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中,借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是担保人代签名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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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非借款人欠条上签名 法院判定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陈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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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日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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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出借人也越来越谨慎。立借条,摁手印,还不够,那就再找上一两个担保人。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签名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日,汤某向狄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同时,双方还找来吴某在借条上签名,但最终汤某还不出钱。
  狄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汤某和吴某起诉至法院。一是要汤某还钱。二是要求吴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这个钱要他来还。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吴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在借条中表明自己是担保人的身份,不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是吴某要求法院再次审理这个案件。
  原告代理律师:“本案在条子上签字,也无论从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一个人的签字行为,代表的是多种意思,并不是说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就是一个担保或者共同借款行为,介绍人的行为,介绍人也可以在借条上签字。”
  狄某认为,他与汤某是通过吴某介绍认识的,没有吴某出面,他是不可能出借的,因此他认为吴某有保证责任。
  被告狄某:“我当时跟他说,你过来要担保的,他之前在这里,所以在诉讼状上写的是担保人,现在判了执行了你不承认自己是担保人,那我说你不是担保人就是共同借款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再审案件,需依据当时法律,担保成立。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在借条上签名的意义和责任。其在借条上借款人后签名并未注明身份,虽其抗辩其作为见证人、介绍人签字,但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可以认定吴某是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最后,法院判定吴某对狄某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某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再向汤某行使追偿权。
文章来源:600全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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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的签名有效吗?
今天一个朋友向我借钱,借给他后我要求他给我打一个借条。但是对方称自己不会写,让我写好后给他,他签上他的名字就好了。名字下边他留下了他的身份证号码(号码是否真实我没有核实,只知道名字是真实的)其间也没担保人也没见证人。我想请问,这样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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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具有法律效应
效力待定。最好找他从新打个条,由别人代写。
借条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建议找律师看看。
借条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以后容易产生纠纷。
是合法有效的。
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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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中国网湖南讯 碍于好朋友的情面,在他的借条上签字,其身份到底该如何界定?到底应是借款人还是见证人。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庭驳回了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日,沈某某向原告薛某某借款150000元,双方签订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期一年,如逾期未还款,沈某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3日后,沈某某就上述借款向薛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对借款金额及还款日期以确认。
7个月后,沈某某又找来李某,让其在借条上予以签名,其位置落款于借款人沈某某的签名下方,并未注明借款人或担保人等字样。一年过后,沈某某逾期未还款,薛某某遂将沈某某、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在他人借条条上签名,但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也用于李某自身,沈某某与薛某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上也没有李某的签名,借贷合同内容亦未涉及李某,且李某并未在借条上注明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在期限过后,双方协商还款事宜时也并没有通知李某。所以,李某并不是借款人、保证人,只是见证人,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说,在他人借条上签字需格外谨慎,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必须在签字时清楚注明其身份,到底是借款人、见证人还是保证人。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就是在签字时,没有清楚表明其身份,进而导致纠纷产生。
针对此种情形,需综合加以认定。首先,从借款的用途上分析,虽然李某在借条上签字,但在沈某某与薛某某的合同中,并未涉及到李某。此外,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也用于李某。所以,李某不应作为本案的借款人。此外,从签订的借贷合同上看,在沈某某与薛某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上也没有李某的签名,合同内容亦未涉及李某,可见,李某当时并无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最后,李某当时并无借款的意图,在借款到期后沈某某与薛某某协商还款期限时也并未通知李某,所以李某并不是共同借款人。(曹双春 通讯员 高岚)替人见证不料引来官司 法官提醒借条签字需注意_国内_新闻中心_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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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见证不料引来官司 法官提醒借条签字需注意
核心提示:
吴某主张在借条空白处签字的黄某为共同借款人,证据不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替人见证不料引来官司
中新网8月24日电 (陈立烽 梁源)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披露,该院对一起在借条上空白处签字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借条上的借款人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支付该款从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吴某主张在借条空白处签字的黄某为共同借款人,证据不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日,赖某向吴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吴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正,月利率贰分计算,按季付息。需要时请提前十天通知,一次性结付清本息。此据,借款人:赖某,”。与此同时,在日期之下角落空白处签有“黄某”名字。借款后,赖某只支付了41000元的利息。2014年3月,出借人吴某经多次催讨未果,一纸诉状将赖某和黄某共同告上法庭,请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黄某辩称,其作为借款人赖某的亲戚当时只是作为在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其签名没有签在借款人处,而是签在借条落款日期以下角落的空白处,说明其不是借条的借款人或保证人,同时从未给出借人吴某支付过利息,吴某也没证据证明其向他催过款。因此,其作为见证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吴某主张黄某为共同借款人,其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吴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最新法律链接: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上述规定说明,在借条上签字一定要注明身份,否则事后主张无保障。(完)
编辑: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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