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期间银行受理我国的银保业务开始于吗?

全国最大的骗局:银保合作!!!【汶上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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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的骗局:银保合作!!!收藏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全国各大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了所谓“银保合作”,主要特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所谓“合作协议”。银行提供自己的经营场所,供保险公司推销保险,并且银行自己的营业员也参与推销,号称“银保产品”。银行内定销售任务和指标,层层落实,“赏罚分明”,与效益挂钩,完不成任务受罚,而一旦推销“成功”,又给予高额的“回扣”。在利益和压力的“威逼利诱”之下,推销人员误导、欺诈储户,无所不用其极;银行和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保障欺诈成功的平台和资源,并由银行快速直接划拨转帐,将储户在银行的存款瞬间转移到保险公司,事后用一纸保单为其善后,侵犯储户知情权和财产权。“银保合作”的目的就是要“存款变保单”。银保勾结擅自做主替储户“投保”,所使用的方式就是利用保险公司的所谓“理财保险产品”,虚假宣传、欺诈,非法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并以此伪造的虚假保险合同“绑架”储户、侵犯储户财产权,从而达到其侵占储户存款的非法目的。而此时,大多数储户都不知情,还真以为是什么“银保产品”,其实不过是银行“代理”的“保险”。等明白事实真相,却被银行推得一点关系都没有。储户首先的感觉是上了银行的当,被银行出卖,而储户在银行的存款早已经被保险公司所“绑架”,而接下来想要回自己的存款,则是由保险公司按所谓”保险条款”宰你没商量,扣除高额的所谓”初始费用”,才能拿回被抢后剩余的存款....银保如此勾结欺诈、侵占储户存款,这跟向“绑匪”支付赎金有什么分别?经网上查阅,见诸媒体最早关于“银保合作”提起诉讼的报导是人民网原引《中国汽车报》(日第六版)的文章,标题是:《业务员拉保单有斜招银行窃账号储户存款变保险何宇翔被判刑一年》。报导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何宇翔,因为“业绩”压力,利用在银行偷偷记下的储户付国庆的帐号和身份证号,私自伪造了储户的投保资料,在其工作的泰康人寿公司为付国庆投保了“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由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的方式,在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工行帐户内划走人民币4191.40元,何也由此从保险公司获取1303.81元的佣金。”这是一起由保险代理人一手制造的窃取普通市民的信息、伪造投保假象、制造虚假保险合同的案例。此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钱款,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决定判处何宇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而最近一起典型案例是2006年云南的郭女士所遭遇。据新昆明网原引昆明日报日的报导:“郭女士到银行存款10万元,“银行人员”推荐存款三年可送一份超值理财保险,当郭女士接受了这份保险后不久,发现她的10万存款竟然变成了保单。”为此,郭女士将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诉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制造虚假保险合同非法占有原告10万元银行存款,并要求追究两被告欺诈犯罪的刑事责任。一审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日作出判决。法院判决该虚假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解除”该“合同”,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存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的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虽然“胜诉”,但胜之不服,随后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中院至今(日)尚未判决。法律上不存在的“合同”,法院如何解除?解除非法合同的绑架,才是原告诉讼的原因所在。以上两个案例都是“银保合作”的受害者为维护存款的合法权益所依法提起的,针对的都是制造虚假保险合同的绑架,但法院判决结果的区别在于:2001年北京的案例认定是“保险代理人一手制造的窃取普通市民的信息、伪造投保假象、制造虚假保险合同的案例”,法院判处“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钱款,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决定判处何宇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而2006年昆明的案例,法院却认定伪造的虚假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解除”该保险合同,两案在案件性质和结论上已经相差太远。从情节上看:北京的案例,受害人付国庆是“毫不知情”,存款就从“其工行帐户内划走”,是保险代理人何宇翔私自伪造虚假保险合同,“购买”了保险,按盗窃论处;而昆明的案例,受害人郭女士也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10万元存款变成了“购买”其“赠送的保险”,原告诉请是对虚假保险“合同欺诈,非法占有”进行诉讼,而法院却自己认定“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存款同样是从银行被划走,同样是被银保合作的工作人员用欺诈方式,由保险公司伪造合同代替“购买”保险-------没有银行的实际操作和协助,不管是“伪造”也好,还是“欺诈”也好,能实现存款变保单吗?由此可见,银行的作为才是“银保合作”勾结能够屡屡得逞的关键因素。而这几年来,互联网上报导的没有起诉的案例已经数不胜数!人们不禁要问,银保勾结欺诈储户存款的犯罪活动为什么就不能受到惩治?为什么还在越演越烈?综合上述两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的特点:一、案件的起因都发生在银行,而是否购买“保险”是争议的焦点。受害人到银行办理业务,怎么就要被迫面临要与保险发生关系?银行“引狼入室”,直接或间接地为保险公司欺诈推销保险提供了可能和机会,当然也包括伪造虚假保险合同,还居然就能够得逞?银行的关键作用“功不可没”!难道《银行法》管不住银行?难道银行没有义务保护储户存款的合法权益?二、案件发现的背景都发生在所谓的“银保合作”期间。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违法乱纪的“合作协议”,允许保险工作人员到银行推销保险,打着“银保产品”的旗号,而实际是“姓保不姓银”,并且银行为保险公司进行“代收代缴”,直接划拨,越俎代庖自作主张为储户代为”交纳”保费。要知道,就是购买保险,签订保险合同后交纳保费是客户(被保险人)自己履行的义务,用不着银行冒名欺诈来代替,任何人也无权代替,更何况是替储户保管钱财的银行。银行为什么要越权?为什么要如此积极?储户的钱交给银行管理,保险公司和银行协议就可以支配储户的存款,储户的知情权和财产权何在?为什么银行要利用第三者侵犯储户的存款?三、保险产品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要素,其条款必须符合《保险法》,也有自己法定的销售渠道和方式,为什么要选择在银行销售?企图混淆视听,混水摸鱼?为什么保险公司开发的要在银行推销的所谓“银保产品”充满了不平等的掠夺性条款,打着保险的旗号而不是保险?为什么《保险法》管不住保险公司的非法产品?四、保险产品的销售是合同签订的过程。为什么保险产品销售不遵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必须要约与承诺同时进行!而要以“投保单”代替合同订立?投保单上客户的“签字”是对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口头介绍“要约”的承诺,只表明有“投保”的意愿,并没有实际“签订”合同。实际签订合同是对合同条款要约的承诺,客户必须看过保险条款后在保单上签字才算“承诺”,为什么保险公司打印“出单”,将客户姓名”打印”在保单上就算客户签订了保险合同?居然以投保单上的签字代替合同保单的签字,而以欺诈方式签订保险合同?看过如此不平等保险条款的保险产品,相信已经没有人愿意购买。因为这是虚假的保险产品,不用虚假的方式怎么可能推销出去?而没有银行的协助,又怎么可能实际地非法占有储户的存款?虚假宣传,精心包装,就是为了掩盖其虚假的本质,通过制造虚假保险合同的方式进行合同欺诈,非法绑架,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的目的,完全是绑匪的抢劫行径!为什么法律不给予应有的惩治?保险公司自己制造订立“合同”就可以侵占储户的存款吗?五、法院的判决。北京的案例对伪造“保单合同”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何宇翔进行了合法的判决,但却对同案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不予追究法律责任。试想,如果没有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协助,“偷偷记下的储户付国庆的帐号和身份证号,私自伪造了储户的投保资料”,伪造保险合同,怎么可能“盗窃”储户在银行的存款而得到1/3的佣金1303.81元,而“其工行帐户内划走人民币4191.40元”的大头又被谁盗窃了?而昆明的案例,五华区法院审判法官不仅无视没有当事人签名的该保险合同的不成立,无视合同成立必须的法定构成要件,无视常识,居然以法律上不存在的保险公司自己制造的“合同”来审理“合同纠纷”,还居然认为保险公司一手制造的虚假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认定伪造合同、欺诈绑架“合法”!就因为被告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法官应该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市场经济中,银行、保险公司、储户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违法犯罪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想袒护也不能糟蹋法律,枉法判决!否则,还要法律干什么?在倡导法制,建立法制的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为什么法院的判决却渐行渐远?不能遏制侵权犯罪和欺诈,致使“银保合作”相互勾结的经济犯罪活动多年来反而更加猖獗?这是为什么?“银保合作”如此勾结,自己伪造一纸虚假保单就盗窃储户银行存款的侵权行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当今中国,如此违法乱纪的&银保合作&,必然是死路一条!.后记:指控所谓&虚假的保险产品&是指没有经过保监会审批,没有核准同意可以公开销售,不过是送交备案,而备案不是其合法的依据,不过是为了混淆视听。根据保监会《备案保险产品管理条例》,备案产品如果违反保险法及相关法规,保险公司将承担违法责任。而所谓“银保产品”,不仅扩大经营范围(所谓理财,不过是欺诈),而且缺少保险的关键要素,已经不是什么保险,不过是“挂羊头,买狗肉”的掠夺条款而已,是贴保险标签的抢劫条约!更不是什么保障!请问,这些产品“保障”了什么?除了用投保的钱保障了保险公司和银行分脏之外,就是“保障”了对投保人的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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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国农业银行的简介:'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二○○五年末资产规模达到四万八千七百六十八亿元,总资产位居同业第二位,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被《财富》评为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并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一千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二十位'而接下来我将要叙述我十一回家时,母亲去隔壁镇上的农业银行存钱的经历!我们镇上因为比较穷,没有一家银行,连唯一的农村信用社都已经关闭了!最近,母亲准备把自己的积蓄存到银行!如是便跑到隔壁镇(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的农业银行,将自己2.1万元钱拿到柜台上交给银行储蓄柜的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存多久?'母亲:'存两年!'银行工作人员:'存五年吧,利息高,还送一份人身意外保险!'母亲:'那我如果在五年内有急需,需要使用这笔钱时,可以提前将这笔钱取出吗?'银行工作人员:'三年,三年以后才能取!'母亲:'那就存五年吧!'......(拿到存折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红型保单)母亲:'我存折上的钱还在我的银行帐户上吧?为什么我看保险公司的保单上显示的是将我的钱拿去买保险了呢?'银行工作人员:'钱肯定在你的帐户上,这份保险是银行送给你的!'在得到了银行工作的员的肯定答复后,母亲高高兴兴地拿着保单和存折回到了家里!母亲终究还是不放心,于是把存折和保单给我看了看.在我仔细看过了存折和保单后,到网上查询了一下,原来网上已经有多例这样被银行工作人员欺骗的事件!银行工作人员确实是利用自己为银行工作之便,诱导蓄户购买保险.而其诱骗对象往往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存折上虽显示定期存款还在农行,但实际上钱已经转到了保险公司!而这段过程银行职员根本就没对母亲说起!针对这种情况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向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投诉,于是打通了中国农业银行的电话银行(95599),打了N次电话不是等待,就是在忙!19:00开始拔打,19:57时总算有一位工作人员接了电话!令我大吃一惊的是,该工作人员竟然对我说查不到这家支行(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支行)在我一再确认该行的具体地址后,该工作人员才说确实有这家支行。在我将上叙情况跟这位工作人员说后,并表示想将这2.1万元钱从银行无偿地取出来?同时也希望以诱导储户购买商业保险的名义,投诉那位储蓄所的工作人员!
公牛在奔跑中见到一母牛在路边吃草,急切的对母牛说:“快跑吧,楼主来了。” 母牛:“楼主来了怕啥,楼主不是人吗?”公牛:“现在楼主专吹牛B啊”母牛闻听大惊,撒欢子就跑,边跑边问公牛:“楼主吹牛B,你是公牛你怕啥?” 公牛说:“你真不知道啊,现在的楼主除了吹牛B还会扯蛋啊”
2008年10月我去农业银行存钱时,银行柜员问我存多少,我说存30万,之后他说存钱不如买&国泰鸿丰&,买5年期的到期后分红收益比银行利息高很多,而且还有意外保险由于他&热情&的推荐,也是对银行的信任,我就把30万都买了国寿鸿丰分红保险.去年十月份,我突然想起这款保险到底分了多少红了,就打了中国人寿客服查了一下,不查不要紧,一查比银行利息少了一半还要多.于是我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当地中国人寿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因为保单合同还没有到期,要到2013年10月合同到期后再说,到时候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又一次相信了中国人寿。今年日,也就是合同已到期,我第一时间赶到中国人秦皇岛分公司去了解合同到期后,到底分红多少,接待我的工作人员分红也就3%左右,远远低于银行2008年时的利息%。这是我无法接受的。该工作人员还说全国都这样,他也没有办法。我当时就拒绝领取。我希望中国人寿返还我本金30万,连同5年利息(按2008年%计算),请问如何维护我的权力?
中国消费者报《营业网点存单变保单 农业银行重视予处置》(详见本报日B2版)一文发表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近日,在广东工作的消费者许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社与搜狐理财共同主办的保险投诉绿色通道反映,自己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站遭遇存单变保单骗局,强烈要求农业银行及相关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并追究骗保者的责任。据许女士书面反映,2010年9月,许女士在湖南衡阳生了小孩,其母给了小宝贝1万元钱,加上别人给的礼金几千元,许女士将这笔钱带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一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准备存起来。进门后,银行里一个穿着工作制服的人员接待了许女士,了解到她要存钱,就为其推荐了一款保险理财产品,即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款。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说,这是教育基金,可以给小孩以后上学用,每年存1万元,存10年,15年满期后刚好可以给小孩上高中、读大学用,比银行的定期存款利息要高。许女士诉称她当时对保险不了解,但由于推荐者是银行工作人员,所以就比较相信她,“比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高”的话也让她很动心。最后,许女士买下了这款产品(保单号306)。当买房需要交首付、孩子上幼儿园急需用钱时,许女士这才发现自己存在银行的钱实际是保费,怎么也取不出来了,如果实在要取,就得视为退保,要承担本金损失。许女士冷静下来一计算,这款产品的收益比银行定期收益差多了,明显是在骗人。许女士称,“与定期相比差距这么大,这算什么理财保险哟,我还不如存定期划算,而且存定期我还可以随时取出来,本金不会损失,而保险没到期取的话会损失本金。而且每年缴1万元对我来说压力很大,我们这样的工薪阶层本来就没多少闲钱,何况这个要存10年啊,我每年哪来这么多闲钱付保险费哟。这种靠忽悠骗人来取得保险合同的做法让人气愤!”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里的中国人寿保险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这项业务是个骗  局,请大家当心,去存款的时候千万不能只相信里面大堂经理所说的话,一定要问清楚细节,这项业务是相当于存定期存款,而且利息是超低的,分红也是很低的,要存三年到五年才可以正常取款,在三年内取款是要扣百分之六的高额手续费的。但在银行里负责这项业务的人会把这个业务的利处说得非常好,,而且不提这项业务的弊端,让顾客在不明情况下签合同,这是带有欺骗性质的合同,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办理这项业务一定要非常小心,以免上当受骗,到时钱取不出来,或是被扣高额的手续费会非常吃亏。最重要的是扣取百分之六的高额手续费在签合同时银行里的人是不会提的,但是在后来取款时就要被百分之六的手续费,这是欺骗顾客行为,很可耻!
老爹老妈09年到农业银行打算存款5万元,被银行柜台里的业务员忽悠去买什么国寿鸿丰分红保险,当时银行业务员肯定的说买这个保险比存5年死期上算,最后本息肯定拿的比死期5年高,受文化限制的父母稀里糊涂的同意了。前几天5年到期,办理发现拿钱得等到10个工作日后,等也就算了,今个打电话咨询问能拿多少钱,说只能拿5万6千块钱不到,闯他妈鬼了,比5年死期少拿至少7千块。尼玛,爹妈气的都要吐血,想带炸弹炸银行了。还有5万是在邮政储蓄银行买的,过几个月到期。银行里的业务员也太无耻了吧,欺骗老百姓也不能这样啊!!这不是活生生的诈骗嘛,请问各位朋友我该如何处理这事,是打12345求助呢还是打银监局监督电话,请各位朋友给点意见,谢谢!虽知我不能改变什么,但是我就想让更多的像我父母这样的广大农村老百姓避免被银行继续欺诈!!!也希望大家把这篇帖子顶上去,让更多人看到,避免被银行欺骗!!!
上周五,从湖北来杭州滨江打工的王师傅向我们反映,他在今年2月13号,去浦沿邮政储蓄银行存钱时,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变成取出了四万块钱投了保险。当天,记者陪王师傅找到了邮局了解情况。王师傅夫妻俩都是打工的,月收入只有2000多块钱。这几年,夫妻俩好不容易攒了4万多块钱,都在邮政储蓄存了活期。活期利息低,柜台工作人员推荐他们换种存法:“她说刚好公司搞活动,我说怎么搞的,她说存一万块钱,一年500多。她说还送一个保险的。”因为是银行工作人员推荐的,王师傅心动了:“我以为钱还在存折上的,收到短信才知道扣掉了。”王师傅有点不踏实,可人寿保险的工作人员在电话里给他吃了颗定心丸。“我说你们是不是骗人的,她说不骗的,说他们公司是全国联网的,这个以后还能转回老家呢。”可之后看到《1818黄金眼》的新闻,杭州一位女士和他的情况一模一样,把原本打算存的两万块钱购买了华泰人寿保险一种分红型的保险。仔细查看后,王师傅发现自己是花四万块钱购买了中国人寿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这个钱如果没了,我们两个怎么办,我现在就想退回来。”邮政储蓄银行浦沿支行的工作人员表示,王师傅这个业务已经办理了差不多一个月了,而按照规定,10天之内才可以退。“当时没说十天可以退啊。”杭州市邮政局市场经营部主任宓君伟,在了解情况后表示:“我们跟保险公司是合作代理的关系,我们会积极反映这个事,但退的话损失肯定很大。”宓主任表示,客户应该自己有判别能力。但作为银行的柜台营业员,是不是可以在柜台上直接向客户推荐业务呢?“可以的,我们营业员也是为客户着想,当然,在过程中可能缺乏沟通,但客户要自己把握的。”但根据记者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查询到的信息,去年2月份,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在以开展营销为主的理财服务区域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宣传保险知识,介绍保险产品。钱是退了,这后面问题还不少王师傅表示,4万块钱他肯定要退,工作人员表示没有问题。“他把东西给我们,我们帮他去办。”大约2天之后,4万块钱就会重新回到这张存折上。对于这个结果,王师傅觉得又意外又高兴。可王师傅夫妻俩这心里也折磨开了,他们自己这事是解决了。但问题是可能还有太多太多的客户没有解决!!!
虽然最后,保险公司答应退保,但这里面有存在很多问题,一是,银行储蓄柜台工作人员在储蓄柜台直接介绍、推荐并办理银保产品,涉嫌违规,二是,存单变保单的背后,作为普通用户,到底可以从这类银保产品中获得多少超值利益,而第三个问题是,这类银保产品,究竟是怎么推荐到用户手里的,相关程序符不符合规定?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银保部蒋焘经理,首先解答了我们的第一个问题。他们在杭州滨江浦沿邮政储蓄银行,合作的银保产品正规办理流程是这样的:“客户有需求,询问之后,销售人员来推荐……”也就是说,银行柜台储蓄员最多只负责最开始的介绍环节,具体推荐、解释和办理,都应在由保险销售员来办理。可王师傅在那边遇到的情况是,所有的流程都由柜台储蓄员完成了。而银行方面今天对此事做出了正式回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杭州市分行个人业务部副总经理周芳承认,当事业务员的操作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心是好的,她以为自己可以解释清楚,确实存在问题,我们也对她进行了批评。”周芳表示,而对于邮政储蓄银行来说,正规的操作流程应该是,有理财师资格的大堂经理和理财师是银行允许推荐银保产品的工作人员。但周芳解释说,浦沿支行有其特殊性,这也是邮政储蓄银行因为转型时间不长而面临的实际问题:“我们的网点基础建设和人员培训和其它商业银行相比确实有差距。”像浦沿支行,和市区一些新网点相比,一是没有设定理财区,二是没有保险业务员没有驻点。接下来,在这些网点怎么正确开展银保产品业务,银行表示,他们将进一步研究。而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李芳经理也找到了我们,表示了保险公司方面对这起事件的关注:“个别银行代理网点的不到位,我们正在与他们进行协商,要切实规范销售行为。”
车型齐全,品牌齐全,现车供应!
我相信汶上有不少的家庭上了当!有的在农行,有的在工行,有的在邮政银行,银行和保险公司就是利用了我们对银行的信任,欺骗了广大储户,不知道他们拿着这样的钱晚上睡觉会踏实吗?心安吗?
顶一个哈!
那么这对银行发展有什么好处呢?还是说银行下层职员的事?
现在你存钱还给你推销保险?
保险公司整天拉拢人,培训洗脑,然后让业务员先找亲戚朋友做业务,等业务员没业务了就想办法辞退你,然后再拉拢人,培训洗脑……
古时候的打劫:“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这语言是多么的粗鲁,经过上千年的文明洗礼,到了当今社会,语言变得多么文明贴心:“前方500米收费站,请减速慢行………”
你说的正式我想说的,我是2011年在河南省延津县榆林乡邮政银行被骗,三年变五年,投诉保监局银监局,提供了销售人员的欺骗录音,阴阳合同等证据,保监认定违反保险法131条,但不处罚,理由是超过两年才发现,银监根本就说不违规,包庇所以骗局多年
那一帮滚孙们
净骗这些没多少文化的庄稼人,家里也有过这样的遭遇,明明就在邮储存钱而已,给你忽悠成了买保险,至少都是三五年期限的,后来满足年限提前取出来了。我本人也遇到过,还是在邮储银行,就是存钱开户而已,也忽悠我来着,我说不需要,你就给我开个储蓄账户就行。要是换成不明缘由的大爷大娘们,恐怕就上套儿了。银行越来越不正规了,要不怎么会出现保险跟银行勾结,储户的存款会无缘无故的消失。
我一般去 政务大厅或者银行办业务,手机都是放到桌子上开录音的。然后上传到云空间被查!特殊情况我会告诉对面的工作人员,我开录音了!
现在估计很多都要到期或者已经到期了的,有没有有什么好的维权办法?
我也被骗了,保险其实就是最大的阴谋
人家都说,软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的怕不要脸的,不要脸的还怕跑保险的。跑保险就是坑亲戚朋友邻居
听你的描述,您应该购买的是年金产品,业务人员没有告诉您,要是用钱可以保单贷款吗?基本可以取出你现金价值的8成来应急,按时再还进去不影响合同继续生效,而且你用自己的钱还有收益不划算吗?年金产品每年给你会返一定收益,而且到期连本带息可以取出来。看你购买的两全,应该是给您还赠送了保障功能,你存银行,会给你保障吗?现在银行利率都是逐年下降的,1万块1年定期收益很高吗?你一年存1万都压力大,你孩子将来上大学你有钱给他缴学费吗?万一有个啥事,你有存款吗?我觉得15年后你应该会感谢给你推荐这款产品的销售人员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当前,我国银行业与相关信息业的合作模式,无论从业务代理的推介环节还是从产品种类的开发环节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双方目前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这一层面上。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
手续费的模式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
  这种银行仅担当代理中介的合作方式,更确切地说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业务的组织形式还是产品品种都处于初级阶段。
  一、从银保合作的动因来分析,有着优势互补的发展空间。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
当前,我国银行业与相关信息业的合作模式,无论从业务代理的推介环节还是从产品种类的开发环节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双方目前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这一层面上。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
手续费的模式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
  这种银行仅担当代理中介的合作方式,更确切地说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业务的组织形式还是产品品种都处于初级阶段。
  一、从银保合作的动因来分析,有着优势互补的发展空间。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业务(含邮政代理保险),是经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最初产生办理银行保险业务的动因,一是借助银行信誉,增大客户接触面;二是借助银行网点销售,降低营销成本。进一步说,就是保险公司想要借助银行的良好信誉、客户众多、网点遍布等资源优势。而银行最初开办银行保险业务也是本着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出发点,则是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丰富业务品种,为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全面的服务,从而提高竞争力。
  二、银行应该把发挥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作为发展自身优势的品牌工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银行的分销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而开发混合产品、战略合作、设立合资、控股公司等则是银保合作的更高级形式。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必然涉及到整体战略定位,同时,还要涉及到体制、机制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在现阶段,我们国内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
  首先,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扭转观念--银行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客户,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银行应是在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而不是在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目前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地位上的优势,但办理业务中却处于被动。有些银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销售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但对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却不甚了解,对于销售的保险产品也不像销售银行自有产品那样积极。其实,银行不妨扭转一下观念,既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终目标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开发金融市场的需要,银行期待和保险公司实现双赢,那么,银行在双方的合作中应有更主动的作为。这种主动作为首先就是转变观念,即意识到是在满足自己客户群体的保险需要,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这样,银行在营销产品理念上就变被动销售为主动销售了。
  其次,在前文中所提及的银保合作动因的交汇点--银行自身资源优势上,客户众多以及客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加上广泛的网点,使银行具备了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市场资源,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收集、分析市场信息。我们知道,市场供给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那么,保险产品的销售状况实际是由对保险产品有需求的市场(客户)来决定的。目前,保险公司在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后,似乎和保险产品的最终用户之间缺少沟通的环节,而银行也仅扮演了一个销售的角色,对客户真正的需求了解较少。银行要做到了解市场,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比较容易实现。在银保业务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市场信息,不仅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考察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同时也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便于其根据需求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此外,这也为银行自身开发银保产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迈向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奠定基础。
  三、从战略角度来说,在银保业务的过程中,成为银行业务与保险公司相互促动的良好平台。因此,银行必须全面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从而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属于一体化战略的组成部分。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现存的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可以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目前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之间无序化竞争加剧,使得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保险公司为了要争取网点,抢规模,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对股东的收益贡献,也减少了其用来维护客户、进行客户服务方面的资金。如果银行通过市场信息的分析,给予必要的市场引导,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恶性竞争而退出无利润市场、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进而影响银行收益的情况。 二是,可以改变银行在银保合作中的被动状况。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将会使银行占据市场主动,与保险公司共同服务于客户,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平等合作奠定基础。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奠定未来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性尝试工程,在目前情况下,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强化银行现有的及潜在的信息咨询功能来不断地探索双方合作的新领域,这是保合作的重要现实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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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合作模式,无论从业务代理的推介环节还是从产品种类的开发环节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双方目前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这一层面上。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
手续费的模式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
  这种银行仅担当代理中介的合作方式,更确切地说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业务的组织形式...
当前,我国银行业与相关信息业的合作模式,无论从业务代理的推介环节还是从产品种类的开发环节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双方目前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这一层面上。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
手续费的模式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
  这种银行仅担当代理中介的合作方式,更确切地说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业务的组织形式还是产品品种都处于初级阶段。
  一、从银保合作的动因来分析,有着优势互补的发展空间。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业务(含邮政代理保险),是经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最初产生办理银行保险业务的动因,一是借助银行信誉,增大客户接触面;二是借助银行网点销售,降低营销成本。进一步说,就是保险公司想要借助银行的良好信誉、客户众多、网点遍布等资源优势。而银行最初开办银行保险业务也是本着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出发点,则是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丰富业务品种,为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全面的服务,从而提高竞争力。
  二、银行应该把发挥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作为发展自身优势的品牌工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银行的分销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而开发混合产品、战略合作、设立合资、控股公司等则是银保合作的更高级形式。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必然涉及到整体战略定位,同时,还要涉及到体制、机制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在现阶段,我们国内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
  首先,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扭转观念--银行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客户,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银行应是在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而不是在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目前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地位上的优势,但办理业务中却处于被动。有些银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销售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但对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却不甚了解,对于销售的保险产品也不像销售银行自有产品那样积极。其实,银行不妨扭转一下观念,既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终目标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开发金融市场的需要,银行期待和保险公司实现双赢,那么,银行在双方的合作中应有更主动的作为。这种主动作为首先就是转变观念,即意识到是在满足自己客户群体的保险需要,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这样,银行在营销产品理念上就变被动销售为主动销售了。
  其次,在前文中所提及的银保合作动因的交汇点--银行自身资源优势上,客户众多以及客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加上广泛的网点,使银行具备了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市场资源,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收集、分析市场信息。我们知道,市场供给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那么,保险产品的销售状况实际是由对保险产品有需求的市场(客户)来决定的。目前,保险公司在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后,似乎和保险产品的最终用户之间缺少沟通的环节,而银行也仅扮演了一个销售的角色,对客户真正的需求了解较少。银行要做到了解市场,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比较容易实现。在银保业务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市场信息,不仅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考察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同时也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便于其根据需求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此外,这也为银行自身开发银保产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迈向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奠定基础。
  三、从战略角度来说,在银保业务的过程中,成为银行业务与保险公司相互促动的良好平台。因此,银行必须全面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从而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属于一体化战略的组成部分。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现存的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可以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目前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之间无序化竞争加剧,使得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保险公司为了要争取网点,抢规模,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对股东的收益贡献,也减少了其用来维护客户、进行客户服务方面的资金。如果银行通过市场信息的分析,给予必要的市场引导,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恶性竞争而退出无利润市场、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进而影响银行收益的情况。 二是,可以改变银行在银保合作中的被动状况。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将会使银行占据市场主动,与保险公司共同服务于客户,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平等合作奠定基础。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奠定未来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性尝试工程,在目前情况下,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强化银行现有的及潜在的信息咨询功能来不断地探索双方合作的新领域,这是保合作的重要现实意义所在。
当前,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模式,无论从业务代理的推介环节还是从产品种类的开发环节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双方目前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这一层面上。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
手续费的模式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
  这种银行仅担当代理中介的合作方式,更确切地说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业务的组织形式还是产品品种都处于初级阶段。
  一、从银保合作的动因来分析,有着优势互补的发展空间。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业务(含邮政代理保险),是经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最初产生办理银行保险业务的动因,一是借助银行信誉,增大客户接触面;二是借助银行网点销售,降低营销成本。进一步说,就是保险公司想要借助银行的良好信誉、客户众多、网点遍布等资源优势。而银行最初开办银行保险业务也是本着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出发点,则是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丰富业务品种,为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全面的服务,从而提高竞争力。
  二、银行应该把发挥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作为发展自身优势的品牌工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银行的分销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而开发混合产品、战略合作、设立合资、控股公司等则是银保合作的更高级形式。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必然涉及到整体战略定位,同时,还要涉及到体制、机制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在现阶段,我们国内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
  首先,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扭转观念--银行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客户,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银行应是在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而不是在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目前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地位上的优势,但办理业务中却处于被动。有些银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销售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但对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却不甚了解,对于销售的保险产品也不像销售银行自有产品那样积极。其实,银行不妨扭转一下观念,既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终目标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开发金融市场的需要,银行期待和保险公司实现双赢,那么,银行在双方的合作中应有更主动的作为。这种主动作为首先就是转变观念,即意识到是在满足自己客户群体的保险需要,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这样,银行在营销产品理念上就变被动销售为主动销售了。
  其次,在前文中所提及的银保合作动因的交汇点--银行自身资源优势上,客户众多以及客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加上广泛的网点,使银行具备了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市场资源,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收集、分析市场信息。我们知道,市场供给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那么,保险产品的销售状况实际是由对保险产品有需求的市场(客户)来决定的。目前,保险公司在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后,似乎和保险产品的最终用户之间缺少沟通的环节,而银行也仅扮演了一个销售的角色,对客户真正的需求了解较少。银行要做到了解市场,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比较容易实现。在银保业务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市场信息,不仅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考察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同时也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便于其根据需求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此外,这也为银行自身开发银保产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迈向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奠定基础。
  三、从战略角度来说,在银保业务的过程中,成为银行业务与保险公司相互促动的良好平台。因此,银行必须全面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从而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属于一体化战略的组成部分。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现存的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可以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目前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之间无序化竞争加剧,使得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保险公司为了要争取网点,抢规模,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对股东的收益贡献,也减少了其用来维护客户、进行客户服务方面的资金。如果银行通过市场信息的分析,给予必要的市场引导,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恶性竞争而退出无利润市场、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进而影响银行收益的情况。 二是,可以改变银行在银保合作中的被动状况。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将会使银行占据市场主动,与保险公司共同服务于客户,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平等合作奠定基础。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奠定未来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性尝试工程,在目前情况下,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强化银行现有的及潜在的信息咨询功能来不断地探索双方合作的新领域,这是保合作的重要现实意义所在。
当前,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模式,无论从业务代理的推介环节还是从产品种类的开发环节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双方目前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这一层面上。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
手续费的模式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
  这种银行仅担当代理中介的合作方式,更确切地说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业务的组织形式还是产品品种都处于初级阶段。
  一、从银保合作的动因来分析,有着优势互补的发展空间。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业务(含邮政代理保险),是经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最初产生办理银行保险业务的动因,一是借助银行信誉,增大客户接触面;二是借助银行网点销售,降低营销成本。进一步说,就是保险公司想要借助银行的良好信誉、客户众多、网点遍布等资源优势。而银行最初开办银行保险业务也是本着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出发点,则是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丰富业务品种,为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全面的服务,从而提高竞争力。
  二、银行应该把发挥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作为发展自身优势的品牌工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银行的分销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而开发混合产品、战略合作、设立合资、控股公司等则是银保合作的更高级形式。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必然涉及到整体战略定位,同时,还要涉及到体制、机制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在现阶段,我们国内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
  首先,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扭转观念--银行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客户,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银行应是在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而不是在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目前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地位上的优势,但办理业务中却处于被动。有些银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销售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但对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却不甚了解,对于销售的保险产品也不像销售银行自有产品那样积极。其实,银行不妨扭转一下观念,既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终目标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开发金融市场的需要,银行期待和保险公司实现双赢,那么,银行在双方的合作中应有更主动的作为。这种主动作为首先就是转变观念,即意识到是在满足自己客户群体的保险需要,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这样,银行在营销产品理念上就变被动销售为主动销售了。
  其次,在前文中所提及的银保合作动因的交汇点--银行自身资源优势上,客户众多以及客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加上广泛的网点,使银行具备了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市场资源,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收集、分析市场信息。我们知道,市场供给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那么,保险产品的销售状况实际是由对保险产品有需求的市场(客户)来决定的。目前,保险公司在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后,似乎和保险产品的最终用户之间缺少沟通的环节,而银行也仅扮演了一个销售的角色,对客户真正的需求了解较少。银行要做到了解市场,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比较容易实现。在银保业务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市场信息,不仅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考察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同时也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便于其根据需求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此外,这也为银行自身开发银保产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迈向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奠定基础。
  三、从战略角度来说,在银保业务的过程中,成为银行业务与保险公司相互促动的良好平台。因此,银行必须全面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从而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属于一体化战略的组成部分。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现存的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可以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目前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之间无序化竞争加剧,使得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保险公司为了要争取网点,抢规模,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对股东的收益贡献,也减少了其用来维护客户、进行客户服务方面的资金。如果银行通过市场信息的分析,给予必要的市场引导,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恶性竞争而退出无利润市场、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进而影响银行收益的情况。 二是,可以改变银行在银保合作中的被动状况。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将会使银行占据市场主动,与保险公司共同服务于客户,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平等合作奠定基础。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奠定未来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性尝试工程,在目前情况下,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强化银行现有的及潜在的信息咨询功能来不断地探索双方合作的新领域,这是保合作的重要现实意义所在。
当前,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模式,无论从业务代理的推介环节还是从产品种类的开发环节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双方目前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这一层面上。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
手续费的模式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
  这种银行仅担当代理中介的合作方式,更确切地说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业务的组织形式还是产品品种都处于初级阶段。
  一、从银保合作的动因来分析,有着优势互补的发展空间。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业务(含邮政代理保险),是经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最初产生办理银行保险业务的动因,一是借助银行信誉,增大客户接触面;二是借助银行网点销售,降低营销成本。进一步说,就是保险公司想要借助银行的良好信誉、客户众多、网点遍布等资源优势。而银行最初开办银行保险业务也是本着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出发点,则是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丰富业务品种,为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全面的服务,从而提高竞争力。
  二、银行应该把发挥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作为发展自身优势的品牌工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银行的分销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而开发混合产品、战略合作、设立合资、控股公司等则是银保合作的更高级形式。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必然涉及到整体战略定位,同时,还要涉及到体制、机制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在现阶段,我们国内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
  首先,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扭转观念--银行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客户,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银行应是在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而不是在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目前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地位上的优势,但办理业务中却处于被动。有些银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销售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但对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却不甚了解,对于销售的保险产品也不像销售银行自有产品那样积极。其实,银行不妨扭转一下观念,既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终目标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开发金融市场的需要,银行期待和保险公司实现双赢,那么,银行在双方的合作中应有更主动的作为。这种主动作为首先就是转变观念,即意识到是在满足自己客户群体的保险需要,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这样,银行在营销产品理念上就变被动销售为主动销售了。
  其次,在前文中所提及的银保合作动因的交汇点--银行自身资源优势上,客户众多以及客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加上广泛的网点,使银行具备了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市场资源,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收集、分析市场信息。我们知道,市场供给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那么,保险产品的销售状况实际是由对保险产品有需求的市场(客户)来决定的。目前,保险公司在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后,似乎和保险产品的最终用户之间缺少沟通的环节,而银行也仅扮演了一个销售的角色,对客户真正的需求了解较少。银行要做到了解市场,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比较容易实现。在银保业务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市场信息,不仅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考察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同时也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便于其根据需求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此外,这也为银行自身开发银保产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迈向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奠定基础。
  三、从战略角度来说,在银保业务的过程中,成为银行业务与保险公司相互促动的良好平台。因此,银行必须全面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从而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属于一体化战略的组成部分。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现存的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可以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目前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之间无序化竞争加剧,使得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保险公司为了要争取网点,抢规模,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对股东的收益贡献,也减少了其用来维护客户、进行客户服务方面的资金。如果银行通过市场信息的分析,给予必要的市场引导,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恶性竞争而退出无利润市场、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进而影响银行收益的情况。 二是,可以改变银行在银保合作中的被动状况。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将会使银行占据市场主动,与保险公司共同服务于客户,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平等合作奠定基础。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奠定未来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性尝试工程,在目前情况下,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强化银行现有的及潜在的信息咨询功能来不断地探索双方合作的新领域,这是保合作的重要现实意义所在。
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模式,无论从业务代理的推介环节还是从产品种类的开发环节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双方目前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这一层面上。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
手续费的模式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
  这种银行仅担当代理中介的合作方式,更确切地说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业务的组织形式还是产品品种都处于初级阶段。
  一、从银保合作的动因来分析,有着优势互补的发展空间。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业务(含邮政代理保险),是经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最初产生办理银行保险业务的动因,一是借助银行信誉,增大客户接触面;二是借助银行网点销售,降低营销成本。进一步说,就是保险公司想要借助银行的良好信誉、客户众多、网点遍布等资源优势。而银行最初开办银行保险业务也是本着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出发点,则是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丰富业务品种,为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全面的服务,从而提高竞争力。
  二、银行应该把发挥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作为发展自身优势的品牌工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银行的分销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而开发混合产品、战略合作、设立合资、控股公司等则是银保合作的更高级形式。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必然涉及到整体战略定位,同时,还要涉及到体制、机制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在现阶段,我们国内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
  首先,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扭转观念--银行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客户,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银行应是在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而不是在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目前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地位上的优势,但办理业务中却处于被动。有些银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销售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但对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却不甚了解,对于销售的保险产品也不像销售银行自有产品那样积极。其实,银行不妨扭转一下观念,既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终目标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开发金融市场的需要,银行期待和保险公司实现双赢,那么,银行在双方的合作中应有更主动的作为。这种主动作为首先就是转变观念,即意识到是在满足自己客户群体的保险需要,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这样,银行在营销产品理念上就变被动销售为主动销售了。
  其次,在前文中所提及的银保合作动因的交汇点--银行自身资源优势上,客户众多以及客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加上广泛的网点,使银行具备了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市场资源,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收集、分析市场信息。我们知道,市场供给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那么,保险产品的销售状况实际是由对保险产品有需求的市场(客户)来决定的。目前,保险公司在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后,似乎和保险产品的最终用户之间缺少沟通的环节,而银行也仅扮演了一个销售的角色,对客户真正的需求了解较少。银行要做到了解市场,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比较容易实现。在银保业务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市场信息,不仅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考察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同时也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便于其根据需求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此外,这也为银行自身开发银保产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迈向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奠定基础。
新华网长春7月11日电(记者李雪梅)不知从何时起,各式各样的保险成了各银行柜面上的“座上宾”。银行不但成为销售保险的重要载体,还极力的将保险推销给储户,在长春市的银行营业网点内经常看到以银行开始代售某种保险为内容的喜报。银保携手的“双赢”之路越走越近。
  在吉林省的保险市场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最“风光”。据介绍,它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在吉林省的分行签订了“合作保险业务”的协议书。在这些银行的营业网点,储户可以购买到“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而且保险公司还配置了专门的人员,向储户详细介绍此保险的功能、优势等。在工行开始为其代售保险的最初40天内,销售额就达1亿元,销售成果十分惊人。
  为了使银保合作能够顺利的进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还专门成立了机构,配备了得力的干部和专管员队伍,并对保险内部和银行柜面销售人员进行了系统的业务培训。而银行方面也采取了积极合作的态度和措施,选配了得力的部门和专业人才积极开发保险中介业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指出,随着保险业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已经意识到银行是销售保险的重要载体。银行的储蓄网点非常多,覆盖整个城市,而且银行也是居民比较集中的地方,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将保险充分的展示给储户。同时在银行销售保险,也省去了保险营销员挨家挨户推销的不便。
  另外,传统的存储业务对于银行而言,利润空间逐渐下降,银行需要寻找其他的出路。代售保险不但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而且还能拓宽它的经营领域。
  业内人士认为,刚刚兴起的银行保险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双方通过全面合作可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开发新产品。优质的保险品种,集保险保障、储蓄、投资三种功能与一身,再加上有银行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柜面服务,会给二者带来双赢的局面。(
当前,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模式,无论从业务代理的推介环节还是从产品种类的开发环节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双方目前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这一层面上。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
手续费的模式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
  这种银行仅担当代理中介的合作方式,更确切地说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业务的组织形式还是产品品种都处于初级阶段。
  一、从银保合作的动因来分析,有着优势互补的发展空间。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业务(含邮政代理保险),是经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最初产生办理银行保险业务的动因,一是借助银行信誉,增大客户接触面;二是借助银行网点销售,降低营销成本。进一步说,就是保险公司想要借助银行的良好信誉、客户众多、网点遍布等资源优势。而银行最初开办银行保险业务也是本着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出发点,则是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丰富业务品种,为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全面的服务,从而提高竞争力。
  二、银行应该把发挥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作为发展自身优势的品牌工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银行的分销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而开发混合产品、战略合作、设立合资、控股公司等则是银保合作的更高级形式。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必然涉及到整体战略定位,同时,还要涉及到体制、机制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在现阶段,我们国内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
  首先,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扭转观念--银行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客户,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银行应是在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而不是在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目前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地位上的优势,但办理业务中却处于被动。有些银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销售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但对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却不甚了解,对于销售的保险产品也不像销售银行自有产品那样积极。其实,银行不妨扭转一下观念,既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终目标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开发金融市场的需要,银行期待和保险公司实现双赢,那么,银行在双方的合作中应有更主动的作为。这种主动作为首先就是转变观念,即意识到是在满足自己客户群体的保险需要,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这样,银行在营销产品理念上就变被动销售为主动销售了。
  其次,在前文中所提及的银保合作动因的交汇点--银行自身资源优势上,客户众多以及客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加上广泛的网点,使银行具备了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市场资源,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收集、分析市场信息。我们知道,市场供给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那么,保险产品的销售状况实际是由对保险产品有需求的市场(客户)来决定的。目前,保险公司在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后,似乎和保险产品的最终用户之间缺少沟通的环节,而银行也仅扮演了一个销售的角色,对客户真正的需求了解较少。银行要做到了解市场,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比较容易实现。在银保业务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市场信息,不仅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考察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同时也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便于其根据需求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此外,这也为银行自身开发银保产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迈向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奠定基础。
  三、从战略角度来说,在银保业务的过程中,成为银行业务与保险公司相互促动的良好平台。因此,银行必须全面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从而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属于一体化战略的组成部分。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现存的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可以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目前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之间无序化竞争加剧,使得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保险公司为了要争取网点,抢规模,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对股东的收益贡献,也减少了其用来维护客户、进行客户服务方面的资金。如果银行通过市场信息的分析,给予必要的市场引导,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恶性竞争而退出无利润市场、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进而影响银行收益的情况。 二是,可以改变银行在银保合作中的被动状况。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将会使银行占据市场主动,与保险公司共同服务于客户,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平等合作奠定基础。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奠定未来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性尝试工程,在目前情况下,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强化银行现有的及潜在的信息咨询功能来不断地探索双方合作的新领域,这是保合作的重要现实意义所在。
新华网长春7月11日电(记者李雪梅)不知从何时起,各式各样的保险成了各银行柜面上的“座上宾”。银行不但成为销售保险的重要载体,还极力的将保险推销给储户,在长春市的银行营业网点内经常看到以银行开始代售某种保险为内容的喜报。银保携手的“双赢”之路越走越近。
  在吉林省的保险市场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最“风光”。据介绍,它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在吉林省的分行签订了“合作保险业务”的协议书。在这些银行的营业网点,储户可以购买到“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而且保险公司还配置了专门的人员,向储户详细介绍此保险的功能、优势等。在工行开始为其代售保险的最初40天内,销售额就达1亿元,销售成果十分惊人。
  为了使银保合作能够顺利的进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还专门成立了机构,配备了得力的干部和专管员队伍,并对保险内部和银行柜面销售人员进行了系统的业务培训。而银行方面也采取了积极合作的态度和措施,选配了得力的部门和专业人才积极开发保险中介业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指出,随着保险业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已经意识到银行是销售保险的重要载体。银行的储蓄网点非常多,覆盖整个城市,而且银行也是居民比较集中的地方,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将保险充分的展示给储户。同时在银行销售保险,也省去了保险营销员挨家挨户推销的不便。
  另外,传统的存储业务对于银行而言,利润空间逐渐下降,银行需要寻找其他的出路。代售保险不但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而且还能拓宽它的经营领域。
  业内人士认为,刚刚兴起的银行保险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双方通过全面合作可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开发新产品。优质的保险品种,集保险保障、储蓄、投资三种功能与一身,再加上有银行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柜面服务,会给二者带来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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