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具有调解书强制执行力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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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类型的调解在什么情况下具有强制执行力?
什么类型的调解在什么情况下具有强制执行力?
非法院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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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院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吗? ……
调解协议不一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要让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需完成司法确认程序。 司法确认程序是司...书上说和解、调解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请问什么样的调解书具备法律效力 ……
和解是当时双方经协商,自行达成的协议,这个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本质就是双方签订的一份民事合同。 调解...民事调解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民事调解书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吗 ……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调解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
法院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为了更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司法所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吗 ……
不具有的。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
你好,你指的应该是人民调解的调解协议吧。如果是法院的调解书经签收后,即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做出的调解书...是不是只有具有给付能力的判决书和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
教材所说没错,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谓强制执行也就是败诉方步主动履行判决书而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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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行政协议等来的只能是强制执行
案情:福建省清流长灌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灌煤矿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于2007年3月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签订《福建省采矿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省国土厅将位于清流县李家乡长灌村,资源量264.6万吨煤的采矿权出让给长灌煤矿公司;采矿权出让价款527.2万元,分六期支付。履行期限届满,长灌煤矿公司未支付第六期采矿权出让价款84.2万元。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向长灌煤矿公司发出催告书,长灌煤矿公司于日向省国土资源厅回函《陈述和申辩书》,对所欠矿权出让价款无异议并要求给予延期缴纳。日,省国土资源厅向清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采矿权出让合同》。在审查期间,清流县人民法院向长灌煤矿公司调查,长灌煤矿公司对所欠采矿权出让价款84.2万元和催告书无异议并自愿放弃听证权利。裁判: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长灌煤矿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与省国土厅签订的《福建省采矿出让合同》,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长灌煤矿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在省国土厅发出履行行政协议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省国土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省国土厅和长灌煤矿公司于日签订的《福建省采矿出让合同》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作出后,双方对裁定结果均予以认可,裁定已生效。律师说法: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通过催告程序督促相对人履行行政协议,相对人未提出异议的,双方权利义务已具有确定性,行政协议已转化成为执行依据,相对人仍不履行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协议。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双方履约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行政协议合法有效的,应当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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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人民法院报作者:
因旧城改造,日,邢某与某县房屋征收部门就其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为237万余元,邢某1个月内搬迁。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
  因旧城改造,日,邢某与某县房屋征收部门就其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为237万余元,邢某1个月内搬迁。因邢某迟迟不搬迁,日,县房屋征收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征收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征收部门应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协议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该条款对于提起何种诉讼导向不明,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存在争议。
  认为是民事合同的主要理由是:房屋补偿协议体现的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虽然该批复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争议如何寻求司法救济的问题,但从本质上而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均体现合同双方的合意,而非单方面意思表示。并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已经赋予当事人诉权,如果协议相对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主体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由此,不同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平等民事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此外,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也明确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违约或者相对人违约而导致的纠纷两种情况。如果行政主体违约,协议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保障其权益。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协议相对人不起诉也不履约的情形,基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民告官”的单向性设计,行政机关显然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其行政合同目的。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关键是行政机关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协议。对此,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法和合同法上的双重属性,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的执行力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获得。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不能忽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不得绕过诉讼而直接受理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的单向诉讼结构,导致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赋予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显然不公平。此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如果行政机关违约,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如果被征收人违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权利救济。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内,行政机关的诉权无法实现,但基于合同原则,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不履行协议,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协议相对人而言,由于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则是行政机关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协议之目的。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该条款并不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补偿条件一般要高于补偿决定,从这种意义上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不会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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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汤云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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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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