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减轻农民负担担政策宣传标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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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作者:不详 来源:石门县农经信息网 发布时间:日 浏览次数:196
发表日期:2003年6月26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农业部&&本页面已被访问 1739 次
&&&&&&&&&&&&&&&&&&&&&&&&&&&&&&&&&&&&&&&&&&&&&&&&&&&&&&农经发[2003]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精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管理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中央要求,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这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部署和要求上来,主动参与改革,积极推进改革。要把抓好政策落实、巩固改革成果、防止负担反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已先行试点的地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税费征管行为,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推进配套改革,努力实现“三个确保”。今年新扩大试点的省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宣传改革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政策,真正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及时纠正执行政策的偏差。积极探索减轻粮食主产区和种地农民负担、取消农业特产税、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有效途径,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认真组织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审核,是在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的作用,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启动清理工作的方案,明确清理任务、组织领导、牵头和参与部门、工作步骤、具体措施、审批程序等,经批准后抓紧实施。
  在清理审核工作中,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审核。一是严格政策界限。在清理审核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四个一律取消”和有关政策。凡是属于“四个一律取消”范围的项目,不论出自哪一级,必须坚决取消。对保留的项目,要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二是搞好审核把关。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地(市)、县两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将本级涉及农民负担收费的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对象范围和文件依据等,逐项登记造册,提出初审意见,逐级报省级审核。三是不留工作死角。此前已对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自行清理的地方,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进一步清理和全面审核,确保工作不留死角和全面完成清理审核任务。
  各省(区、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我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并于9月30日前报告清理的基本做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全面情况,附报公布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文件和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的文件等材料。
  三、切实加强农业“两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监督管理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两级要加强对农业“两税”附加与正税同步征收、及时按比例足额划转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县、乡经营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对农业“两税”附加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农业“两税”附加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专户储存,只能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
  进一步健全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制度。根据我部下发的《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还没有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的,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拟定。已经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的,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上限标准、审批程序和民主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对“一事一议”开展得好、组织得比较规范的做法,要注意总结和宣传。对有事难议、无事乱议的,要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帮助改进。今后农业综合开发等确需农民投劳的事项,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数量控制。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还没有全部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地方,不得进行“一事一议”筹劳,同时要加强对农民承担劳务的管理,严格控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以“两工”名义变相集资。
  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这是中央根据各地实践作出的决策,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收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令行禁止。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为防止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反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的作用,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要继续坚持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监督卡、文件项目审核、专项审计、公示制、责任追究、考核管理等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监管制度,有的需要强化,有的需要完善。从当前情况看,要重点抓好农民负担监测、监督卡和文件项目审核三个方面的完善和落实工作。
  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建设。近年来,全国农民负担监测信息为中央正确判断农村形势和研究制定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省、地(市)、县三级在继续承担和办好全国农民负担监测点的同时,今年都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级的监测网点,逐步形成全国性的农民负担监测体系。要适应新的形势,制定科学的监测方案,改革监测报表制度,调整监测对象,完善监测手段,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监测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各级监测经费,根据职能任务由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农民承担税费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规范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内容和格式,并统一组织印制;要明确监督卡发放的时间,落实监督卡发放管理责任制。今年各地要以县为单位,保证入户率达到90%以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监督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进一步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文件项目审核制度。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或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坚持“一个漏斗向下”,从源头上控制农民负担。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进行公布,地(市)、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公示。对违规出台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或项目,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反映,直至责令改正。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搞好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手段,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培训,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农民负担监管的水平。
  五、改进工作方式,加强督促检查
  为促进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全面落实,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和“四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加强对检查的组织协调,改进检查方式方法,实行明察和暗访相结合、检查和处理相结合,努力提高检查效果。各省(区、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我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全国适时组织统一抽查。
  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一般性违纪违规行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案件的报告、定性、处理和通报等工作。省、地(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规定,根据调查、检查和考核结果,向本级或下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负担信访的接待、处理、检查和督促工作。对上级交办的农民负担信访事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按时限报告结果。
  六、深入基层,研究探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农村“非典”防治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防止借防治“非典”名义向农民乱收费的倾向。要用改革的办法,围绕探索治本措施和创新监管机制,深入乡、村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要用发展的思路,及时总结基层增收减负的好经验、好做法,并进行宣传示范。要结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研究完善对农业和农民实行补贴的各种有效办法。要根据建立现代税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研究探索更加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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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农村政策 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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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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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农经发〔2015〕8号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切实加强村级组织负担监管、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规范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新领域农民负担的监管、强化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监督检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制6部分。[1]
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简述
日,农业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1]
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意见
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5〕8号
2014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完善监管制度,突出监管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农民负担继续保持较低水平,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新的贡献。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减负意识淡化、监管力度减弱,有的地方涉农收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问题仍然较多,有的地方向村级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乱收费的新问题凸现,有的地方在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中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要求和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违规收费和乱摊派问题的安排,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放松,坚持源头严防、问题严查、违规严惩,深入治理涉农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同意,现就2015年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村级组织负担监管。组织开展加重村级组织负担问题清理整顿活动,切实纠正有关部门和单位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行为,推动健全村级组织支出的村民民主管理制度和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必须量力而行,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者要求村级配套。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必须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严禁将工作经费的缺口向村级组织转嫁。推动健全村干部报酬补贴、办公会务、交通差旅、学习考察、捐助赞助等非生产性开支的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问题治理,坚决纠正以任务分解、代订代缴等方式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等出版物行为,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决取消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向农民收费、罚款的项目,不得使用押金、违约金等方式管理村务。
二、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针对农民反映和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继续组织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农业用电等领域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在专项治理中,相关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和治理任务,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问题,坚决撤销越权设立的收费文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解决本系统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涉农收费文件要严格执行“审核制”,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深入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有关部门要将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向农民公示。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除应有合法依据外,还必须按规定程序收取,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涉农经营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实施和执行,严禁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推动减少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取消、停征和免征等措施,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三、规范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的积极性,也要防止和纠正违规筹资筹劳行为。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创建活动,继续实施对规范管理县的动态监测,建立有进有出的监管机制,发挥好规范管理县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合理界定筹资筹劳范围,创新村民民主议事程序,逐步降低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探索控制以资代劳数量和比例的措施。加强筹资筹劳方案审核,重点在民主议事是否真实、筹资筹劳数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资金投入是否存在缺口等方面把好关。加大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力度,重点纠正虚假筹资筹劳、强制以资代劳等组织实施不规范的问题。推动健全民主决策、多元投入、均衡发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四、加强新领域农民负担的监管。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防止在登记、年检、认证等环节乱收费乱摊派。加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监管,严肃查处代扣代缴其他费用、配售商品、以领取补贴为条件要求缴纳其他费用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行为。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领域的监管,防止将公益性服务转为经营性服务向农民收费。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民负担审核制度,以及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防止向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级组织摊派。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各地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的好经验好做法。
五、强化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监督检查。各地要充分发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和组成部门的作用,坚持每年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创新全国农民负担检查方式,组织开展部省联合检查,并与联席会议农民负担重点抽查相结合,扩大农民负担检查覆盖面,全面反映全国农民负担情况。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检查情况通报和公开制度,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提高检查效果。继续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区开展综合治理,采取部省联合治理与省级自主治理相结合的方式,督促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有效解决区域性农民负担问题。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对信访问题的督查督办。
六、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减负工作的领导和部门责任,坚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落实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完善减负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减负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建立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逐级督导制度,及时通报督导结果,推动各级落实农民负担监管责任和工作任务。
农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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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内容
国办发〔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农村全面推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负担已得到明显减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有的地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征地和安置补偿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情绪,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适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当前,要重点做好五方面的监管工作: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要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同时,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四是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对实行免学杂费的地区,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四、重点治理农民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抓好农民普遍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问题的专项治理。继续选择农民负担重的县(市、区)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
五、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
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六、健全以“一事一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范围和标准,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引导农民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在推进“一事一议”中,各地要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新途径。所议事项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程序,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实施过程和结果要让群众全程参与监督,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要透明公开。强化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
七、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项目审核与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与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和农村审计等管理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强化农民负担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检查与回访、明察与暗访、检查与处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检查效果。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截留平调挪用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以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八、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管理农民负担。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逐步形成制度,重点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或单位,要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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