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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磊说过比较经典的话_百度知道
涂磊说过比较经典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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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磊师经典语录涂磊师说1、看否真要看饥寒交迫候愿意与相伴相随;看男否真要看春风意候呵护备至2、候我都彼羡慕真翻每内封页发现其实我都都奈懂情候情却与擦身已经家立业却突发现真向招手候我走错路却能选择事业却发现并非所富贵想体穷满足贫困却知道富烦恼我经做梦却总难醒经幻想却总难实现经抱怨却总努力经计划却总没勇于实践喜欢读书却文凭奔波喜欢运却难忍受身赘肉喜欢言谈却必须推销自其实惜死起我却必须坚强着既家都奈互相奈看看谁能够奈更加精彩世界互相比拼看谁能够承受更3、都共性贪婪虚荣贪婪想更虚荣怕别知道少某意义讲种共性少毁灭少毁灭少英雄少却牺牲4、本磨难自哭声降临世界亲哭声与世辞拥与失念差财富却失亲情智慧却失快乐实现梦想却失健康每命都残缺必做太比较每种都乐趣必做完全统物竞择未必强者存宽接受享受美程5、责任责任终身相守扔几钱家真责任要乎所每每秒受6、曾经买件喜欢衣裳却舍穿郑重供奉衣柜;许久再看见候却发现已经所与错曾经买块漂亮蛋糕却舍吃郑重供奉冰箱;许久再看见候却发现已经期所与错没喜欢候身衣裳没口候品尝蛋糕像没想做候做事情都遗憾命保存期限想做事该趁早做愿郑重供奉却未曾实行唯结与错件衣裳块期蛋糕7、我情色盲我情世界白色没黑色或者灰色婚姻需要百百忠诚婚姻场奥运我定要拿百合冠军8、我相信任何相信整世界我绝相信我苛求任何我绝整我朋友朋友情捧手连自都缺乏信任种配拥情情现强权候撒谎理所撒谎习惯候离爆发手远想初外面打打工挣点钱带着改善改善看着吃油嘟嘟嘴候内种欣慰坐自行车座候种浪漫舍用种语气凶明事理情况用种近乎于男孩种任性场撒野让朋友难堪9、我都迫切却注重式其实元复变函数妻同未必媳妇性恒定东西比说能孝顺定能真丈夫体父母培育足让我穷尽报答没父母我细胞能存虽陪伴我度自伴侣没父母赐予我命切都能发于男说重要三别母亲、妻、母亲给自命妻陪自走完自命延续抽掉任何段都完整10、自喜欢未必自擅自擅未必自喜欢发现擅件事情候要努力想清楚:我应该干我能干我干11、家庭暴力循环家暴起作用男觉手能够解决问题拳面退缩觉某种情况暴力效12、思虑所复杂化明明现却总念念忘着忧忡忡着未;坚持携带着、未与现同行片拖泥带水单纯种恩宠状态单纯皮肤受气变化单纯鼻腔品尝雨青草香单纯眼睛统摄远山近景幅画单纯其实所谓非真假既没非必思虑;没真假须念念忘忧忡忡非真假像做梦呀单纯梦境执行吧13、我想臭名昭注主持更奢望所谓君我做想名真智者清醒自14、没选择选择艺术于放弃放弃更拥15、兄弟真帮忙自兄弟失情痛苦候兄弟友情门始终向敞痛苦买单帮做决定16、男婚姻程通于犯错三种同认识体现于底种情第刚刚轨念马戛止说明男第二男已经轨事实认定想叫留恋第三外面碰壁事实发甩候才想叫叫留恋家17、我总善于伤害些我 我根本伤害些我;我总甘愿些我伤害我18、全全意付换未必换 朝夕相处陪伴能产情未必产情别自给丢19、世界珍贵东西往往都免费 空气免费真情免费 信任忠诚理解等等都免费往往都追求些偿东西忽视些本身既免费珍贵东西20、其实我总彼羡慕真解每真实 发现其实部都奈精彩处 我奈要更加精彩我都所比拼看谁能够承受更21、若请深若弃请彻底要暧昧伤伤外要想告诉每都完美男给忠诚另外男给浪漫男给财富真幸福更计较更少许情更顺畅些22、情所痛苦独自承受愚蠢根本质疑另半能共同承担剥夺共同承担些责任权力我非欣赏些商量夫妻许平经吵闹实实真应该共同面共同进退更何况男朋友23、段早注定失败情谁先说谁先死24、其实断妥协、权衡放弃追求化幸福25、其实拐口每选择拐口接风景截同26、候误解想争辩所选择沉默本所都解认必全世界喊却候误解难想争辩选择沉默全世界都懂应该懂若竟能懂说命往往连舒伯特都言刻毕竟所非都能条列清楚甚至能根本没真与非想说说吧说益候许沉默解释27、跌入谷底候身旁所都告诉:要坚强且要快乐坚强绝需要快乐种情形恐怕太难毕竟谁能跌破血流候觉高兴至少做平静平静看待件事平静其该处理事处理平静没快乐没快乐28、别发意见纷歧甚造言语冲突所闷闷乐觉都别恶意别再耿耿于怀家擦板吧拎块抹布弯腰双膝着面前张板每角落擦拭干净重新省思自场冲突所说每句现发现自其实渐渐平气候必须习弯腰作让谦卑劳身体同擦亮自绪且拥张光洁板呢第二收获29、说条限岔口路永远停做选择选择吃炒面或炒饭影响似乎选择读科系、做工作、结婚或结婚、要要孩每选择都影响深远同选择必定造完全说命承受情于没重机啊初何何现种充满怅喃喃自语别再说吧每岔口选择其实没真与坏要看自独二创作频频首初做选择30、漫步林间看见株藤蔓附着树干柔软与坚实相互交缠于静美幕让幸福与归属驻足吧想知未番风雨摧折许藤断、树倒许荒想请光停格刻吧停格即永恒永恒若静美刻未能遭遇种种劫难便已安慰与报偿31、吃健康食品偶尔想啃啃鸭舌盐酥鸡看师名剧偶尔想瞄瞄耳光摔完眼泪掉完连续剧听古典音乐偶尔想唱唱百(经典语录 )恨万流行歌曲知道健康食品健胃整肠意义师名剧培养气质意义古典音乐提升性灵意义偶尔其实并想让自刻刻意义需要自绑紧偶尔放纵道德灵气充满或许接近偶尔俗气更平易近32、今言语间刺伤喜欢吵架所离;离却没离伤害情境愈想愈气愈气愈没力气理别事情许更该用做想处理事件漫漫烦意乱轻忽漠视省略意气情绪做文章自浪费且坏浪费毕竟气要花力气且气定伤元气所聪明别让情绪控制要气前妨轻声提醒自句:别浪费33、某搭火车打算A途却忽临起意B车许别致名吸引许偶瞥风景触总改变本预定行程经历场充满惊奇意外旅行A原先目标B却让体冒险忆起说令难忘轨经验命许候旁骛奔赴唯目履行原本行程已;离预设轨道才机发现其风景34、曾经段间情低落甚至懒拉窗帘看着窗外阳光忘看看窗台盆每都需要喝水玛格丽特知久总算度情低潮同想起玛格丽特啊怜花着战战兢兢拉窗帘却见迎风招摇花颜掬原段虽忘喂喝水却没忘雨露眷顾呢许事物悄悄视线外进行且悄悄安排自万物养万物切其实须担要做做自留任何遗憾足矣35、我喜欢准备做节目喜欢随性发按部班做节目尽管完美暇太假庸俗实高雅虚36、真绝情根本搭理37、情东西经营投资结冒险叫投资叫偷鸡偷鸡偷鸡蚀米38、龄问题身高距离距离真问题且距离相守程往往熬住寂寞部都男太纵容存社基础包容情忠诚度说定自私没自私任何真情实都变虚情假意39、作搞艺术传递美同要暴露丑陋自40、变迁似水流图腾情蔓延情逐步渗透灌入41、某期做选择应该三种:种干;种能干;种应该干选择干应该循规蹈矩选择能干自知明选择应该干属于理性选择福布斯排行榜前十名富豪初并想做富豪想做诗想做音乐家发现道理:自擅往往自喜欢自喜欢往往自擅所创造自番事业默默自梦想保留自内42、温柔拒绝远胜于严厉苛责43、其实靠直觉嗅觉男总知觉今决绝男才悔自总知觉44、要剥夺男做男权力要履行男做男义务取代让觉羞愧逃避觉自我激励引导才能让程觉幸福45、候太幸福所才事相互起搀搀扶扶往前走步履蹒跚才能走更远46、我说要检讨自问题能继续或者另外起要检点自种错误能背叛借口男要要努力要跟手要争气拥候珍惜要怪背叛失候反思自要质疑热诚些昏庸皇帝说江山奸臣葬送掉江山市红颜祸水葬送掉其实都自葬送掉所要检点自问题赢要赢明明白白输要输服口服我所指意思管恋着手作男都要争气今副颓废
则死则死豁达行世明白即即明白洒脱何烦恼
我喜欢一个男的,但我们之间很少在一起吃饭逛街什么的,我感觉不是一对情女之间总是不闻不问,不过他每次过节会给我买礼物
这个没素质的!
人生是三个过程,分别是:看见、看透和看淡的过程。看见:毫无疑问,追求物质实现个人价值。看透:看透世态炎凉,觉得人生是可以向第三步看淡一样,平平淡淡才是真。出自爱情保卫战,摘自:tulei.omaiga.wang
就是个说话伤人过嘴瘾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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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条串讲钟秀勇民法讲义信息发布:&&&发布时间:&&点击:&&评论:
2013法条串讲钟秀勇民法讲义-cnsikao.doc
&(431.50 KB)
2013年(法条串讲阶段)真题演练民法讲义
&&&&一、乱项选择题。以下每个题目都有一个以上,四个以下选项是正确的。
&&&&1.&出租车司机甲凌晨收班回家途中发现乙正在盗窃当地富商丙开办的商店,甲上前制止,乙以携带的凶器将甲刺成重伤。乙随后盗走丙商店中价值100万元的财物。甲因家境贫寒,无力承受昂贵的治疗费用,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即出院在家养伤。丙感觉甲的行为并未对自己产生实质性的有益后果,从未探视过甲,亦未向甲提供任何资助。有媒体报道该事件后,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多数群众认为丙为富不仁,败坏社会风气。设若甲提起诉讼,请求有关人员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予以补偿,则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法院应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的以德治国的方略为准绳,判决由丙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以公平正义理念为依据,判决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法院应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判决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乙无力赔偿时,由丙适当补偿
  D.法院应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出发,判决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乙无力赔偿时,由丙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C
&&&&【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②根据社会主义法律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应有机统一,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应以法律作为判决的依据,故A选项错误。③公平正义的要点是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其首要之点在于合法。故B选项错误。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⑤尊重与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律理念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做法,应首先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处理案件。故D选项错误。
&&&&2.日甲将自己的三间平房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一次性交付了全部价款,甲交付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11年3月,这三间房屋被依法征收,按照补偿标准可获400万元补偿款。甲、乙为此发生纠纷。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B.甲有权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C.甲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乙解除该买卖合同
&&&&D.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答案】ABCD
&&&&【解析】①须作出意思表示之时,表意人对法律行为的要素发生认识错误,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须双务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原则,才有可能构成显失公平,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此种情形构成情势变更,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甲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甲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型错误,当选。
&&&&3.&下列哪一情形,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公司的运油船发生原油泄漏,导致大面积环境污染,海岸上的乙海餐厅因游客锐减月纯收入损失高达30万元
&&&&B.&甲、乙发生口角,乙女打了甲男一耳光,不料甲患有先天性疾病(鸡蛋壳头盖骨),这一耳光使甲的头部遭受重伤
&&&&C.&甲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乙医院救治,乙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甲因中毒死亡。后经鉴定,因甲中毒太深,即使乙医院诊断正确,也无力回天
&&&&D.&乙明知丙乃有妇之夫,仍与丙同居。现丙的妻子甲起诉与丙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B
&&&&【解析】①A选项中,甲公司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侵权,但甲公司给乙餐厅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A选项错误,不当选。②B选项中,甲打乙耳光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乙的头部遭受严重损害的后果,但乙具有特殊体质,甲的行为偶然造成了该损害后果。但根据通说观点,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故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B选项正确,当选。③C选项中,乙医院虽有诊断错误的过失行为,但该过失行为与甲的死亡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甲、乙间不成立侵权之债。C选项错误,不当选。④D选项中,乙的行为虽然侵害了甲的配偶权,但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第三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故甲、乙间不成立侵权债。D选项错误,不当选。
&&&&4.&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
&&&&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
&&&&C.甲、乙口头约定,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就将甲所有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送给乙
&&&&D.甲、乙书面约定201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
&&【答案】C
&&【解析】①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损害乙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受到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乙遭受的损害应当由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A选项错误。②甲、乙关于乙搭乘便车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不构成违约;同时,甲的行为也不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甲、乙之间也不成立侵权之债,B选项错误。③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前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已经成立,乙享有的期待权已受法律保护,甲、乙之间成立了民事法律关系,C选项正确。④甲、乙的约定属于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D选项错误。
  5.以下事实中,不能在甲、乙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开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撞断丙电网公司的输电线,致使某小区停电数小时,该小区的业主乙因停电不能营业造成利润损失1000元
  B.甲赌博时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
  C.甲、乙约定某日在白玫瑰大酒店签订合同开发房地产合同
  D.甲向乙问路,乙欣然指路,但因乙疏忽而指错方向
&&&&【答案】ABD
&&&&【解析】①A选项中。甲给乙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乙既不能向甲主张违约,也不能向甲主张侵权。故A选项当选。②B选项中,甲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虽构成不当得利,但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故B选项当选。③C选项中,甲、乙签订了预约,合同已经成立。故C选项不当选。④D选项中,甲、乙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故D选项当选。
  6.甲(15岁)在乙经营的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跑车,乙向甲交付了汽车,但甲一直未支付价款。后甲、乙因购车款发生争执,甲动手将乙打伤。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有哪些?(&&)
  A.甲的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B.针对乙的付款请求,若甲主张自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付款义务,甲的主张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C.甲对其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享有期待权
  D.乙请求甲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行使人身权的行为
&&&&【答案】BCD
&&&&【解析】①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乙的汽车买卖合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自始有效。甲的父母享有的追认权属于形成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所谓抗辩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暂时或者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须注意:凡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没有成立,或者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消灭的主张属于否认权(狭义的抗辩),不是抗辩权。B选项中,甲主张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乙对自己不享有有效的债权请求权,属于行使狭义抗辩的行为,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公认的期待权有两种:(a)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b)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C选项中甲期待其父母追认的指望并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权利的属性,不是期待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人身权,指直接支配一定的人格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D选项中,乙在人身遭受损害后,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不是人身权、支配权。故D选项错误;当选。
&&&&7.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仅自然人享有继承权
&&&&B.仅自然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C.仅自然人享有人格权
&&&&D.仅自然人可作为代理人
&&&&【答案】A
&&&&【解析】①只有自然人享有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国家、集体、法人、其他组织只能享有受遗赠权,不能享有继承权。故A选项正确。②法人不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B选项错误。③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故C选项错误。④法人既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故D选项错误。
&&&&8.&甲、乙携带未成年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经查,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甲生前投保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保险金100万元。此外,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乙有婚前汽车一辆。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的房屋由A继承
&&&&B.&乙的汽车由B继承
&&&&C.&100万元保险金由B继承
&&&&D.&100万元保险金由A继承
&&&&【答案】C
&&&&【解析】①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应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丙先死亡,甲、乙辈份相同,推定甲、乙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故甲的房屋由A继承,乙的汽车由B继承,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保险法》第42条,受益人与投保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故应推定乙先于甲死亡,100万元保险金就应认定为甲的遗产,由A继承。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9.&经有关部门批准,甲出资5000万元设立了名为&贰基金&的基金会法人,章程规定&贰基金&以经营所得利润资助、奖励成绩优异的学生。章程还规定甲的妻子乙担任理事长,甲、乙任理事。后乙决定将5000万元全部投入股市购买房地产股,年获利6000万元。关于&贰基金&的法律属性,下列表述错误有:(&&)
  A.&贰基金&为公益法人
  B.&贰基金&属于财团法人
  C.&贰基金&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D.&贰基金&属于营利法人
&&&&【答案】D
&&&&【解析】①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在所不问。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中国法学会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设立法人的目的。据此,&贰基金&属于公益法人。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在中国,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④营利法人,指以将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贰基金&所需从事营利活动,但不以将营利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属于公益法人。故D选项错误;当选。
&&&&10.&时代&公司的董事长章某超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权限,以&时代&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浪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时代&公司将公司办公楼以2亿元出售给&浪琴&公司。此后,&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合并成&时代&华纳&公司。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时代&公司与&浪琴&公司的办公楼买卖合同有效
&&&&B.董事长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C.&&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
&&&&D.&&时代&华纳&承受&时代&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需经对方当事人&浪琴&公司的同意
&&&&【答案】BCD
&&&&【解析】①《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因相对人&浪琴&公司不知章某超越权限,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表见代表的合同,有效。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董事长属于法人机关,董事长依法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章某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企业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的合并属于新设合并,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根据《合同法》第90条,公司合并后,&时代&公司与&浪琴&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由&时代&华纳&法定承受,无须经过对方当事人&浪琴&公司的同意。通知或者公告后,该法定承受对&浪琴&公司发生效力。故D选项错误,当选。
  11.下列关于代理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因一批过时的服装无法脱手而遭受巨大损失,乙是丙商场的服装采购员,为了使甲免遭损失,乙以丙商场的名义,按照服装过时前的市场价格购买了甲的这批服装。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丙的追认后生效。
  B.甲公司欲购买一办公楼,委托乙为代理人。丙公司有一办公楼欲出售,也委托乙为代理人。乙拟订了一份丙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售给甲的买卖合同,并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名。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或者丙追认后生效。
  C.甲公司授权乙律师清理甲公司的往来债权债务,并约定甲公司为此向乙支付报酬50万元,于日支付。此前,乙因购买甲的房屋尚欠甲60万元未支付。日,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订立抵销协议,将乙欠甲的60万元抵销50万元。甲、乙间的抵销合同有效。
  D.甲公司欲组建一婚庆车队,委托乙经纪行购买一辆市价约40万元的二手奥迪A6汽车(来源不限),报酬5000元。乙经纪行正好有一辆这样的汽车,乙随即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以40万元出售该辆汽车的买卖合同。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价款40万元,但无权请求甲支付报酬5000元。
&&&&【答案】C
&&&&【考点】代理权滥用
&&&&【解析】①A选项。《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理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甲、丙间的买卖合同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代理,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甲和丙的双重追认才能生效。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抵销合同属于自己代理。原则上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但在下列两种例外情形下,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无须被代理人追认:(a)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b)专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C选项中,该自己代理的合同属于专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有效。故C选项正确。④D选项。《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这是关于行纪人介入权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
&&&&12.&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悍马汽车,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乙与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购车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的委托的情况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车款
&&&&B.&丙请求甲支付购车款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要求乙支付购车款
&&&&C.&丙只能要求乙支付购车款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①乙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乙的行为构成隐名的间接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乙因委托人甲的原因对第三人丙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第三人丙披露委托人甲,丙可以选择委托人甲或者受托人乙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②丙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丙一经选定相对人,不得变更。如果丙要求甲支付购车款,意味着丙以推定的方式选择甲作为合同的相对人,丙就只能要求甲支付购车款,不得变更相对人,故B选项错误。丙不得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
&&&&13.&甲公司有一批货物存放在乙公司的仓库,后来丙公司声称甲公司拖欠其15万元货款未归还,便强行将该批货物拉走抵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该权利存续期间为两年
&&&&B.&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该权利的存续期间为两年
&&&&C.&丙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
&&&&D.&丙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ABCD
&&&&【解析】①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该权利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乙作为有权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占时,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该权利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丙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二,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第三,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第四,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丙的行为与自助行为显有违背,故D选项错误,当选。
&&&&14.关于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以自己的名义按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甲应自手机被盗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该手机
&&&&B.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租赁期间甲将房屋以200万元出卖给丙,甲通知了乙,乙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C.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乙应当自能够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3个月提出登记申请
&&&&D.甲、乙订立合同后,甲向乙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乙认为甲不享有解除权,准备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甲、乙间的合同未被解除,因甲、乙未约定乙提出异议的期间,乙应当自接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答案】B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对丙行使回复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B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20条,C选项正确。④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乙应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起诉。故D选项错误。
  15.甲、乙是大学同窗。一日,甲上网时破解了乙邮箱的密码,点开乙的邮箱,看到美国某名牌大学刚刚给乙发送了一份录取的Offer,才知乙一直在暗中申请赴美留学事宜。出于妒意,甲以乙的名义回绝了该Offer。乙因此未能于当年出国留学,而甲及其他同学则纷纷出国留学,乙因此受到他人耻笑。关于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何种民事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名誉权 &&&& B.姓名权 &&&& C.荣誉权 &&&& D.隐私权
&&&&【答案】BD
&&&&【解析】①甲并未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甲未侵犯乙的名誉权。故A选项错误。②甲的行为构成盗用乙的姓名,侵犯了乙的姓名权。故B选项正确。③侵犯荣誉权的前提条件是他人获得荣誉称号。此点并不具备,故甲未侵犯乙的荣誉权。故C选项错误。④甲擅自进入他人的邮箱,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故D选项正确。
&&&&16.甲在市场上购买了一幅乙创作的国画后,将乙的署名刮去,签上自己的艺名并盖上自己的印章后,将该画悬挂于自家客厅鉴赏,往来客人对甲的创作水准赞口不绝。甲侵害了乙的哪一个权利?(&&)
&&&&A.姓名权&&&&B.署名权&&&&C.名誉权&&&&D.改编权
&&&&【答案】B
&&&&【考点】姓名权、署名权、著作权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甲的行为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乙的姓名,没有侵犯乙的姓名权。A选项错误。②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甲的行为侵犯了乙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B选项正确。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需要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这里不存在这种情况。C选项错误。④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甲的行为不属于未经允许对原作品进行改变的行为。D选项错误。
&&&&17.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约定丙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因故只是甲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丙对乙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乙请求甲履行还款义务,甲请求延期1年支付,乙表示同意。乙于是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表示正确的是:(&&)
&&&&A.丙有权援用甲对乙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若丙未援用甲对乙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无追偿权
&&&&C.丙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若丙未主张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无追偿权
&&&&【答案】AC
&&&&【解析】①《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甲已经放弃了对乙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但这丝毫不影响保证人丙援用甲享有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担保法》第20条,丙有权援用甲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因为甲已经放弃时效利益,主债务的范围并未缩减,丙也可以不援用甲的抗辩权,丙承担担保责任后,丙对甲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B选项错误。③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乙对甲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丙可对乙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④若丙未行使先诉抗辩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甲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D选项错误。
&&&&18.&甲和乙二人因合伙经营不善共同欠丙10万元,乙对丙表示无力一次偿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丙同意,对此,甲并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B.&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C.&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D.&甲在得知此事时,其对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C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甲、乙对丙负连带债务,乙同意履行债务不仅引起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故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19.&甲向朋友乙借款100万元,还款期为2003年9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先在两份催收该笔债务的通知上签字,催收通知上记载的催收日期分别是2005年8月20日和2007年8月1日。此后,乙一直未对甲主张过权利。2009年7月1日乙请求甲还款,甲提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关于乙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的?(&&)
&&&&A.&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甲有权拒绝还款
&&&&B.&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催收使诉讼时效中断
&&&&C.&该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D.&应自2007年8月2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甲明示抛弃了时效利益
&&&&【答案】A
&&&&【解析】①《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本题中,甲对乙的还款债务的履行期为日,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日至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甲预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行为属于预先放弃时效利益,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了催收的效力,乙对甲的债权不能发生因为催收而中断的效力。由于乙于日起诉,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A选项正确。由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B选项错误。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之债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故C选项正确。③《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可以明示(以同意履行债务的方式)或者默示放弃(以自愿履行债务的方式,不管是否明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放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但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无效。故D选项错误。
&&&&20.&甲为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于2008年3月1日与乙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越野吉普质押给乙,甲于4月1日向乙交付吉普车。4月1日甲交付吉普时,未将备胎和工具箱交付给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3月1日生效
  B.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4月1日生效
  C.乙的质权自4月1日设立
  D.乙对备胎和工具箱享有质权
&&&&【答案】A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12条所确立的区分原则,质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未交付质物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②根据《民通意见》第91条的规定,主物设立质权的,若从物未移转占有的,则从物不是质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
&&&&21.&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需要证明妨害人具有过错
&&&&B.&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需要证明自己受有损失
&&&&C.&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D.&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占有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答案】D
&&&&【解析】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两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为物权的物权法保护方法,有别于物权的债权法保护方法。法律设立物权请求权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只要物权人对物权的支配受到侵害或者妨害,物权人即可行使物权请求权,无须证明侵占人、妨害人具有过错,无须证明自己受有损失,这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A正确,不选;B正确,不选。②根据民法理论,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适用长期诉讼时效,C正确,不选;D错误,当选。
&&&&22.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耕牛与小牛均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若小高不放弃继承,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赔偿耕牛死亡的损失
 &&B.若小高不放弃继承,周某无权请求小高赔偿耕牛死亡的损失
 &&C.若小高不放弃继承,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D.若小高不放弃继承,周某无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答案】BC
&&&&【解析】①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高某死亡后,若小高未放弃继承,小高应当法定承受周某与高某之间的耕牛借用合同。现耕牛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高某有权基于借用合同请求小高承担违约责任。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②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所有权归属于周某,小高对小牛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但是,小牛不属于借用合同的内容,因此,周某不能基于借用合同请求小高承担不能返还小牛的违约责任。同时,因为小高对小牛构成善意自主占有,所以,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周某不能请求小高对小牛死亡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23.&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甲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有权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D.&甲有权对戊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案】BC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画被乙盗窃,甲依然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但乙将该画出卖给了丙,乙的无权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只能对丙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②由于该画属于盗赃,丙虽为善意,但丙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丙属于无权占有人。丙将该画交给丁保管时,丙属于间接占有人,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B选项正确。③丁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C选项正确。④戊虽在客观上管领、控制该画,但属于基于雇佣关系并受雇主的指示管领、控制该画,戊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占有辅助人,画的占有人为丁。戊既然不是占有人,自然也不是无权占有人,不能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D选项错误。
  24.甲公司以自有厂房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12月1日,乙与丙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对甲的5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乙邮寄给甲的转让通知于2008年12月5日到达甲。但对于如何处理抵押权,甲、乙、丙三方未作出约定,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一直为乙,丙也一直未向甲主张债权。此后,由于甲不能清偿借款,丙于2009年12月25日申请法院实现其对甲厂房的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于2008年12月1日取得对甲的500万元债权
&&&&B.丙对甲的厂房不享有抵押权,因为未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C.丙可以对甲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因为抵押权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D.丙不能对甲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因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C
&&&&【解析】①《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A选项正确。②根据《合同法》第81条和《物权法》第192条,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③《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故D选项错误。
&&&&25.&喜耕田订立遗嘱将自己的三间平房遗赠给好友我妻荣,但并未言明其建造的厨房的归属。喜耕田死后,我妻荣即搬入三间平房居住。喜耕田的侄儿喜唰唰乘我妻荣外出之机,将厨房拆除,所得砖石全部用来盖了新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我妻荣有权要求喜唰唰承担赔偿责任,因厨房归其所有
&&&&B.&我妻荣无权要求喜唰唰承担赔偿责任,因厨房归集体所有
&&&&C.&我妻荣有权要求喜唰唰返还拆房所得砖石
&&&&D.&我妻荣无权要求喜唰唰返还拆房所得砖石
&&&&【答案】AD
&&&&【解析】①《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民法理论承认住房与附属于住房的厨房,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主物的所有权移转时,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因此,厨房的所有权属于我妻荣,A选项正确,B正确。②拆房所得砖石也归我妻荣所有,但喜唰唰将其用于盖房后,砖石附合于房屋,我妻荣对砖石的所有权消灭,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6.&乙窜入一大学自习室,盗取了甲的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丙用了半年后,觉得该手机太落伍,就将手机当作垃圾扔掉了。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B.&甲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C.&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
&&&&D.&甲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ACD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手机被乙盗窃,甲依然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但由于乙已经将盗窃的手机赠与给丙,乙对手机的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乙只是曾经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乙的行为构成对甲的所有权的侵害,甲有权对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③乙将盗窃的手机赠与给丙,丙不能因此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同时,由于丙已经将手机丢弃,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亦不能成立,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丙对于手机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当选。
&&&&27.甲将自己的相机借给乙使用,乙不小心将相机遗失,被丙捡到。丙在自己家中将该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丁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该相机出质于戊。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答案】AC
&&&&【解析】①乙是借用人,基于债权而占有,乙为有权占有人。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丙作为拾得人,以侵占的意思占有,属于恶意占有人。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因相机属于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丁不能善意取得。故丁属于无权占有。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戊以为自己为质权人,无据为己有的意思,故戊为他主占有。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28.&甲、乙约定,甲将心爱的一幅古画以50万元出售给乙,甲当日交付该画,乙10日后付款,古画所有权自乙付清全部价款时移转给乙,10年内乙不得转售该画,否则赔偿甲5万元。双方依约履行了交付古画和付款的义务。半年后,乙将古画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并交付。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甲将古画交付给乙时,古画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B.&自乙将古画交付给丙时,古画的所有权移转给丙
&&&&C.&如果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仍购买古画,丙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
&&&&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5万元
&&&&【答案】BD
&&&&【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34条,动产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甲、乙约定自乙支付完全部价款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故甲将画交付给乙时,乙不能取得所有权,一直到乙支付完毕全部价款时,乙方才取得古画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②甲、乙关于&10年内乙不得转售该画&的约定,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故乙取得该画所有权后,将画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不折不扣的有权处分,自乙向丙交付该画时,丙取得该画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甲、乙关于&10年内乙不得转售该画&的约定虽然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但并未违反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妨碍该约定在甲、乙间产生合同效力,故乙10年将该画出卖给丙的行为构成违约,故D选项正确。③由于乙将画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丙是否知情是不相关的,故C选项错误。
&&&&29.&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答案】B
&&&&【解析】①《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②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法律明定的权利,王某和甲质押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甲对房屋不享有质权。③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权效力,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丙对房屋的变价款不享有优先于王某一般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④王某为丙设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⑤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优先受偿30万元的权利,剩余的30万元,由甲和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各得15万元。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B选项。
&&&&30.甲将一相机(市价10万元)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11万元的价格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一个月后,丙又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相机出卖给乙并交付。若甲对乙主张下列四个请求中的一个,法院应予支持的是哪些?(&&)
&&&&A.甲可请求乙返还该相机
&&&&B.甲可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10万元
&&&&C.甲可对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
&&&&D.甲可对乙主张无因管理,请求乙返还11万元
&&&&【答案】ABCD
&&&&【解析】①本题中,因乙无权处分,丙善意取得该相机。若此后乙取得该相机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相机。这种现象称为&回首取得&。故A选项正确。②乙的无权处分对甲构成侵权,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③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一个限定:&得利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得利小于损失的,以得利为准&。所以,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只能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而不是11万元。故C选项正确。④根据民法理论,对于甲、乙间的关系,可类推适用&不正当无因管理&制度。若甲主张类推适用不正当无因管理,在甲有权请求乙返还出卖相机的11万元,当然甲也因此负有在&收益范围内&补偿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的义务。故D选项正确。
&&&&31.&5月1日,甲将一头怀孕的母牛出卖给乙,双方约定甲代为饲养2个月,母牛的所有权自该日移转,但没有对将来出生的小牛犊的所有权作出约定。5月15日,甲又将该母牛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约定母牛的所有权自该日移转给丙,但甲代为保管1个月。6月1日,该牛产下一只牛犊。6月16日,甲将该母牛交给仍不知情的丙,但留下了小牛犊。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牛犊的所有权归乙
&&&&B.&小牛犊的所有权归丙
&&&&C.&母牛的所有权归乙
&&&&D.&母牛的所有权归丙
&&&&【答案】AD
&&&&【解析】①甲将母牛出卖给乙,且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乙已经取得母牛所有权。②5月15日,甲将母牛出卖给丙,又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但是,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生善意取得的效果,故5月15日丙不能善意取得母牛的所有权。③6月1日,该牛产下一只牛犊,小牛犊是天然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15条第一款,无约定时,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权人呢,故小牛犊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④6月16日,甲将该母牛交给仍不知情的丙,此时,甲使善意的丙取得了对母牛的直接占有,且此时丙认为善意,丙自此善意取得母牛的所有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2.&甲、乙、丙共同出资5000元买了一头牛,其中甲和乙各出资2000元,丙出资1000元。某天,该牛踢伤小孩丁,需赔偿医疗费8000元。因资金紧张,甲、丙主张将牛卖掉还债,乙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视为等额享有
&&&&B.&甲、丙份额合计已经超过50%,有权处分该牛
&&&&C.&甲、乙、丙可以主张其赔偿责任以5000元为限
&&&&D.&若乙不同意,则甲、丙不能出卖该牛
&&&&【答案】D
&&&&【解析】①甲、乙、丙对牛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没有出资比例的,视为份额均等。本题应当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物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按份共有人同意,甲、丙的份额不足三份之二,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对外负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错误。
&&&&33.&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答案】C
&&&&【考点】共有
&&&&【解析】①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且未明定共有的性质,应视为按份共有,故D选项错误。③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认定甲、乙、丙对房屋的份额均等。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系抽象的存在,份额存在的意义在于,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不得超过其抽象的份额,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共有物上产生的收益或者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抽象的份额享有或者承担。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并不具体于共有物的部分。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按份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时,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只讲比例不讲人数)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无权处分。⑤乙如果转让其对共有物的份额,自然无须经过甲、丙的同意。但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享有的份额,乙出售第二层属于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34.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千万元,还款期限为2010年3月16日。2008年3月16日,甲、乙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约定甲以现有以及将有的动产设立抵押,2008年4月16日双方到甲企业住所地的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2月16日,经评估师估价,甲企业将闲置的一套进口设备以2百万元的价格卖给丙企业,丙企业支付全部价款,将设备运回并安装。2010年1月16日,甲企业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自2008年3月16日生效
  B.乙银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自2008年4月16日设立
  C.自2010年1月16日,乙银行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D.如果乙对甲企业行使抵押权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乙有权对丙取得的进口设备行使抵押权
&&&&【答案】A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第一款,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根据《物权法》第196条,C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第二款,D选项错误。
&&&&35.&甲企业委托乙运输公司将一批活鱼从A地运往B地,甲企业按照约定预先支付了运费。活鱼运到B地后,乙公司的经理打电话告知司机,由于甲企业尚拖欠乙公司5万元往来款,要求司机不要将活鱼交付给甲企业,司机于是将活鱼予以留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个?(&&)
  A.如果5万元的往来账属实,乙公司有权留置运输的活鱼
  B.如果乙公司享有留置权,乙公司留置后应当给甲公司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的期间,期限届满甲公司不履行债务,乙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活鱼的价款优先受偿
  C.如果活鱼价值10万元,乙公司只能留置约5万元的活鱼
  D.如果乙公司接受了甲企业另行提供的担保,乙公司应当甲活鱼返还给甲企业
&&&&【答案】B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31条,企业之间留置的,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留置的动产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的,留置权无须给债务人预留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物权法》第233条,留置的动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的动产应与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故C选项正确。④根据《物权法》第240条,D选项错误。
&&&&36.&某公司购进一套价值1500万元的先进设备,为了支付设备款,该公司以该设备作抵押,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向甲、乙、丙三家银行贷款,贷款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三家银行的贷款额均为500万元(无息贷款)。当月的25日,该公司应要求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银行未要求办理登记。后因该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的设备仅得价款1200万元。甲、乙、丙银行应各自分得多少拍卖所得的价款?(&&)
&&&&A.&甲银行400万元、乙银行400万元、丙银行400万元
&&&&B.&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5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C.&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D.&甲银行350万元、乙银行35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答案】D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甲、乙、丙银行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分别取得设备的抵押权。②《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处于第一顺位,可以分得500万元。甲、乙的抵押权均为办理抵押登记,顺位相同,均为第二顺序,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平分剩余的700万元,各得350万元。③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37.&甲欠乙10万元,为了担保这一债务,甲用自己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乙因需向丙借款15万元,为了担保这15万元的借款,乙未经甲同意,在告诉丙自己是该车的质权人后,乙以该汽车为丙设立质权,并将汽车交付给丙。一年后,因甲未清偿对乙的债务,乙也未清偿对丙的债务,丙拍卖该汽车得款2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对拍卖汽车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15万元
  B.丙对拍卖汽车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10万元
  C.若汽车在丙处毁损灭失,无论乙是否具有过错,甲均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D.若汽车在丙处毁损灭失,仅在乙具有过错时,甲才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
&&&&【解析】①乙的行为构成责任转质。因为是责任转质,丙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丙对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得超过乙对质物优先受偿的范围。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责任转质中,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不论质权人乙对于质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甲均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8.&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此后,甲未经乙的同意,又将房屋出租给丙。现乙行使抵押权,甲与乙协议将抵押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折抵给乙。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因未经乙的同意,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丙享有以30万元的价格优先购买抵押房屋的权利
&&&&C.&如果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丙有权主张原租赁合同对乙继续有效
&&&&D.&如果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有权要求丙搬离该房屋
&&&&【答案】A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后,甲未经乙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房屋,所以,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乙的行为合法有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根据民法理论,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人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的房屋时,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B选项正确,不选。③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以及《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登记的,租赁期间因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导致抵押物所有权变动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选。
  39.甲药厂、乙银行、丙公司达成三方协议:为了担保甲药厂在2012年度向乙银行的所有借款,丙公司以其价值约1亿元的楼房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8千万元。乙、丙办理了楼房的抵押登记。第一季度,甲共向乙借款4千万元,后乙按照上级要求将这4千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了丁资产管理公司。第二季度,甲未向乙借款。第三、四季度共向乙借款1.2亿元。因甲到期不能清偿对乙银行的1.2亿元债务,乙银行于日申请法院拍卖了丙公司抵押的楼房,共获1.4亿元。经查,甲对丁资产管理公司所负的4千万元也未清偿。对于乙、丁对变卖楼房所得的1.4亿元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丁有权受偿4千万元
  B.丁有权受偿2千万元
  C.乙有权受偿8千万元
  D.乙有权受偿1.2亿元
&&&&【答案】ABD
&&&&【解析】①《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乙银行将对甲的4千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时,因债权尚未确定(债权的确定规定在《物权法》第206条),此时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性,因此,&丁公司仅取得对甲的4千万元债权,丁不享有抵押权,这4千万元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②《担保法解释》第83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据此,乙银行对甲药厂的债权为1.2亿元,但最高限额为8千万元,故乙银行对变卖楼房的价款中的8千万享有优先受偿权。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40-42)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丙以价值50万元的汽车抵押担保。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但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甲还请本息时为止。请回答44-46题。
&&&&40.&假设甲经过乙的同意,将对乙的100万元债务转让给戊,丙、丁对此并不知情。如果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戊未对乙履行到期债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有权要求甲、戊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B.&乙有权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乙有权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D.&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乙有权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考点】债务移转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解析】①甲、戊间的债务承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将债务转让给戊以后,若戊不对债权人乙履行债务,乙无权要求甲对已经转让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无权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综上,甲将债务转让给戊,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丙、丁的书面同意,丙、丁对于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务转让后,甲以自己的房屋设立的抵押权仍有效,乙对甲之房屋的抵押权不因债务移转而受影响。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41.&假设甲并未将债务转让给戊,现甲未对债权人乙履行100万元的到期债务,由于当事人未对乙应如何行使权利作出约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应当首先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B.&乙未经丙、丁的同意不得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
&&&&C.&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丙仅对5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D.&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丁仍须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AC
&&&&【考点】混合担保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或质押,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实现债权。故A选项正确。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行为,均属单方法律行为,依照抵押权人、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须他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权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将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42.&假设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获得50万元的清偿,对于剩余的50万元到期债务,关于丙、丁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应当首先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B.&乙有权直接要求丁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
&&&&C.&如果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乙有权在时效经过后的两年内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D.&丁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应确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答案】B
&&&&【考点】混合担保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若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无论是抵押人、质押人还是保证人),其地位是平等的,应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选项错误。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还清债务本息为止或者类似内容的,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D选项错误。
&&&&43.&甲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甲于日还本付息。丙提供保证,与乙约定在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丁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乙于日起诉甲,获得生效判决后对甲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不能清偿借款义务。现乙请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B.乙无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D.乙无权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BC
&&&&【解析】①《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故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②《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丙未与乙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日至日。债权人乙于日起诉,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人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③《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日至日,乙于日起诉的行为将引起甲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同时,乙申请对甲强制执行亦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自强制执行无效果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乙有权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44.&甲对乙负有20万元债务,日到期。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因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于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被丙拒绝。日,乙与丁达成协议,乙将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丁,乙给甲发出的转让通知于日到达甲。丁受让债权后,因琐事缠身,一直未对甲、丙主张过权利。日,丁起诉甲、丙,请求二人对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对丁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B.甲无权对丁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C.丙有权对丁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D.丙无权对丁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答案】BC
&&&&【解析】①《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日至日。②《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丙对乙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日至日。③《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日至日。④《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债权转让后,甲对丁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起算的期间为日至日。⑤《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乙将对甲的债权转让给定丁后,乙对丙的保证债权也转让给了丁。该债权转让对发生甲对丁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并不发生丙对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⑥综上,2009年丁起诉甲、丙时,丁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但是,丁对丙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45.甲欠乙100万元,日到期。丙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日,法院受理了甲的破产申请,中止对甲的强制执行程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乙于2012年4月2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可主张先诉抗辩权
&&&&B.&若乙于2012年4月2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可主张保证责任因甲破产而消灭
&&&&C.&若乙于日首次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可主张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经过而消灭
&&&&D.&若乙未于日之后向甲申报债权,丙可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申请参加分配甲的破产财产
&&&&【答案】D
&&&&【解析】①根据《担保法》第17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四)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故A选项错误。②丙的保证责任不因甲被宣告破产而消灭,故B选项错误。③《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据此,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六个月。故C选项错误。④《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故D选项正确。
&&&&46.&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无论保证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均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一般保证中,从有关主债权债务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时,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中,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D.&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断
&&&&【答案】D
&&&&【解析】①《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的反面解释就是,如果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取得时效抗辩,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A选项正确。②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则表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了权利,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B选项正确。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④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D选项错误。
&&&&47.&甲有三匹马,第一匹出租给乙(租期至2012年9月1日),第二匹借给丙,第三匹自己使用。2009年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这三匹马出卖给乙,约定由乙在丙的借用期届满后直接请求丙返还第二匹马,同时还约定甲借用第三匹马半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
&&&&B.&甲、乙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7月1日消灭
&&&&C.&第二匹马的交付采用的是简易交付
&&&&D.&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出卖第一匹马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第一匹马的简易交付,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同),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消灭,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对于第二匹马,甲根据《物权法》第26条,将自己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乙,以代现实交付,甲、乙对第二匹马采用的是指示交付,而不是简易交付,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对于第三匹马,甲、乙事实上做成了两个约定:第一,约定第三匹马的所有权归属于乙;第二,约定甲、乙之间成立借用第三匹马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这两个约定生效时,甲、乙即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第三匹马的交付,乙亦于此时获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D选项正确,不当选。
&&&&48.&3月1日,甲向乙购买了一匹赛马,双方当日约定由乙代为训练一年,届时甲取马并支付买马的价款和训练的报酬。9月1日,赛马产下一小马驹。10月1日,赛马在一次雷雨中遭雷击死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于3月1日取得赛马的所有权
&&&&B.小马驹的所有权归甲所有
&&&&C.赛马死亡后,甲仍然应当向乙支付约定的买马价款
&&&&D.赛马死亡后,甲仍然应当向乙支付相应的训练报酬
&&&&【答案】ABCD
&&&&【解析】①《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乙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出卖的马匹,占有改定完成时,买受人甲即取得该马的所有权。A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116条第一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天然孳息小马驹出生时,原物马匹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小马驹的所有权应当由甲取得。B选项正确。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占有改定为交付方式之一,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委托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报酬的风险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合理负担。D选项正确。
&&&&49.&甲经批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亲人(儿子)乙随即将房屋出卖给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现三间平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A.&国家&&&&B.&村集体&&&&C.&乙&&&&D.&丙
&&&&【答案】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甲合法建造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无须办理初始登记,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甲死亡时,甲唯一的继承人乙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办理宣示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乙虽于甲死亡时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之前,乙对房屋的所有权欠缺处分权,办理宣示登记(将房屋登记于乙名下)之前,乙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②综上,乙虽已将房屋出售给丙,一方面由于乙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另一方面乙尚未依照《物权法》第9条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乙。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50.&下列哪种情况下所有权没有转移?(&&)
&&&&A.&甲将其珠宝交给乙保管,后达成合意将珠宝卖给乙
&&&&B.&甲将其房屋租给乙,后甲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通知乙租赁期结束后向丙返还房屋
&&&&C.&甲将其笔记本电脑卖给乙,但因为甲有急用,和乙商定借用5天后再将笔记本电脑给乙
&&&&D.&甲拿一元硬币抛玩时不慎将其抛入下水道,两周后被乙捡到
&&&&【答案】B
&&&&【解析】①A选项中,甲、乙完成了简易交付,珠宝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A不当选。②B选项中,甲、乙虽然对房屋完成了指示交付,但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的所有权不因指示交付而移转,故B选项正确。③C选项中,甲、乙完成了占有改定,电脑的所有权已经移转,故C不当选。④D选项中,硬币属于货币,遵循谁占有谁所有的原则,乙见到甲丢失的硬币之时,乙即取得硬币的所有权,尽管乙对甲负担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故D不当选。
&&&&51.&甲房产公司在开发&玫瑰园&小区时与相邻的学校乙达成协议,乙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甲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玫瑰园&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几年后,乙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甲以及&玫瑰园&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乙停止修建。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甲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B.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C.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
&&&&D.涉及地役权的业主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
&&&&【答案】D
&&&&【解析】①《物权法》第165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人必须同时是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本题中,甲已将开发的房屋全部销售给了业主,甲既非需役地的所有权人亦非使用权人,甲的地役权消灭。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本题中,业主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取得对乙的地役权,该地役权合同虽然未经登记,但由于乙不是地役权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业主享有的地役权对乙继续有效。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52.&甲村为了灌溉A土地,与乙村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1万元,甲村在乙村的B水库取水1千吨,合同期限为10年。双方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一年后,甲村将A地承包给丙,乙村将B水库承包给丁。后来,丙经过甲村的允许,将部分土地转包给戊,转包的土地需要灌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无权禁止丙继续在B水库取水
&&&&B.丁有权禁止丙继续在B水库取水
&&&&C.丁有权禁止戊在B水库取水
&&&&D.丁无权禁止戊在B水库取水
&&&&【答案】AD
&&&&【解析】①《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本题中,丙取得A地的承包经营权时,法定取得取水地役权;同理,丁取得承包B水库的承包经营权时,需要负担B水库上设立的地役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本题中,丙将需役地部分转包给戊,且转包的需役地需要灌溉,涉及地役权,戊和丙同时享有地役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53.甲从&美美车行&购买&玛莎拉蒂&汽车一辆,约定甲分期支付价款,在甲支付全部价款前&美美车行&保留汽车所有权。汽车交付后,甲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一日,甲驾驶&玛莎拉蒂&行驶途中,甲因过量服用&摇头丸&而突然失去意识,汽车驶入人行道将乙撞成重伤。乙随后将甲、&美美车行&、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乙遭受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B.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甲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C.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甲对乙适当补偿
&&&&D.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美美车行&对乙承担赔偿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
&&&&【解析】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A选项正确。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陷入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且该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的,因加害人无过错,适用公平责任,由加害人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但是,加害人因酗酒、吸食毒品、服用精神药品陷入无意识状态并致人损害的,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过错侵权。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对甲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对于保险金不能弥补的损失,由甲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汽车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侵权责任。&美美车行&不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
&&&&54.甲石油公司的司机钱某在执行单位的运输任务时因疏忽大意致使运输的润滑油遗撒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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