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奖励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人,奖励资金在什么科目核算?

审计署:湖北省兴荣陶瓷有限公司骗取中央奖励资金456万元--财经--人民网
审计署:湖北省兴荣陶瓷有限公司骗取中央奖励资金4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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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1日电 (王志潇)日前,国家审计署公布的“三款科目”资金审计情况显示,湖北省兴荣陶瓷有限公司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通过伪造电力公司普通电费发票,骗取中央财政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456万元。审计指出后,财政部门已收缴拨付的资金273万元,停拨剩余资金。
国家审计署介绍,2011年和2012年,中央财政预算共安排本级和转移支付给18个省“三款科目”(能源节约利用(21110款)、可再生能源(21112款)和资源综合利用(21113款)节能环保类三个款级科目)资金818.83亿元,涉及8328个项目。“三款科目”资金的主要政策目标是推动工业、建筑等领域节能降耗,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废旧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本次审计发现,有348个项目单位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三款科目”资金16.17亿元,占延伸审计资金额的2.6%。其中102个项目单位编造虚假申报材料,套取、骗取“三款科目”资金5.56亿元。29个项目单位挤占、挪用“三款科目”资金2.26亿元用于生产经营、业务经费等支出。由于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第三方评审机构未尽责等,造成217个项目单位以“报大建小”、重复申报等方式违规获得“三款科目”资金8.35亿元。
有关地方部门和项目单位已将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2.05亿元,收回被套取骗取的资金2.14亿元。审计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9起,涉案人员41人,目前正在依法查处之中。
(责编:财经实习、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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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9:23 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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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1.公司是经销商,收到厂商支付的现金返利,公司开具了现金收款收据,并无发票,请问公司就收到的现金返利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专门有规定,属于折扣,要冲减进项税额。   借:现金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平销返利和商场收取管理费,双方各做什么样的账务处理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会计处理:   1. 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袁,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平销返利公式: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返还的金额实际是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实际就是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的问题。【】 责任编辑:n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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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新三板当中一些会计、税务相关处理方式以及注册会计师能够为新三板提供的服务。
首先要简要介绍一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昨天、今天和明天。过去我们经历了比较辉煌的历程,是在会计行业最早成立党委的事务所,也是第一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事务所、第一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第一个收入突破十亿元的本土事务所、第一个迎来中央最高层领导视察的事务所、第一个打破四大垄断进入中国“前三甲”的事务所。
我们在行业中拥有最全最好的资质,因而能够为企业提供从审计、管理咨询、评估、工程造价咨询以及税务代理一条龙服务。我们有40家分所,有320位合伙人,2,600名注册会计师,近10,000名员工。我们的业务收入呈快速增长的趋势。我们除了服务过数量最多的央企和上市公司以外,近一年多来,我们在1600多家新挂牌新三板企业中服务了近200家,占比百分之十几,应该说是新三板审计业务数量最多的事务所。
下面我们介绍一些会计方面微观层面的东西,也就是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遇到了哪些财务会计问题和税务问题。
第一是会计标准问题。目前企业执行的会计标准比较多,最老的行业会计制度到现在为止财政部没有明确废除,说明是可以使用的;另一个是企业会计制度;再一个是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拟上新三板企业,我们应该运用这样一个标准,那就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它包括一项基本准则、41项具体准则、35项应用指南、6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报送材料时主要包括两个材料。一个是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而且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则应当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1个月。另一个是,当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及差异情况说明。原始财务报表通常是指原先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果前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则原始财务报表是指企业纳税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
第三是财务会计应关注的重点问题。新三板对财务指标不做硬性规定,即使亏损也可以挂牌,但是要求财务工作做到规范,所以核算出来的财务信息是否规范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合规、稳健,这主要是防止企业高估利润。问题一般出在收入确认方法披露不清,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未发生转移或未完全转移时提前确认收入,主要表现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净利润大幅增长,而预收账款大幅下降。还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稳健、不合规、不可比。如对应收关联方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偏低;随意改变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调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对长期无利用价值的无形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等。此外还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明显不稳健;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时点滞后;人为操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研发支出不恰当资本化,未严格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的界限,未严格遵循开发阶段支出的资本化条件;借款费用不正当资本化,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延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
二是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薄弱。问题可能是以少缴税为目的,设置账外账,比如部分营业收入不入账,直接导致毛利率降低和利润减少。建议要纳入账内核算,但需要规范账务处理以及补缴税金。若不纳入账内核算,注册会计师就难以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且财务指标与同行业相比或各期相比较明显不合理,在申报材料时也无法对审核人员提供合理的解释。问题还可能是会计主体不明确,一个自然人名下有多家公司,但未严格区分会计主体,资产混用,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与实际受益对象不符,几套账互串。建议通过资产交易尽可能将资产的所有单位与使用单位保持一致,或者通过签订资产租赁协议,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所有单位支付租金。如不调账,则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不实和纳税风险;如不规范,则资产和业务不完整、不独立,还涉及利润转移和税务问题。问题还可能是账实不符,往来账与对方长期不对账,差异大、时间久,无法对清,形成死账,或者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未认真盘点或对盘点盈亏未处理,又或者对购入尚未付款的存货未暂估入账。建议通过财产清查,核销无法对清的死账,对核对相符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足额的坏账准备;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并调整盘点盈亏;将购入未入账的存货暂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问题还包括存在大量的银行未达账项。建议对未达账项进行清理,将其调整入账,尤其要对涉及损益、负债完整性的未达账项必须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定期银行收支对账制度,消除异常的未达账项。问题还包括存在大量的跨期费用,建议及时结算、分类核算,将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恰当的会计期间、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
三是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首先是收入,问题可能是收入的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或者是涉嫌虚假销售收入或虚构销售收入。其次是成本费用。成本核算方面,要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成本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挂牌的企业,成本核算往往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合理确定存货数量和单价,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估计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和成本核算体系。费用支出方面,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对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是否有合理的解释。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当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采购发票是否规范。然后是资产质量。应收账款余额是否过大、账龄是否过长;与同期营业收入相比,应收账款的增长幅度是否过大。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的存货、存货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停工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权属证明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
四是股东出资问题,主要是出资不实和程序瑕疵。股改前股东出资常见的主要问题有,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出资未及时到位;验资报告存在瑕疵;以企业自身资产增资;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重复出资;以未合法注销的企业资产出资。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挂牌的企业,也并不一定构成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关键是要看如何解决或者解决得是否彻底。股改中股东出资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以评估的净资产作价出资;以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股份,但出现评估的净资产低于审计的净资产情况,导致出资不实;股改后发现股改前的会计处理有问题,在申报财务报表中调整了股改时认定的财务报表,导致股改时净资产有问题,导致出资不实。
五是关联交易问题。由于关联交易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内部容易安排,也容易被操纵,因此关联交易历来都是关注的重点,即主要关注关联交易的存在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公允表达是否产生重要影响。关联交易是可以存在的,但是要证明其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同时,关联交易应当是逐年减少而不是逐年增加。目前关联交易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动机不纯,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或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公允或不能证实其定价是公允的;关联方的界定不完整,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关联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依据不充分,缺少相关合同及确认;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六是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规定: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关联方占用资金通常有,期间占用、年末归还现象比较突出;通过虚构交易事项、交易价格非公允、货款长期拖延结算或无法结算等方式非正常的经营性占用;利用集团公司下属的财务公司;通过中间环节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间接向大股东提供资金,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资金占用方法;委托实施项目;资金体外运营,利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且贴现等方式取得资金,体外运营,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提供便利条件。
下面我们介绍新三板税务问题及处理,这也是拟挂牌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股改前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例如偷税、漏税、欠税;取得不恰当的税收优惠。对于这些问题主要看企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通常的做法是,补缴税款和(或)滞纳金,但不能被处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二是股改时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时存在的主要税务问题是自然人股东在以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企业应当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就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沟通,争取主管税务机关甚至当地政府的支持。关于企业股改时自然人股东在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时,即股本与实收资本相同,股改时无需增资时,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目前是个灰色地带,请企业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服务。一方面是公司股改与设立阶段的服务。一是对企业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帮助企业完成新旧会计标准的转换,协助企业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是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充分配合,完善公司股份制改造方案;三是对改制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同时确定改制前纳入申报范围内的财务报表数据;四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验资;五是培训企业财务人员,特别是有关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和要求。六是协助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另一方面是公司申报与审核阶段的服务。一是申报财务报表审计;二是协助企业编制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及差异说明;三是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四是协助企业和主办券商与审核员就财务问题进行沟通;五是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协助企业进行回复,同时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出具专项意见或说明;补充、修改和完善财务资料;六是出具相关声明。
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银河证券创富新三板2015投资峰会精华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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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广东改革科研政策:社科项目经费6成可发劳务费、工资和绩效奖【附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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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日 】  一、 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列支与《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第五十六条的关系?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列支应当以《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据。  《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应符合《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即: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四十;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劳务费、人员费、绩效支出的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人员费即项目人员工资,小编注】  二、 《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是什么?  《实施意见》自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获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  2016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文件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原未设立间接费用的在研项目,如要新增间接费用,承担单位要在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三、 项目预算如何调剂?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拥有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权。另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  发生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情况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的预算只能调减,不能调增,且需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四、 如何列支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超过直接费用1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作出具体说明。  五、 直接费用具体包括哪些科目?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资金用途不同,具体分为10个开支科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直接费用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六、 间接费用如何核定和使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单位与个人、当前与长远、激励与约束等关系的基础上,统筹管理使用。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比如,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直接费用总额为100万,设备购置费为10万元,则间接费用为(100-10)*20%=18(万元);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直接费用总额为700万,设备购置费为60万元,则间接费用为500*20%+(700-60-500)*15%=121(万元)。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七、 绩效支出如何核定?  绩效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在核定绩效支出时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处理好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在制定本单位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时,应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防止片面化、简单化;第二,绩效支出对象为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第三,要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奖励应当与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一致;第四,坚持分期安排,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来安排绩效支出,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第五,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八、 如何理解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的具体含义?  《实施意见》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规定间接费用于人员的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对上述规定的理解:第一,绩效工资总量。根据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主要为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如住房改革补贴)三部分。同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分配。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基本工作量。奖励性绩效主要体现工作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有关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发放。第二,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即绩效支出是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的奖励,应属于绩效工资的奖励性绩效部分。但这部分绩效支出与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又有所区别,不需要由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只需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规范管理。第三,根据现行绩效工资政策,人社、财政部门需适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予以调控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时,只以上次核定的总量作为基数,这部分单列的绩效支出不作为基数。此外,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在粤府办〔2015〕58号、粤人社发〔号等文件已有相关规定,《实施意见》是再次重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对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激励。  九、 劳务费开支范围有何变化,开支应当注意什么?  《实施意见》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同时规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对以上规定应当全面准确理解:第一,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第二,劳务费支付对象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含参与科研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第三,项目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第四,社会保险补助指根据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五,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指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第六,参与科研项目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为其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可从劳务费中开支,工资性支出指按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具体见《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有关“工资总额包括的项目”相关规定)。  十、 人员费的开支范围有哪些?  我省《实施意见》在直接费用中增加了“人员费”科目,用于补足事业单位中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  对以上规定应当全面准确理解:第一,属于事业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才能开支人员费;第二,人员费是用于补充本单位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经费的支出;第三,人员费支付对象仅面向项目承担单位的在编人员,且必须参与项目研究或者调查访谈、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第四,人员费用于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不包括单位为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独生子女补贴、困难生活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社会保险或职工福利费用(具体见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有关“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相关规定)。第五,人员费支出的工资列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其中支出的绩效工资列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第六,人员费不设具体比例或额度限制,但由于其开支的项目属于工资性支出所以要纳入单位工资总额,且要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以及《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百分之四十或六十的限制。  十一、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如何使用?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验收后,剩余的项目资金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在项目承担单位,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规定收回省财政。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不合格的,结余资金不得留用。  十二、 横向经费如何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可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的使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横向经费管理,既要防止“纵向化”,避免“纵横不分”;又要防止“账外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  十三、 差旅费管理的制定依据有哪些,标准如何确定?  《实施意见》的差旅费管理按照主体原则,广泛适用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高校、科研院所在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时,需要注意几点:第一,要以“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厉行节约”为编制原则;第二,可自行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第三,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十四、 会议费管理有何变化,标准如何确定?(是否需要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  《实施意见》的会议类别是指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高校、科研院所在制定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时,需要注意几点:第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第二,业务性会议的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行确定;第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报销;第四,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该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十五、 如何落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应做好专家论证工作,随政府采购计划一并备案,同一预算年度内采购同一进口科研仪器已经论证的,无需重复论证可直接备案。  此外,对我省已执行部门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清单内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向省财政厅报备政府采购计划;已纳入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的科研仪器设备,可结合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其中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  十六、 可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如何界定和使用?  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要和一般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一般办公用品。  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避免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十七、 如何落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政策?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指导编制五年建设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对列入规划且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列入规划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网上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十八、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人员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二是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岗位分离、内部审核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是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十九、 主管部门应落实哪些管理职责?  省科技、教育、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科研项目检查评审清单制度,切实精简检查评审活动。  省科技厅、教育厅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二十、 设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经费如何解决?【让科研人员从贴发票等繁琐事务中解放出来】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对于项目组单独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二十一、 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具体如何操作?  可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的项目资金分为两类,一是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二是仅其中一部分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其他资金。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科研项目资金。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先由省财政根据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安排至项目主管部门,再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申请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其他资金用于科研活动的部分。其他资金中,若其中有一部分资金是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主管部门须在资金申报、分配过程中明确科研部分的预算额度,省财政在印发资金发文时予以标注。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先由省财政根据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安排至项目承担单位,再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申请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  二十二、 为落实《实施意见》,相关部门还将出台哪些管理办法?  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相关部门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一是项目主管部门将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省财政厅将出台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将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用于规范评估行为。  三是项目主管部门将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  二十三、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完善哪些内部管理制度?  2017年3月底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  项目承担单位要完成以下相关制度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其中重点包括:一是制(修)订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人员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二是制定完善内部报销管理规定,完善科研特殊事项开支管理,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有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形成我省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垫付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及相关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四)合理安排人员费。项目承担单位在编人员的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六)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使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四、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审批和信息化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并建立采购数据信息化共享机制,切实减少重复、多头采购。(省财政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省财政厅、海关广东分署、省国税局负责)  五、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二)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有关部门要采取并联审批方式,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有关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六、加强规范管理,切实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人员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岗位分离、内部审核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省科技、教育、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科研项目检查评审清单制度,切实精简检查评审。省科技厅、教育厅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完善科研特殊事项开支管理,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管理使用。省财政厅要及时安排下达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加快办理科研项目资金结转结余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改进项目合同签订手续,加快科研项目资金转拨进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将科研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通知科研人员。(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省科技厅要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客观记录;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科研失信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逐步形成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和管理制度办法。(省科技厅负责)  七、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7年3月底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省财政厅要出台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项目主管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结合科研活动实际,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事后监督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省纪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强宣传督查指导。省财政厅、科技厅要加强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宣传解读,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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