财农〔号)文件,组织2015年度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2015年市级财政下达龙湾区2015年度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70万元,计划补助项目3个。
  一、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实施单位)包括乡镇、村、街道、社区、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基层组织。
  二、扶持范围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为改善农村农田灌溉、排涝条件而修建的小型排灌渠道、水泵、电机等水利设施。
  (二)农村能源项目,是指改善农村生活生态服务的新能源,清洁能源利用等小型设施建设项目。
  (三)林区和农村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是指林区道路和农村道路桥梁等建设项目。
  (四)农村环境整治,为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水平,而实施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五)其他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三、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实施单位)按照市财政下达的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将项目上报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和筛选,择优上报市财政局。项目同时实行网上申报:,或登录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支农项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附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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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农[2001]74号文件内容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文件正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已会签有关部门,经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附件: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促进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试点办法。&&&&第二条&&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是指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小型生态公益林、小型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二、补助原则&&&&第四条&&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1.农民直接受益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受益。&&&&2.自愿民主的原则。安排补助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公益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严禁包办代替和强制摊派。对直接安排补助给农户的项目,必须直接征得农户的同意。补助农户的项目选择和资金分配应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3.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安排补助农村小型公益项目重点应注重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安排补助资金要突出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益。项目补助资金不能用于一般生产性项目,不能转为有偿资金。&&&&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编制农村小型公益设施中期建设规划。应当分清轻重缓急,分年安排补助项目,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应当突出重点,优先支持公益设施缺乏和农民聚居相对集中的村。&&&&三、补助范围&&&&第五条&&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村级供水设施:指农村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和小型水利设施,包括小型引水、提水、改水等小型水源工程。&&&&2、农村能源设施:指沼气、秸秆气化、薪炭林、风能、太阳能等。&&&&3、小型生态公益林和水土保持工程:指有利于改善局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小型公益林建设和小型水土保持工程。&&&&四、补助条件和补助依据&&&&第六条&&符合以上补助范围的村或农户,可以申请本项资金补助。已申请扶贫资金补助的村或农户,不应申请本项资金补助。对实行农村费改税试点的村,项目规划好的村优先支持。&&&&第七条&&项目资金的补助可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助标准,或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助标准;没有具体标准的,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五、项目资金管理&&&&第八条&&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分别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项目指南。省级农业、水利、林业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分别联合向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项目方案。省以下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同样的方式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项目。&&&&第九条&&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分别组织审核各省(区、市)申报的项目方案,并联合批复项目方案。&&&&第十条&&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十一条&&项目资金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可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可组织招标和集中采购。&&&&第十三条&&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组织验收。&&&&六、附则&&&&第十四条&&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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