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所涉及的健全社保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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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社会保障权_社会保障权?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社会保障权_社会保障权?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涉及社会保障权的为第6条,其具体内容为:《宪法》第14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使用“社会保障”的概念,也拉开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大幕。在这一条中我们至少可以解读出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国家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既指明了“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又确定了国家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建设目标。即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管理方向,进入了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时代。第二,国家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指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不仅是制度的提供,更进一步地还包括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要为公民提供一种全面的社会保障环境。第三,国家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提法,指明了每一时期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均应以社会发展的客观基础条件为依据,这就为确定具体的目标提供了方向和依据,使宪法所确定的社会保障权的制度建设具有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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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社会保障权_社会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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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入宪有利于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
  基于历史及社会发展的原因,人权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受人诟病和掣肘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将代表着第三代人权的社会保障权在宪法典中予以规定和确认,则可在完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国内效力的同时,还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在世界上的正向影响。
  具体来讲,应当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将已有条文的内容进行整合,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完整、有层次地阐述,从而明确社会保障权的内涵及其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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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今日律师风向标:
社会保险包括哪几个必缴项目?
请问劳动法中所提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中的社会保险是指哪几项?是否可以不完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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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者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二、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六、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
第二十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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