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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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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进度款属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债权人申请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该部分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申请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一、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八建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隆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青岛中院调解书确认,国隆置业公司应支付南通八建公司工程进度款7300万元。
二、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宜林公司”)与国隆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国隆置业公司支付海宜林公司借款本金计20830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审理期间,山东高院作出(2014)鲁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裁定,冻结国隆置业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20×××93账户(下称“案涉账户”)存款2亿元。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海宜林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另查,资金监管中心、国隆置业公司、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于日签订了监管协议,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日,资金监管中心向山东高院出具《关于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称,监管账号为:20×××93。在未取得房屋前,商品房预售资金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购房者,而不属于开发商。
四、日,南通八建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银行账户是居民购买政府限价房的公积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是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不能用于清偿国隆置业公司的债务。故请求:解除对国隆置业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
五、山东高院审查认为,法院有权冻结、划拨登记在被执行人国隆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故作出(2016)鲁执异7号执行裁定(下称“鲁7号裁定”),驳回南通八建公司的异议请求。
六、南通八建公司不服山东高院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鲁7号裁定。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不能为其他债权人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南通八建公司的复议请求成立,故裁定:撤销鲁7号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工程进度款是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的不同阶段,按照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前发包人工程投资支付的最主要方式。
本案中,南通八建公司系昌盛花园二期工程施工企业,根据青岛中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南通八建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等内容,可以认定调解书所涉工程进度款属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范围。该工程进度款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时支付,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因此,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符合《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故工程承包商南通八建公司请求解除对该监管账户内工程进度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面对以银行存款为执行措施的对象时,应注意明确该存款性质能否被执行。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各地应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因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所以,在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五项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中明确规定,“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即《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申请执行人对债务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存款申请执行措施时,遇到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措施的权益的,应证明该账户内存款不属于法律规定不能执行的范围。(请参看本文延伸阅读中关于法院不能执行存款账户类型的汇总)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3]17号)
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建设工程进度款属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债权人申请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该部分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工程进度款是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的不同阶段,按照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前发包人工程投资支付的最主要方式。本案中,南通八建公司系昌盛花园二期工程施工企业,根据青岛中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关于‘南通八建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南通八建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继续将合同约定的涉案工程未完工部分施工完毕,国隆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内容,可以认定调解书所涉工程进度款属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范围。
关于工程进度款能否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问题。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3]17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案涉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款,并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时支付,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因此,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和上述国务院通知精神。综上,南通八建公司的复议理由成立。”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33号】
延伸阅读:
1.银行贷款账户: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
2.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法条索引】
《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注释[2001]8号)
3.承兑汇票保证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4.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5.信托财产:排除特殊情况,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主席令第五十号]日)
6.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法条索引】
7.产业工会经费、党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号)
8.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
【法条索引】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
9.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2000〕4号)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号)
11.社会保险基金: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12.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对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3.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14.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15.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16.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法院不得执行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
【法条索引】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办发〔号)
17.药品批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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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资金面压力加剧:发力融资创新、整合与营销
房企资金面压力加剧:发力融资创新、整合与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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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资金面将在2018年面临严峻考验。数据显示,房企1-2月到位资金同比回落至4.8%。去年以来,中央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管理措施,打出一套组合拳。市场监管直指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乱象。2017年房企融资已经收紧,2018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除了对银行本身加强住房信贷管理,提高对贷款风险防范外,对于基金、信托、债权发行统统加强管理。目前来看,除了龙头房企在融资上有一定优势外,中小房企的融资难度将越来越高,房地产行业的“马太效应”将更加明显。房企资金面将在2018年面临严峻考验。数据显示,房企1-2月到位资金同比回落至4.8%。去年以来,中央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管理措施,打出一套组合拳。市场监管直指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乱象。这一大趋势之下,与之息息相关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势必会受到较为显著的影响。安居客领头分析师张波认为,2017年房企融资已经收紧,2018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除了对银行本身加强住房信贷管理,提高对贷款风险防范外,对于基金、信托、债权发行统统加强管理。目前来看,除了龙头房企在融资上有一定优势外,中小房企的融资难度将越来越高,房地产行业的“马太效应”将更加明显。新一轮洗牌后,涉房企业的“去房化”趋势将加速,房地产行业的集中度也会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中小房企与龙头开发商之间的差距亦会进一步拉大。资金全面收紧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2018年的经济工作定下基调:防风险、稳增长。会议将防范金融风险列为未来3年三大攻坚战之首,还明确了稳健的货币政策要保持中性,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2018年伊始,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相继发声,再度释放监管从严信号。监管部门对于变相输血的严控和整顿也在加强。据相关数据统计,今年以来,银监部门已经针对违规输血楼市对商业银行开出10张罚单。比如1月9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因部分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挪用并流入房地产市场被罚款25万元;1月19日,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被天津银监局处以20万元罚款;1月23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因某同业投资资金投向项目资本金不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原因被要求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2月9日,中原银行郑州分行因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被挪用于“购房首付”吃监管罚单。房企资金面也在收紧。统计局数据显示,1-2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23988亿元,同比增长4.8%,增速比去年全年回落3.4个百分点。易居研究院综合统计发现,自2016年3月该数据同比增幅大幅回升至正增长区间后,此后几个月到位资金同比增幅基本平稳在15%左右。2017年曲线整体振荡回落,年底下行至8%附近。今年前两个月这一数值,为2016年2月以来较低水平。国海证券分析师靳毅指出,房企最传统的融资方式还是银行贷款。但近年来房企对开发贷的依赖程度下降,开发贷占比由2011年第三季度末的32.8%下降至2017年第三季度末的26.0%。房企取得开发贷前必须取得四证,且不得用于购置土地,因此房企在开发最初期需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易居研究院研究员王梦雯认为,在国内外经济形势依旧复杂、整体环境未明显改善的情况下,考虑未来市场整体销售大概率继续回落,预计2018年开发企业到位资金增幅可能会继续趋缓,房企资金压力也将加大。在2017年下半年开始,多个监管部门共同推进去通道、去杠杆的背景下,国内市场融资成本上升,融资审批趋紧,多家房企开始寻求海外融资渠道。如瑞安房地产、建业地产及雅居乐于近期发行的票据及优先永续证券,年利息均在6.5%-7.0%,远高于去年同期的4.2%-5.5%。整合将加速靳毅认为,房企债券再融资压力较大的是2020年。但是考虑到2015年下半年和2016年发行的许多房企公司债是3+2期限,如果投资机构因于房地产行业资金链紧张 可能会出现违约的担忧选择回售,那么房企面临的偿还压力可能会提前到2018年或2019年。在防风险、稳增长的基调下,仲量联行预计房地产市场将加速整合。随着市场融资难度加大,品牌房企的融资优势得以凸显。据克而瑞统计,2017年品牌房企中排第10的房企集中度(销售金额)达24.1%,相较2016年上升了5.8个百分点;排第100品牌房企集中度大幅上涨10.7个百分点,到55.55%,头次超过一半。仲量联行中国区研究部总监周志锋认为:“经过这一段时间政策和市场的考验,一些拥有优质品牌背书、成熟全面融资渠道的品牌房企将会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仲量联行投资研究部副总监周瑛认为,银监会近期的监管措施的确从不同角度进一步收紧了房企的融资渠道,但之后将会有更多流通能力强的物业进入市场,寻求变现。从这点看,未来在经历一段时间沉淀后,大宗物业交易市场将会重新活跃起来,对于资金充沛的投资者而言将迎来更多机会;另外一些资金链相对紧张的开发商则有可能面临其不良债权、资产被银行打包处置的状况,这将会是不错的投资机会。周瑛强调,中央政策和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对于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影响无疑将是巨大的:“整体经济都在降杠杆过程中,所以除了传统的融资手段,开发商未来一定会更多着眼于 新型结构性融资工具,比如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会有很大发展空间。从长远看,更为严格的监管有助于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建议房企采取更为灵活的营销方式应对市场变化。他认为,从资金收紧是大概率,但是企业可以凭借过去两年较好的业绩,继续支撑一段时间。对于此类房企来说,当前类似的投资策略都是比较稳健的,并没有太冒进,毕竟地皇现象少了很多,房企推盘方面的拿捏手法也很到位,关键是要在市场周期波动中灵活做出投资和销售策略。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2018年以来,已经有房企开始通过阶段性适度降价促销等方式试探市场,从而回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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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或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中介人(以下简称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中介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中介:一、经丙方介绍,甲方自愿将本条第二款所列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已将房屋状况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装潢情况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甲方出售房屋的情况:(一)房屋坐落___,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产权性质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二)附属设施、装潢情况_____________。二、甲、乙双方约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款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附属设施、装潢价款___元(大写 ____),总计____元(大写____)。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定金____元(大写____),由丙方代为保管。三、付款方式、期限及房屋交付:(一)乙方按下列第___种方式付款。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乙方将上述房款付清,交付给____方,在付款时冲抵房款,如房款交付给丙方,丙方应在____将房款转交给甲方。2、乙方在到市房地产交易所交纳税费当日将房款付清给甲方,购房定金在付款时冲抵房款。(二)甲方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乙方。1、在乙方房款付清之日交付。2、______。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前发生的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讯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由甲方缴纳。四、房屋建筑面积以市房管部门按现行的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为准,如与原产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甲、乙两方约定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1、按套计件,房价款不变,互不退补。2、_______。五、甲方应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房屋转让条件。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如甲方出售房屋为房改房的,应由甲方办理完毕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手续。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向乙方或丙方提供房屋交易所需资料,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六、丙方应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丙方应将其所知道的出售房屋状况向乙方作充分说明;同时应将办理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所需资料、程序以及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交易综合服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的种类和标准充分告知甲、乙两方。七、本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应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的交易、权属登记手续,上述房屋在办理交易、权属登记手续所发生的税、费,甲、乙双方约定由____方承担,如无约定,按国家规定由各自承担。办理登记后,三方约定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收件收据由____方收执,并由___方凭此收据及相关证件领取房产证。如由丙方领证,丙方应当在____日内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八、甲、乙两方应各自按上述房屋价款的____%支付给丙方中介服务费,各为___元。给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九、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甲、丙两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乙、丙两方,并应在悔约之日起____日内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给乙方。本合同签订后,甲、乙两方中一方悔约的,违约方应承担双方的中介服务费,丙方有权在定金中优先收取。2、甲方未履行房屋权属状况的告知义务而导致乙方发生重大误解并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丙方如未将其所知道的房屋权属状况向乙方作充分说明的,。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该房屋总房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逾期 ___日未付清房款或未交付房屋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房屋建筑面积以市房管部门按现行的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为准,如与原产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甲、乙两方约定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1、按套计件,房价款不变,互不退补。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甲方应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房屋转让条件。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如甲方出售房屋为房改房的,应由甲方办理完毕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手续。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向乙方或丙方提供房屋交易所需资料,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六、丙方应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丙方应将其所知道的出售房屋状况向乙方作充分说明;同时应将办理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所需资料、程序以及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交易综合服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的种类和标准充分告知甲、乙两方。七、本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应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的交易、权属登记手续,上述房屋在办理交易、权属登记手续所发生的税、费,甲、乙双方约定由_________方承担,如无约定,按国家规定由各自承担。办理登记后,三方约定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收件收据由_____方收执,并由____方凭此收据及相关证件领取房产证。如由丙方领证,丙方应当在____日内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八、甲、乙两方应各自按上述房屋价款的_____%支付给丙方中介服务费,各为_____元。给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九、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甲、丙两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乙、丙两方,并应在悔约之日起____日内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给乙方。本合同签订后,甲、乙两方中一方悔约的,违约方应承担双方的中介服务费,丙方有权在定金中优先收取。2、甲方未履行房屋权属状况的告知义务而导致乙方发生重大误解并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丙方如未将其所知道的房屋权属状况向乙方作充分说明的,承担连带责任。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该房屋总房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逾期____日未付清房款或未交付房屋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两方或一方未按期给付丙方中介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中介服务费的___%给付丙方违约金。因甲乙两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逾期未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总房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因丙方原因逾期未申请的,每逾期一日由丙方按中介服务费的百分之_____分别付给甲、乙两方。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镇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手写项填写内容与印刷文字内容不一致,以手写项为优先。十二、丙方应保证甲、乙两方及上述房屋的其它权利人签名属实,如因签名不实引起纠纷的,由过错方与丙方共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市房地产交易所。十四、本中介房屋买卖合同自三方签字订之日起生效。十五、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其它事项: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甲方配偶(签章):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年**月**日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证机关(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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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滨湖区
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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