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投点互联网金融排名2018,目前世面上哪个模式好呢

爱投投: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传统与互联网优势互补
& & 现在,互联网经济元素正不断渗透到传统金融的方方面面,支付、理财、融资乃至金融营销逐渐在线化、移动化。互联网金融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工作生活带来诸多利好,也给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带来不少冲击。传统金融机构只能主动或者被动地适应由此产生的变革,对自身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
  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各有优缺点,理应相互融合,学习各自优势,扬长避短。传统金融应当在深入认知和广泛宣扬自身专业和技术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互联网金融的优点,推动各项业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积极探索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模式。互联网金融也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短板,不断吸取传统金融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力求在有利于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细分领域深入挖掘潜力,同时加强风险控制。
并且,毋庸置疑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大势不可阻挡。互联网金融已经正式升级为国家重点战略。目前市场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眼花缭乱,爱投投创新独特的全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模式,通过严密的互联网技术与先进的交易模式,满足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推动解决经济新常态下投资渠道狭窄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实现投资人与融资企业的合作共赢。我们还应该更加严格筛选审查融资企业与合作伙伴,充分保障项目安全,争做行业的清流。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
1、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1.1、 简介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加总,也不是传统金融业务的简单「上网」,而是强调依托网络、移动通讯、云计算等新技术和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多对多交易等新模式,突破传统金融概念和货币创造模式,提供低成本支付、结算、投资、融资等金融服务,为实体经济商业模式的创新提供支撑,对全球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影响。
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的是所谓的金融互联网。对于这两个模式或者概念的区别,马云曾经做过区分和比较。一个是金融互联网,传统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一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业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接下来我们试图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做一个相对全面、系统的对比分析。
1.2、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
发展理念与管理方式 互联网理念
管理方式 现代管理方式
传统管理方式
组织架构 相对独立多变
附属、分支、相对稳定
导向与出发点 客户需求导向
自我赢利导向
客户群体 开放年轻的客户
稳健保守的客户
客户体验 便捷、快速、互动
烦琐、缓慢、单向
标准化 并存:追求未来的变化
低端:标准化规模化 高端:非标准化
交易金额与频率 金额小、频率高
金额大、频率低
价格策略 免费低价
信息 对称透明
非对称非透明
去中介 去中介化
新技术运用 快
安全性 相对弱(隐私等)
模式稳定性 相对弱,更具可塑性延展性
相对强,创新面临挑战
监管体系 相对弱,亟待完善
优势不同 具有获客渠道不同,客户体验好,业务推广快,边际成本低,规模效益显著等优势
具有资金、资本、风险管理、客户与网点方面的显著优势
驱动的因素 互联有网金融是数据驱动需求,客户的各种结构化的信息都可以成为营销的来源和风控的依据
传统金融业是过程驱动的,注重与客户面对面的直接沟通,在此过程中搜集信息、建立管控风险、交付服务
定位 主要聚焦于传统金融业服务不到的或者是重视不够的长尾客户,利用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规模效应和较低的边际成本,使长尾客户在小额交易、细分市场等领域能够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
传统银行客户定位于高端客户,因单个客户业务规模大,可摊低银行各项服务和风控成本
模式 互联网金融多数是以线上服务为主,同时也注重从线上向线下进行拓展,利用便捷的服务手段,努力把业务做深和做实
具有深厚的实体服务的基础,线下向线上进行拓展,努力把原有的基础更充分的利用起来,提升服务的便捷度
1.3、发展历程
第一个阶段是2005 年以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金融机构“把业务搬到网上”,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互联网的出现初期就对传统金融机构造成了冲击,传统金融机构陆续成立电商部门,建设电商网站来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1997 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中国第一家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客户服务等。1998 年,国内网上证券交易起步,2000 年,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投资者使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通过互联网即可非常方便快捷安全地进行证券交易。2002
年,中国人保电子商务平台(e-PICC)正式上线,用户不仅可以通过e-PICC 投保中国人保的车险、家财险、货运险等保险产品,还可以享受保单验真、保费试算、理赔状态查询、咨询投诉报案、风险评估、保单批改、保险箱等一系列实时服务。
第二个阶段是 年,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我国P2P 借贷平台自2006 年开始陆续出现并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4 年上半年,共有1184 家P2P 借贷平台,借款人为18.9 万人,投资人44.36 万人2。2007 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依托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将网商的网络交易数据及信用评价作为信用依据,以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签约,开始联保贷款模式的尝试,为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低门槛、快速便捷的融资服务。2010
年6 月,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小额贷款模式的创新与突破。2011 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第三个阶段从2013 年开始,2013 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自此,P2P 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截至2014 年7 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为269 家第三方支付企业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3 年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16 万亿元,同比增长60%;其中互联网支付业务150.01
亿笔,金额8.96 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43.47%和30.04%。2014 年上半年,我国网贷行业成交量约为818.37 亿元,预计行业全年成交量将达2000 亿元。
1.4、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1.4.1、法律环境
当前,互联网金融诸多业务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大量的空白。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业务运转流程监控、个人及企业的隐私保护措施,以及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监管处理方式等还不明确。部分实行债权转让模式的P2P 网贷平台以及实行股权制的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已经触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国务院制定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央行等部门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章,但这些法律法规从总体上来看,或者位阶较低,或者效力有限,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约束力还远远不够。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势必会在诸多方面对传统金融模式进行突破,而在突破的时候,难免步子迈大走入法律的禁区。但如果极其严格地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创新,难免力度有限,此时,部分法律严重的滞后性和僵硬性便凸显出来。如《证券法》关于“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标准过于苛刻,应适当放宽,在适度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众筹平台、P2P
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利于其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环境。
1.4.2、政策环境
2013 年以来,不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2013 年6 月19日,国务院推出措施,推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金融创新;2013 年7 月5日,金融“国十条”出台,再次强调要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明确了民资进入金融业的改革政策;2013 年7 月19 日,央行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 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5和产品。2014 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地方政府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较好的政策环境。温州大力建设金融改革市场,投资建设信息对称平台,引入专业化的投融资金融机构和关联服务机构,实现融资需求“一站式”服务,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备案,设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江浙等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环节采取开放态度,允许在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信息撮合”等相关字样;北京市石景山区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北京市海淀区揭牌互联网金融大厦和互联网金融产业园。
1.4.3、征信环境
我国征信业起步于20 世纪80 年代,已初步形成一个覆盖面较广、结构基本齐备、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体系。第一层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代表,拥有大量基础信息的公共信用数据库和若干个专业信用数据库;第二层次是以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为代表,掌握特定经济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投资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第三层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搜索、调查、加工并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征信机构,既包括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也包括国内民营征信机构及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资征信机构。
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征信机构还没有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还很有限。另外,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比较分散,拥有个人数据的机构单位之间难以协调,个人信用数据难以收集。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央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难以协调不同部门获得全面而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P2P 网贷的发展,对征信系统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市场需求的倒推下,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征信机构应运而生。2013 年3月,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创建了以会员制同业征信模式为基础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采用封闭式的会员制共享模式,主要为6P2P 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类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同业间的借款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旨在帮助业内机构防范借款人多重负债,降低坏账损失,建立行业失信惩戒机制。2013 年8 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宣布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征信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正式上线,目标是将数量众多的P2P
网贷企业征信数据纳入该系统,从而实现网络借贷企业征信共享。
互联网金融与征信体系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征信系统通过P2P 网贷平台信息共享,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而互联网金融业可通过自身平台上的借贷信息对征信体系建设起到完善作用。
2、互联网金融六种模式
2.1、第三方支付
2.1.1、简介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通过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对接而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
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支付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货物,并且进行确认后,再通知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2.1.2、行业分类
 互联网支付型企业
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做大做强。
 金融支付型企业
以银联商务、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拉卡拉等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
 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
以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类似银联商务、拉卡拉、嘉联支付[2] &这类手机刷卡器产品,这类移动支付产品通过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具备很好的实力和信用保障,是在银行的监管下保证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在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信息确认的支付的流程。乐富支付向广大银行卡持卡人提供基于POS终端的线下实时支付服务,并向终端特约商户提供POS申请/审批、自动结帐/对帐、跨区域T+1清算、资金归集、多帐户管理等综合服务。
2.1.3、发展历程
在第三方支付兴起之前,并未产生第一方和第二方支付的概念。所谓的第一方支付就是现金支付;第二方支付是依托于银行的支付,如银行汇票,银行卡支付等。作为两种传统的支付方式,他们在国内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不过由于现金支付以及银行卡支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面临地域、距离、网点、时间的限制,在有着更便捷快速的选择之后,这两种支付方式的存在感逐渐减弱。现金支付逐渐成为第三方支付的辅助支付手段,依托于银行的支付则转向与巨额交易的场景。
  现金支付
银行卡支付 第三方支付
交易方式 货币直接交易
通过银行完成的支付过程 使用电子设备进行支付
发展历史 最古老
最早为宋朝的交子 1999年诞生中国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
优点 直截了当
限额取决于持卡人的个人能力 解决了交易过程中信任的问题
由于传统金融机构长期忽视用户体验,不重视普通用户的金融需求,这些因素都给了中国第三方支付独立发展壮大的机会,特别是中国无纸化支付普及的缓慢。由于支付是高频次、高感知的功能,用户不可避免的会在支付工具上存放一定数量的资金。所以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能以支付功能作为突破口,在用户体验和感知上超过传统金融机构并能够在支付功能的基础上衍生出更多的增值业务。下图为中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历程:
2.1.4、现状
2.1.5、网络支付
 按支付方式分类
1.网络银行直接支付:
作为最早被接受的互联网支付方式,由用户向网上银行发出申请,将银行里的金钱直接划到商家名下的账户,直接完成交易,可以说是将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交易模式完全照搬到互联网上。早期的网络银行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发展,在网络零售业中普通用户更加倾向邀请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参与交易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但是在一些数额较大的B2B交易中,仍然普遍使用此种支付模式,主要原因是随着交易金额的增大,对于第三方机构信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且B2B支付要求有很高的资金收付速度。
2.第三方辅助支付:
此种支付方式除了用户、商户和银行外还会经过第三方的参与,但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同的是,在此种支付方式中,用户勿需在第三方机构拥有独立的账户,第三方机构所起到的作用也更注重为了使得双方交易更方便快捷而存在的。就拿超级网银为例,超级网银是2009年央行最新研发的标准化跨银行网上金融服务产品。通过构建“一点接入、多点对接”的系统架构,实现企业“一站式”网上跨银行财务管理,是以方便企业金融理财操作为目的的金融服务产品。
3.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因此买卖双方均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拥有唯一识别标识,即账号。第三方支付能够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进行足够的安全保障。
互联网支付并不完全等同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只是拥有一定的交集,既不是等价关系也非从属关系。互联网支付除了包含第三方支付以外就还包括个人网络银行直接支付方式,而第三方支付的本质是通过第三方参与交易使得交易更加安全、方便,因此除了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完成。
 按支付工具分类
1.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
信用卡是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签发给资信状况良好人士的一种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模式可以分为无安全措施的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式、借助第三方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式、基于SSL协议机制的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式和基于SET协议机制的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式.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模式覆盖范围宽广,但对网络安全环境的要求较高。
2.数字现金支付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能被客户和商家普遍接受的、通过Internet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货币。通过隐蔽签名技术的使用,允许数字现金的匿名,从而最大程度的保护了用户的隐私。无需银行银行中介的直接支付和转让使得这种支付模式十分经济。
3.智能卡支付
智能卡是使用计算机集成电路芯片(即微型CPU和存储器RAM)用来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电子货币信息,具有进行支付与结算等功能的消费卡。智能卡的网络支付方式依据在线或离线可分为两类,前者更多的是将智能卡当做拥有中央处理器的信用卡使用,而后者的典型代表则是我们日常使用的公交IC卡。
4.虚拟货币支付
货币是社会生产发展的自然产品,是一种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主要有三种职能:价值度量、价值储藏和交换媒介。因此从理论上来讲,除去传统的金本位,任何一种商品只要拥有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资格都可以作为支付工具。虚拟货币就是应运而生的。但因为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今日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因此现在我们所说的虚拟货币并不包括网游中的虚拟货币,主要指Q币、U币等。
5.网银支付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帐、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
6.电子支票网络支付
电子支票是客户向收款人签发的,无条件的数字化支付指令。它可以通过因特网或无线接入设备来完成传统支票的所有功能。电子支票网络支付继承了纸质支票支付的优点的同时又降低了交易的费用成本,而因为使用公用关键字加密签名或个人身份证号码(PIN)代替手写签名等方法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因此,现在电子支票网络支付得到了B2B电子商务的认可。
7.电子汇票系统支付
电子汇票系统是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存储、转发电子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汇票登记查询和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该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一点或多点接入。
 按支付终端分类
1.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也称为手机支付,就是允许用户使用其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单位或个人通过移动设备、互联网或者近距离传感直接或间接向银行金融机构发送支付指令产生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行为,从而实现移动支付功能。移动支付将终端设备、互联网、应用提供商以及金融机构相融合,为用户提供货币支付、缴费等金融业务。
移动支付主要分为近场支付和远程支付两种,所谓近场支付,就是用手机刷卡的方式坐车、买东西等,很便利。远程支付是指:通过发送支付指令(如网银、电话银行、手机支付等)或借助支付工具(如通过邮寄、汇款)进行的支付方式,如掌中付推出的掌中电商,掌中充值,掌中视频等属于远程支付。
2.电脑支付
电脑支付是最先兴起的互联网支付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电脑支付的兴起推动了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虽然近期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地位受到挑战,但在目前仍然占据着互联网支付中最多的份额。
3.互联网电视支付
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将类似POS机的装置植入到遥控器当中;二是将银行卡的支付功能植入到数字电视机顶盒里面。
2.1.6、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收单分为以下几类:
网络收单 通过网络结算的形式形成的消费交易单据。
POS收单 通过pos机消费形成的交易单据。参与的有各收单行(如农行、工行、建行、交行等)、银联、通联、嘉联支付[1] &、数字王府井、广东汉鑫、上海杉德、拉卡拉。
ATM收单 自动提款机的交易单。
从业务角色角度来细分:
业务角色 描述
发卡机构 国内主要是商业银行,负责向持卡人发行各种银行卡,并通过提供各类相关的银行卡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银行卡市场的发起者与组织者。
收单机构 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账单结算等活动,其利益主要来源于特约商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服务费。
潜在持卡人 在银行卡市场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产生购买银行卡产品及其衍生产品需求的市场基础,是银行卡的领用者和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利益的创造者,是市场营销的主要对象
特约商户 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署有商户协议,受理银行卡的销售商、个人、公司或其它组织。
收单外包业务 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从事非核心业务的企业。收单机构是指经各信用卡组织授权办理特约商店签约事宜,并与特约商店清款时先行垫付持卡人交易账款
国内收单行业经过了几个阶段的发展:中国银联成立之前,由于卡交易不能实现全国性的联网通用,覆盖人群较少,影响有限。银联成立后,卡交易有所发展,但由于当时的政策背景,商业银行对收单业务并无热情,此外由于手续费过高等问题,出现银行商户主动向银联商务或区域性收单机构批量迁移的现象。“126号文”和“2号令”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行业内混乱的情况。但是我国目前收单业务仍面临着监管以及如何在移动支付的冲击下生存下来等问题。
传统POS是一种独立的设备,可以增加外接部件,但是无法与其他设备相关联。由于机具更新较麻烦,商户体验性不高。随着技术的发展,智能POS机开始出现。智能POS只要联网即可进行系统更新,附加的其他服务满足商户的大部分需求,如客单的细化管理、客户的精准营销等,协助商户给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传统POS机
开放性 封闭的,无法与其他设备关联
开放的,与收银系统,ERP管理系统, 会员系统连接,帮助商户建立数据通信
搭载系统 嵌入式操作系统和专用的处理芯片
安卓通用型操作系统
收款服务 单一的刷卡收款方式,其他收款方 式需要增加外接设备
所有付款方式集为一体,包括闪付、 扫码、第三方支付等
附加功能 无
容纳一个商家所需要的大部分业务需求, 可以收集客户数据,线上推广店铺
商户体验 独立的收银体系,升级困难,有价 格优势
机具体积小,使用方便,但是价格微高
国内银行卡收单业务模式主要分为直联和间联两种模式;直联是指POS终端直接与银联系统相连接,交易信息先送至银联主机系统,由银联系统自动判断后直接送相关的发卡银行,然后信息在沿路返回;间联是指终端连接到提供机具的商业银行主机系统,当发生跨行银行消费交易时才将信息送至银联主机系统,由银联系统分选判断后再送相关的发卡银行,然后信息再沿路返回。直联模式大多存在于网上支付,线下收单多为第三方运营商间联模式。
日,发改委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与商业银行代表召开会议,提出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征求意见函》并要求各家银行提出反馈意见,该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复,计划于日开始实施。通知将收单服务费由现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有助于降低总体费用水平,扩大银行卡及第三方支付的使用范围,从而促进我国收单行业的规模增长。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内收单已形成以下格局:
2.1.7、发展规模
2017年第1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综合支付业务的总体交易规模达325964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19.6%。其中,支付宝、腾讯金融和银联商务分别以36.93%、25.52%和20.07%的市场份额位居前三位。三者市场份额总和达到82.52%。
支付宝、腾讯金融和银联商务分别以36.93%、25.52%和20.07%的市场份额位居前三位。三者市场份额总和达到82.52%。
受益于社交、金融等场景交易规模的数量级增长,移动支付规模较上一季度仍然保持高速增长,加之支付宝和腾讯金融等第三方支付巨头仍然选择加大对线下服务商的扶持力度,深度拓展移动支付场景,延伸服务内容和质量,移动支付为第三方支付整体交易规模的规模性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
线下收单机构本季度继续受益于银行的优质客户聚焦策略,交易规模保持良好增速。在费率透明化的基础上,机构对渠道的把控能力正逐渐加强,中小商户对银行卡收单的接受程度也在进一步提高,部分行业大客户数量增幅明显,第三方支付银行卡收单市场规模保持稳定增长。
快钱在一季度继续加速与海鼎的合作,海鼎旗下零售商户全国范围内拓展完成。此外,快钱一季度继续深耕互联网金融和航旅、保险等优势行业,航旅行业智能POS被大量应用,针对互金行业提供的收付款双向通道以及针对保险行业的见费出单解决方案都为提升交易规模做出支撑,最终快钱以7.02%的市场份额排名第4位。
而互联网支付则受益于龙头厂商对于网络支付的场景开拓,带动整体网络支付活跃度的提升,特别对于网贷、商旅、理财、游戏、B2B、培训、消费金融等重点行业的开拓进一步加深,带动此类平台新用户规模增长,从而进一步带动了互联网在线支付行业整体交易规模的增长。
得益于理财、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成长,以及个人业务的规模贡献。从2013年至2016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行业仍然保持可观增速,2016年交易量整体交易规模已经达到19.1万亿元。预计2017年整体交易规模将保持35%的增速,达到25.8万亿元规模。截止2017年Q1,中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为55848.31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6.96%。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竞争格局略有调整,支付宝以34.71%继续保持在线支付市场第一名,银联支付位列第二,市场占有率达到为22.44%;腾讯金融以15.37%的市场占有率位列第三,前三家机构共占据互联网支付行业交易份额的72.52%。
受益于整体网络支付活跃度的提升,龙头厂商对于网络支付的场景开拓,互联网支付行业交易额仍然能够保持增长。特别对于网贷、商旅、理财、游戏、B2B、培训、消费金融等重点行业的开拓进一步加深。带动此类平台新用户规模增长,且用户活跃度明显提高,从而进一步带动了互联网在线支付行业整体交易规模的增长。
随着移动设备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提升,移动支付以其便利性、快捷性优势覆盖了用户生活的各个场景,涵盖网络购物、转账汇款、公共缴费、手机话费、公共交通、商场购物、个人理财等诸多领域。在移动支付场景不断丰富的同时,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移动支付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在付款方,包括手机二维码支付、NFC刷卡、智能穿戴设备如指环、手表等;在收款方,最初的POS外接扫码枪逐渐被淘汰,新的产品不断涌现,如今市场上可以看到如智能POS、二维码图、意锐扫码盒子等收款设备。
2.1.8、第三方支付平台介绍
2.1.8.1、支付宝
2.1.8.2、财付通
2.1.8.3、拉卡拉
2.1.8.4、苏宁支付
2.1.8.5、汇付天下
2.1.8.6、快钱
2.2、P2P网络借贷
2.2.1、简介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可以提出借款需求,并公布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借款目的等借款信息以及年龄、学历、工作行业等个人信息。P2P 网贷机构除了对网络平台的运营与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外,还负责审核借款人部分信息的有效性:对个人,审核身份信息、信用报告、收入证明等内容;对企业,审核营业执照、企业盈利等内容。投资人通过综合分析借款人与P2P 网贷平台提供的公开信息,自主决定投资的对象、金额。而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
P2P平台的盈利主要是从借款人收取一次性费用以及向投资人收取评估和管理费用。贷款的利率确定或者是由放贷人竞标确定或者是由平台根据借款人的信誉情况和银行的利率水平提供参考利率。
2.2.2、角色定位
从现在的P2P平台的业务来看,参与者众多,大体上可以分为投资人、贷款人、担保公司、小贷公司、P2P平台等。根据对未来的预测,很有可能还会引入央行监管以及银行托管平台资金
 央行:监管
任何金融业务,没有监管是不可想象的。缺乏监督、引导、约束、管理的金融创新,最终会是自己走向灭亡。对P2P而言,目前就非常需要合适的金融机构来对其进行监管,并且设定准入门槛、条件和业务基本范围、操作法律法规等,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
相对而言,P2P的业务,比起互联网金融的另一类型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加复杂,更加多变。稍有不慎,将会造成大量的金融风险,导致借贷纠纷、信用违约、欺诈骗贷,产生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但现阶段央行对P2P行业监管未能到位,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其一,新建一个P2P平台没有任何技术门槛,相当简便,以致各种P2P平台海量出现,难以控制,不便监管;其二,对P2P的发展模式,市场未能有明确方向,央行既不能放任自流,又不能中断行业创新,对监管要点和尺度,把握不定。
央行对P2P进行较长时间的调研后,除了大体上划定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外,并未出台详细的规章制度,也没有体现出主动积极的推进态度。不过,我们参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经验,央行未来有可能会以牌照形式确立准入,以管理办法形式规范业务。
 P2P平台:适度符合
相比国外的P2P平台,在国内现有的P2P平台中,除了拍拍贷,绝大多数都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并且,本金保障、资金池、期限错配、债权转让、自融等,各种运营模式纷纷出现,国内的P2P平台在借贷业务中介撮合功能外,复合更多其他方面因素。
对P2P平台而言,核心竞争力为风险控制,核心客户群为投资人。风控,以保障投资安全,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包括对贷款人信用审核的机制,借贷金额、借贷周期的设定,违约风险补偿制度,利息、资金的集中或者分散撮合,通过分析处理、实地调查、机制设计等减少坏账率。这样,经过长久的发展和优化,才能积淀出品牌和公信力,以促进平台的发展。
不过,由于个人征信体制的不成熟、不完善。国内P2P平台,很难做到与美国Lending Club一样,通过第三方征信系统,获取贷款人的详细、完整的信用评级,并以此作为贷款审核的重要依据。再者,平台出现的借贷违约,针对逾期坏账,国内也同样缺乏专业的投资者和机构打包收购。因此,我们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对P2P平台业务进行适度复合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 银行:资金托管
自融、资金池或者期限错配等等的基础,在于P2P平台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控制资金流入流出。在目前行业缺乏市场标杆和行为准则的情况下,平台掌控资金相当危险,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金融业务的资金流转没有监管,必然导致巨大的风险。
为此,将资金与平台分离。让P2P平台回归中介的本质,专注信息撮合,而将资金交付银行监管,如同第三方支付把备付金委托银行监管一般。这样,一方面,能够厘清业务操作流程,提升投资人信任,增强平台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树立行业基本准则,促使自融、资金池或期限错配等不规范不安全模式大幅减少,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避免重大风险。
 投资人与贷款人
对投资人来说,安全性高于收益性。选择平台、选择项目,成为关键。就目前的P2P行业实际情况来看,投资人需要考虑和衡量的因素众多,平台的资质背景、注册资本,贷款人的偿债能力、违约风险,担保方的担保机制、代偿额度,项目财务风险、抵押质押等等。
投资人投资,并不能完全以P2P平台划定的贷款人或者项目的信用等级,作为唯一依据,需要自己加以分析判断。同时,基于安全因素,分散和小额的投资原则,也是必须要遵循的。另外,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部分投资人以信用卡套现等形式借款投资,一旦投资失败或者借贷延期,必然会造成投资人的更大的被动和损失。
对于贷款人而言,在平台上,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资金需求和偿债能力发布项目。通过真实的借贷业务累积信用等级,而不是以刷信用的方式来误导投资人,更加不能恶意的骗贷、套贷。并且,随着行业的发展和风控的加强,在未来,“P2P+融资担保+抵押质押”模式会成为市场主流,纯信用贷款的空间必然会逐渐萎缩。
 担保公司:第三方担保
自红岭创投首创本金保障体制以来,“P2P+贷款担保”成为市场主流,无论是备付金担保、平台自身担保还是担保公司担保。目前,99%的P2P平台都承诺本金垫付,成为行业的基本规则。这是我们的国情决定的,在缺乏监管、征信不全、资金难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第三方机构对借贷资金的安全做出保障,很难吸引投资者,行业也不能迅速发展。
拍拍贷坚持不担保的路线,主要因为其成立时间早、品牌影响大,已经聚拢了一批忠诚的客户,对其模式的认可度和信任度较高。而其他平台,尤其是新建平台,没有担保,业务几乎不能开展。现在的P2P贷款担保,主要分为平台自身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
以目前的法律法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都可以充当担保方。平台自身担保方面,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其一,代偿超限。以808贷、365贷为例,其注册资本分别为500万、100万,而近一年的平台借贷金额基本在10亿元左右。虽然平台自身担保可能覆盖坏账率,但是一旦大规模违约出现,超出平台偿债能力,贷款担保也就名存实亡。其二,注册资本真假难辨。市场上,存在大量代理注册公司,仅以上海来说,注册100万元的公司,费用仅在2万元左右,P2P平台是否是以真实自有资金注册,难以判定,甚至有皮包公司的可能。
而担保公司担保方面,根据规则,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以此测算,多数P2P担保公司,担保能力都显薄弱。并且,P2P平台引入担保公司,业务模式是否要求如同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一般,以保证金和抵押质押形式作为备付,目前仍没有明确规定。更何况,还有大量的担保公司是P2P平台的关联公司或者附属公司。
从业务的角度而言,以第三方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担保,是必不可少的。完全禁止担保,将大大制约网贷的进一步发展。我们需要界定和厘清担保的门槛、条件、形式和规模,统一标准和规则,既扩大了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又能增强平台的风控水平,还将规范行业的行为,以促进多方共赢。
 小贷公司:渠道
小贷公司借着P2P的东风,纷纷上线,互联网化了。可以这么说,现在90%的P2P都和小贷有着千丝万缕不可分割的联系。有些P2P是平台类型的,聚合多家小贷,有些P2P是直接归属小贷公司的。
小贷公司做P2P,逻辑很简单。其一,突破地域限制,增加客户数量。目前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将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本地区域内,不可异地开展业务。而P2P通过互联网,能够实现跨区域全国化,由此,吸引更多的客户资源,快速提升业务量度。其二,突破融资规模和放贷规模。根据规定,小贷公司的放贷额度最多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5倍,即便湖南等地把杠杆比例放宽到3倍,也无法和没有任何约束的P2P相比。同时,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除了股东和银行外,融资渠道有限。而P2P平台的各类优选计划、理财计划,却是实实在在的资金池,大量聚集投资人资金。
虽然目前P2P的市场规模,较小贷市场仍有明显差距,但互联网金融的能量不容忽视,爆发力和增长率也是众所周知的,小贷公司必将向P2P进一步转化。不过,传统小贷业务重模式并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轻流程,小贷公司需要流程再造,模式创新,否则将会被市场淘汰出局。以现有情况来看,小贷公司将会成为P2P体系中的重要角色,充当资金分销商,提供投资项目渠道,对贷款进行再审核和再担保。
2.2.3、发展历程
  起步发展期()
快速发展期() 风险爆发期()
行业调整期() 成熟期(2016-)
阶段特性 从业者较少,用户规模小,社会预期低,以信用贷款形式为主
从业者与用户规模扩大,社会预期有所提高,以地域借款为主 从业者与用户规模增长快速,平台倒闭等恶性事件爆发,社会预期趋于理性
以规范监管为主,社会预期回归理性,行业交易规模稳步提升 从业者规模和用户规模增速放缓,行业发展稳定。
行业动态 2007年,国内首家P2P信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
2012年,P2P信贷平台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年底大概成立240家,成交金额达到30亿元
2013年10月-11月,P2P信贷平台出现倒闭潮,P2P贷款行业亟待行业法规监管 2015年,国家监管政策出台,P2P信贷合法化,2016年上半年公布监管细则,行业进行大洗牌,市场回归理性
P2P信贷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完善,行业本土化进程基本完成
2.2.4、现状
 国际VC巨头红杉、IDG、老虎等机构纷纷布局P2P
 传统金融机构和产业巨头涉足P2P行业
继银行之后,基金、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子公司设立自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例如嘉实基金、天风证券、恒泰证券等,专业队选手开始入场。传统企业巨头例如海尔集团、链家地产、恒大地产、绿地集团等产业巨头亦通过并购、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进军互联网金融。
 多平台发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逾千亿
 产品创新活跃,各大平台陆续推出活期理财产品
 监管层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e租宝引发行业大地震
2.2.5、P2P中国特色化
首先来看一下非中国特色的P2P业务,即个人对个人的借贷业务。P2P作为一个中介,类似淘宝、58同城,提供一个信息平台来撮合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和借款人自行对对方进行评判,并完成借贷,P2P平台从成交的借贷业务中收取手续费,类似信息介绍费。如下图:
 P2P(信息中介)模式
中国最早的P2P平台也是这么做的。但是中国骗子这么多,社会信用体制这么不健全,贷款人者根本无从客观评价借款人的资信,而且中国老赖也这么多,贷款人同样也无法承担借款人逾期、坏帐的追讨、处置的成本。这样的方式导致P2P对于中国普通群众来说根本没什么吸引力,除了个把胆子大的,几乎没什么投资者感兴趣。
那么有什么解决方法吗?有的,P2P平台公司找了一条出路,他们开始自己去寻找他认为合格的优质的借款人,或者对来到他们平台上的借款人,他来自行进行审核评价,出现问题负责追偿、处置。因为有了P2P平台公司参与调查和帮忙处置逾期,贷款人心里有点底了,但还有疑虑——贷款人不敢确定P2P平台的调查做到了尽职尽责,也不相信P2P平台在借款人出问题之后能够像追自己的钱一样帮贷款人去追偿。好了,双方都意识到,既然P2P平台承担了调查的工作,那么贷款人势必也会要求他承担兜底的责任(这里的担保方不会是平台本身,只会是与平台关联的担保公司,但平台先行偿付再去找这些担保公司成了一个共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这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也就是刚性兑付,P2P业务在中国第一次开始具有“中国特色”了。如下图:
 P2P(信息中介+信用中介)模式
但到目前为止P2P平台的贷款人和借款人都是小额业务的个人参与者,本质上仍然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业务,只不过中间P2P平台多担负了一点任务,还有多承担一点风险。这个时候P2P平台也开始觉悟了,既然自己承担担保责任不可避免,那么为什么不去开发一些更具实力的企业借款客户?从这起P2P业务在中国具有了第二次的中国特色,出现了诸如P2C的方式,也就是个人对公司的借贷业务,P2P开始变为“个人向企业贷款,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方式——这么广阔的市场,传统金融中介们(例如传统线下的XX担保公司、XX咨询公司、XX小微金融中心、没有足够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等)马不停蹄忙起来啦,纷纷帮忙向P2P平台推荐线下企业客户。如下图:
 P2C(个人与企业借贷)模式
这个阶段后,传统类金融机构仿佛一早醒来被阳光刺痛了眼睛一样,恍然大悟:自己也是要借款的企业啊,而且还手握这样那样的牌照,手底下的融资客户大把大把的,就是没资金赚利差这块肥肉啊!由此众多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房贷、车贷、融资租赁公司纷纷意识到眼前摆了一条光明大道,一条摆脱上市排队、发债难产、银行嫌贫爱富的直接融资坦途,积极与P2P平台频频接触。P2P平台亦非常欣喜,因为这些类金融企业手握牌照,可比那些中小制造业客户风险低多了。双方一拍即合,不胜欣喜,三杯两盏下肚,自此更多形式的P2C、P2B(个人对非金融企业,其实叫什么无所谓)、A2P(即资产对个人)模式一夜之间向春笋一样冒出来。P2P的第三次中国特色化开始了——这里我用了投资人来取代了原来的借款者,因为这里原来的贷款人已经有分不清最终借款人的感觉了,投资者更像是在买类金融企业发行的某种理财产品,它跟这些类金融企业仅仅是充当借款人推荐者这样的P2P模式不同。事实确实如此,类金融企业名义上并非向投资人举债,亦不会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而是转让其债权或资产收益权,签订债权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投资者并不是借贷给类金融企业,而是以某个价格受让类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资产收益权。如下图:
 P2B、A2P(个人与类金融企业授权+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
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两个这类例如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债权或资产收益权的例子,即上图中右侧部分:
随着越来越多的类金融企业加入这个行列,业务类型越来越多,P2P平台也引入越来越多的担保机构、线上线下销售机构、外部股权投资者、业务合作者......线上争流量、线下争客流量,——P2P概念真的是越来越火辣,一时间画面太美不忍直视。P2B模式的高歌猛进:
 P2P中国特色化
众多这些传统线下做着小贷、民间高利贷的企业纷纷进入,自建P2P,软件商、服务器托管商发了笔横财,这些类金融企业也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把其传统线下集资放贷业务成功披个P2P外衣转移到线上来的华丽转身,再扛起互联网金融的大旗,成为社会正义的化身。
类金融企业的进入,开启了P2P中国化的更深层次的进化。这里我试图用一张图来说明原本线下繁杂缭乱的民间借贷是如何搬到线上的(这里面平台自融了吗?没有啊,P2P平台没有碰资金。资金托管了吗?也托管了,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呢。有什么问题吗?肯定有啊,通过代持或其他方式,P2P平台、直接借款人、担保人,甚至最终的借款人,都有可能最终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下,如果这个资金托管机构也是体系内的,那就更好玩了吧,彻底的黑匣子啊!)如下图:
面对投资者,P2P平台总是有办法做到让人看起来零风险,他们似乎确实做的不错,从未有逾期,所以平台发的新标也很快被抢光。来看一下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当P2P充当信息中介,贷款人和借款人都按约履行义务时,P2P平台只作为一个撮合机构,即使承担兜底责任,但只要不出现逾期坏账,平台的收入也非常可观,但这是在平台借款人客户质量好、诈骗风险低,客户没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理想化前提下的,如下所示规范的P2P运作:
但实际上因为P2P平台的借款人通常是在传统金融领域里借不到款的劣质客户,“客户质量好、诈骗风险低......”等这些条件几乎不能满足,严重点简直是天方夜谭。(15%—30%的贷款成本能找来什么优质客户?亲朋好友借不到、银行借不到、各种借不到才到你平台来啊!)于是逾期、坏账不可避免,但是平台要发展这部分坏账不能让投资者承担,否则以后靠什么吸引投资者啊?这个时候平台要么直接倒闭关门,要么就在监管不到位、人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借新还旧:
P2P内部的循环在外部看来是云里雾里的,好坏很难分辨,到底有多少进入自己腰包、有多高坏账率,外界无法得知,但是客户量和流量确实实实在在的,打开电脑一拉一大串。
流量数据加之P2P平台天花乱坠的融资PPT,吸引了众多不明就里的股权投资者大把投资,融到资金后再以红包、体验金、返利,线下富丽堂皇的办公室和营业厅,等等形式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从股权投资者处融来的资金甚至还可以用来垫付在P2P内部循环中玩砸的窟窿,!
这样的情况又有多少是被外界所知的呢?无论怎样,P2P平台完成了在P2P平台——股权投资者——投资客户之间不断做蛋糕、分蛋糕的一个大循环,这些股权投资者的钱亦是从其他投资人募集而来。如下图:
P2P平台最终追求的做成一个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这个会实现吗?得看监管机构与其他传统金融巨头同不同意。关键还不在这一点,现在我们的P2P本身完全是一个黑匣子,急需引入外部监管等机构,由此可开启其类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的前进道路。
 规范的线上交易所(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2.2.6、P2P模式
2.2.6.1、纯线上模式
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纯线上的网络借贷。纯线上的模式运作,P2P网贷平台本身不参与借款,只是实施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功能。民间借贷搬到互联网上来运营的模式,是P2P网贷平台最原始的运作模式,是我国P2P网贷借贷的雏形。纯线上模式,意味着获得客户的渠道、信用风控、交易、放款等全部流程都在互联网上完成。这一模式的“鼻祖”是美国的Lendingclub。
2.2.6.2、线上+线下模式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是指P2P网贷公司在线上主攻理财端,吸引出借人,并公开借款人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流程,线下强化风险控制、开发贷款端客户,P2P网贷平台自己或者联合合作机构(如小贷公司)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
纯线上模式的P2P网贷逾期率高达10%,坏账率在5%以上,因此越来越多的P2P网贷公司线上完成筹资部分,在线下设立门店、与小贷公司合作或成立营销团队去寻找需要借款的用户并进行实地考察,在创新信用审核方式的同时有效开发借款人。
2.2.6.3、担保公司担保模式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迎来分工监管,P2P网贷行业归银监会监管。监管层的意见是去“担保”,因平台自身担保的模式遭到监管层的质疑。P2P网贷公司去自身担保后,目前担保主要有四种,一是引入第三方担保,二是风险准备金担保,三是抵押担保,四是引入保险公司。
引入第三方担保主要是担保公司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公司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而融资性担保不管在注册资金、可保规模上都比第三方担保可靠些。
2.2.6.4、风险准备金担保模式
风险准备金模式是目前行业内主流的一种模式,甚至一些P2P网贷平台作为主推安全保障模式,风险准备金模式,指的是P2P网贷平台建立一个资金账户,当借贷出现逾期或违约时,网贷平台会用资金账户里的资金来归还投资人的资金,以此来保护投资人利益。
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一些P2P网贷平台资金与风险准备金没有实现根本上的分离,风险准备金极有可能被挪用,形同虚设。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是,风险保障金的提取比例较小,不足以弥补P2P网贷投资人的亏损风险。
2.2.6.5、抵押担保模式
在国内,P2P网贷平台抵押担保模式比较盛行。抵押担保模式指的是借款人以房产、汽车等作为抵押来借款,如果发生逾期或者坏账时,P2P网贷平台和投资者有权处理抵押物来收回资金。
从坏账数据上来看,抵押担保模式在P2P网贷行业坏账率是最低的。目前业内做的比较好的平台是可投可贷、易贷网、微贷网等。
但是,这里可能会存在恶意抵押贷款的行为,抵押担保的P2P网贷平台做好抵押物的风控,尤其房产和车辆,投资者也需要注意相关细节,保障资金安全。
2.2.6.6、保险公司担保模式
有些P2P网贷公司已经或正在与保险公司“亲密接触”,保险公司将以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身份帮助P2P平台分担风险。
当前保险公司与P2P平台合作的方式主要有六种。一是账户安全险,当投资人发生被盗刷、盗用等非常规风险时,保险公司对投资人进行赔付;二是为借款人提供人身安全保险,保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简单来说,就是借款人的人寿保险;三是平台高管的职业责任险,这类保险是对高管因合同条款不清而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障;四是为担保标的抵押物提供相关的保险服务,实际上是财产保险;五是信用贷款者提供信用保险,如信用险,对象是无抵押物的信用标;六是履约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保险的受益人(即投资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借款人)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险种。
目前国内P2P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集中在寿险、财产保险、账户安全险、责任险。这些险种保障的事物都是小概率事件,是保险公司的常规业务。而且细心点可以发现,这些险种都是保险公司基于自有产品与P2P进行的合作(财产险、责任险、人寿险都是较常见的险种)。而触及到P2P网贷平台核心业务地带的信用保险和履约保险,因为其具有较高的风险,保险公司尚持比较保守、谨慎的态度,所以这两个险种在行业的普及率还比较低,并不尽如人意。
保险有其适用范围,适合借款人多、利用大数法则来规避风险。而目前很多P2P网贷公司的借款人还很少,风控标准也不统一,保险公司是不愿意用大数法则来规避风险的。但这并不意味着P2P与保险公司的结合是浅尝辄止,随着P2P行业的不断发展,双方的合作也在不断磨合。我们看到,当前已经有不少P2P平台与保险公司进行积极的合作,尝试为P2P平台的用户提供信用保险和履约保险。
P2P与保险的合作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项新的挑战,其间会有哪些难点呢?首先,会造成保险公司难以对产品进行定价。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是通过大数法则进行的,根据保险标的面临风险的规律性(比如人身保险指的是社会的平均死亡率,财产保险指的是平均损失率),还有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经营状况、保险市场的竞争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该保险产品应收的保险费。但P2P产品目前还属于非标资产,而且行业更新的速度非常快,如此一来,保险公司就很难对其进行风险量化,也就难以进行定价。如果价格把握不准,过高则会影响P2P的运营,过低又难以覆盖发生风险,影响保险公司的运营。
其次,P2P产品的创新性过快使保险公司难以适应。P2P是一个极具创新性的行业,其产品个性特出、时效性短、覆盖率普遍不高,与此相反,保险产品的收入来自于死差益、费差益和利差益,对销售规模有较高的要求。因此,P2P产品的这些特性,对保险公司的风控能力、运营成本和精算能力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虽然P2P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存在着种种难题,但是P2P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行业的发展前景会越来越清晰,面对P2P这万亿级行业,保险公司自然不会轻易放弃,P2P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向必将持续深入。
2.2.6.7、票据理财合作模式
所谓票据理财,是指借款企业以银行、企业到期承兑的商业汇票作为抵押,以此来融资,汇票到期后,借款人可以直接拿着汇票去银行、企业兑现。这里的汇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银票,一种是商票。银行承兑汇票,是什么个东西呢?比如说A企业要买一批货,但是又没有能力一次性结清货款,于是跑到自己的开户银行存一笔保证金,要银行开一张汇票给自己,A企业再把票据填写好,交给B企业,B企业找银行承兑,等票据到期的时候,可以要求银行付款。而商业承兑汇票,就是把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换成“某家企业”。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而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企业,是一种企业信用。在目前我国企业信用普遍不高的市场环境下,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更困难。为此,目前开展票据理财业务的平台,大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比如银票通,所有的项目都是银行承兑汇票,金银猫平台的银行承兑汇票占比为99.3%。
票据理财的期限较短,这主要跟票据的期限相关。一般而言,汇票可分为纸质的和电子的,纸质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电子票据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由于开具电子票据需要一套完善的设备、系统,目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的营业点都不具备,因此市面上通用的更多是纸质票据,银票通、金银猫等平台做的就是纸质汇票,但也有全是电子票据的,比如票金所。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除了期限不同之外,最主要的就是两者的辨识度不一。电子票据一票一号,很容易识别其真假;而纸质票据,就需要借助专业的机器设备、丰富的经验才能进行识别,普通的投资人单纯从平台披露的信息来看,根本无从判断票据的真假。
P2P与票据合作的模式四大模式
首先是票据贴现模式,是指借款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平台为规避法律风险,票据一般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或银行托管,随后平台发布借款标的筹资。借款期限一般与票据到期时间一致,借款人不再赎回票据,借款标到期后,由平台或第三方托管机构直接到开票行承兑汇票,用承兑金额完成对投资人还款。平台从中赚取贴现利差。
其次票据质押模式:这种方式与一般的P2P质押融资没有本质的差别,只是把房子、车换成了票据,其基本流程是,融资企业把持有的票据质押给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由其托管,投资人通过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把资金借给融资企业;企业按期还款后解压票据,企业违约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有权利通过票据托管人,持所质押票据找开票银行承兑,最终完成投资人还款。
第三类是委托贸易付款模式,这种一般依托国内贸易结算。其基本业务流程是:融资企业把票据质押给平台,平台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托管,投资人通过平台把资金借给融资企业;同时,平台与融资企业约定平台有处置票据的权利,平台再通过其线下的贸易结算资源,用所质押票据开展贸易代付业务,并赚取代付手续费。
第四类信用证循环回款,这是建立在国际贸易的基础上,是指在境外有分公司的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其境外公司在境外银行申请贷款。融资企业把票据质押给平台,平台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托管,银行结合平台线下的代理进口业务开具信用证,信用证在境外银行贴现后变为现金,再结合平台线下的代理出口业务实现资金回流境内。
投资人通过平台把资金借给融资企业;平台与融资企业约定,在项目期间,平台有处置票据的权利,但项目到期票据必须归位,解押后并由融资企业赎回。这一模式主要利用了国内外贴现利差和汇差,由于国外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国内利率,通过在国外贷款、国内存款,即可获得贴现利差。同时,人民币升值,使国内外资金回流过程中,可赚取较高的汇差
2.2.6.8、供应链金融合作模式
P2P+供应链金融模式,本质是将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微企业在核心企业的信用提升下,获得P2P网贷平台更多的金融服务。P2P网贷平台围绕供应链核心企业,参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化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通过获取各类信息和数据,将风险控制到最低。
供应链金融是一块大蛋糕,P2P网贷平台在贸易融资领域布局,从长远来看,是一个重要的创新突破。由于契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期限较短,且金额通常不会过大的特性,P2P一直对供应链金融虎视眈眈。
尽管不同类型的企业通过自建或者与P2P网贷平台合作,共同组建供应链金融公司,但从P2P网贷与供应链金融的切入角度来看,依然需要紧紧抓住三个核心,分别是核心企业、核心资产以及核心数据。
关键环节 具体模式
典型互金平台
核心企业 围绕核心企业对于上下游的掌控力,提供上游应收账款融资和下游信用融资。核心企业自建P2P网贷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参与核心企业合作
普惠云通、万盈金融
核心资产 围绕企业针对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的收益权,为产业链链条中的企业提供融资。P2P网贷平台围绕应收账款的收益权,与暴力公司合作介入
新联在线、懒投资
核心数据 围绕大数据实施风控,为合作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通过数据积累实施风控,一般为可以掌握行业数据的公司类型,第一类是电商平台,如苏宁云商、阿里巴巴;第二类是行业信息咨询公司,如上海钢联;第三类是信息服务提供商,如汉得信息、用友;第四类是供应链服务提供商,如怡亚通。
蚂蚁金服、苏宁金融
1、围绕核心企业为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此类模式即P2P网贷平台借助与核心企业的合作,针对上游企业提供由于赊销模式而存在的应收账款融资需求,针对下游企业通过获取下游经销商的销售数据,来完成信用贷款,制定合理有效的定价、风控等措施。
供应链金融由于涉及到全产业链条,目前在中国,多以农业、药业、汽车行业等具备绝对核心企业的行业为主,目前的一些供应链金融P2P网贷平台也多是以农业、医疗、汽车行业等为主。
以普汇云通为例,普汇云通是广东深圳的一家主打汽车供应链金融的平台,通过与高新汽车产业园合作,结合“产业园区+O2O”与 “互联网+金融+汽车供应链”两种模式,并通过汽车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担保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中,供应链上游为以原材料和零部件为主的生产商,通过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保证;供应链下游则由核心企业提供真实相关的商务合同,供应链关系结转银票、结算清单及相关票据等作为担保。
2、 通过资产转让切入供应链金融
P2P网贷平台并不是都会直接与核心企业合作,在P2P网贷平台介入之前,资金来源包括小贷公司、保理应收账款等环节。当P2P网贷平台参与其中时,可以与保理公司合作,由上游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将应收账款收益权再次转让给P2P网贷平台。这一过程中,P2P网贷平台可以通过保理公司回购、引入担保或保险、设置风险准备金等方式来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其本质是供应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以懒投资的“懒人计划”产品为例,其操作模式为大型国有企业、上市企业的供应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机构,再将此保理资产通过懒投资平台转让于投资者,且到期后保理机构负责回购。
3、掌握供应链中的核心数据挖掘融资需求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数据占据主导地位,一般以电商平台、互联网公司、软件公司为主,电商依托自己的交易平台,通过掌握交易记录、交易流水,进而建立风险控制制度,为买家和卖家提供融资渠道。这类模式中,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来做风险控制,根据不同的数据结果得出相应的评级,可以说是定制化的融资平台,但由于数据的获取难度,一般仅限于大型互联网企业或者大型软件公司,如国内的蚂蚁金服、用友等,可推广性不强。
以蚂蚁金服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产业为例,蚂蚁金服借助阿里巴巴集团的海量数据及强大的后台信息技术支持,通过农业产业龙头处获取大量数据,结合保险公司给出授信评估建议,提供定制化的融资服务。
2.2.6.9、融资租赁合作模式
我国融资租赁领域分为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快速增长的金融租赁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做背景的,主要与P2P网贷公司合作的是内资租赁,尤其非厂商的第三方租赁公司,它们的资金是一大困难,与P2P公司合作的意愿也较强。融资租赁有两个模式: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
直接租赁:企业A有设备需求,会找到融资租赁公司B,B设计整个购买设备和出租设备的流程,同时B租赁公司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和出租后的收租权。流程到此,是直接租赁模式。
售后回租:企业A有资金需求,可以将自有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B,租赁公司拥有设备所有权,但是将设备租给企业A,企业获得资金的同时,还可以使用原有设备。流程到此,是售后回租模式。
P2P网贷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的一般合作模式为: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由融资租赁公司按承租人需求出租设备给承租人,产生收租权;融资租赁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将收租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承租方按时对投资人付租还本。在融资租赁业务中,P2P网贷平台通常以融资租赁公司回购担保作为保障,少数平台还会引进担保机构对投资者进行本息保障。
除了上述模式外,也有融资租赁公司将收租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将收租权转让给投资人,这种模式极为个别。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盈利模式是租金收入、残值收入、利差、服务收入(租赁手续费、财务咨询费、贸易佣金及服务组合收费等),由于该项业务风险度相对较低,P2P网贷融资租赁产品的收益率基本处于8%-12%,低于行业综合收益率水平,借款期限多为6个月到1年之间。
2.2.6.10、股票配资模式
股票配资是一个很早就有的产业,但是嫁接在P2P网贷平台上是2014年下半年才出现。这是一个时机,因为2014年下半年股市好转,A股一扫熊市的阴霾,全年以52.87%的涨幅冠绝全球,P2P网贷平台因为其市场灵活性、创新性,二者的结合再加上这个时机,所以会发展的如火如荼。
投资人通过平台出借资金,配资方向平台交纳保证金,发布配资标的,当标的满额后,由平台发放给配资人指定股票账户。配资模式基本分为两种:按月配资和按天配资。满足中短线操作需求。配资所得的资金,需要到平台指定的交易账户进行交易,以保证专户专款专用,同时也让平台能够随时监控账户安全,避免巨额亏损出现。资金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平台收取中介费和服务费。平台会有投标和债权转让两种方式。平台严格风控,选择低风险的投资标的供出资者投资。同时要求配资人以现有股票为抵押,配资而来的资金也只能用于股票投资,这种方式在牛市中让平台和出资人资金的风险降到了最低。同时债权转让的设计也提供了流动性。
简单而言,P2P股票配资放低起配门槛,实现低费率换取高效率;专款专户,放大资金倍率,增加博弈筹码;活用保证金模式,资金第三方托管,降低风险;账户监管,委托权提交平台,防止重大误操作出现;网页公示机制,借贷方信息透明化;与券商合作,导流券商,结合一人多户模式,进一步扩大市场。
2.2.7、P2P平台
介绍陆金所、拍拍贷、宜人贷、人人贷等
2.3.1、简介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
2.3.2、发展历程
我国众筹融资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11年国内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先后完成了《十万个冷笑话》、《大鱼·海棠》等国内原创动漫作品的众筹项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12月,全国共有110家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其中,权益类众筹平台达75家,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省内,以及东部沿海地区,内陆地区分布较少;涉及科技、技术、影视、摄影、出版、人文、音乐、房产、农业、公益等多个领域,均获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众筹行业将不断进行新的尝试,仅在2014年就新增了约50家众筹平台,预计未来众筹行业将乘势持续发力,迎来新的行业爆发期。
2.3.3、平台模式
众筹分为购买模式和投资模式两大类,其中购买模式细分为捐赠众筹和奖励众筹,投资模式细分为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
债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债权众筹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P2P,多位投资人对平台上的项目进行投资,按投资比例获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股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回报众筹(奖励模式):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捐赠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相关案例:
文化、公益和智能电子设备是当前众筹的主要对象。
一般众筹对每个筹集项目都会设定一个筹款目标,如果没有达到目标,钱款则会打回投资人账户,有的平台也支持超额募集。流程如下图所示:
2.3.5、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按其回报模式划分,可分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型(以下称股权型)、权益型、公益型、物权型和综合型。
全国处于运营中的439家众筹平台中,物权型平台数量最多,共有135家,占比30.75%;权益型平台120家,占比27.33%;股权型平台113家,占比25.74%;综合型平台61家,占比13.90%;公益型平台数量最少,只有10家,仅占比2.28%。在2016年年中之前,股权型和权益型众筹平台一直占据较大比重,2016年下半年,汽车众筹全面爆发,大量平台上线,使得物权型平台在各类型平台中占比最高。
2.3.5.1、物权型众筹
物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用于收购实物资产,通过资产升值变现获取利润,其回报可分为经营分红、租金分红以及物权的未来增值收益。
2017年上半年共有物权型项目20183个,占到全部项目数的53.25%。其中已成功项目有20099个,占到全部成功项目数的63.70%。成功项目已筹金额约为58.64亿元,占全部成功项目已筹金额的52.99%。成功项目投资人次合计约38.61万人次,占全部成功项目总投资人次的1.40%。无论从项目数还是已筹金额来看,物权型众筹在整个众筹行业中都占有较高比重,但投资人次占比很低,一方面是由于单个物权型项目投资人次普遍不高,另一方面是权益型众筹和公益型众筹的支持人次较多,使得全部成功项目总投资人次基数较大。
对各个平台物权型成功项目总融资额进行统计,排名前十的平台如下表所示。中e财富排名第一,成功项目已筹金额约23.05亿元,占全部物权型成功项目总融资额的39.31%。其平台业务分为车辆、房产和停车位三个版块,其中车辆业务总融资额近20亿元,为平台的主营业务;房产业务总融资额约1.59亿元;停车位业务总融资额约1.46亿元。维C理财为汽车众筹平台,2017上半年总融资额约10.60亿元,占比18.07%,排名第二。融车网2017上半年总融资额约6.77亿元,占比11.54%。
这十家平台中七家为汽车众筹平台,一家为以汽车众筹为主的综合平台,一家为房地产众筹平台,一家为以航空飞机项目为主的综合平台。
平台名称 总项目数
成功项目数 成功已筹款金额(万元)
中e财务 5346
维C理财 4850
融车网 901
901 67660.7
智仁科 3189
3160 50571.46
迅销众筹 506
506 15861.42
一米好地 165
165 14596.07
好友邦金服 221
221 8161.25
星喆汽车众筹 498
498 6926.01
蜂巢汽车众筹 198
198 6338.2
博派合伙人 518
518 5813.46
2.3.5.2、权益型众筹
2017上半年共有9580个权益型项目,较去年同期的9855个项目有所减少。其中众筹中的项目1841个,已成功项目6555个,已失败项目1184个;成功项目总支持人次约1111.14万人次,相比去年同期的1504.15万人次也有所下滑。
虽然项目数和支持人次都有所回落,但成功项目实际融资额高达34.43亿元,同比去年的24.03亿元增长了43.28%。
2017年上半年中国权益众筹市场融资规模达到34.43亿元,对各个平台权益型成功项目融资总额进行统计,排名前十的平台如下表所示。
平台名称 总项目数
成功项目数 成功项目已筹金额(万元)
京东众筹 2685
1867 92314.94
开始吧 481
359 72878.23
淘宝众筹 1500
1040 66024.43
苏宁众筹 547
331 45748.08
47 19006.25
小米众筹 40
38 11388.99
钱宝众筹 228
216 6342.99
点筹网 296
296 5033.59
聚米众筹 39
万方众筹 281
281 2521.53
2.3.5.2、股权型众筹
2017年上半年共有股权型众筹项目688个,其中有434个项目众筹成功,52个项目众筹失败,202个项目仍在众筹中。股权型众筹项目的预期总融资额约47.51亿元,而成功项目实际总融资额约15.50亿元,占预期总融资额的32.62%,成功项目总投资人次约为3.36万人次。
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2017年上半年成功项目数、成功项目实际总融资额均有所减少,成功项目总投资人次几乎持平。成功项目数同期减少了107个,同比下降19.78%;成功项目实际总融资额减少了16.65亿元,同比下降51.79%;成功项目总投资人次增加0.02万人次,同比增长0.60%。
2017年上半年股权型众筹成功项目融资额前十的平台中有6家超过亿元,分别是长众所、人人投、多彩投、云投汇、爱就投和众投邦。其中长众所成功项目融资额最高,为1.97亿元,其次是人人投和多彩投,分别为1.38亿元和1.22亿元。
平台名称 总项目数
成功项目数 成功项目融资额(万元)
长众所 6 5
57 13764.85
18 12235.6
云投汇 6 4
爱就投 6 4
众投邦 7 5
氪金融 5 3
中证众创 46
爱创业 6 6
2.3.5.4、公益型众筹
2017年上半年共有公益型众筹项目7454个,其中有2825个项目仍在众筹中,165个项目已失败,已成功项目为4464个。
2017年上半年公益众筹成功项目总融资额约为1.59亿元,总参与人次约为1598.56万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2017年上半年公益众筹虽然成功项目数同比增长33.57%,但是成功项目的实际总融资额同比下降36.14%,总参与人次同比下降68.95%。可见今年上半年公益众筹项目的支持热度大幅下降。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上半年腾讯乐捐共有6638个公益项目,占2017年上半年所有公益项目的89.05%。其中有4045个项目成功,占到所有公益型成功项目的90.61%。
对2017年上半年公益型众筹成功项目的实际已筹金额进行统计,排名前十的项目均来自于腾讯乐捐,如表4-8所示。其中“我决定民生爱的力量”项目已筹金额过千万,约为1000.04万元,排名第一。这是所有公益型项目中唯一一个实际融资额上千万的众筹项目,远远超过其他项目,而余下9个项目的已筹金额均超过100万元,差距较小。
项目名称 预期融资额(万元)
实际融资额(万元) 已达比例
我决定民生爱的力量 1000
1000.04 100%
帮高原贫寒家庭过冬 /
保护高黎贡山 /
助基层患者重获健康 200
200.2 100.10%
给放牛班一个春天 424.95
145.09 34.14%
给埃塞孩子加餐 /
一起助力船长归来 200
143.6 71.80%
保护长城加我一个 /
候鸟家园保卫战 /
400个孩子的妈妈 100
100.98 100.98%
2.3.4、风险及面临问题
任何事物在发展初期都会存在许多问题,众筹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也会面临以下制约众筹平台发展的问题:
 一、我国融资业务相关法律制度滞后
目前,对于银行抵押贷款、私募股权投资和公开发行证券这几种融资方式,从法律主体、业务资质到融资条件,我国都给定了严格的限定。这些规定与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相对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相匹配。但同时,与法律主体、业务资质、融资条件最息息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大都失修已久。现如今,创新型企业层出不穷,这些创新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资金的支持,这驱动了融资方式乃至整个金融业态的革新。众筹平台即在此环境背景下应运而生,帮助诸多中小微企业以至个人实现成功融资。但我国融资业务相关法律制度滞后使得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诸如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代持股问题等都可谓饱受争议。该问题最核心的要点在于我国法律对于法律主体的设立人数限定死板,证券交易发行制度维度单薄以及融资业务相关的禁止性规则规定宽泛。
 二、众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控制不完善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违约无法付息还本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在众筹平台的运营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众筹项目发布者没有按照承诺的内容对投资者给予回报,分为众筹项目发起人故意违约和非故意违约两种情况。
  1.众筹项目发起人故意违约。众筹项目发起人故意违约的情况主要有:一是众筹项目按照计划如期完成,但众筹项目发起人对投资者给付迟延;二是发起人故意瑕疵履行,制造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产品回报给投资者;三是发起人实现众筹项目后拒绝履行承诺。对于此类信用风险,众筹平台一般通过以下制度来进行风险控制:首先,要求项目发起人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不间断地对众筹平台和投资者披露项目执行情况;其次,在项目融资成功后对发起人履约进行监督和督促;之后,通过对项目发起人进行网络曝光、拉人黑名单等惩罚措施来给项目发起人以威慑作用;最后,众筹平台根据情况将融资总额分批次地给予发起人以保证资金用于众筹项目的实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使发起人按照计划书开展众筹项目,但制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前两项制度的具体操作性不强,第一项制度要求发布者就哪些方面进行披露,披露的时间节点等问题均未规定,第二项制度就众筹平台将采取怎样的监督和督促手段也未予以明示。后两项制度则存在形式控制为主,实质控制力度不足的问题,对发起者起到一定的威慑力,但无法从根本上控制发起人故意违约。所以,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众筹平台的声誉,杜绝故意违约的情况,众筹平台还需完善其信用风险控制制度。
2.众筹项目发起人非故意违约。众筹项目发起人主观善意,但在执行中仍发生违约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众筹项目执行完结的时间晚于预期,导致发起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对投资者进行回报;第二,众筹项目执行人在实践项目的过程中发现穷尽所能生产的产品与预期质量仍有差距,因此发生瑕疵履行;第三,众筹项目的设计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导致最终项目无法完成,继而无法向投资者兑现回报,发生履行不能。以上这几种情况中,众筹项目发起人均本着尽力完成众筹项目回报投资者的善意,但由于客观不可以而造成违约。对于此类信用风险,众筹平台一般通过以下制度来进行风险控制:提交审核的项目材料中需包括项目可行性、发起人执行能力的证明;项目上线后,发起人需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对投资者明示;项目发起人需在风险说明里注明一旦项目无法达到预期将采取退款或提供其他补偿;众筹平台暂时扣留融资总额的一小部分作为保证金,在项目无法完成时补偿给投资者。基于这几项制度,投资人对于众筹项目是否能够完成的风险有了一定的预期,在项目失败后也尽力通过退款或运用保证金保障了投资人权益。但众筹平台的这种信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针对项目失败,发起人履约不能这一情况,关于回报晚于预期和瑕疵履行的情况并没有针对性地提出控制措施。如此,众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控制制度便存在漏洞。一旦发生此类情形,容易引发投融资双方的纠纷。
 三、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缺失
  任何一个国家都将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以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民众的权益,我国采取相对严格的金融监管理念。上文中我们确定了众筹平台经营的是证券业务,由此,众筹平台的法律性质可以确定为准证券经营机构,众筹平台就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应被纳入金融监管。
  1.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在向部分众筹平台的客服人员了解后可以得知,要想成立一家经营型民间借贷网络平台,首先网站经营者需要拥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其次,网站经营者需要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颁发《电信与信g,It~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最后,需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经过这三个步骤,一家众筹平台就可以开始营业了。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通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当前众筹平台的管理部门,但由哪个部门主要监管或协调监管却无确切的说法。这种不确切的监管主体状态会导致两家监管机构均不对众筹平台经营的业务作出特殊要求,从众筹平台经营的证券业务及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其纳入自身的监管范围。而现实中,证券监管机构却未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有任何的监管。分析当今监管模式的弊端,其根本原因在于监管部门仅仅是把众筹平台视作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而忽略了其经营理财产品和服务的本质,从而导致了没有金融主管部门参与到对众筹平台的监管中来,产生对其经营的金融业务监管的空白。
  2.监管法律的缺失。由上所述可知,迄今为止,对众筹平台进行监管的证券监管机构还未将众筹平台纳入自己的监管范畴,还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准人规则、业务操作规则、风险控制等法律规定的出台。然而诸如众筹行业的合法性、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都亟待监管法律的出台来予以确认。这些顾虑在让融资者心生胆怯的同时也让投资者有所顾虑。其次,众筹行业的准入标准需要监管法律给予把关。如上所述,众筹平台的设立与其他互联网平台相比没有特殊的准入标准,但众筹平台的证券经营属性又要求其应当具备较高的项目审批能力、风险识别意识、投资者保护能力、法律安全意识等。因此,需要监管机构制定相应的准入门槛来保证行业内的众筹平台能够履行责任。再次,众筹行业的业务规范需要监管法律给予指导。由于众筹行业涉及的融资项目种类万般,具有不同业务针对性的众筹平台都有各自的特色业务规范,出于自身营利的考虑,众筹平台可能会为了争取到更多的众筹项目上线而放宽审批,将风险加之于投资者。因此,需要监管法律对众筹平台的业务予以规范。最后,众筹行业的风险控制需要监管法律给予确立。与众筹平台的一己薄力不同,监管机构站在中立的角度,基于丰富的数据,坐拥庞大的资源,可以更清晰地看到众筹平台的风险所在,从总体上把控行业风险。出于以上几点考量,制定众筹行业的监管法律势在必行。
2.4、互联网金融门户
2.4.1、简介
互联网理财是指通过互联网管理理财产品,获取一定利益。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因此一切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帮助用户实现财富增值的金融模式都可以算作互联网理财,因此既包含所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销售,又包括P2P等具有投资属性的互联网金融子行业,这导致互联网理财的细分模式非常纷杂,无法按照不同的模式进行划分,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互联网理财的模式虽然复杂,但其间都包含几个关键的业务模块,只是不同平台实现这个关键业务的方式不同,所以只要将能实现业务模块的所有可能性罗列出来,然后随机组合,即可结合新的互联网理财模式。
 典型余额理财模式的不同产品
 网络渠道业务的不同产品
 不同节点优化可实现自助理财的终极体验
就目前中国的理财环境来看,用户对理财的认知存在以下三个特点,首先,从环境上看,需求旺盛。长期以来,存款几乎是中国用户唯一的理财方式,因此对于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的渴望十分强烈;其次从金融机构方面看,产品十分复杂。目前大多数传统金融机构都在开发各类理财产品,但是产品结构普遍比较复杂,并不容易让用户理解,这也影响产品的销售;最后,从用户方面看,认知较少。用户对于理财的概念的理解尚处于初级阶段,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基于以上三店,导致用户在网络理财方面的需求非常明确,即:需求强烈+要求简单。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优势:&
一、投资门槛低。在传统的理财中,一般都是几万元起步甚至更多,起步就把大多数理财人士隔离开来。而网贷理财基本上是没有门槛的,人人都可以理财。相对于传统理财,网贷理财更倾向与大众人群和小微企业。
二、回报率高。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回报率相比较传统理财的回报率要高4-5倍,互联网金融理财期限灵活,投资人可根据自身选择合适的投资期限。平台的平均年化收益率约8%-10%,收益率是其他无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的3-5倍,是同期限银行定期存款的4-8倍。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拥有投资门槛低、风险低、期限灵活、资金投向高度透明等优势。
三、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最大的特性就是方便,容易操作。只需要可以联通网络,可以使用手机APP,就可以随时随地投资理财产品查看投资现状,极大方便投资人理财。与常规理财产品需要往银行或者证劵所跑的情况相比,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能让投资人节省很多时间,也能及时把控风险,了解理财行情。
四、流动性相对较好。相对其他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理财有着比较明显的流动性优势,一次投出,按月回款。对比银行定期存款要好很多,每月都有回款,而银行必须等到期限结束才有收益。
五、项目透明度高。监管下,网贷行业鱼龙混杂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网贷行业将越来越合规。监管要求网贷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告知借款用途和项目信息,让投资者在挑选标的时做到心中有数。而投资者在投资银行理财时,大多都不被告知资金用途,银行拿着投资人的资金到底用在了什么地方,我们并不知情,投资者无法根据相关信息衡量风险。
六、标的有抵押。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投资银行理财,是借给银行的一种信用借款,没有任何风险抵补措施。而互联网金融理财都有借款人足值资产或高质量债权作抵(质)押,并履行抵押登记手续。
2.4.2、理财产品
互联网理财产品按风险的高低可以划分为: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货币基金及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风险主要为利率及市场流动性风险;中风险理财产品,包括债券基金、保险理财、票据理财等,风险主要为利率风险及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高风险理财产品,包括股票基金,风险主要为市场波动风险。
互联网理财产品按投资标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的货币基金及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投资债券的债券型基金;投资股票的股票型基金;投资投连险及万能险的保险理财产品;投资票据的票据理财产品等。
互联网理财产品还可以按照理财产品的期限是否固定划分为:活期产品和定期产品及其他创新型理财产品三种,下文将以此分类标准对互联网理财市场主流的理财产品进行分类介绍。
2.4.2.1、活期理财产品
互联网理财产品中的活期理财产品主要是货币基金。货币基金是一种开放式基金,专门投向风险小的货币市场工具,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性。货币基金随时可申购,随时可赎回,赎回款1至2日即可到账。投资门槛一般为1000元,部分互联网宝宝类货基产品甚至将投资门槛降到了0.01元,远低于银行理财产品。周末和节假日也都有收益,不留任何收益空白期,是很好的现金管理工具。
互联网理财产品中的另一大类活期理财产品是债券基金和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是指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债券的基金。由于其主要投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互联网金融模式有哪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