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认购申请书 回执 需要盖骑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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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托产品.ppt 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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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 本章主要介绍我国信托产品 第一节
信托产品种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信托产品有多种类型,本节主要介绍我国信托业务品种。 一、根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和信托目的不同进行划分 1、资金信托 2、财产信托 3、权利信托 4、特定目的信托 5、投资基金信托 第一节
信托产品种类 二、资金信托业务种类 (一)根据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资金信托可分为 1、贷款信托 2、股权投资信托 3、债权投资信托 4、证券投资信托 (二)根据委托人数量,资金信托可分为 1、单一资金信托 2、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行为。
信托产品种类 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证券投资:包括国内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基金和债券;2、融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回租等;3、直接投资:包括实业股权投资、创业股权投资及房地产投资信托等;4、组合投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投资于以上二个或三个方向,合理组合,平衡风险与收益,获取综合投资收益。 (三)根据委托人性质,资金信托可分为:个人与法人信托 三、根据实物财产的种类,财产信托分为 1、动产信托 2、不动产信托
四、根据信托的具体目的,特定目的信托分为 1、公益信托 2、国有资产管理信托 3、职工持股信托:是以信托方式帮助公司职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具体做法是通过设立职工信托,获得融资并购买本公司新发行的股票。 4、金融租赁财产信托
信托产品种类 五、创新型信托产品 1、资产证券化信托 2、私募股权投资信托 3、企业年金信托 4、银信合作信托 5、政信合作信托 6、保信合作信托 第二节
信托产品设计 主要指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流动、收益性设计 第二节
信托产品设计 一、组合投资,规避风险
对一些高风险的证券信托产品,采用组合投资方式,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如新股申购信托,在申购新股闲置期间,进行债券及商业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投资工具投资。以江苏国投的证券稳健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该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有新股发行时将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式回购,使用融资资金进行新股申购。
一些股票投资信托,一般横跨一、二级市场进行投资,对于二级市场投资还通过限定单一股票的投资数量、种类进行组合投资。 第二节
信托产品设计 二、流动性设计
流动性是衡量金融产品投资价值的主要指标。传统的以贷款为主的信托产品由于贷款期限的刚性,使得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随着信托产品创新步伐的加快,一些信托公司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通过设计信托产品的赎回期来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如重庆国投发行的渝信一号网下新股配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加入了信托存续期内可以加入委托人或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资金的条款设计,使该信托产品成为一个全开方式信托产品。该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分单元运用,每个新股配售日所用资金构成一个信托单元,新股配售日为信托单元成立日,存续期为新股配售日到配售股票 第二节
信托产品设计 变现日间的时间段。上一信托单元新股配售结束到下一信托单元新股配售开始日之间的时间段,委托人可以加入该信托计划或原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资金。每个信托单元在股票卖出次日,受托人在扣除信托报酬后还可以将该信托单元的信托资金退还给委托人。委托人若不退出,信托资金被视同自愿加入下一信托单元。
一些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的信托计划则采用了开放式基金的做法,如中投信托的中投隆圣一号主题精选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做如下规定:该信托计划有半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赎回信托单位,委托人赎回满半年但不满一年的信托计划,需支付信托单位净值的3%赎回费用,赎回满一年的信托计划,不支付信托费用。
信托产品设计 三、安全性设计 一些信托计划往往采用如下措施提高产品的安全性: 1、银行担保 2、结构式担保。可设定优先/次级结构安排,主要是把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与一般两类,在信托计划中认购不同信托资金份额,一般受益人以其认购的信托资金份额来确保优先受益人的本金与信托收益。或设定止损平仓线。止损线设计一般用于采用优先/次级结构安排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中,按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之和上浮一定的比例设置,一旦触及止损线,信托公司采取强制平仓变现。 3、股权质押 4、第三方信用增级 第二节
信托产品设计
四、信托报酬
信托计划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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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doc 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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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0901
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有限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认购金额为元。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日期:
2 信托事务管理人 7
3 信托目的 7
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8
5 信托单位种类和信托资金的交付 12
6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2
7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16
8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21
9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4
10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25
11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26
12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4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8
15 信息披露 29
16 受益人大会 30
17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4
18 风险揭示与承担 35
19 违约责任 39
20 保密义务 39
21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0
22 其他 40
23 认购信息 43
附件一: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件 45
附件二: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格式) 58
附件三:追加信托资金申请书(格式) 60
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中融-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年【 】月【
】日在市签署。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23条载明的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中融-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0901的《中融-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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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单一资金信托,泽煦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泽熙1期单一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泽熙7期单一资金信托,泽煦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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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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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武汉凡谷(002194)-公司公告-武汉凡谷: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股票行情中心 -搜狐证券
(002194)
武汉凡谷: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汇怡通投资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
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
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
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汇怡通投资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
承诺、风险提示及声明: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
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
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
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基金投资
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
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风险揭示
(一) 特殊风险揭示
1、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如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设计等存在特殊约定而无法完全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
发布的合同指引,虽然基金管理人将在本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
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但仍存在因该等特殊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
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从而导致本基金损失的风险。
2、 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
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承担特定
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虽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
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或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无法从事代销业务的,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下称“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如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或存续期间,从业
人员未能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的,或未能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职业道德或行为规范,则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行政服务机构风险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知晓和认可基金管理人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并同意行政服务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提供
服务。按照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律规定,虽行政服务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
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如
在基金存续期间行政服务机构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4、 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或备案不通过所涉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无法进行投资操作,因备案所需时间无法准确预估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无法及时赎回其投资本金,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存在在备案期
间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本基金存在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
手续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未能通过导致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如本基金因上述
原因而清算终止,本基金募集、备案及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财产承担,
但仍存在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潜在风险。
(二) 一般风险揭示
1、 资金损失风险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高】的合格投资
2、 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
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 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委托
资金不能按期赎回等风险。
4、 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
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 特殊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
A 股股票投资风险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特定风险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除存在上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外,还存在其自
身的特定风险,包括:
a) 再投资风险: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
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b)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投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其主要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
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
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
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投资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投资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投资组合的波动
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投资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
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c) 发行主体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
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
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
投资于非标类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
本合同无法限定本基金所投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
行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非标类金融
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范围,因此本基金存在因投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
金等非标类金融产品导致的相关未知风险。
6、 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
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 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三、 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
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
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
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
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________】
2、 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
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 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查询了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________】
4、 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
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
5、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
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6、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章节中的所有
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7、 本 人 / 机 构知 晓 , 投 资冷 静 期 及 回访 确 认 的 制度 安 排 以 及在 此 期 间 的权 利 。
【________】
8、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中的所有内容,并
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9、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中的所有内
容。【________】
10、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章节中的所
有内容。【________】
11、 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
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________】
12、 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________】
13、 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
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经办员(签字):
募集机构(盖章):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深圳市汇怡通投资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标准(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
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
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
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如有)进行销售。基金投资者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资金从在中
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
规定缴付资金。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行政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
间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费用等资金的归集与支付以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
归集与分配。
募集账户是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
行政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行政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TA外包账户
开 户 行 :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 前言 ........................................................................................................................... 11
二、 释义 ........................................................................................................................... 12
三、 声明与承诺 ................................................................................................................ 15
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6
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 ......................................................................................................... 17
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21
七、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 .......................................................................................... 23
八、 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7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 34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7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38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40
十三、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42
十四、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45
十五、 越权交易 ................................................................................................................ 47
十六、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49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八、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十九、 信息披露与报告 ..................................................................................................... 61
二十、 风险揭示 ................................................................................................................ 64
二十一、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解冻................................................................. 70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 ...................................................................................... 71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72
二十四、 基金的清算 ......................................................................................................... 74
二十五、 违约责任 ............................................................................................................ 76
二十六、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78
二十七、 其他事项 ............................................................................................................ 79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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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2、 本基金: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
投资基金。
4、 员工持股计划:指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的并已制定并公告的《武
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6、 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7、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汇怡通投资有限公司。
8、 基金托管人(简称“基金托管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0、 募集机构、销售机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11、 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
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核算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2、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 专业投资机构: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
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
金融产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1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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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5、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6、 开放日: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
17、 T 日:本基金的开放日。
18、 T+n 日: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19、 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0、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
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1、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
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
22、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
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
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
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3、 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24、 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5、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6、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7、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8、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9、 运作年度:按照算头不算尾原则计算,例如首个运作年度为自基金成立日至基金
成立日次年对日的前 1 日之间的期限。
30、 投资冷静期:指自基金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完毕且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的【二
十四小时】。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基金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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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解除基金合同。基金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31、 回访确认:指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
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
的回访确认无效。基金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未经回访确认
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32、 成立通知书:基金管理人须在募集结束前 2 个工作日向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提
交成立通知书,通知行政服务机构募集结束。成立通知书约定募集资金划拨至托管账户的日
33、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5、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36、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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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声明与承诺
(一)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 基金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
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
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
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保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
方所质疑。
2、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
3、 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募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
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4、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募集机构。
5、 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
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
编码为【P1027323】。基金管理人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
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
(三) 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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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三)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通过将基金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加以集合运用,
对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投资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194】)、货币市场基金、
国债逆回购、国债、央票及银行存款等投资种类,如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
方可投资某产品,则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四) 基金的存续期限:3 年。
基金的提前终止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章节。
(五)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六) 基金规模上限:不超过 3000 万元。
(七) 基金的托管事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 基金的外包事项: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投资者委托为本基金聘请行政服务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备案的外包服
务机构,具有从事基金外包业务的法定资格资质,其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份额登记业务
外包服务和估值核算业务外包服务的备案编号为:A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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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机构、募集方式、募集期间、基金认购对象
1、 基金的募集机构和募集方式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作为直销机构自行募集其设立
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
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代销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 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
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
息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站专区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
3、 基金认购对象
认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要求。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的机构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2)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a)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c)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d)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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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扣除认购费的净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
购,募集期间扣除认购费的净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 万元人民币】。
(三)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用。
(四)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超过可接受的人数限制的部
分,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
申请为无效申请。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六) 募集期间投资者资金的交付和管理
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
方式认购。专业投资机构以外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认购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
募集期间结束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认购份额所需资金缴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
或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认购份额所需资金。专业投资机构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认购
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募集期间结束前将认购份额所需资金缴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或
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认购份额所需资金。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将募集期间募集的投资者资金存入募集账户。该账户由本基
金的行政服务机构负责开立,由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进行监管。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
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费用等资金的归集与支付以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剩余资产的归集与分配。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募集账户信息请参见投资者告知书。
基金投资者的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在基金成
立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任何划款指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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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认购资金的完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七)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1、 投资冷静期
本基金的投资冷静期为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的【二十
四个小时】。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 回访确认
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
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销售机构在投
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
(3)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
(5)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
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销售机构应当
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3、 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规定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规定: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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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规定。
(八) 基金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募集期,认购款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时归入基金资产,利息金额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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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
共同签署。
(二)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才能成立:
1、 单个基金投资者交付的扣除认购费的净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 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200 人,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三) 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届满,行政服务机构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成立通知书后,在成立通知书约定
的划款日当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同时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起始运作
通知书》。基金托管人收到全部认购资金并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资
金到账通知书》出具的当日为本基金成立日。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时在管理人网站发布
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
(四) 基金的备案
募集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所提供的客户资料表应包括投资者名称、投资
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管理人应在备案
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函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运作。
(五) 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1、 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2、 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六) 基金备案不通过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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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应该在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手续,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若备案不通过,且管理人决定终止时,本
合同相应终止,具体终止流程参见本合同“基金的清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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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不设立开放日。
(三) 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本基金不接受现金申购,在直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将申购资金从在中
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合同“投资者告知书”中约定的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
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服务机构于申购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购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申购资金的完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四) 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申请对应的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
2、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对 T 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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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扣除申购费的净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且符合合
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扣除申购费的净追加
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 万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
适用本项基金申购和赎回金额限制方面的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无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无赎回费用。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2、 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对应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赎回份额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际持有的份额确定。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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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
2、 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
3、 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
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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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顺延
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受理的赎回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赎回申请。对
于选择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内办理,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
3、 巨额赎回顺延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站专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
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
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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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 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保管义务的情况;
(6)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有权得到赔偿;
(7)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8) 在投资冷静期内,基金投资者有权全额申请退款;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
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
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 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
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 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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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8) 向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
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若前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
通知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9)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
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2) 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主动了解所
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深圳市汇怡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绒花路帝港海湾豪园 B 座 8A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绒花路帝港海湾豪园 B 座 8A
法定代表人:鲁园
联系人:鲁园
联系电话:8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 依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
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行政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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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估值等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基金管理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另行签
署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内容:
① 行政服务机构的权利
Ⅰ、按照本合同及委托服务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取服务报酬;
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委托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 行政服务机构的义务
Ⅰ、自委托服务协议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提供
相关资产估值等服务;
Ⅱ、在提供委托服务过程中,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安排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估值核对、处理
估值差错及其他服务;
Ⅲ、对提供委托服务过程中知晓的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等数据及其他保密信息,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IV、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委托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7) 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
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
额限制进行调整;
(8)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募集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基金投资者名称、基金投资者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申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手续。管理人应在备案完成后五个工作
日内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函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合规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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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
利益输送;
(9)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
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职责;
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基金合同
中已订明投资顾问的,应列明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
务产生影响的情况。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或调整投
资顾问报酬的,应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同意;
(11)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4) 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 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6)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
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7)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
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8)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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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
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20)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2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22)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23)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基金托管人只对产品信息、收款账户等要件进行形式审查;
(25) 自主履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履行反洗钱管理的相关义务;
(26) 不参与非法配资活动。除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外,未参与其他客户或第三方融资、
融券等相关事宜;未参与场外配资活动。
(27) 未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的活动等;
未为其他外部机构或者个人非法从事证券活动提供便利;不存在与海通证券进行利
益输送或者商业贿赂的情况;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8) 严禁管理人或本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在营销过程中利用托管人声誉就本产品资
金安全性、本产品盈利能力等方面向委托人做出任何承诺,如托管人通过任何途径知悉有此
情形,本合同自动作废,项目终止,由此产生的委托人、托管人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29) 如基金存在两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
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进行约
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第 30 层第 3002 室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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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第 30 层第 3002 室单元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蔡冰晶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
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保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保管事宜;
(3) 对所保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开立及使用的相关费用由基金资
(6) 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 办理与基金保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
出具书面意见;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行政服务机构的划款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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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保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
(1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 按照本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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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本基金采取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分配;
(2) 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
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1)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 决定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行政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4) 决定调高申购、赎回费率;
(5) 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保管活动;
(4) 提请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行政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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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3、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 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
给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 2/3 以上(含 2/3)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
重新开会的时间。
2、 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日基金总份额 2/3 以上(含 2/3)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七) 表决
1、 议事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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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包括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签署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有约束力。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函(或
通知)指定的日期内增设临时赎回开放日,允许不同意决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集、召开条
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披露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
相关部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本部分的
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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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基金业协
会正式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其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份额登记业务外包服务的备案编号
为:A00021。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
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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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鲁园先生,男,198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 年
~2016 年任深圳市架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2016
年至今任深圳市汇怡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在其网站、募集机构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基金投资者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投资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194】)、货币
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国债、央票及银行存款等投资种类,如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需取得
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并为行政服务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系统
准备留出必要的调整时间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范围调整的变更
程序参照本合同“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章节中的相关约定。
对投资范围的监督:资产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之约定在投资监督系统可观测范
围内对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三) 投资策略:
采用类 PE 的投资模式,重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经济发展形势的行业,从中发掘
持续追逐着中国经济发展而高速成长的成长型公司,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本基
金为主动型股票基金,采取适度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在配置高成长型公司股票的基础上,
配合风控措施择机加入债券类资产以降低风险 。本基金是高风险的产品,其风险高于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四) 投资限制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操作。委托财产的运用应遵
循如下规定:
1.本基金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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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五) 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关联交易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关联交易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已
投资的证券或进行其他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可能被金融监管部
门认为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该类证券股
价可能会出现下跌,从而使本基金收益下降,甚至带来本金损失。此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
而可能影响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
2、 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同意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与基
金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但管理人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原则,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禁止利益输送。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电子邮
件、传真、纸质文件或网站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高】
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高】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无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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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
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 除本款第 3 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
(二)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
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代理开设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并
使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开立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的电子密钥和密码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
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要。
(3) 托管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保管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武汉凡谷共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托管帐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 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以基金产品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
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证券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相关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作由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证券经纪商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并按照证券经纪商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办理三方存管联
通,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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