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接到空调安装接线图,签订合同,在转让给第三方去做,需要和第三方签什么合同,什么样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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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要店面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需要跟房东签合同,还是跟我签合同?
我现在要店面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需要跟房东签合同,还是跟我签合同?
公众采纳地区:浙江-金华咨询电话:13757***帮助网友:68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那么出租人不能以承租人转租为由解除合同。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不许转租,承租人转租别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若租赁合同未就转租问题作出约定,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仍需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17:07
律师回答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6535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2 人你有转让权利吗,如果没经过房东同意要和房东签的,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晏昊为你解答。 16:53地区:浙江-杭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49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是否可以转租,最好经原房东同意。 16:28地区:浙江-温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24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需要房东在上面签字的。 08:22
无锡推荐律师第一章企业合同实用基础知识(1)
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一、什么是企业合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合同不同于协议,协议可能只是一种意向书,并不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企业合同是一种通用行为。它是企业与具有平等主体地位的其他企业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企业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行政合同。二、企业合同的基本特征企业合同作为一种通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企业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企业合同是企业与他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意识的活动,井建立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企韭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受该企业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即受法律保护,义务则受法律监督,当事人各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企业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合同之外的其他约定,如请客吃饭,就不属于合同关系,你方赴约或失约郡没有法律后果,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二)企业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企业合同的订直,总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即当事人之间具备“合意”,企业合同才能成立。因此,企业合同关系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不能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这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和国家机关的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命令主要是国家意志的表示,而不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三)企业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法律行为都有目的性。企业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签订的目的,在于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盏,其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当事人各方就是以企业合同的形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这种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四)企业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企业合同的订直和内容必须合法,企业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只有这样,企业合同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否则,企业合同行为将按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如果企业合同行为是违法的,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企业合同效益,过错者还要承担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例如高利贷合同、大蛔等毒品的买卖合同,我国法律是禁止的,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还要取缔和禁止。(五)企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企业关系中,当事人无论地位高低,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企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决定。企业合同这一法律特征,反映了合同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愿则,从而使合同内容尽可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和经济利益。因此,在合阿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面前一律平等,谁也不能违反合同,谁都要依合同办事。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间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合同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3~8条对合同法的基率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原则是指企业合同当事人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了解这些基本准则,可以使你在签订与履行企业合同中有一个总的行为标准,指引你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射《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不论经济实力强大还是弱小,只要依法订立了合同,当事人之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不存在行政服从的关系。在签订合同时,任何方不能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行政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拒绝要约或提出新要约,任何人不得借签订合同侵夺、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二)自愿的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自愿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决定合同的内容、选择合同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或解除合同。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意志的独立、自由和行为的自主。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主的决策权。但需要强调的是,自愿的原则是指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愿地订立合同。如果法律对某些合同有限制,必须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进行。自愿原则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说,自愿是非随心所欲的自愿,订立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合同自愿原则可以使你利用民事权利抵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从而使你的自由意志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三)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要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合同当事人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是等值的,合同上舶负担和风险分配是合理的。如《合同法》对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行纪合同等都设立r相对合理的风险负担规则。合同讲的是对价与互利关系。(四)诚实信用的原则《含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讲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尔虞我诈,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当事人从事合同活动,以“诚实”二字为基础,故诚实信用在合同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适用于合同的方方面面,可以用来弥补法律或者合同的不足。它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在合同行为中不得对其排除。这一原则在其他国家法律体系中被称为债法中的最多指导原则,也被称为“霸王条款”,它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基本原则。它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要求合同当事人要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同时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具体要求是:(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行为,要真实向对方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要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订立后认真做好履行准备工作;(3)履行过程中要守信用,自觉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还应履行附随义务,如相互协作照顾义务、对标的物的使用方法、瑕疵及有关重要事项尽告知义务等;(4)依法履行合同后义务,如你在与对方履约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即使在履行合同义务后,你仍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5)当发生合同争议纠纷时,应依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兼顺双方利益、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指引你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特别是在簦订履行合同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五)鼓励交易原则合同的一般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合同法主要也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所以,鼓励交易自然也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而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而反映交易内容的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摹本的法律美系。所以,为了促进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就必须使合同法具备鼓励交易的职能和目标。因为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合法的交易活动,也就是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市场活动。(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这不仅是因为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交易主体对不同的使用价值的追求,而且只有通过交易的方式,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3)鼓励交易有利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当事人的意志和缔约目的。肖然,鼓励交易,首先是指应当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是鼓励自主自愿的交易,亦即在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此原则等于是给了企业一个强有力的靠背。只要依法经营,就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六)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杜会公共利益。”即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社会公德许可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个人、组织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当事人在设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时,必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做到的,必须做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一定不做;对于任意性的规范,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否则合同无效。同时,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对可能影响其他人的利益,涉及经挤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不得做出有损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七)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节企业合同的订立及技巧一、企业合同订立的内涵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各方依法就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二章共33条,专门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不同于非法律行为,它是为法律所规定并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因此,订立合同时,你必须慎重考虑它的后果,千万不能草率行事和粗心大意。合同法所规定的权利是由法律强制力来保障的,当你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时,可以请求司法机构予以保护;合同约定的义务你也应当自动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强制执行。合同成立后,即使你在经济上吃些亏,合同存在某些不合理,但只要合法,就必须履行。因此,订立合同要全面考虑,慎之又慎,合同条款务必具体详细。由于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并未得到很好遵守,有的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轻易地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吃亏上当,有苦难言。此类事例屡见不鲜,这都应该引以为戒。合同的订立是设立合同法律关系的第一步,只有订立了合同,而后才能履行,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目的和法律后果。没有企业合同的订立就没有交易,就没有企业合同。合同的订立既含有合同成立的环节,又包括签约各方接触和洽谈达成协议的整个过程,可以说涵盖了交易行为的大部分。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内涵,还有两个不等式需要了解:1,订立≠成立。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不尽相同:后者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前者既含合同成立这个环节,又包括缔约各方接触和洽商的动态过程。2订立≠生效。合同的订立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尽管合同的订立也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但这里的法律规范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的规范,因而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当事人的意志结果;而合同的生效是国家通过法律评价合同的表现,是法律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成立的合同强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者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效力未定。可见,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层扶的问题,是不同的范畴。二、企业合同订立之前应做的准备工作(一)掌握合同法基本理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殛经济金融贸易知识,做到依法决策(二)进行市场调查,做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避免盲目订立合同在签约前应充分进行市场调查,了解本企业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价格趋势、同类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消费者购买能力与具体要求等,在签约时就能言之有理、据理力争,既能实现自己的利益,又使对方当事人能够接受,并使合同在签订后顺利履行。(三)慎重选择企业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签约时,你需对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脱约能力了如指掌,以防止上当受骗。具体来说,企业进行资信调查的方法有六种:一是调查对方的经挤性质;二是调查对方是否其有法人资格;三是调查对方的注册资金、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状况;四是调查对方在银行的有关账户以及在银行的资金状况;五是调查对方在业务往来中的扈约程度及债权、债务情况;六是调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四)郑重选择好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要从自己的实际利益和情况出发,选择好合同争议的解决选径,这样便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出现纠纷后的被动。《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授权他人,委托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律师或懂业务、有经验的人以你的名义代理签订合同。(六)了解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来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条款。格式合同广泛使用于合同内容相对固定、合同签订数量众多的场合,如供水、供电、贷款,保险、房屋租赁等。《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界定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对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使用了“格式条款”一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使用丁“格式合同”一词,在合同法理论上与格式条款相对应的或者有关的术语存在着多个,如定式合同、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等,而近年来以定式合同最为常用。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所谓广泛性,足指该要约为向公众发出,或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所谓持久性,是指该要约一般总是涉及到在某一特定时期将要订立的全部合同。所滑细节性,是指该要约包含和确定了合同的全部条款。(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条款,即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制定并提出。但也有些格式合同是由某些超然于双方当事人利益之上的社会团体、国家授权的机关制定的。出现此类情况,或是为了保障交易公司,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或是为了实现创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职能,但无论如何,对方当事人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3)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变性。所谓不变性,是指全都合同条款为一整体,都已定型,他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换言之。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改变已定型化的合同。2格式合同的优点。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另一方面也可使签约双方不必耗费精力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企业经营管理的定式化有助于企业改善商品的品质及降低价格。3格式合同的缺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对方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或注意到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亦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接受或拒绝。不管是定式条款的制作方还是接受方,对其优缺点,都要很好把握。要发扬其优点,克服其缺点。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来看,格式条款首先是一方预先拟定的条款,当为订立合同面向对方出示时,还只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其次是在合同成立时成为合同的条款。这些条款是从这两种意义上使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成立前的格式条示在性质上还是不同,而被合同所采用的格式条款才是合同或者合同的部分。如果说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区别的话,区别就在这里。如果从这种意义上说,《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要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也可以归入格式条款之中。当然,如果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条款一旦成为合同的明示条款或默示条款,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就成为同义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如果是制作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使对方有合理机会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如果是接受方,就要擦亮眼睛,审查清楚,若实在不能接受,就不要将格式条款纳入合同中。4无效格式条款。以下情形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车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条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这一规定,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的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的。即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般与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有关的条款。(4)加重对方责任的。即在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5)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即在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权利。5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案例:2003年4月,某运输公司购买了10辆新款货车。接规定,该公司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为这些货车办理了一整套保险。同年8月,一车外出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被严重撞坏。运输公司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将丰拖到保险公司下属的修理厂。运输公司了解到,访修理厂技术力量及堆修设备较差,无法修好谊车,便提出到另一家修理厂修理,保险公司不同意,称按合同规定只能到保险公司下属的修理厂修理。无奈,运输公司只好将车放在该修理厂修理,过了5个月,车仍未修好。在与保隆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运精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分析: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在其定式合同中规定:“只能到公司下属的修理厂修理”,是不平等条款,实际上是剥夺了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对于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井就谊书款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市场交易量日益增加,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必将在更多的交易领域中取代传统的、采用个别磋商的订约方式。因此,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我们普通消费者也将面对更多的、形形色色的格式合同、格式条款。遮时,首先应认真研读合同的每条款。如有格式条款含糊不清的,可要球对方作出解释;如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增补要求。尽管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很少给你以选择权利,但注意了解合同中自己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要记住,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方可成为合同的内容。(七)注意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出现某些合同虽然没有成立,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也会给对方造成损失,对于这种损失有过错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规定完善了合同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合同订立损失补救有了新招法。为保护缔约中的当事人安全并促成合同订立的成功提供了法律保障。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指在契约缔结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戒损害时,有过错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是区别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而独立存在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是一种在缔约合同中产生的,以诚信原则为法律基础的,以补偿对方损失为后果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形式是赔偿损失。当事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相互协商时,就已进入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依照民法之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已产生了一种互相依赖、照顾、保护、通知的附随义务。方违反这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可称为依赖利益的损失。2先合同义务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注意和其他义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忠实、照厩、告知、注意等义务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与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合同义务不同,因此,称其为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舞既然不属于合阿义务,违反该义务也就不能追究违约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旦进人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依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人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缔约关系,就不发生缔约过失的问题。(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当事人缔约上的过失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显然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还表现为违反下刊义务:及时通知的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3)当事人因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到损害。损害事实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即一方的缔约过失必须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又包括人身伤害。如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而无对方受到损害的事实,就无所谓赔偿。而且,一方受到的损害和对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方遭受的损害非因对方的过失造成,则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种也不例外。这里的过错是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不于追认、不成立的原因。4缔约过失责任的种类。(1)恶意缔约(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欺诈缔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违反道德和人格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4)擅自撤销要约。(5)缔约时未尽通知义务,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6)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7)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8)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9)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的过失责任。5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以上事由的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不被追认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1)直接损失。缔约费用(邮电费用、交通费用、查看标的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运送标的物支付的合同费用、受铆对方给付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支付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2)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在音同中约定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话,若支付订金一方过错导致未缔约,则订金不予退还。如果接受定金一方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则应加倍偿还定金。除赔偿以上损失予以补救受害方外,引发缔约过失责任还可能产生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以下案例中的被告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案例:甲服务公司经营的招待所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乙服务公司有购买的想法,并与甲万进行了商谈。此时,丙服务公司也有招待所要转让,得知此事后,想让乙公司买自己开办的招待所,于是故意以高价购买甲方的招待所为由向甲方做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而丙万则暗地里与乙方签订了转让协议。随后,丙方找借口不与甲方签订购买招待所合同,造成甲方招待所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人。此后,当甲方得知丙方的所做所为之后,认为自己在招待所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奎是由于丙方的行为造成的,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丙公司不同意。在遭到丙公司的拒绝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析:本案中,丙公司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甲公司进行了长时间谈判,致使甲公司与第三方协商未获成功,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自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丙公司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就甲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三、企业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1要约的内涵。企业在进行交易前,常会首先提出某种建议。例如,“我有2000方红木木材,每方360元出售,你公司是否愿意购买。”而对方公司也有可能提出“知悉贵企业有2000方红木木材,我公司愿以每方300元的价格购买,是否同意售出?”此类建议就是合同订立商谈的第一步,从法律术语上讲,就是要约。提出要约的方称为要约人,其相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内涵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还常被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当然,并不是只要提出条件就构成要约,构成要约要符合以下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是要约人(发出要约之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或曰受约人)所做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约人承诺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约人才能对之承诺。所谓特定人,是指能为外界所客观确定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等,也可以是本人或是其代理人。(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唤起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承诺,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只有这样,要约在经过受要约人承诺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才能实现;相反,如果要约的内容含糊不清,则受要约人就无法表达其同意与否。同时该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础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标的、敦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约应当至少具备这些条款,受要约人才能决定是否接受。受要约人一经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至于一项具体的要约究竟要包告哪些基本条什,则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加以判断。(3)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思表示出来。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意向,合同也即告成立;相反,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而要约人又不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约束,那么要约人原先发出的要约就失去了法律意义。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不得否认合同的成立。例如,有些公司经常向你企业寄送报价单、价目表及商品目录等,当中也包括商品的价格、品质规格、数量等条款,但这些都不是要约而属于引诱你向他提出订货的要约邀请。只有当你收到上述报价单或价目表后提出了订货单,这种订货单才是一项真正的要约。当订货单被对方表示承诺或接受后,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对方不予承诺或接受,即使你的订货单的内容与报价单中的内容完全相同,合同也不能成立,因为寄送报价单或价目表不是要约,寄送方不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宜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有些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做出要约又无碍要约所选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悬赏广告即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唐源公司系一家生产糕点、饼干、糖果等系列副食品的公司,因其产品口味奸、品质佳且价格适中而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其产品品牌“奎红”也因此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03年10月,该公司接到举报称市场上有假冒“奎红”食品大量出售,系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口味不纯,而且不符合卫生检验标准,许多消费者购买食用该假冒产品后有不良反应。这些大量造假产品给唐源公司的商誉带来巨大影响,唐源公司不得不奔波于各大媒体连接发出公告,没清事实并警告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此后唐源公司为了防假开始使用防伪商标。一开始时效果颇好,然而好景不长,防伪商标又再次被假冒,唐源公司的商誉又面临严峻挑战。为了保全公司产品的声誉和公司的生存,唐源公司决心把假“奎红”食品的加工厂查出并斩草除根。为此,唐源公司于2001年2月在各大报纸上连续刊登巨幅广告,声称第一个举报出造假加工厂者,将得赏金10万元人民币。此案例中唐源公司做出的这个广告就是悬赏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一旦有人举报,唐源公司即应按此厂告中说的支付赏金10万元人民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经常会遇到商业广告,何谓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呢?商业广告足指商品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的行为。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的优越性,并以此吸引顾客选购自己的商品。众所周知,广告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不是某个或某些特定的人。例如,报刊上有一份广告说,“我公司新到一批东芝笔记本电脑,欲购者请联系,商谈买卖事宜”,广告未对笔记本电脑的具体情况和买卖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因此用这种方式并不能直接达成这批笔记本电脑的买卖。作为广告都是向公众发出的,如果每个看到广告的人都是受要约人,都可立即承诺,并目要求发广告者受同样的履约约束,则可能会出现发广告者无法向每个收到广告者兑现的情况。所以,对于普通的商业广告,原则上不认为是要约,而仅视为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15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该条款也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也就是说:如果商业广告中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又含有广告发布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愿并愿意承受约束的意思,也就是说“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条件”,这种商业广告可视为要约。例如,广告写明见广告者只要做出规定的行为,不必向广告人另作承诺的意思表示,则该广告就构成要约。例如:“我公司有××牌健身器,现货,每合价格1980元,日开始出售先来先买,售完为止。”这份广告就构成要约。因为它完全符合要约内容确定的原则,看到广告者无须向要约人反馈其承诺,只要在11月11日去购买就行了。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约人的约束力。它包含如下内容(1)要约生效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6条和1980年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1款均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如果对方向你发出一项要约,愿意以15万元将辆桑塔纳轿车卖给你,而你在收到此要约之前,就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15万元购买其轿车,对方接信,是不是就表明你们双方成立了一份有约束力的买卖合同呢?不是,即使你方信的内容与对方要约内容完全相同,但不能认为这是一项承诺,因为对方的要约还未到达。既然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那么需要界定的是“到达”一词的古义。对于口头要约的方式开始生效的时间应当从受要约人了解要约的具体内容时开始。受要约人是否了解了要约,应以正常情况下一般人所能理解要约的标准为基本原则。对于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即为生效时间。如果要约人未特别限定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案例:甲公司在1月5日向乙公司发一份传真,要求订购10合××型号的笔记奉电脑,价格为每合21888元。如果同意,请在5日内答复,15日内发货。因种种原因,乙公司未作答复而是在10月14目发传真给甲公司,称已将10合电脑发给甲公司,请收货。但甲公司见乙公司在5天内未答复,就向丙公司又订了货,接到乙公司传真后,立即告诉乙公司请勿发货。但乙公司认为其货是在15日内发出的,不同意退货。甲公司拒绝收货,于是双方产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的主张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甲公司在发出要约时,已经明确乙公司应该在5日内回复。该要约以传真发出,在当天到达乙公司时即开始生效。5天过去,乙公司未作答复,则甲公司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乙公司在10月9日发出的传真只能作为新的要约。该新要约到达甲公司后,甲公司立即做出拒绝的表示,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未能成立。乙公司虽然按照甲公司的要约在10日之内发货,但这一发货行为属于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要约已经失效,甲公司自然没有义务接受该行为。所以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必须注意要约生效的时间问题。(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受约人的约束力,是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但因为是权利,受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承诺,也就是说不必承担必须承诺的义务,并不受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的消极态度——默示,并不承担对要约人的责任。可是在企业的实际交易中,对于平时经常来往的客户,在其营业范围内,当接到要约时,最好立即发出是否承诺的通知。如怠于通知,则有可能被视为承诺。受要约人要受法律约束。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关于购销某种机器的特定配件已经有多年的业务往来。甲公司按月给乙公司发传真并发货,半年结算一次。但到了2000年5月,乙公司由于改变经营范陶,不再需要该配件,却叉未及时通知甲公司。结果甲公司如约发货,乙公司拒收。请问,如果你是甲公司你会同意乙公司拒收货物吗?很明显,怠于通知,也可能被视为承诺。所以,企业定要妥善处理好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及善后事务关系,不要像乙公司这样造成“坐等饭吃”的后果。(3)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要约认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赋予要约这种效力,目的在于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3要约的撤回或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可见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撤回要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即要约还没有生效之前撤回。对于尚未生效的要约,要约人如果撤回了,也不会影响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撤回自己所发出的要约。第二,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表明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已经开始生效,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也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也开始生效。法律上把两份同时生效且内容相反的文书的效力互相抵销,使它们不再具有效力,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撤回自己所发出的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这条是关于要约撤销的规定。撤销和撤回都是旨在消灭要约的约束力的行为,且都发生于承诺之前,但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销是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案例一日,我目某公司向日本一公司发盘,“以每吨800美元日本港口的价格出售某种谷物约300吨,7月25日前承诺有效”。日本商人接电话后,要求中方某公司将价格降至750美元。经研究,中方某公司决定将价格定为780美元,并于8月1日通知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定价,8月10日前承诺有效”。日本商人于8月6日来电接受中方某公司的最后发盘,但此前中方某公司得知世界市场上该种谷物竹格已升至每吨820美元的消息,并于8月7日致函日本商人要求撤盘,日本商人认为合同已成立,中方某公司撤盘系违约行为,后经仲裁,以中方某公司赔偿时万2万美元而结束。分析本案中,中方某公司在发给日本一公司要约后,在规定受要妁人日本一方答复的期限内,且日方已表示承诺的前提下,单方决定撤销要约,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最终导致赔偿的结果。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的行为,对其不加限制有时也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因而必须加以限制。《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案例二:甲企业与乙企业商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供应一套专用设备。双方经过谈判,由甲企业起草了一份书面夸同,并将设备价格、交货时间、设备安装与调试、人员培训等内容写进了合同中。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了字。乙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出国暂时没有签字,但保证等其法定代表人回来以后立即签字,井开始按甲企业的要求为购买设备进行筹款。后来,甲企业与丙企业接触后,丙企业表示,可以向甲企业订购该设备,但价格比乙企业的高,于是甲企业与丙企业直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乙企业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企业执行合同。法院对乙企业的请求予以支持。分析:本案中,甲企业将自己签字的合同书交给乙企业后,实际上是正式向乙企业提出的要约。谊要约到达乙企业后便生救,甲企业已经不能撤回。同时,由于乙企业已经承诺,只是在形式上未能签字,但已开始为购买设备作准备。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甲企业也不能撤销其要约。4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0条第1款)。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合同法》第20条第2款)。只要撤销要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约即失效。(3)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合同法》第20条第3赦)。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做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在此期限内没有做出承诺,则要约因超过存续期间而归于失效(《合同法》第23条),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求。同时,在此情况下,受约人以自己的不作为形式表明不接受要约中规定的条件,也是一种拒绝要约。(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20条第4款)。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确定的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做出变更,就属于时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此情形下,要约归于失效,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约人提出的已经变更了要约内容的意思丧示,属于新要约,而不再是对要约的承诺。所以原要约失效。案例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套大楼,乙建筑套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舟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自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心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分析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厦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未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或终止。作为企业如果终止,要约便随之消灭。(二)承诺的内涵《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一项有效的最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自己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做出。由于要约是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而作为对要约答复的承诺,也必须由接受要约的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做出,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当受要约人是特定人时,承诺由特定人做出;当受要约人是一定范围的人时,承诺可以由该范围内的任何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向要约人做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对要约人以外的人做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在。向要约人的代理人进行承诺与向要约人本人承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案例:某汽车拍卖公司向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要约,要购买10合日立柜机空调。要约中除对数量、价款、质量标准等进行明确外。还特别提出请该公司在半十月内进货上们,并要求谊套司在5天内答复。工贸公司收到要约后,立即回电表示承诺,但在承诺中附加条件,因公司人手紧张,送货有困难,望汽车拍卖公司自己派车提货,价格可以每合降低40元。汽车拍卖公司接到回电后,没有回话,但过了10天,在另一家商场买了10合空调。又过了15天工贸公司派人送货上门,但汽车拍卖公司拒收。工贸公司认为,空调是你们要的,我们原采进货紧张,但为了做成这笔生意,我们克服困难送货,拒收是没有道理的,并表示要向法院起诉。分析此案中,目为汽车拍卖公司在要约中请工贸公司送货,但工贸公司在承诺中请汽车拍卖公司自己提货,并对价格进行了让步。很明显,这一承诺已经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构成新的要约。汽车拍卖公司未对这一新要约进行承诺,所以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工贸公司的送货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以行为方式做出的要约,如果汽车拍卖公司愿意购货,则可以直接做出承诺,该买卖合同作为即时清结的合同。但是,汽车拍卖公司已经购买了空调,不愿意承诺,拒收工贸公司的送货在合同法上是有充分理由的。4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做出。要约规定的期限是指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一种情况是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确切时间。例如你方愿意承诺我方要约,请不要迟于5月1日做出承诺。这时,承诺就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5月1日)前到达要约人,这一般不会发生特别的问题。另种情况是要约人仅规定了期限,例如,你方可在10天之内承诺本要约。这时,期限从何时起算,其间节假日如何计算,及期限何时届满等问题都可能在实践中引起争议。对此,我国《合同法》第24条对承诺期限起算时间怍了详细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明确承诺期限的起算日期,对于合理确定承诺期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承诺开始日期如果不明确,则即使确定了承诺的期限,也难以确定承诺最后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因此,在实践中,明确承诺期限开始的日期,确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往往是区分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前提。承诺的表示必须忙要约有效期内进行,否则不能构成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已过之后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则是逾期的承诺或迟到的承诺,通常也是无效的承诺,只能视之为对原要约人的新要约。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意思:(1)逾期承诺通常无效。将逾期承诺认为是一项新的要约理由庄于,生效的要约对于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人不能擅自撤回。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只能等待受要约人的承诺,而不能随意再向第三人发出要约。只有在超过承诺期限以后,要约人才能向他人发出同样内容的要约。因此,为了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问的利益关系,要约人在接到迟到的承诺时,可以不受该承诺的约束。也就是说,逾期承诺对于要约人来说已经不是有效的承诺了,而是一项新要约。那么,合同成立与否,反过来要取决于要约人的是否接受。(2)要约要约人仍可以接受逾期承诺。对于逾期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没有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去等待要约人的承诺。实质上,承诺人在发出迟到的承诺时已经自行对承诺的期限加以延长,如果要约人认为该承诺有效,那么,要约人等于对受要约人延长承诺期限的意思加以认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对于受要约人的迟到承诺的行为应谚予以认可。你也可能会问,对于实践中通常出现的,受要约人已及时答复,但由于邮政系统原因或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传递迟延了怎么办?这个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9条作了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蜉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选受要约人,是指承谱按照正常的送达速度能够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如从某个城市通过邮局发信,到达另1个城市需要3天,这3天就是通常情形下的送达速度。如果由于自然灾青或者邮局工作人员的失误等原因造成信件3天到达不了,那么,自然灾害和邮局工作人员的失误即属于“其他原因”。当然,对于传递迟延的承诺,要约人也可以不接受它。因为承诺的传递迟延是由于传达故障引起的,传达故障是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没有关系的外界因素。在正常的情况下,要约人在收到承诺之的并不知道承诺迟延的事实,而以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因此,要约人完全有权向第三人发出同样内容的要约,对迟延的承诺是可以拒绝接受的。但这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要约人如果要拒绝承诺,必须及时履行通知的义务。如果要约人不通知或怠于通知,则承诺自然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愿望就会落空。(三)承诺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实践中,承诺方式有以下几种:1,明示方式——受要约人明确表示要约的接受。明示方式是指承诺应当以明确表示同意要约内容的方式。一般而言,承诺应当以明示方式做出。至于明示方式包括哪些形式,般依照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而定。如果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则承诺声明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无此项要求,则承诺声明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其他的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口头形式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通知的方式是承诺表示方式中采用最多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要约人是否同意要约的内容很明确,不容易发生争议。2默示方式——通过履行特定行为接受要约。除了通知方式外,承诺的表示还可以通过行为做出。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人们通过该行为能够判断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那么这种行为就能作为承诺的方式。(四)承诺的生效经营移动通讯产品的甲公司在撮纸上作广告,说该公司莱型号的手机降价12%,请用户尽快购买。乙公司看到广告后,准备给本公司24名业务员配备该种型号的手机,于是向甲公司发传真订货,要求购买24合手机,3天内速货上门。传真刚刚发出,丙公司的推销女到乙公司联系业务,称同样型号的手机,丙公司要降价15%,并且有现货供应。于是,乙公司购买了丙公司24合手机。这时,甲公司发来传真,同意乙公司的订货。之后,乙公司电话向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甲公司布同意退货,双方产生争议。分析此案例争议的焦点正是承诺的生效与否问题。乙公司发出传真可货是要约,而甲公司发采待真,同意乙公司的订货则是对乙公司订货要约的承诺,该承诺若生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订货合同即成立,乙公司不得退货。(五)承谱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约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该撤回通知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往往随之成立,不发生承诺撤回的结果。某木材公司库存有3000立方米优质红木,遂向某家具厂发出要约,询问其是否愿意购要该批红木。适逢有一家家装市场准备开业,向家具厂订购一批红木家具。于是家具厂向木材公司回函,同意购买该批红木。信函发出的第2天,家具厂接到家装市场的电话,称因消防方面的原因,市场将不能开业,暂时取消虹木家具的订购。家具厂因重要客户退定红木家具,铕售可能套有问题,立即给木材公司发传真,申明不愿意购买这批红木。由于传真相对信函快捷。著信函来到达木材公司前,传真已先到的话,则家具厂的撤回承诺的通知是有效的。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如果家具厂等信函发出了好几天,木材公司已收到信函,再发撤回通知的传真给木材公司的话,则该撤回通知无效,因为其购买红木的承诺已到达木材公司,其与木材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看来,撤回承诺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所以,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你定要记住。要想撤回你企业所发出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撤回承诺的通知应由对对方要约做出承诺的你企业或经你企业授权的代理人做出,由其他人做出的撤回通知不具有挂律效力。(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对方要约人。因为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若你企业再予以撤销,就等于单方面撕毁合同,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3)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是受要约人——你企业真实意思的反映,而不是由于他人的威胁、恐吓、胁迫等做出的。四、企业合同的谈判技巧谈判如同战斗,须有一定的策略作为指导,方能克敌制胜。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合同的签约人采取何种策略,不仅直接影响到谈判过程是否进展顺利,而且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完善的维护。尤其是在涉外的经济贸易合同的谈判中,谈判策略选择是否适当,关系到进出口商品渠道的开拓和国家经济利益。所以,选择制定恰当的策略,是合同谈判的首要问题。谈判前期准备策略要进行一项合同的谈判,就应为谈判做好准备工作。“凡事预则立”就是讲的这个道理,谈判各方为谈判进行一系列筹划、酝酿工作的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谈判的准备阶段。谈判能否获得满意的成果,往往取决于准备阶段的筹措谋划工作是否充分,任何一个优秀的谈判者,都会注意谈判准备阶段的每一项细微的工作,而战判的整体方案也是在这一个阶段中就已经开始运筹了。谈判准备阶段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归纳起来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进行可行性分析。可行性分析又称可行性研究。它是指在进行谈判之前,对可能影响谈判的主客观因素,进行调查研究,预测成败得失,以确定其是否可行,为谈判选择方案奠定基础。可行性研究应从以下几方而着手:(1)搜集各方面信息。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你的企业要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在交易中获取利益,谋求发展,就必须广泛地搜集各方面的信息,以调整自己的经济方针和策略,信息对战判者而言,是一种宝贵的资源。一名战判者,在一份合同的谈判中,即使谈判的标的和目标很明确,往往也会受到来自各方丽因素的干扰,所以,搜集一些必要的信息,你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越全面,分析的越充分,谈判成功的可能性就趣大。这些信息包括:(4)政治、法律方面的信息。这主要是指与市场经营有关的各种法规及有关的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活动的信息。我们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里,国家经济的立法也会不断加强和完善,所以谈判人员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对有关的法规和细则都必须有很充分的了解,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经济环境的信息。这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的形势,市场行情方面的信息。每一个谈判人员都要了解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总体发展水平、社会分工状况、消费收入水平、市场需求及市场竞争状况,这些都将影响商品品质标准、价格高低等诸多方面的问题。(3)自然环境的信息。社会的主体要从事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自然环境。由于自然环境的不同,就决定了产品的原材料供应、运输方式,储存条件及商品的包装、装饰等多方面的差异,所以谈判人员应该对经济活动的自然环境方而的信息做一个充分的了解。(4)文化环境的信息。这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在民族的文化传统,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等方面的文化背景方面的信息。由于人们处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成长和生活,各有其不同的基本观念、信仰和生话习惯,所以谈判人员应该充分了解各国、各地区或各民族的文化背景,以便于研究对手的性格爱好,尊重对手的风俗习惯,这对于维持良好的谈判气氛是十分有益的。(5)谈判对手的信息。对于谈判对手的信息主要是了解一下谈判对手的合作诚意,对本公司的发展状况,对本公司的资信能力以及谈判对手的资历、地位、谈判风格、对本方的态度以及与本方交往的历史情况。这样,可以尽量做到对对手了如指掌,便于适当采取不同的谈判策略,控制谈判的局势。(6)谈判话题的信息。在合同谈判中,我们谈判的问题可能是一种商品、一个技术项目,或是一种劳务等等。这样,谈判人员必须对所谈判的论题有较为专业和较为全面的知识。例如,交易的是商品,那么对商品的性能特点、工艺过程、原材料供应状况、质量标准、价格水平及市场供应状况、需求状况、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与市场需求等情况要了如指掌。这样,不论是作为卖方或是买方都可以自如地介绍商品或提出质疑。(2)选择最佳谈判方案。凡是要用谈判手段来解决的问题,谈判各方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分歧的,谈判正是要寻解决这些分歧的最佳方案。谈判之前,谈判者应当拟划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看哪一种方案更能获取最大利益,并能让对方接受,同时还要分析、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方案和这些方案对己方利益有何影响以及如何应付的手段和方法。另外,方案的比较与选择还包括已方将派出什么人员,采取哪些手段,运用何种方法等等。2预测各种在谈判中可能发生的主客观情况。可能影响谈判效果的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很多,很难一一列举。可行性研究,就是要根据已知的情况,预测未来的种种情况,推知和预测愈是正确,其现实性就愈大、选择方案就愈科学。情况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情况预测应当对一切可变因翥加以周密的分析,并根据预测,对各种可变性做出假设,才能进行科学的推理。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测,是为了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从而为比较和选择方案、考虑应付的方法提供依据。因此,情况的预测工作,是谈判准备阶段必不可少的,从某种意义上看,情况的预测工作往往决定谈判的方案比较与选择工作的成败。3调查了解对手。成功的谈判,不仅在于能够充分地认识自己,也在于准确地预测对方。那么,你就要对对方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才能更好地进行谈判工作,在实践中,以谈判对手的企业为例,首先,你要对对方企业有一个总体的认识,即了解对方预定时间里能否承担合同中预期的垒部费用,了解它的应变能力、投资能力、自我调控能力以及管理能力等等。其次,了解该企业的性质。在我国,一般而言,国营企业经济实力较强,规模较大,信誉较高,但因其受国家制约和影响也较大,所以经营灵恬性差;私人企业目前在国内市场上规模较大的不多,相对应的资信情况不够稳定,有些私人企业资信情况较好,而有些则较差。对企业所处的产业状况的了解也是很有必要的。再次,要了解企业的所在地区。一个地区的地理条件和文化背景及经营传统成为个地区的特点,反过来对企业的影响很大,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对该地区的了解,来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最后,要了解企业的资本属性及规模。这主要是分析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制企业,抑或别的经济组织,由于企业资本的所有者不同,因此企业的管理权限是不同的。那么在贸易谈判中,决策也就不同。同时,该企业的规模大小也对谈判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小企业资本决策权一般掌握在所有者手里,决定事情快管理灵活,但资本有限;大企业资本雄厚,但决策层次多,速度也就慢,会影响谈判的效率。另外,要了解企业的人员、营业额。这主要是了解企业的人员数量、人员结构和经营规模。如企业管理人员的比例、技术人员的比例、营业额中成本与利润比例、企业人数与营业额的比例等,根据这些资料可以初步看到该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最后,要了解企业的历史,这主要是了解企业经营的时间、长期以来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信誉状况等,依这些分析判断其是不是你可靠的合作者,如果是,再据此做出全面详细的谈判计划。如何调查上列情况,下面以对方为承揽合同的承包方为例,指引你从哪些问题入手调查。你可以向对方作如下提问:(1)公司的生产能力怎么样?你计划在将来扩大你们的生产能力吗?(2)预计每个产品部件会损耗多少重要原料?(3)把应我们之请而由你们采购的原材料的质量、价格及其他销售条件通知我们。(4)生产设备打算使用何种折旧方式?(5)生产一个产品单位要多少工人,人工成本共是多少?(6)你们储存原料和成品的仓容量有多大?(7)描述下你们的质量管理方法。(8)需要我们在技术上提供帮助,以便达到我们的质量标准吗?(9)收到我们提供的材料后你们需要多长时间来生产和包装产品?(10)你还为自己或第三方生产此类产品吗?(二)谈判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注意营造有利于谈判的和谐气氛。任何谈判都是在一定的气氛下进行的,谈判气氛的形成与变化。将直接关系到谈判的成败得失,影响到整个谈判的根本利益和前途,成功的谈判者无一不重视在谈判的开局阶段创造良好的谈判气氛。谈判者的言行,谈判的空间、时间和地点等等都是形成谈判气氛的因素。谈判者应把一些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使谈判气氛向友好、和谐、富有创造性方向发展。应做到气氛融洽,心平气和,坦诚相见,而不是一见面就板起面孔,一开始就提要求,起步就涉及分歧话题,制造唇枪舌剑、寸步不让的紧张气氛,使谈判陷入僵局。2注意“人”在谈判中的决定作用。谈判的具体动作是由具体的人来进行的,在谈判中与你接触的对象也是具体的个人,凡是个人都有自身的个性特征,如情感、价值观、经历、喜好、心理等。在谈判的过程中,这些个性特征可以使参加者在内心固定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由信任、了解、尊敬和友谊所建立的关系可以使谈判变得更为顺利和有效。同时,个人都有主观色彩,往往带着个人的观点和行为方式去谈判。因此谈判的过程中,要把人与问题分开,注意与对方谈判人员的沟通。在谈判过程中做到下列标准:(1)设身处地,站在别人的角度来考察形势,多了解别人的想法。要想启示对方先谈谈看法,可采取几种策略,灵活、得当地使对方说出自己的想法,卫表示了对对方的尊重。(1)征询对方意见,这是谈判之初最常见的一种启示对方发表观点的方法。如“贵方对此次合作的前景有何评价?”“贵方认为这批冰箱的质量如何?”“贵方是否有新的方案?”等等。(2)诱导对方发言,这是一种开渠引水,启示对方发言的方法。如“贵方不是在传真中提到过新的构想吗?”“贵方对市场进行过调查吗?”“贵方价格变动的理由是……?”(3)使用激将的方法。激将是诱导对方发(2)对方在发言时,应对其进行察言观色。注意对方每一句话的意思和表情,研究对方的心理、性格和意图,可为已方所作的第一次正式发言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依据。在谈判桌上,不仅要注意观察对方发言的语义、声调、轻重缓急;还要注意对方行为语言,如眼神、手势、脸部表情,这些都是传递某种信息的符号,借此探测对方虚实。(3)自己的问题不要去责怪别人,责怪别人会使“人”与“问题”纠缠不清。(4)讨论彼此的看法,坦然说出你愿意说对方又愿意听的事情,这可能成为一个谈判者的最佳“投资”。(5)找机会采取出乎对方意料之外的行动,这是改变对方看法的最佳办法。(6)把对方拉人整个过程中,让他也分得一杯羹。(7)不要以你的恐惧去推想对方的意图。(8)要设法照顾对方的面子。3谈判中注意防止两种心理。综观合同谈判人的心理,不外乎两种情况,即进攻型和妥协型。进攻型的谈判心埋,往往采取强硬的谈判方式。他们认为谈判是一场意志的较量,立场愈坚定,态度愈坚决,就越能处于主动的地位,获取更多的利益。进攻型的心理虽然有利于充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但容易造成与对方的关系紧张,谈判进展不利,有时易导致谈判的崩裂。妥协型的谈判心理,往往采取退让的谈判方式。他们总希望避免冲突,害怕由于坚持自己的立场而导致谈判的破裂,随时准备以让步来达成协议。妥协性的心理虽然容易达成协议,谈判也易顺利,但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基于过两种谈判心理所形成的两种淡判方式,在实践中随处可见。但这两种谈判与此,报价、还价运用的科学、合理,关系到整个谈判过程的利益得失。那么,需要解决下面一些问题:(1)了解先报价的利弊。一般而言,先报价的有利之处在于第一先行报价对谈判的影响较大,它实际上是为谈判划定了一个框框或基础线,晟终协议将在此范围内达成,比如买方报价某货物购进价为1000元,那么,最终成交价不会低于1000元,而如果卖方报价为1000元,则最终成交价不会高于1000元。第二,首先报价,如果出乎对方的预料和设想,往往会打乱对方的原有方案,使其处于被动地位。但是先报价也会有不利之处:第一,对方了解到我方的报价后,可以对他们自己原有方案进行调整,这等于使对方多了一个机会,如果我方的变易起点定得太低,他们就可以修改先准备的定价,获得意外的收获。第二,先报价,会给对方树立一个攻击的目标,他们常会采用集中力量攻击这一报价,迫使报价方一步步退让,而报价方有可能并不知道对方原先方案的报价而处于被动。那么,在谈判磋商阶段,究竟应由谁先报价为宜呢?这要根据谈判的不同性质的需要来决定,在已方比较了解对方的需要或底盘的情况下,争取率先撤价比较有利,而反之最好请求对方先报价,这可为己方作个出价参考;另外,一些己方占有绝对优势的谈判,如拥有淡判地位的产品,拥有多角谈判的选择性等,己方如率先报价能够进一步强化优势,主导谈判。(2)如何进行报价。在报价时,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对卖方来讲,开盘价必须是“最高的”。相应地,对买方而言,开盘价必须是“最低的”,这是报价的首要原则。第二,开盘价必须合乎情理。我们说对于卖方开盘价,也即是报价要高,但绝不是漫天要价,毫无根据,而应该是合乎情理,如果报价过高,又讲不出道理,会使对方感到你没有诚意,甚至于不予理睬,扬长而去。对于买方来说,也不能“漫天杀价”,这会使对方感到你没有常识,而对你失去信心。所以无论是买方或卖方在报价时都要有根有据,合乎情理。第三,报价应该坚定、明确、完整,不加解释和说明。开盘价要坚定而果断地提出,这样才能给对方留下认真而诚实的印象,如果欲言又止,吞吞吐吐,就会导致对方产生怀疑。报价时非常清楚,并不加过多的解释、说明。因为对方听完你的报价,肯定会对他感必趣的问题提出质疑,这样我们可以根据对方的兴趣所在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和说明,否则,会被对方找出破绽,抓住把柄。2还价策略。还价是谈判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首先,在还价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对方报价的全部内容,准确了解对方提出条件的真实意图,要做到这一点,还价之前设法摸清一下对方报价中的条件哪些是关键的、主要的,哪些是附加的、改要的,哪些是虚设的或诱惑性的。甚至有的条件的提出,仅仅是交换性的筹码,只有把这一切搞清楚,才能提出科学而策略的报价。为了摸清对方报价的真实意图,可以用点时间来逐项核埘对方报价中所提的各项交易条件,探询其报价根据或弹性幅度,注意倾听对方的解释和说明。但勿加评论,更不可主观地猜度对方的动机和意图,以免给对方反击提供机会。其次,准确、恰当地还价应掌握在双方谈判的协议区内,郎谈判双方互为界点和争取点之间的范围,超过此界线,便难以使谈判获得成功。再次,如果对方的报价超出谈判协议区的范围,与己方要提出还价条件相差甚大时,不必草率地提出自己的还价,而应首先拒绝对方的还价。必要时可以中断谈判,给对方一个出价,让对方在重新谈判时另行报价。此外还可以用以下几种方法处理报价与还价之间的巨大差距:(1)由已方报价取代对方不实际的报价。(2)对对方的报价附加条件进行限制。例如,在购销合同谈判中,买方可以以卖方提出的高价格为基础谈判,但必须规定提高货物的质量。(3)建议对方放弃此问题上的报价,改由在其他问题上报价。(4)对方“漫天要价”,己方“就地还价”。3其他讨价还价技巧。(1)投石问路。要想在谈判中掌握主动权,就要尽可能地了解对方的情况,尽可能地了解掌握某一步骤,对对方的影响以及对方的反应如何,投石问路就是了解对方情况的一种战术。例如,在价格阶段讨论中,想要试探对方对价格有无回旋的余地,就可提议:“如果我方增加购买数额,贵方可否考虑优惠价格呢?”然后,可根据对方的开价进行选择比较,讨价还价。(2)抬价压价战术。在谈判中,通常是没有一方一开价,另一方就马上同意,双方拍板成交的,都要经过多次的抬价、压价,才相互妥协,确定一个一致的价格标准。由于谈判时抬价一方不清楚对方要求多少,在什么情况下妥协,所以这一策略运用的关键就是抬到多高才是对方能够接受的。一般而言,抬价是建立在科学的计算,精确的观察、判断、分析基础上,当然,忍耐力、经验、能力和信心也是十分重要的。在讨价还价中,双方都不能确定双方能走多远,能得到什么。因此,时间越久,局势就会越有利于有信心、有耐力的一方。压价可以说是对抬价的破解。如果是买方先报价格,可以低于预期进货报价,留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是卖方先报价,买方压价,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1)揭穿对方的把戏,直接指出实质。比如算出对方产品的成本费用,挤出对方报价的水分。(2)制定一个不断超过预算的金额,或是一个价格的上下限,然后围绕这毡标准,进行讨价还价。(3)用反抬价来回击,如果在价格上迁就对方,必须在其他方面获得补偿。4价格让步策略。价格让步的方式幅度直接关系到让步方的利益,理想的方式是每次作递减式让步,它能做到让而不乱,成功地遏止了对方产生无限制让步的要求,这是因为:(1)每次让步都给对方一定的优惠,表现r让步方的诚意,同时保全了对方的面子,使对方有一定的满足感。(2)让步的幅度越来越小,越来越困难,使对方感到我方让步不容易,是在竭尽全力满足对方的要求。(3)最后的让步幅度不大,是给对方的警告,我方让步到了极限,也有些情况下,最后一次让步幅度较大、甚至超过前一次、这是表示我方合作的减意,发出要求签约的信息。(4)最后报价。最后出价的时间应掌握好时机和方式,因为如果在双方各不相让,甚至是在十分气愤的对峙状况下最后报价,无异于是发出最后通牒,很可能会使对方认为是种威胁,危及谈判顺利进行。当双方就价格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时,如果报价一方看出对方有明显的达成协议的倾向,这时提出最后的报价,较为适宜。当然,最后出价能够帮助,也能够损害提出方的议价力量,如果对方相信,提出方就胜利了,如果不相信,提出方的气势就会被削弱。此时的遣词造句,见机而行,与这一策略的成功与否就休戚相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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