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东借款转增实收资本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东交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李志远
作者:李志远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问: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交个人所得税吗?企业法人股东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相关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 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
问: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交个人所得税吗?企业法人股东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相关规定如下:
《》()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进一步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个人股东获得未分配利润转赠股本,视具体情况免税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所有股东对其的投资,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法人股东(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讨论]外商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需要缴税吗?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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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母公司在境外,公司用08年度的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转增了注册资本,当时请教12366,是否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回答是不需要缴纳,理由只有一个,非居民企业只有在利润汇出时才缴纳所得税。现在我们当地的税务局不认可这个理由,他们认定是分红,要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各位大侠,有没有吃透新税法精神的,我已经将问题发到了总局,也没能给说个所以然来,我们的这个税是应该交,还是不应该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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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未分配利润,应该是已经交过企业所得税的了不应该再交了
&请不要疯狂地迷恋姐,姐只是网上的一个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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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是尚未向股东分配的税后净利润,如果没有分配或转增资本,则不应交纳非居民企业预扣所得税。如果将其转增注册资本,增加了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视为已向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根据日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国投资者从居民企业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际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者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支付人是扣缴义务人。因此,楼主所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应就从境内分得股息红利交纳预扣所得税。PS:如果外国投资人为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这条优惠政策,如果投资人有个人的,先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分配股息红利,然后个人再追加投资,这样是否能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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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办理的时候咨询12366,他们说只要不汇出就不用缴纳,现在地方税务局又要缴纳。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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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来看,虽然没汇出,但已进行了分配,所以还是要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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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给个不缴纳的理由?或者延迟缴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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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大,要求修改税法,就有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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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是2008年以前实现的利润转增资本则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是外籍个人,则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增资本则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参考财税【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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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95%][tr][td]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1年设立,2002年投产。年税后利润合计有RMB5000万元以上(其中2007年前的税后利润4000万元以上),一直没有分配利润。由于要新增一条生产线,2009年董事会决议用年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HKD1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因增资要交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将年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
  [/td][/tr][tr][td] [/td][/tr][tr][td]【打印】 【关闭】[/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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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1年设立,2002年投产。年税后利润合计有RMB5000万元以上(其中2007年前的税后利润4000万元以上),一直没有分配利润。由于要新增一条生产线,2009年董事会决议用年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HKD1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因增资要交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考三门发表于 14: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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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东缴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东缴吗?
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符合上述规定的法人股东(居民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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