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范本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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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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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依法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编:100820
周一至周五 8:00-20:00&(网上申请系统开放时间)
技术支持:010- 咨询电话:010-0-
15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核准或者驳回)
核准通知书(到办理设立登记的当地登记机关领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日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商投资企业需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的扫描件(PDF格式)。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核调
整网上申请操作简介
1.1网上申请操作指引
& 1.1.1申请范围 依法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 1.1.2登录系统
&&& 1.1.2.1系统打开渠道
&&& 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系统打开有三种渠道:
&&&&第一种:鼠标放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导航栏的“服务”位置,在弹出的下拉菜单栏“办事大厅-办事系统”栏目中,点击登陆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注册系统”);
&&&&第二种:点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下方“办事系统”栏中的“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登陆网上注册系统;
&&&&第三种:点击中国企业登记网()下方“企业办事”栏目中的“在线申报”,登陆网上注册系统。
&&& 注意事项:如果没有系统用户名、密码,可以通过以上三个地址进入系统首页面,选择“注册”,设置系统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
&&& 1.1.2.2系统登录操作
&&& 点击【登录】按钮或者具体业务模块(如:“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功能模块),系统将会弹出的“登录”对话框,选择“普通登录”方式,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登陆。
&&& 注意事项:
&&& 1)未注册为本系统用户的,需先注册为用户;
&&& 2)使用浏览器版本:IE8、IE9、IE10、IE11。
&&& 1.1.2.3明确系统用户信息
&&& 登录系统后可通过“个人信息修改”查看当前用户的企业登记类型。注意如果选择当前用户的企业登记类型为内资,那么只能申请内资企业名称,反之则只能申请外资企业名称。
& 1.1.3进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页面
&&登录系统后,选择【点击进入】,选择“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功能模块,系统将弹出“温馨提示”,需要用户认真阅读,阅读后点【确定】按钮进行关闭,进入“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企业类型选择界面。
& 1.1.4选择企业类型
& 选择“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功能模块后,系统将弹出“温馨提示”,需要用户认真阅读,阅读后点【确定】按钮进行关闭,进入“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企业类型选择界面,选定企业类型后,可填写申请信息。
& 注意事项:企业大类分为内资公司和内资企业法人,内资公司为公司类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内资企业法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 1.1.5填写申请信息
& 根据提示,填写申请相关信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填写的信息申请由“名称信息”、“企业信息”、“投资人信息”和“其它信息”四部分组成,均需填写。“名称信息”页面上的信息填写完毕后,通过【字号检查】按钮,对填写的企业名称进行初步查重,检查通过,可接着填写申请信息,检查不通过,需要调整页面信息直至检查通过后才可以继续操作。
& 注意事项:
& 1)每个页面中带*的信息项表示必填;
& 2)名称分为四段式,由“名称区划”、“字号”、“名称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区划”一栏不填;
& 3)选择行业代码一般要选择到小类(如:A0131),如果无法确定,可以点击“帮我选择”,系统会列出规范性名称行业表述与相对应的行业代码,协助申请人选择;
& 4)申请名称可以填写三个备选字号;
& 5)“联系电话”应为有效手机号,确保接收到业务短信提示;
& 6)内资申请的企业字号与投资人相同且同行业,需要上传投资人资格证明文件(*.pdf格式);
& 7)外资企业名称申请,需要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文件(*.pdf格式);
& 8)通过点击【下一步】或页签进行页面切换;
& 9)在系统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以保证通过系统打印出的文书内容无误。
& 1.1.6检查提交
& 对填报信息进行预览,再次确认填写信息后,点击【检查】按钮,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进行初步检查;检查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通过互联网将申请业务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检查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修改填报信息,直至业务检查通过方可将申请业务提交至业务部门审查。
& 注意事项:业务状态为“已提交待预审”表示业务已经提交成功,此时申报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 1.1.7查看反馈
& 登陆网上注册系统,点击【我的业务申请】查看申请业务审查过程反馈信息。
& 审查意见为“退回修改”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修改或者将申请的业务直接“删除”。
& 审查意见为“驳回”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 审查意见为“拟同意”的,表示业务处于在审核中且没有办结,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 注意事项:
& 1)被退回修改名称在退回15天内,企业没有重新上报,系统会将该业务申请信息删除,同时允许其他人申请该企业名称;
& 2)核准意见为“退回修改”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和“删除”。
& 1.1.8打印告知书
& 查看系统业务办理状态为“已办理成功”后,打印系统生成的《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 1)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授权委托人信息处;
&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由申请人在核准申请通过以后自行下载、打印、填写。
& 1.1.9提交纸质材料,领取通知书
& 咨询企业住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本省市登记管辖有关规定,协商、确认拟注册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人需按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现场交给该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加盖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注意事项:
& 1)提交材料规范:
& ①《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②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 ③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2)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申请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后,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应当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故& 不能领取的,可以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他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另行委托需另行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的,在“委托书”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字。
  1.1.10网上申请业务流程示意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核调整/变更核准业务
现场申请操作简介
1.2现场申请操作指引
& 1.2.1申请范围
& 内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总局现场受理范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他需总局现场受理的企业名称。
外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各地方局现场受理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 1.2.2申请书下载
& 申请书下载有两种渠道:
&&&&第一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首页,点击下方“找办事表格”栏的“企业登记”,在“企业登记”页面查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点击下载;
&&&&第二种:中国企业登记网()首页,点击下方“企业办事”栏中的“表格下载”,在“表格下载”页面查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点击下载。
& 1.2.3准备申请材料、选择企业登记机关
& 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要求准备相关材,结合企业现场申请条件及企业名称相关信息(如:注册资本、企业住所),选择有受理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
& 1.2.4提交纸质材料
& 将填写完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交给企业登记机关,并接受企业登记机关受理意见。
& 注意事项:
&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2)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 4)提交材料规范:
&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②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 ③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1.2.5接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意见、领取通知书 企业登记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名称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授权委托人可到企业名称受理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查退回后,申请人需提交修改后的相关材料。审核\审查驳回后,业务结束。
  1.2.6现场申请业务流程示意图
  不收费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
邮政编码:100820
技术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企业名称登记(名称预先核准)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企业名称登记(名称预先核准)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市工商局办理类型□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规章】《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预先核准或者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许可范围及条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规规定申请材料一.内资企业名称核准1.预先核准(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名称延期(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变更核准(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外资企业分支机构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3.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名称变更核准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办理名称变更核准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法定期限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承诺期限一般事项当场特别程序及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证照批复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决定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日公布,日起施行)第十条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规定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日公布,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3-1.《行政许可法》(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3-2.《行政许可法》(日通过)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2.县级: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日通过)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承办机构黄冈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咨询方式、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7号市工商局注册分局监督投诉方式 、市纪委派驻市工商局纪检组备注 企业名称登记(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
责任编辑: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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