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儿女的战争全集和继母争房产

儿女与继母争房产 逼八旬老父离婚-中新网
儿女与继母争房产 逼八旬老父离婚
  近日,记者从哈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老年法庭了解到,一位八旬老人向法院申请离婚,要与自己相处了10余年的续妻结束婚姻关系,法院经初步调查得知,老人已患病不能下床,无法传唤到庭,对于一个身患重病的高龄老人,起诉离婚难道是本人真实愿望吗?经调查走访,老人对法官说出了儿女怕继母优先分得房产,才让父亲与其离婚。经法官调解,老人的子女放弃让两位老人离婚的想法。
  据老年法庭法官介绍,老年人的情感纠纷案件背后,大都牵连财产纠纷,因财产继承或者分配不公引发家人矛盾的,约占老人离婚案的90%以上。
  相识老年大学
  相伴十余年
  很少红过脸
  家住哈市道外区的赵汉廷做了一辈子文职工作,今年86岁的他心细、喜欢热闹。70岁时,赵汉廷不幸丧偶,一儿一女也都忙自己的工作,不在身边,每天只有赵汉廷形单影只地一个人生活。3年后,在老年大学,73岁的赵汉廷认识了有相同绘画爱好的徐老太,徐老太当年69岁,也是单身,家中只有一女在外地工作,于是,两颗兴趣相投、彼此孤独的心走到了一起。老年人再婚,考虑最多的其实还是儿女们,幸好,赵汉廷的一儿一女因不能抽空陪在父亲身边,对于父亲再婚也表示支持。
  婚后,因为徐老太的住房条件很好,赵汉廷便从自己的老房搬到徐老太家中。两位老人相互照顾,彼此感情很好,很少红过脸,愉快地相伴了10余年,两方家庭的子女对于他们的结合表示赞同和认可,日子过得还算平静。
  因房产引纠纷强行让父亲搬离继母家
  但在2012年,85岁的赵汉廷突发脑中风,从此瘫痪在床,出院回家的赵汉廷还没来得及缓口气,儿子便提出让父亲与继母离婚,而且还以父亲需要照顾为由,强行将赵汉廷搬离徐老太家中。
  原来,赵汉廷不但每月有4000余元的退休金,而且与徐老太婚后不久,赵汉廷卖掉自己的老房,又填了一部分退休金,在市区繁华路段买了一套老房子出租出去,这套面积50余平方米的老房,因为地点好,目前市价估值约70余万元。之前房屋的租金和归属问题,赵汉廷的儿女们都没有计较,老人也会在双方儿女们需要帮助的时候,适当用房租补贴他们一些,对此,徐老太和双方儿女从未有过异议。但是,随着赵汉廷的身体情况越来越糟,房产如何分配成为子女们的关注点。
  如果赵汉庭去世,徐老太理应继承一半的房产,而赵汉廷的儿子认为继母对于买房未出一分钱,不应该分得此套房产,所以想趁父亲清醒时与徐老太离婚,将房产判给父亲。对于儿子的想法,赵汉廷心里明白,虽然他不赞同儿子的想法,但表示能理解,毕竟是自己的亲儿子,所以,经不住儿子的软磨硬泡,赵汉廷最终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
  依照新《婚姻法》
  婚后购置房产
  夫妻共同享有
  据道外区法院老年法庭的法官介绍,初接此案,传唤当事人赵汉廷到庭,其子女却称其瘫痪在床,由其子代其办理相关手续,法官们对一个八旬瘫痪在床的老人提出离婚的根本原因表示怀疑。经调查走访,赵汉廷对法官说出了儿女怕继母优先分得财产的实情,他无奈地告诉法官:自己与徐老太感情挺好,他们不想离婚,从徐老太家搬出后,他们每天都打电话问候,但是考虑到儿女们的担心,他们也只能听任儿女们的安排。了解情况后,法官找到赵汉廷的儿子,说明了赵汉廷的房产是在与徐老太结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无论离婚还是继承,徐老太都有合法的平分房产权。在法官的调解下,赵汉廷的儿子放弃让两位老人离婚的想法,将父亲送回到徐老太家中。
  据道外区老年法庭审判长介绍,目前,法院受理的老年人再婚问题背后,大多关联财产分配、继承等家庭纠纷。而再婚老人离婚,也适用在新《婚姻法》范围,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重要财产均属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如果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具有与子女同等的第一顺序继承权,如果是婚前财产,离婚时仍归各自所有,如果中途有人去世,另一方同样具有继承配偶合法个人财产的权利。
  法官提醒再婚老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再婚前写明财产归属和分配去向视为明智之举。
  (文中人物均属化名)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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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丈夫砍嫩妻后自杀 同龄继母与5子女争房产
  年过古稀的老李,晚年想为自己活一把,找了位比自己小33岁,与子女岁数相仿的嫩妻再婚。谁知老李再婚后,没有如愿安度幸福晚年,反而与再婚妻子诸多矛盾经常互殴。一次争吵后,老李砍伤妻子,并选择了跳楼自杀。
  老李身故后,一切并未画上句号。为了老李名下的那套房子,妻子手持遗嘱将丈夫的5个子女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将房子判归妻子所有,这让老李的5个子女怎么都无法接受。
  古稀老人找小33岁的嫩妻
  老李是玉林人,在老家当了一辈子教师。他一直嫌弃前妻没什么文化,趁着自己退休,5名子女也已长大,于2001年与前妻协议离婚。大儿子阿志对父亲的做法很不理解,期间还多次与老李动手,父子俩关系闹得很僵。
  为了远离家庭是非,李老头选择独自到南宁生活,2008年1月,他在南宁买了套二手房。同年经人介绍,老李认识了小他33岁的阿娇。阿娇离异,带着个儿子独自在南宁生活。虽然老李的年龄都可以当自己的父亲了,但阿娇并不介意。在同居的1个月里,阿娇每天买菜做饭,把老李照顾得无微不至,这让老李感觉终于找到了归宿。很快,两人登记结婚。
  老人与嫩妻时常互殴
  因为年龄的差异,老李和阿娇的再婚生活始终交织着各种矛盾。老李不再与5个子女来往,阿娇便将自己儿子改姓李,将户口转入老李名下,从老家转到南宁读书。
  老李毕竟年纪大了,阿娇决定要为自己和儿子做好打算。老李名下唯一值钱的就是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你那么多子女,万一哪天你走了,他们肯定要来争房子。”阿娇和老李说,房产证上如果能加上她的名字,以后会少很多麻烦。为了让阿娇放心,老李答应了。可到了要去办手续时,老李又开始反悔,这让阿娇很是不满,两人因此相互猜忌,经常争吵。
  2011年至2013年间,两人多次争吵扭打,还互相报警称遭遇家庭暴力。最严重的一次,老李持小刀将阿娇的手臂划伤,打伤其头部,老李自己则眼睛受伤。
  本来想安度晚年,却又陷入纷争,这样的生活,老李不想再过下去,提出要离婚。但两人三番两次闹上法院,都被法官劝了回来,最终还是没离成。
编辑:殷雨婷
关键词:丈夫;嫩妻;阿娇;房产;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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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余先生与张女士于2000年11月登记再婚。余先生与前妻育有4名子女。张女士与前夫育有2名子女,且均未成年,跟随张女士一起生活。余先生与张女士结婚没有再生育子女。2002年5月余先生参加房改购买房屋一处,登记在余先生名下。2014年6月余先生因病去世,他的4名子女主张该房产系其父亲的遗产,要求张女士搬离房屋,经常过来赶张女士。对于该房产张女士有没有份额,是否应搬离该房屋?  荣凯解答:首先,若余先生与张女士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应当属于余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享有该房产一半的份额。其次,张女士作为  余先生的合法妻子,在余先生去世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张女士与前夫所生育的2名子女与余先生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他们是法律意义上的父子父女关系,可以继承余先生的遗产。余先生的子女要求张女士搬离该房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若余先生的子女坚持要分割父亲的遗产,将由余先生的4个子女、张女士、张女士的2个子女共7人平均继承。因张女士享有的份额较大,张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可对其他继承人进行相应的补偿,而余先生的子女无权赶走张女士。  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服务百姓,团队连续7年被山东省司法厅评为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2012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荣凯法律咨询热线:812348地址:济南市经四路269号东图大厦8楼。为争房产,继母将子女告上法庭
法院以所诉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驳回其请求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李利华 潘辉 蒋国强 曲平             赵霞是丁氏四兄妹的后妈。2008年,赵霞的丈夫去世,留下一套单位福利房,为了争夺这套房子的归属权,赵霞与丁氏兄妹反目成仇,一纸诉状把兄妹四人告上了法院。法院庭审后以赵霞所诉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享有60%产权  2003年,已经50多岁的赵霞,经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丁氏兄妹的父亲丁鑫,二人交往时,感情非常融洽。都感觉对方是陪伴自己度过余生的另一半。于当年2月4日,二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赵霞和丁鑫结婚之后,由于没有自己的房屋,一直在外边租房子住。丁鑫所在单位了解到他们的情况之后,为了照顾这对夫妻,答应只要丁鑫缴纳10000元的住房集资款,就分给丁鑫一套约65平方米的住房。刚听到这个消息时,丁鑫欣喜若狂,但是想到住房集资款之后,丁鑫再也高兴不起来。原来丁鑫虽然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是一直以来供养四个子女没有什么积蓄。看到一脸惆怅的丁鑫,赵霞为分担丈夫的负担,就东拼西凑借来10000元钱让丈夫缴纳了住房集资款。  分到房子之后,赵霞和丁鑫有了一个自己的家,二人过起了幸福的晚年生活。天有不测风云,丁鑫在2008年因病去世。在赵霞丈夫去世三年之后,丈夫单位分配的房屋,由于市里的规划需要拆迁,而赵霞丈夫所在工厂对他们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房改。此时的赵霞没有按照要求办理房改,丁鑫的四个子女在交了18765元的前提下办理了房改手续。  赵霞表示,她在丁氏兄妹的阻挠下,才没有办理房改手续,其居住的房屋拆迁之后,她居无定所,也没有办法按照回迁房指标购房,为此她多次找丁氏兄妹想要回拆迁楼。讨要未果之后,她将丁氏四兄妹告上法庭。  赵霞认为,按照公司的规定,房屋按照房改房对待,按照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她应享有该房百分之六十的产权,同时丁氏四兄妹应返还侵占的拆迁补偿款13万元和利用回迁房指标所购得回迁楼。被告>> 父亲去世时房屋未房改,不属于共同财产  面对继母的说法,丁氏四兄妹斩钉截铁地说,根本就不是继承的问题。  丁氏四兄妹说,他们的父亲丁鑫是在2008年去世的,2011年父亲所在的公司才通知住户进行房改,因此,他们的继母赵霞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成立。说他们侵占继母拆迁补偿款及回迁指标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在2011年办理房改手续时,丁鑫所在的公司已经通知了赵霞,并告知其交款地点、开户行账号、交款方式、数额、最后交款期限等,但赵霞并未交款。在最后交款期限当天,丁氏四兄妹交款18765元。赵霞如果交款,交纳8765元即可。因此,丁氏四兄妹认为继母当时未交款,应视为继母已经放弃了房改的权利,拆迁补偿款应归他们所有。  丁氏四兄妹还表示,在其父亲去世当年,他们就与继母产生遗产分割问题。当时他们四兄妹还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至今,继承纠纷已执结。法院>> 涉案的房屋不属于遗产,依法驳回起诉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庭审后认为,所诉争的房屋不属于遗产,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及的房屋虽然是根据被继承人的福利因素正在进行的房改,但福利因素只是一种政策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涉案房产属于丁鑫所在单位的公房,赵霞也只是在与丁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过住房集资,但交集资不代表涉案房屋的产权已经变更,交房改费用,也不代表当事人已经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我国对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确权制度,房改手续至今未完成,不能确定涉案房产的归属。  丁鑫已经去世,对其应享有的政策性的权益如何分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赵霞和丁氏四兄妹均无权处分涉案房产。2008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四)关于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受理的问题。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核心是房改房的买卖问题,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在于是否适用房改政策或者如何适用房改政策,则不属于民事权益之争。”在本案中,因丁鑫已经去世多年,涉案的房屋不属于遗产,谁来“继承和享有”丁鑫可能该享有的政策权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丁鑫所在企业的本意是将涉案房屋如何房改?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驳回赵霞的起诉。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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