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强制缴纳吗管理条例》 是强制的吗

> 问题详情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
悬赏:0&答案豆
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题为判断题(对,错)。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单位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个人所有。2购房提取仅限本市范围,在异地购房的不可以提取。3单位需为试用期的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4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我有更好的答案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图形验证:
验证码提交中……
找答案会员
享三项特权
找答案会员
享三项特权
找答案会员
享三项特权
选择支付方式:
支付宝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请您不要关闭此页面,支付完成后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恭喜您!升级VIP会员成功
常用邮箱:
用于找回密码
确认密码: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么?公司不给交有什么办法么?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么?公司不给交有什么办法么?
查悦社保APP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么?公司不给交有什么办法么?作为一个阅读量过亿社保领域的答题大神,查悦社保精选关注多,点赞高的优质问答整理成文章。每周五篇,带你一起长知识。问: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么?公司不给交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办法?公司的人事说住房公积金不同于社保,社保是必须强制交纳的;但公积金不是,其仅是企业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单位可以给员工缴,也可不缴。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对吗,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不是强制缴纳的?答: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给员工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如果不交公积金,该如何维权?要特别注意,住房公积金与其他劳动纠纷有所不同,劳动仲裁委不受理住房公积金争议。如果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应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职工提起公积金的维权投诉需提交哪些材料?职工首先要提供能证明自己符合公积金缴交政策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以此证明本人系城镇户口。其次,要提供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离职证明、劳动手册,缴交综合保险证明等材料。再次,职工要提供工资基数证明材料。包括证明整个投诉期间的工资凭条、银行工资卡(折)明细等。职工如实在不能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可以提供社保结帐单或者社保缴费摘录(包括摘录时间、摘录地点、摘录的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本人的签名等要素)作为计算的参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查悦社保APP
百家号 最近更新:
简介: 帮助社保和公积金用户了解社保福利
作者最新文章登录名:密码:
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
《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262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cn/item/flfgk/gwyfg/99902.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
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
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
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
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
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
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
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
、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
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
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
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
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
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
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
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
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
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
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
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
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
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
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
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
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
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
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
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
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
、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
  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
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
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
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
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
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
《法律图书馆》公众微信
关注《法律图书馆》网站公众微信号,即可每日获取最新的法规法规,法治动态等法律专业信息。
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
软件有免费版可
&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5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软件可以免费,但未注册用户不提供更新和在线检索服务。
&&&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完全相同。律师: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法定强制义务(附2016北京新规)
我的图书馆
律师: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法定强制义务(附2016北京新规)
来源:兰州晨报作者,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军;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磊;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剑明导读:有些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1、解读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实质上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依法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全部归属职工个人所有。并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连本带息提出使用。平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依此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低于商业银行利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些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所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义务。此外,职工个人也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只考虑眼前利益,不愿从工资中掏钱缴存,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这些认识同样不正确。虽然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劳动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是《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目前,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办理手续以及工资基数上下限等的规定不尽相同。2、既然具有强制性,那么用人单位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负有哪些法律责任?目前在实践中,一般只有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民营企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而其他的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均未施行。一方面,私营中小企业认为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目前我国对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联动机制不是很健全,即使有部分处罚依据,但实践中落实得也不是很好。《条例》中对单位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会立即受到相应处罚,而只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依法缴纳,而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的情况下,才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正是基于以上较为宽松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一般都存在侥幸心理,不主动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实在不行只需为劳动者及时补缴就行,也不会有其他的处罚,再加上劳动者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强制缴纳的问题模棱两可,因用人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投诉的劳动者极少,因此,就造成了大多数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劳动者也不予主张,如此大家相安无事。3、当前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较为严重,劳动者又该如何追讨呢?目前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职工是不能直接将单位诉至法院的。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故无法通过仲裁或诉讼救济。根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缴纳,而不是由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受理。如果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公民可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未将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明确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所以,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一概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目前,纠纷解决途径不明确引发的争议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劳动者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但现实中,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却很难开展,虽然《条例》明确授权管理中心具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力。管理中心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账户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罚款。必要时,管理中心还可申请法院强制单位补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督促了用人单位主动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但问题是单位逾期不办理,经罚款后仍拒绝办理的,管理中心却没有后续的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约,并且管理中心现有的行政处理手段还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此外,管理中心不具有像劳动部门那样的调阅企业用工情况、账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在单位不配合、不协助或者拒绝提供有关凭证的情况下,管理中心无法确切知道单位应该为多少职工、按照什么标准设立账户,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往往缺乏具体的金额。而这种缺乏“金额”的处理决定,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往往因“执行标的缺乏可执行性”而不被受理。再者,管理中心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罚后,根据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手段又不能重复使用,这样,管理中心对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账户的行为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所以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需要一种切实可行的管理联动机制。出现纠纷后司法程序这条路走不通(即不具有可诉性),而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力度却又远远不够。这两点正是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未缴、欠缴情况严重的主要原因,也折射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北京关于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最新规定:2016年1月9日北京晚报(记者赵莹莹)消息,单位招聘正式职工后却不为他们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刚下发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单位的上述行为给予了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处罚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
不交会有什么处罚?_张家港房产
&&&&&&&&&&&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
不交会有什么处罚?
&发表于: 14:04:17&&共被阅读过3668 次&&
  提问: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不交会有什么处罚?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由此可见,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新网友点评
[61.142.44..**]:政府部门都是为自己着想( 15:47:44)
关于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
不交会有什么处罚?我想说两句:
<textarea name="content2" onKeyUp="value=value.replace(/[]|http:\/
\//g,'')" onbeforepaste="clipboardData.setData('text',clipboardData.getData('text').replace(/[]|(http:\/\/)/g,''))" onMouseOut="value=value.replace(/[]|http:\/\//g,'')" cols="80" rows="8" id="content2" class="wenming">
点击获取验证码
本信息来源于
???????????
张家港租房网是张家港房产门户网站,免费提供张家港二手房租赁买卖服务,并提供及时的张家港楼盘动态,是张家港百姓、中介了解张家港房产楼市信息的快捷渠道!
版权所有&&客服:400-本站QQ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住房公积金强制缴纳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