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企业内部业务检查制度 必须每年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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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成立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检查对象的选取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
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低价恶性竞争承揽业务的;
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等业务的;
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事务所。
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经质量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经理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性惩戒;
(五)身体健康。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如与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审计准则情况;
 (二)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
(三)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当避开事务所业务高峰。
第十八条 质量检查一般到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检查小组。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质量检查限于事务所内部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一般不延伸到事务所的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事务所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和事务所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应当关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被抽查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由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征求被检查事务所的意见。
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被检查事务所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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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
  会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必要时,也可采取与有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 检查的职责分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各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组对证券所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实施惩戒。
  省级协会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配合中注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必要时,中注协直接组织对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并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分所实施惩戒。
  第八条 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第三章 检查周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应组织开展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证券所及其分所每三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
  第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一)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严重,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事务所的综合评价结果,逐步实现对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优化配置检查资源,合理确定事务所的检查周期。
第四章 检查计划/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和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第十三条 省级协会的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应当报送中注协备案。
  第十四条 在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
  (一)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或反映问题严重的;
  (六)业务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
  (七)新批准设立的;
  (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九)存在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检查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由不少于三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委派,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职检查人员队伍,并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时间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折合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现场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一般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调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一般应当抽取事务所当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报告,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在选取业务报告时,应当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中的合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收集检查证据,应当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从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形成的检查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报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的检查标准实施执业质量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撰写执业质量检查报告,提交注册会计师协会。
  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检查事务所概况;
  (二)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四)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五)对被检查事务所的整体评价。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统一交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检查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七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的支持;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是否恰当。
  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应的,设立惩戒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保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责成受到惩戒以及其他存在执业质量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总结。省级协会应当在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报送年度检查工作总结。
第八章 附 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专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年度检查总体情况及检查结果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各省级协会可以按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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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13:42:27财政部字体: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和《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3〕37号),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认真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截至目前,现场检查及处理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的总体情况
  2013年,各级注协结合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年”活动要求,坚持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全国一盘棋”,进一步探索会计师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的路径和方法,完善检查工作质量保证机制,加强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建设,促进行业检查工作路径、程序和方法趋同,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有效提升。同时,各地方注协继续加强对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情况的检查力度,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
  2013年,各地方注协共抽调915名检查人员,检查事务所1486家,抽查业务底稿20869份,其中,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底稿13318份,验资业务底稿6695份,其他专项审计业务底稿856份。
  二、检查内容及检查结果
  2013年,各地方注协根据中注协检查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以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情况、事务所业务收费情况以及业务项目质量为主要内容,将业务规模大、社会影响大、行业反映大的事务所,新批准设立或新近合并重组的事务所,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接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作为检查重点。部分地方注协还将事务所设立及存续条件、报告防伪报备情况和问题事务所复查作为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从检查情况看,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较好地执行执业准则,防范系统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执业质量逐步提高。同时,抵制不正当低价竞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治理工作成效得到进一步巩固。但检查中也发现,部分中小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较为薄弱,质量控制体系存在较大缺陷,造成执业中存在执行审计准则不到位,风险导向审计流于形式,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审计报告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个别事务所甚至存在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等严重问题,执业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此外,少数事务所还存在恶性竞争、审计收费偏低、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等问题。
  三、惩戒情况
  2013年,各地方注协(除河南、甘肃注协尚未完成处理工作外)对存在问题的159家事务所和299名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行业惩戒。其中,给予25家事务所和61名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给予36家事务所和93名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给予98家事务所和145名注册会计师训诫,行业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大。
  2014年,中注协将继续深入贯彻行业诚信建设要求,加强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督导,强化检查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警示性,严格检查、严肃惩戒,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全面提升,不断优化行业执业环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责任编辑: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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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河北中翔宇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素质和质量水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定(试行)》(征求意见稿)o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中注协此次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依据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会计师行业自身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行业,有其内在的职业发展规律。因此,建立健全包括质量检查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惩戒制度等在内的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自律监督检查的专业化、日常性、规范化等优势,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体现。同时,这也是搞好行业自律的内在要求,是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 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检查对象的选取将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请问中注协有哪些具体考虑?请介绍一下国外的情况。 答:关于每年检查对象的确定,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他们通常都规定一个周期,比如三年、四年或五年,在一个循环周期内,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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