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坐牢欠了!!建设银行按揭贷款逾期法院传票8个月的后果怎么样,已经到法院,属于仲裁阶段,我想把欠款补上

  @ 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现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幼儿园,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去向不明。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平等,就该一视同仁!就不能厚此薄彼!百姓犯法,该严惩不贷;官员犯法,又岂能云淡风轻!擒贼先擒王、律人先律己,对“犯法官员”不但不能纵容,应该首当其冲、罪加一等。
  @  富士康:被不断跳楼困扰的“围城”
  @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在正义不断战胜邪恶,真理不断战胜谬论中前进;正义和真理需要坚持才能胜利,每一个支持正义和真理的人,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动力!
  @ 人民日报:为了升迁才做事的官员 会投机取巧不择手段:为获利润,坑蒙拐骗无所不为;为求升迁,投机取巧不择手段;为谋得利,损人利己在所不惜。
同志曾说,要防止出现“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的无形之墙。让权力与权利平等对话、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才能打掉这堵无形之墙。
  @ 可以说,巨亏也好,巨贪也好,都是被宠出来的,宠、贪、亏,形成一条罪恶之链,并恶性循环,最近二十来的所谓国企改革,说狠点,不过是吹牛、作恶、作改革秀而已!当然,在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包庇纵容国企管理层为非作歹的同时,几乎没有财务透明性国企,也绝没亏待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国企的巨额不明费用和莫名费用,就是最好的见证!
  @ 怎能在信息时代、权利时代赢得民众支持?公众激烈的表达背后,实际上是未被尊重的权利、未被满足的诉求,是没有被听见、被看见的情绪和声音。
  @ 原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电话:(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备注: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麦思伟) ,有权力参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诉讼吗!是谁给他们的权力,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你们有这样的权力进行非法诉讼并下达 [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吗?你们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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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各级法院应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09:11 作者: 来源:京华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和舆论引导工作。原标题[最高法院要求全面改进法院]  据中广网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和舆论引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沈德咏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各级法院立足于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整合资源,建立大新闻宣传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  沈德咏指出,随着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舆论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言行呈现高强度、高密度、高持续度的无缝隙监督。法院和法官的一举一动都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次开庭、一份裁判、一项执行、一个言行、一个态度,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引起大众注意,瞬息之间传遍各地,引发争议。但法院目前的新闻宣传和工作呈现“多头管理”、资源分散、职责分工交叉等问题,严重影响新闻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亟须建立适格的新闻宣传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给司法公信造成损害。  沈德咏强调,做好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既是法院新闻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法院其他部门的共同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牢固树立“案情决定舆情”“是最有力的舆论引导”的理念,进一步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要保证新闻宣传部门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各部门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安排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参与制定新闻宣传工作预案,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编辑:苑仁峰
  @ 10家上市国企年招待费超29亿 维系关系靠吃请
  @ 原则性不强,不适合在体制内为民服务,那就该请他们自动辞职,以谢罪国民,还党国威信;如果是后者,那么有请中纪委和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 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判决再次严重违背了"一事不再理"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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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俊鑫他不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还是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备注: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日藤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罗俊鑫同志的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及房地商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罗俊鑫一伙损害中国共产党形象破坏司法公正
  @ 31.各级党委(党组)如何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廉政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款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坚持和健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有效进行党内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有着重要意义。  本款所称“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结党历史上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特别是着眼于党长期执政要求健全和完善通报和报告制度的实际情况,在起草《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时确立的一项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在1948年正式建立了严肃规范的报告制度。这对党内互通情况,互相监督,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战斗力,推进革命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通报”是要求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通报会议决定、决议和重要情况;“报告”是要求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该项制度总的要求全党同志要树立监督意识并自觉接受监督。  本款所称“巡视”,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确立的一项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巡视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是对以往巡视工作的总结,也集合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开展巡视工作的基本经验和做法,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内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  本款所称“谈话和诫勉”,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确立的一项监督制度。坚持同领导干部谈话,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途径,是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之一。“谈话”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基本方式,也是了解、识别、教育和监督干部的一种有效形式。“诫勉谈话”,是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提出诫勉要求的谈话。《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应当进行诫勉谈话的几种情形:(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本款所称“考察考核”,是指对干部在一定任期内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即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察考核,是正确评价和合理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也是帮助和指导干部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激励干部积极做好工作的有效措施。  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的重要保证。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少制度形同虚设,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力,许多重大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歙是由此引发的。因此,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中,必须把强化监督检查作为一个关键环节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治理。要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整合监督资源,积极为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创造能够监督、方便监督的平台和条件。要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纪检机关要在同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加大这方面的办案力度,严肃查处一批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典型案件。要形成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基础性工作,要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就必须把对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贯穿始终。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任务、基本内容、方法措施,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同时,对那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塞责,以至于造成工作落空、出了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申请公开开庭审理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新的证据:上诉人(也是申请人)陈文军日下午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调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上诉人陈文军又到宝海公寓调查得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幼儿园,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去向不明。  二、新的理由: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由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隐瞒真相不让人知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又是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多次以国家公务员身份伪造证据“暗箱操作”骗得人民法院判决书,损害司法权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4、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及其他规定,清算主体归纳如下: 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 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 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新的事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 )西民再初字第1号,抗诉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为( 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案件。之后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驳回四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四海公司与陈文军继续履行双方于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三)、驳回陈文军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海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日作出(2002 )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两案的判决已生效。本院再审认为:四海公司于2001年以陈文军拒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且未付清购房余款为由,向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文军,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了(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经二审终审,该案判决已生效。但四海公司于2008年又再次以相同事由向本院起诉,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对于四海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备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其中第20条规定:充分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防止对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不同裁判。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未经法定程序改判之前,对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主体都具有拘束力,其他法院均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裁判。即使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不得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 事实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原法定代表人:麦思伟),十几年来也没有到南宁建设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也不给回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居住。现在再次隐瞒真相不让人知道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事实,又骗得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罗俊鑫以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多次伪造证据“暗箱操作”骗得人民法院判决书。罗俊鑫一伙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形象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另外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将使上诉人陈文军永远无法拥有“宝海公寓”第3栋5层3502房的房产证。而且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还骗得讼诉费,广西金卡律师事罗瑞佳还骗律师费,而上诉人陈文军又不可能一次性支付剩于房款,还有十几年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恶意讼诉,以及十几年来拒绝履行日作出(2002 )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到南宁建设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赔偿,难道这套商品房要形成恶意循环讼诉到什么时候?这就是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再次严重违背了"一事不再理"法定原则的罪行!(关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国家公务员 ,原法定代表人:麦思伟、国家公务员),在外经商办企业己经检举、控告到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另外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广西金卡律师事罗瑞佳、林丹破坏司法公正也控告状到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并同时在各大网站公开真相。  二O一三年六月九日
  @ 对罗俊鑫进一步调查,罗俊鑫的官衔真不少,惊人!  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办公楼。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还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
  @ 上诉人陈文军日早上10点04分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申请公开开庭审理报告材料交给民一庭法官张雪梅手里,等合议庭审理决定。  
  @ 欺诈性诉讼。欺诈性诉讼是原告在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的基础上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借助诉讼技能获得法院的信赖,从而得出满足其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它既可以表现为原告针对被告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诈欺性诉讼行为。可见,欺诈性诉讼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只不过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的是,它不是直接向作为被侵权者的相对方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是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来助成其侵权行为。如果将通常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看作是直接的侵权行为的话,那么,欺诈性诉讼则属于间接的侵权行为。尤其是,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单一的法律客体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别的是,欺诈性诉讼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而且还侵害了诉讼程序中所必须具备的司法权威性,司法机构的信誉和尊严受到了挑战,诉讼中应有的公正价值基础和效率价值等等都受到损害。
  @ 学术界的观点虽有所不同,但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这一点并无争议。在清算期间,应当清理、处理以往未了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再建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这一规定中的“应当收缴其公章”虽因各种原因未能完全得以实施,致使一些单位的公章仍在使用,但是至少说明了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这一企业的公章已不能再对外使用了。对于相关的债权债务的清算,也应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  因此,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不能再进行房屋买卖或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其办理权属登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南市民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文军,男, 日生,汉族,无业,住南宁市一中路13号19栋2单元50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四海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陆耀武,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艳萍,莫初明,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文军为与 被上诉人南宁四海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送电、拖欠水电费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文军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陈艳萍,莫初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査明:上诉人陈文军于1998年向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宝海公寓3栋1单元5楼3502号商品房一套,日入住。上诉人居住以后,所用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均由房地产公司的物业部收取。日,被上诉人依法成立,同年6月8日,房地产公司与上诉人就宝海公寓物业管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位于南宁市秀厢路7号的宝海公寓物业委托给被上诉人进行管理。被上诉人接管宝海公寓物业管理后,并对一拖欠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业主进行催缴。其中:原告从2000年元月份以来拖欠水电费一直未交,被上诉人多次通知上诉人按期交纳,但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存在乱收费行为为由拒绝交纳。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催缴通知书注明:“3502号房业主陈文军,截止日止,你户已欠电费2174.70元.......请在接此通知后五日内前来缴纳。否则,我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望给予配合。"上诉人接到通知后,认为被上诉人计算有误,即日与被上诉人论理,双方在论理过程中,由于矛盾上升,被上诉人于日剪断了上诉人家的用电,拆走电表,打上封条,停止给上诉人居住房屋送电。  日,上诉人诉至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恢复正常电.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10000元,同时向原审法院先予执行恢复送电的申请。原审院于同月23日裁定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恢复送电。上诉人于24日搬出宝海公寓到外面租房居住。被上诉人不服先予执行恢复送电的裁定,日提出复议申请,同年9月17日,原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复议申请。被上诉人于日给上诉人恢复送电。同月26日被上诉人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拖欠水费206.70元、电费2I74.70元、物业管理费520元。  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单位,有合法的经营权,并受四海房地产公司的委托,有权对宝海公寓的物业进行管理。原告作为用水用电的居民,在使用了水电后,理应按期向被告交纳费用,以被告管理制度混乱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为由无故拖欠、拒绝交纳是错误的。被告在知道原告拖欠电费后,在催缴过程中,虽然按规定给予原告下达催缴通知书,并给予限期缴纳时间,但在原一告对收费提出异议时,应给予复核,耐心解释,在限期内,原告再无故拒交的,应通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被告不履行自已的诺言,在发出催缴通知书即日就给原告切断送电,并拆走电表也是错误的。因此,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原告诉请恢复送电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彼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一神损失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尚欠被告水费206.70元、电费2174.70元、物业一管理费520元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文军南宁市四海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一日内给原告陈文军居住的宝海公寓3栋1单元5楼3502号房恢复送电。二、原告陈文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被告南宁市四海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费206.70元、电费2 174.70元、物业管理费520元。三、驳回原告陈文军的其他诉一讼请求。  陈文军不服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t)ol)城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所欠水电费均发生在  2001年6月份以前,当时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成立物业管理公司,也未进行物业管理,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收取2001年6月以前的水电费。虽然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但该委托协议对上诉人不发生任何效力。被上诉人擅自停电,给上诉人的物质及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人民币1万.元。南宁市四海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司有权对宝海公寓进行物业管理,因我月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己给予明确,且南宁四海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了物业管理的条件具有法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收费许可证,因此,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南宁四海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宝海公寓进行物业管理是合法有效的,被上一诉人有权对宝海公寓进行物业管理,并按法律规定收取相应的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用。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南宁市四海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单位,有合法的经营权,且其与四海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故被上诉人对宝海公寓的物业管理享有管理权。上诉人陈文军拖欠被上诉人 日前的水费206.70元、电费01年8月份以前的物业管理费520元事实清楚,被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支持拖欠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由于被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对上诉人造成经济和与上诉人搬出另居的事实不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人民币1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由上诉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凤鸣  审判员:吴骁  代理审判员:梁世平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健
  @ 权力这东西,可以要人生,也可以要人死,权力真是太可怕了!
  @  关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万秀村地址上用电的情况说明  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派员到我局了解有关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一下简称该公一司)因开发宝海公寓,在万秀村地址上用电事宜,经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万秀村在我局开户后,接了一台变压器用电,并利用该变压器在该村范围内供电,该村根据总表的一读数向我局交付电费,我局同样只向在我局开户的用电客户收取电费。只要该村在其范围内供电,不对范围以外的用电人转供电,就不属于非法转供电的行为。  我局于日受理、同年10月24日答复该公司在宝海公寓用电的报装申请,日,该公司申请对宝海公寓送电。在我局向宝海公寓供电之前,该公司是在万秀村接电之后分别供给宝每公寓的各住户,并以其名义向万秀一队交电费。对此,万秀一队的林队长亦明确表示其只向该公司收取电费,不对宝海公寓的具体住户收取电费。特此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供电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 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涉嫌贪污被公诉发布时间: 08:55:15  56岁的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曹淑杰涉嫌贪污罪被提起公诉。记者25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至2010年9月间,曹淑杰利用其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使用本单位机关财务处日常经费、本单位支付给下属单位社会保障能力中心及其西山分中心会议费,以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应付本单位的稿酬款,报销其个人消费发票共计1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曹淑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涂铭)来源: 新华网(责任编辑:赵博)
  @ 西乡塘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黄坚到任后迅速开展工作  作者:吴珺
发布时间: 09:45:27
  南宁法院网讯  西乡塘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黄坚到任后第一周即迅速开展工作,利用两天时间,深入全院各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尽快了解全院情况。7月5日,黄坚代院长到该院第一、二办公区各部门走访调研,了解各部门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7月8日,又驱车百余公里,分别到该院双定、金陵两个派出法庭走访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全面了解了该院今年法庭工作进展情况。
在双定法庭,黄坚代院长四处察看了旧楼改造情况,对法庭的同志深入基层辛勤工作表示慰问,认真听取了双定法庭庭长李凯对法庭人员结构、基础建设、案件审理及驻庭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汇报,并要求基层派出法庭要发挥矛盾化解前沿阵地作用,利用人民法庭群众工作优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农村辖区的和谐稳定。
随后,黄坚代院长奔赴金陵法庭视察。在认真地察看法庭的办公场所、物资装备和人员配备情况后,黄坚代院长与金陵法庭全体干警开展座谈,仔细询问干警的工作生活情况,是否存在需要院党组解决的困难,听取金陵法庭庭长莫辉的工作汇报,了解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会上,黄坚代院长充分肯定了法庭干警们的工作氛围和团结一致的精神风貌,并希望法庭青年干警珍惜这一难得的锻炼机会,通过下乡向人民群众学习,公平公正高效化解纠纷,把人民法庭打造成值得群众信赖、愿意接近、高度认可的民生法庭。在黄坚代院长的关怀下,驻庭干警纷纷表示一定扎根基层,落实司法为民,不断开创法庭工作新局面,提高辖区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  来源:西乡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卢倩倩
  @ 法院宣传守法推内涵图:入狱后向日葵枯萎(图)    社会万象南方网 04:41  内蒙古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宣传画。图片来源:人人网   近日,一张据称出自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的宣传画,被不少网友围观。这张在街上被人拍到的照片显示,图片旁的配文是“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醒全体市民请遵守法律,不然……”底下有两朵花,左边一朵含苞欲放的向日葵下写着“入狱前”,右边一朵破败的向日葵下则写着“入狱后”。  不少网友用歌词“菊花残,满地伤”来评论这幅宣传画,并称之为“内涵图”。还有网友称,“宣传画是真的,在怡园小区西门。满洲里市法院果然很前卫。唉,我和小伙伴们真的惊呆了”。  昨日,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制作该宣传画的工作人员对成都全搜索新闻网称,这幅宣传画其实是要向市民传达这样一个信息:“遵纪守法就会像含苞待放的花朵,欣欣向荣,如果违法,人就会苍老和枯萎。”  经南都记者检索,这张宣传画的原图,实际上几年前就被网友以恶搞的形式发到网上。  目前可检索到的最早图片上传时间为日,当时一位网友把类似照片发到微博上,落款“中国法院宣”,文字仅有“请遵守法律,不然……”两朵向日葵形状也稍有不同,构图则完全一致。
  @ 罗殿龙: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考验的铁案  作者:田兴春
发布时间: 08:48:10  7月4日下午,黑龙江高院院长张述元、广西高院院长罗殿龙、云南高院院长张学群、陕西高院院长阎庆文4位大法官做客人民网直播间,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主题,结合此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精神,与大家在线交流。
广西高院院长罗殿龙给大家作主题发言时表示,党的十八大和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罗殿龙说,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把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这次会议的主题,非常重要,非常必要。党的十八大全面部署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明确提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法院的立身之本,抓住这个牛鼻子,就抓住了法院工作的核心和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各项工作抓得非常扎实到位,特别是在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显著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凝聚了法院工作的“正能量”。  罗殿龙强调,建设法治中国,既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证。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失去。没有司法的公正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一句空话。只有下大力气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坚定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进而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才能赢得民心、凝聚力量,团结亿万人民群众同心共筑中国梦。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捍卫者,要紧紧围绕实现中国梦的目标谋划法院工作,在服务和保障大局中找准定位、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坚守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切实按照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法律、人民检验的铁案。
  @ 我国法治威信度不高,甚至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暂时满足一方当事人的期望的现象还多有发生,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终审判决的效力,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同时,各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并倡导法律至上、信法守法之法治文化。如果公众缺失了对法律的信仰、缺乏了对法院的认同和信任,就会远离法律和法治。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公平、正义能够在司法活动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才能获得权威和尊严。
  @ 法官是法院的形象,群众通过法官认识法院。法院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就要提高法官素质。一是娴熟的调判技能。这是法官在审判中巧妙运用法律的前提。提高调解能力,让双方当事人减少对立情绪,引导当人事化干戈为玉帛,从根本上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审判技能,独立、高效、准确地适用法律,合法、合理、合情处理复杂案件,让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维护社会正义。二是抵御诱惑的能力。法官受人尊敬是因为他们匡扶了正义,扶助了弱小,有力地打击了不法行为。而实现生活中有太多形形色色的诱惑,法官稍有不慎就会被“糖衣炮弹”击中,这样会严重影响法官在群众中形象和可信度。法官形象的受损基本上等同于法院形象的受损。
  @ 媒体称十八大以来落马省部级高官多与开发商有关时政新闻北京晨报[微博]邹乐 02:32  晨报讯(记者 邹乐)近日,一场号脉“政府职能”的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政府管理研究中心举行。多位专家学者呼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要谨防地方政府职能异化。中央纪委有关人士指出,十八大以来,已经曝光公开报道的六七件省部级案件中,大部分都与开发商有利益往来。  记者查询媒体公开报道发现,十八大以来几名省部级官员落马与开发商有联系,比如四川省原省委书记李春城、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内蒙古自治区原党委常委王素毅等。  有学者在发言中称,尽管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土资源据等部门先后发通知禁止暴力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但各地征地、拆迁乱象依旧猖狂。被曝光的案例中,很多都有当地政府和执法人员的影子。北京大学政府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阎雨建议,从制度层面着手,健全房屋拆迁政策,将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行。他同时建议将拆迁决定权与强制执行权相分离,实现强制拆迁司法化。“政府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容易导致行政权的膨胀和滥用”。
  @ 尤权寄语福建检察机关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把公平正义送到群众身边   (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要闻  本报讯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张仁平7月18日,福建省委书记尤权在福建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考察工作时指出,希望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把公平正义送到人民群众身边。省委副书记于伟国,省委常委、秘书长叶双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增添陪同考察。  从观看展板到深入处室,从检察机关面向群众的第一个窗口到把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环节,考察过程中,尤权每到一个办公场所,都十分详细地询问相关业务情况和工作职责。尤权要求,福建省检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平安福建、法治福建和公平正义作出新贡献。
  @ 北京高院:开展五项专题教育 解决七类实际问题    作者:赵岩
发布时间: 15:00:11
  7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部署大会。北京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慕平做动员部署,市委第二十九督导组组长郑振远出席并讲话。会议还对高院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进行了民主评议。  慕平强调,要集中组织开展五项专题学习教育活动,通过重点篇目研读、党的群众路线专题辅导和“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专题讨论,进一步凝聚共识、统一思想。通过组织开展“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治理、加强公正司法专题学习研讨,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着力破解一批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的重点、难点问题。  慕平要求,要深入查摆梳理思想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党风党纪等六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七个方面的实际问题。一是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基层审判组织服务基层群众的作用。二是制定出台《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群众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为民服务长效机制。三是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员参审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推进司法民主。四是研究制定《关于深化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方案》,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五是制定出台《建立完善当事人诉讼服务系统平台建设的工作意见》,推动诉讼服务体系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六是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高级法院机关党建工作,切实转变形象作风的工作意见》,强化服务保障意识,提升监督指导水平。七是制定出台《人民法院与律师协会合作共建工作意见》,积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 谭权:从法官终身错案责任追究制谈官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 20:11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 点击: 180258 次  错案责任追究制已实行多年,而河南法院系统亮出的应对利器是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意味着法官们即便不在原位了,也会受到追究,这被认为是迄今力度最大的一种手段。2012年3月实施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以来,河南全省法院共追究错案责任10人,其中就包括舆论聚焦的“眼花”法官。根据所承担责任不同,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不久前的民意测评中,法院工作群众满意度由5年前的84.5%提高到目前的93.59%。(新华网)  法官因为错案将被终身追究责任,那我们的官员呢?我们的官员难倒不应当为错误的行政决定而终身追究责任么?相比较来说,法官的错误判决可能导致的只是当时的不幸,数量不可能太多,但是政府官员做出的错误决定,可能导致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无辜群众受到不幸,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无论是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坍塌,还是前段时间的毒奶粉事件,又或者是悬赏游泳事件,再或者是中粮储、中棉储大火,纳税人的钱在蒸发,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挽回政府形象,重铸百姓口碑是摆在当权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官员的升迁与其政绩相挂钩,部分官员为了政绩、为了口袋,不顾环境污染、不顾老百姓的利益,新修的安置房号称能抗八级地震,却扛不住一阵大风;新修的桥能被超载货车压垮;新修的公路年年都在翻修……这些都是大家能看得见的,而哪些看不见的呢?那些因为作出了政绩已经升迁或者调走的官员呢?他们不应当为自己的错误决定买单吗?  今天的道路规划的是四车道,明日要规划成六车道,后天要在中间加上隔离带,大后天要把种好的松树换成柏树,重复投资、短期规划,这些官员不应当追究他们的责任吗?如果实行官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那么那些为了自己的政绩而牺牲环境的官员,那些为了自己的口袋而胡乱建设的官员,虽然暂时得到了重任,但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杨泽瑶)
  @ 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日起实施按《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最终还是要讲党性、讲正气,远离装神弄鬼之徒,远离心怀鬼胎之辈,堂堂正正做人,依法依规办事,一心一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做正了人,做好了事,人民才会记住你。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日起实施按《新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余畅:不用绞尽脑汁去怀疑去挖掘了,网络里没有专业团队,更没有专业组织,只有用理想和信念连接起来的一群人。如果你非要认为有什么派别,可以告诉你:凡是追求公平自由理念,民主宪政体制的人,都是一帮的,人数会越来越多,队伍会越来越壮-- 潮流已然形成,不可逆转!
  东西可以乱吃,十几年后才乱讲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但原告撤回其在建行的基本结算户并从建行取走被告与建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购房的有关材料后,原合同中有关贷款的条款实际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在本院作出的生效的(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后,该合同中有关向建设银行按揭贷款的条款已不可能实际履行。那么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麦思伟)为什么不申请再审,事实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放弃了所有及再审的权力。
  @上海高院纪检副组长涉案“法官集体招嫖案”  时政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微博] 02  8月5日,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官方微博也发布微评表示称,“正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这一案件再次证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4名法官涉‘夜总会娱乐事件’,令法律失去尊严、司法蒙羞、正义受损”。 8
  @上海3名法官集体嫖娼被开除党籍 遭行拘10天  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新京报[微博] 03:34  上海市纪委的通报显示,上海市纪委及上海市高院决定,给予赵明华、陈雪明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高院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律规定撤销其审判职务,开除公职。  给予倪政文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市高院纪检组、监察室相关职务,由上海市高院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律规定撤销其审判职务,开除公职。  给予王国军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由上海市高院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律规定免去其审判职务,撤职处分。  给予郭祥华开除党籍处分,相关企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公安局已对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郭祥华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并有多重身份,经常冒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身份,在外经商贪污腐败,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备注: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形像,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进一步调查发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长期霸占宝海公寓物业用楼为己有,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身份出租给他人开办宝海幼儿园(幼儿园未经工商注册)。      
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成立于日,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2005〕17号常务会议纪要,决定将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成立广发重工集团公司。日广发重工集团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债权债务一并由新公司承担。广西东方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日作出东广验字(2005)第052号关于广发重工集团公司的验资报告书,验证了相关内容:1、广发重工集团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净资产出资4250万元,债转股出资750万元。2、净资产出资情况:根据该所作出的东广评报字(2005)第26号评估报告和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正德土估(号评估报告,南宁重型机器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根据该所作出的东广评报字(2005)第27号评估报告和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正德土估(号评估报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两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日,广发重工集团公司以5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高投公司)。其中市国资委以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净资产(含土地、设备、厂房及现金)作价出资4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高投公司以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欠南宁市财政周转金本金债权1141.5万元中的750万元转为股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公司成立后,2007年,广发重工集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750万元,又于同年再次变更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至2010年10月,广发重工集团公司股东变更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注册资本为19000万元。
关于罗俊鑫违纪、违法的举报料材  举报人陈文军、性别:男、年龄 51岁、民族:汉、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职务 、联系电话:住、址:五一中路22号9-1栋2单元603号房、邮编:530031。  被举报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电话:(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罗俊鑫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原法定代表人:麦思伟现任麦思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的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也就是现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员,在外经商办企业己经检举、控告到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根据《条例》第31条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的第13款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如果违反了包括这些规定在内的本《条例》第31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惩戒: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取私利;(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举报人陈文军再次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调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港台澳与境内合资公司,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备注: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股东发起人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备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至今还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也就是说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身份是伪造的)。广西社宝房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江夏)企业已注销、香港浩辉置业有限公司(也不存在)、澳门耀民公司不知是否还存在。同时举报人陈文军又到宝海公寓再次调查得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宝海幼儿园,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去向不明。事实可以看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早以解散,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还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也就是说罗俊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身份是非法的。另外还有,公务员属于履行国家职权和社会职能的特殊群体,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公务员群体为谋私利而造成权力滥用,甚至导致权力腐败的举措。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并有多重身份,经常冒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身份,在外经商贪污腐败,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备注: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形像,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进一步调查发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长期霸占宝海公寓物业用楼为己有,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身份出租给他人开办宝海幼儿园(幼儿园未经工商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  举报人: 陈文军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 司法不容被“绑架”(锐评)王比学日07:2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司法被“绑架”,受伤害的不仅仅是法院、法官的形象和声誉,也会让百姓逐渐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更会让法律失去其应有的尊严  近来,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在法律的背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绑架”着司法。同样的案件,有的能快速结案,有的则大大超过审限;同样的案件,判决的结果却大相径庭。  不能让当事人“绑架”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司法活动不是当事人手中任意拿捏的“橡皮泥”,想怎样就怎样。有的案件从一开始就被当事人“以死相逼”所“绑架”:当事人坐在法官办公室,吃住十几天,造成法官无法办案;在法院庭审进行当中,当事人稍有不满意之处,就突然提出拒绝出庭,否则将“死在法庭”……诸多闹剧竟然就发生在庄严的法院,此时的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可言。  不能让政绩考核机制“绑架”司法。越级上访一票否决制度,使各级法院对信访高度重视,纷纷出台了一些惩罚措施。有一基层法院在其信访工作管理考核规定中明文规定:“对矛盾容易激化或正在激化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恶性事件苗头的信访案件,不及时疏导和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处理。”这样的规定,无疑增加了一线法官的压力。面对当事人“以死相逼”,法官陷于两难境地:顺着当事人的意思,有可能违背法律规定,让法律蒙羞;不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则有可能因引起严重后果而被法院处分。  不能让长官意志“绑架”司法。为什么有的案件能快速结案,办案力度超乎寻常;有的案件判决多年却一直执行不了,某一天突然就执行了?就是因为有行政官员的干预。在一些地方,行政官员的意志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致使司法成为傀儡。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对什么行为该严惩,对什么行为应予保护,法律都有明文规定,不能因为行政官员干预就严惩,也不能因没有行政官员的“说法”就放纵。  上述种种司法怪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司法不容被“绑架”。我国宪法和法官法都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意味着,无论外界力量来自何方,无论这股力量多么强大,宪法和法律是司法活动的唯一依据。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司法被“绑架”了,受伤害的不仅仅是法院、法官的形象和声誉,也会让百姓逐渐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更会让法律失去其应有的尊严。
  @ 温州原副市长滥用职权获刑 当庭喊冤称遭迫害  各地新闻南方都市报[微博] 04:14
  @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黄慧审判长和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郑杰审判长枉法裁判令司法蒙羞“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毁坏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 特色制度下的坏官比日本鬼子更可恶  ( 09:02:49) 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北军指挥官龙德上尉与两个敌人短兵相接,一番殊死搏斗之后,两名敌兵被他刺倒在地。他自己也伤得不轻,肩部的肉被削去一大块。  龙德凭着顽强的意志,包扎好自己的伤口,准备离开战场。这时,身后突然传来一个微弱的声音。  “请等等,不要走……”刚才那个被他刺倒的敌兵向他求救。  龙德上尉转过身,两眼盯着这个尚未死去的士兵。  那个没死的敌兵继续说:“被你刺杀的两人是亲兄弟,他是我哥哥罗捷,我想他已经死了。我们原本无冤无仇,是可恶的战争……,我不恨你,何况是二对一,请你看在上帝的份儿上,请帮帮我。”  “你想要我做什么?”龙德问。  “我叫厄尔,莎莉﹒布莱克是罗捷的妻子,他们结婚就要满两年了。不久前,罗捷错怪了莎莉,她一赌气,跑回父亲的农场。罗捷后悔不已,就在半个小时前,我们兄弟俩还在谈论她,这是罗捷为她雕的小像……”  厄尔话没说完,就昏了过去。龙德不顾自己的伤疼,背起厄尔飞快地向战地救护所跑去。  战争结束两年后,厄尔回到家乡,见到莎莉,两人泪流满面。  莎莉告诉厄尔“罗捷牺牲了,你负伤被俘,当时我也不想活在这个世界上,是龙德救了我。他好几天不离我左右,直到我有点信心,他才离开,临走时,他留下一张字条‘上帝知道我是无罪的,但我愿意死后承受炼狱的烈火’”。  当年日本侵略中国,许多鬼子凶残地杀害中国人,这里有人性丑恶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发动这场侵略战争的权势者使然。所以,在战后,有许多曾经在中国杀人的“鬼子”主动来中国赎罪。  无论是龙德还是来中国赎罪的日本人,他们都有一个向善的灵魂,他们远比当前这个特色体制内的坏官们高尚。这些坏官们吃着我们的、喝着我们的,还骑在我们头上作威作福,他们不惜制造出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来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有时甚至仅仅是为了自己个人的面子。并且他们从来就不会道歉。哪怕全国人民都知道是错案,他们也死扛着不去纠正。  这种坏官,要比日本鬼子凶恶十倍、百倍。
  @ 人民网评:“打老虎”在勇气,“拍苍蝇”在毅力  日11:2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严力  日前,由中国社科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等发布的舆情蓝皮书指出,2012年地方政府反腐倡廉舆情占比位居首位,占比57.0%,这表明中国反腐倡廉舆情事件的主体仍然是地方舆情,基层问题是反腐重点。与之相对应的,蓝皮书称,基层的“苍蝇”比起“老虎”,数量大、传播病菌范围广,其危害面更广、更深。  “打老虎”和“拍苍蝇”是反腐领域的形象比喻。一直以来,位高权重的“老虎”落马,总是占据反腐舆情的焦点位置,其严重危害、恶劣影响,自不待言。两相比较之下,“苍蝇”之害更不易被察觉,往往易被人们所忽视,更有人认为芝麻官翻不起大浪,不值得大惊小怪。其实,腐败无小事,“苍蝇”看起来不显眼,其社会危害程度绝不能忽视。  首先,“苍蝇”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天天和老百姓打交道,其作风顽疾、工作弊病、权力滥用、寻租行为等,直接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持续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其次,从吃拿卡要到侵吞公共资源,“苍蝇”最直接地伤害群众利益,人们对身边腐败的感受最为痛切。还有一点,“苍蝇”成群乱飞,极大地污染了社会风气,传播了不少价值观病菌,它既是腐化堕落的个人,更是一种以权谋私、沆瀣一气的环境。  在错综复杂的反腐领域,“苍蝇”和“老虎”并不能截然分开,谁比谁“更猛”也难以分得那么清楚。事物总是在相互联系中发展变化,有贪官潜伏期,今天的“苍蝇”,可能就是明天的“老虎”;有利益共同体,在“老虎”撑起的保护伞下,常常生存着大堆“苍蝇”。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其背后都是不受约束、腐化变质的权力。这种私欲支配下的权力肆虐,才是真正的“猛于虎”。因此,“苍蝇”虽小,也能做下腐败大案,比如号称“土地奶奶”的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女局长罗亚平,不过一个科级干部,却能敛财上亿元。最近被曝光的温州10名村官瓜分价值18亿元316套安置房,也创下了“村官腐败”的新记录。“小官大贪”现象,不仅说明“苍蝇”与“老虎”之间并没有绝对界限,更折射出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巨大危害。  所以,“苍蝇”与“老虎”都是社会之害,在反腐倡廉的视线中,应该都实行“零容忍”,依法予以坚决打击。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会上就强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都要一查到底,这表明了中央从严治党、严惩贪腐的坚定决心。  比较而言,“打老虎”社会影响大,遇到的阻力也较大,更需要硬碰硬、动真格的勇气。而“拍苍蝇”相对较容易,但以其量多面广问题杂,所以贵在坚持。从落实八项规定到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一批“老虎”和大量“苍蝇”纷纷被绳之以法,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不少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与百姓的期待还有距离。反腐倡廉,重在行动。只有“打老虎”“拍苍蝇”两手抓、两手硬,不断清除危害国计民生的各类蛀虫,才能持续净化政治肌体,提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最高法:重判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罪行  时政新闻新京报[微博] 01:34  据央广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昨日要求各级法院,对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要坚持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进入学生宿舍强奸未成年人的,以及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累犯,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连云港市组织召开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座谈会,黄尔梅出席会议,并做了上述表示。  黄尔梅指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保护力度日益增强。但是,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和家庭暴力、拐卖儿童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  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工作,切实树立和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最大化。  黄尔梅要求法院在审理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注意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各项诉讼权利;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和关爱。
  @ 谁侵害群众利益就收拾谁!  徐明辉
来源:黑龙江日报  元代有无名氏散曲《醉太平·讥贪小利者》如是说:“夺泥燕口,削铁针头,刮金佛面细搜求,无中觅有。鹌鹑膆里寻豌豆,鹭鸶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内刳脂油,亏老先生下手!”指斥贪官污吏与民争利之苛毒。而今,海林个别党员干部以各种手段侵占低保户的补助,不啻一种“鹭鸶腿上劈精肉”的贪酷行为!  低保是国家为最底层困难群众构筑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一项民生工程。民间有句俗话叫“饥时一碗,胜过饱时一瓢”。每月几百元的补助对于富贵人家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小钱,但对于身处生活窘境中的人们来说,是名副其实的“活命钱”。个别党员干部违规为他人办低保,让不该享受低保的人享受到低保,势必使本该享受低保的人失去应得的“活命钱”,就会使贫困群众的生活雪上加霜。低保,成为个别党员干部可揩之油、可拔之毛、可分之羹,真是“亏老先生下手”!  群众把低保户形象地称作“吃低保”,一个“吃”字凸现其保障生活底线的意义;而个别干部违规办理“人情保”、“关系保”,也是在“吃”低保,而这个“吃”就是“贪”的代名词。街道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吃”低保影响极为恶劣,因为这些工作人员在基层群众眼里就是政府的化身,一旦群众发现了办理假低保,就会对这项救济制度产生怀疑。同时,低保除了补贴金之外还包括国家对低保户衣食住行等多方面的扶持,假低保使一系列相关福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变了质、串了味,制造了各种社会矛盾,更直接地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谁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就对谁不客气!海林市在查处“假低保”案件中运用群众路线这一科学方法,展开拉网式入户核查,历时三个多月的逐一走访调查,用“较真儿”的态度纠正了不符合政策的低保户,用“火眼金睛”看住了民生资金,用事实依据查出了涉案干部,并从严查处,涉案干部除了受到党内处分,还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此番对假低保的真问责,挽回了公信力,赢得了民心,也给广大干部敲响了警钟:不要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成攫取私利的手段,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伸出贪婪之手、揩油之手、拔毛之手,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虽然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都对低保的审查和落实有详细的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漏洞可钻。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分配低保资源的权力不受约束,那么类似“鹭鸶腿上劈精肉”的扶贫腐败就还可能发生。唯有通过严格监管,严格问责制度,把享受低保的条件、申领过程、常态管理等环节在阳光下暴晒,才能促使低保的分配更加公开、公正和公平,才能让低保有限的资金真正用于保障贫困群众的生活底线。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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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枉法裁判令司法蒙羞! 判决书日期为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而审判长:梁娴是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2006年—2009年10月,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和被发回重审的案件。 中国法院网 作者: 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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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强化冤案防范 只有口供无其他证据禁定罪时政新闻新京报[微博] 03:39  为落实中央政法委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检近日下发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意见》提出,要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体系,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  据新华社  ■ 细则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及时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  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  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可能判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证据标准  《意见》强调,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定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等十类案件要重点审查;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应当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对其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认真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对前后供述出现反复的原因必须审查;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调查核实非法取证的材料或者线索,做好对讯问原始录音、录像的审查。  命案等应协商侦查机关介入现场勘查  《意见》要求,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与侦查机关协商,通过介入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重点做好死刑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认真审查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加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高度重视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 法律形同虚设,司法腐败泛滥成灾!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司法腐败分子利用法律工具残害人民!
  @ 甘肃酒泉市原政协主席杨林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日08:3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9月9日电 (闫妍)据甘肃省纪委网站消息,酒泉市原政协主席杨林、原城乡建设局局长史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日省纪委对杨林、史勇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现已查明杨林、史勇涉嫌职务犯罪,经9月6日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杨林、史勇解除“两规”措施,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杨林,男,汉族,1954年9月出生,甘肃武威人,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7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省委党校哲学专业)。2006年1月担任酒泉市一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07年1月担任酒泉市二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11年11月担任酒泉市三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 张曙光庭上认罪:我人品太差 做出的事情很恶心  时政新闻北京晨报[微博]颜斐 01:39  昨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涉嫌受贿4755万元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他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昨天,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被控受贿4755万余元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张曙光当庭认罪,并称其受贿款是用来满足情人的需要,部分受贿款用来参评院士使用。提到自己的索贿行为,他还当庭自称人品太差,做出这样的事情很恶心。
  @ 中国人民八年抗战,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罗俊鑫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麦思伟现任麦思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你们制造十几年的悲剧,你们已灭绝了党性和人性,罗俊鑫不知现在还想干什么?
  @ 陈宝成等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批捕  各地新闻大众网[微博]李兆辉等 01:20  大众网济南9月13日讯(记者 李兆辉 盛堃 于潇潇)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平度市公安局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的陈宝成(男)、陈青沙(女)2人执行逮捕。  经平度市检察院审查,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陈宝成等人以郭某某驾驶挖掘机参与强拆房屋为由,将郭某某非法扣押在挖掘机驾驶室内,禁止郭某某离开挖掘机。至8月10日14时许,现场处置民警成功解救郭某某,并将陈宝成等涉案人员拘传。8月11日,陈宝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平度市公安局经过侦查,于9月10日提请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宝成(男)、陈青沙(女)批准逮捕。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宝成(男)、陈青沙(女)涉嫌非法拘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于9月13日批准逮捕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
  @ 南京纪委:中秋国庆公款送礼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日14:56
来源:中国广播网  原标题:南京纪委:中秋国庆公款送礼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南京市纪委今天(15日)发出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将联合市财政局、公安局等八个部门,对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开展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央纪委“四个严禁”、经查证属实的党员干部,将根据有关规定,一律先免职再调查处理,并视情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记者姚东明 景明 通讯员吴德)
  @ 梦鸽:我没拿儿子和上海四法官嫖娼作对比   15:20 来源:新华网  我有话说:说我拿儿子和四个法官作对比,纯属虚构。
  @ 监察部长常潜水社交网站 称网络是反腐有效渠道2013年全国两会北京晨报[微博] 02:53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彭雪峰带来的一份调查报告《透视十八大后反腐新态势》,汇总了最近3个月来引起关注的12起反腐事件,其中信息来源为网络的占三分之二。“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政府工作报告这一指向,在两会上引起热议。  一年来,网络反腐迅速蹿红,一批问题官员应声倒下,人们惊呼反腐大踏步进入信息化时代。同时,被拉下“浑水”的无辜者也随处可见,谣言成本过低,“运动式”的“网络暴力”令人担忧。一些代表委员认为,要让网络“双刃剑”放大正能量、减少副作用。网络反腐真正的意义不在于打倒多少贪官,而在于倒逼法律制度完善和公权力部门改革。
  @ 丁书苗发现自己被调查后捐款3亿欲免刑责  时政新闻北京晨报[微博]颜斐 02:44  “我想通过慈善提高社会影响力,让国家领导知道,让我自己免于刑事责任。”丁书苗在侦查阶段的一段供述暴露了她的“慈善”的真实目的。公诉人在庭审中表示,丁书苗在2009年发现自己被调查后的捐款达3亿多元,是她所有慈善捐款的大部分。
  @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南劳仲裁字〔号  申请人潘利波,女,壮族,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032026。  委托代理人陈文军,男,汉族,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1900150  委托代理人潘伟,男,壮族,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11栋1-4 02号房,身份证号码:080314。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磨海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邓炯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磨海强,男,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炳忠,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东葛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潘利波诉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集团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发电设备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以下简称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产业投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潘利波及其委托代人陈文军、潘伟,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磨海强,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委托代理人杨炳忠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因申请人对本委于日作出的南劳仲裁字【号裁决不服,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日本委作出中止审理决定。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12)江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日该民事判决书生效。日本委对本案恢复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申请人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一、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日至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二、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日至日最低工资标准10000元;三、撤销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2011.年9月2。日关于因旷工而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作出的通知;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四、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五、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请求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东为南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被申请人均具备独立法人资质。  申请人于日到南宁发电设备厂工作,。日南宁发电设备厂变更为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签订一份期限自日起至日止的《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1项约定:甲方(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潘利波)在电器装配生产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第六条第1项约定: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固定工资加效益工资不低于670元/月;第八条约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1、双方协商同意的;2、乙方不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的;3、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该《劳动合同书》有申请人签字,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盖章。  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于日作出(201时调字第。22号《工人调动通知单》,将申请人从原电器装配工调动到定子绕线工,调动原因是因为工作需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没有与其协商情况下单方安排申请人做定子绕线工,且因申请人身体不适应该岗位,申请人没有去定子绕线岗位上班。申请人自日起至日请事假。日,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对申请人做出的《通知》载明:你从日至日连续旷工15天以上,已违反了工厂的有关规章制度,请你在接到通知后于日前回到工作岗位(定子绕线)上班工作,若逾期未归或到岗后仍有旷工行为(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天),则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申请人工资领取至2010年11月。  日,申请人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一、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7月至200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二、要求继续履行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关系,撤销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于日对申请人下发的《通知》;三、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该案审理期间,日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拟对继续旷工的申请人等14位职工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予以公示。日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下发《关于解除与严志松等14位同志的劳动关系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14位职工,自日至日止,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工厂曾于日下发整改通知,限期回厂上班,但以上14位职工仍继续旷工,工厂决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从日起。  日本委做出南劳仲裁字(号仲裁裁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于日对申请人潘利波作出的《通知));继续履行申请人潘利波于日与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二、驳回申请人潘利波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潘利波于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江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于201年3月16日对原告潘利波作出的《通知》;二、原告潘利波于日与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剩余期限(即日至2011年m月3日共计10个月)继续履行;三、驳回原告潘利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日该民事判决书生效。  本委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签订期限为日起至日止的《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于日作出(2010)调字第022号《工人调动通知单》,将申请人从原电器装配工调动到定子绕线工,申请人不同意调岗,双方因合同变更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致使申请人在日至日期间未到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上班,该期间双方处于协商状态,不应视为旷工。且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于日对申请人潘利波作出的《通知》已被法院判决撤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于日作出《关于解除与严志松等14位同志的劳动关系的通知》以申请人自日起旷工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日关于因旷工而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作出的通知,本委予以支持。因双方劳动合同于日到期,并约定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而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至日。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存在欠缴申请人社会保险费情形,其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应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双方劳动合同于日终止,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为其补缴2011年11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无事实依据,故本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只发放其工资至2010年11月,存在过错。日起申请人未上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应按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 00/a支付申请人日至日期间生活费6175. 5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其缴纳日至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支付日至日最低工资标准10000元以及支付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是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并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全部诉求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法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向申请人潘利波支付日至日期间的生活费陆仟壹佰柒拾伍元伍角(6175. 5 );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为申请人潘利波补缴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及单位应缴部分由申请人潘利波及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各自承担。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由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承担。补缴社会保险时段所产生的社会保险待遇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三、驳回申请人潘利波的其他申诉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马洁萍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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