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促销活动的主题算税

如何正确进行“促销赠品”的财税处理
销售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会同时赠送外购促销品,因为促销品都是一些小商品,所以一般发票上不会专门体现。这种促销品都涉及哪些税?其促销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都有哪些规定?因销售产品发生的促销品费用与广告、业务宣传费区别有没有税收规定?
  一、促销赠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销售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与销售有关的费用应当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促销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二、促销赠品的税务处理    1、促销品赠品增值税问题
    (1)促销品赠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产品的,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将赠品视同给予客户的折扣,将主品与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实收金额征收增值税,否则赠品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2)促销赠品进项税抵扣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进的货物(赠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符合上述不予抵扣情形的,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2、促销赠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销售有关的赠送不视同销售,但不以销售为前提发生其它形式的资产转移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促销赠品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广告费一般是指企业对外宣传发生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而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两个费用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发布途径及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就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如烟草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也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此外企业外购的商品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印上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一般也视为业务宣传费。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免费赠送在商业促销活动中的税务会计处理(实用)免费赠送在商业促销活动中的税务会计处理(实用)红筹财经百家号免费赠送类别一、免费赠送用于广告宣传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二、 免费赠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费用一般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免费赠送用于广告宣传免费赠送用于业务招待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和税务上处理差异会计确认收入的五大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由于企业进行免费赠送活动,并不能保证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而收入的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此行为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为了商业促销进行免费赠送活动,符合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税法上应该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处于商业促销目的进行免费赠送,属于上述条例中,将货物用于广告或者样品的行为,在税法上应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与税务局的冲突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会计处理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87.75%关心财税动态的年轻人,都在看「解税宝」。各大App商店搜索「解税宝」,新生代最新财税消息交流平台。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红筹财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每天第一时间更新全新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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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促销手段 纳税方式不同
如今,很多超市、商场在促销商品时,经常采用打折销售、购物返现金、送购物券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促销方式不同,相应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5种促销方式下企业承担的税负情况。
案例&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超市决定店庆时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98送18”,即每销售98元的商品,送出18元的优惠或相应的折扣。假定98元的商品进价为58元,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1.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给予8折的商业折扣优惠; 2.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赠送折扣券18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另行赠送价值18元的礼品; 4.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返还现金18元; 5.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18元的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 现假定超市单笔销售了98元商品,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税负情况。 方案1税负分析 &&& 按此方案,顾客购买98元商品,超市收取78.4元,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因98元商品的进价为58元(不含税为49.57元),则应缴增值税=78.4÷1.17×17%-58÷1.17×17%=2.96(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含地方附加的部分,下同)2.96×7%+2.96×3%=0.3(元);销售毛利润=78.4÷1.17-58÷1.17=17.4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7.44-0.3)×25%=4.29(元);应缴税款=2.96+0.3+4.29=7.55(元);税收负担率=7.55÷(78.4÷1.17)×100%=11.27%。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78.4 &&&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 &19.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6.61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9。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7 贷:库存商品 &&&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3所得税 &&&4.2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1 &&&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29。 方案2税负分析 &&& 按此方案,顾客购买98元商品,超市收取98元,赠送18元的折扣券,本笔业务应纳税情况为: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17×17%=5.81(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5.81×3%=0.58(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17=34.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4.19-0.58)×25%=8.4(元);应缴税款=5.81+0.58+8.4=14.79(元);税收负担率=14.79÷(98÷1.17)×100%=17.66%。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7 贷:库存商品 &&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58所得税& &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41 &&&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7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4。 &&& 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超市按方案1计算税负,方案2比方案1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 方案3税负分析 &&& 此方案中,企业赠送礼品是有偿赠送行为,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赠送礼品成本12元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礼品18元的销项税额包含在98元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计算增值税时不必单独计算礼品的销项税额。相关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2)÷1.17×17%=4.07(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7%+4.07×3%=0.41(元)。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18元,超市赠送的价值18元的商品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超市承担,因此超市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8÷(1+20%)×20%=3(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2)÷1.17=23.9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93-0.41)×25%=5.88(元);应缴税款=4.07+0.41+5.88+3=13.36(元);税收负担率=13.36÷(98÷1.17)×100%=15.95%。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58+12)÷1.17=59.83(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9.83 贷:库存商品 &&59.83。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41 &&& 所得税 &&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9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2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4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 方案4税负分析 &&& 在超市购物返还现金属于商业折扣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情况为: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17×17%=5.81(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5.81×3%=0.58(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8÷(1+20%)×20%=3(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17-18=16.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6.19-0.58)×25%=3.9(元);应缴税款=5.81+0.58+3+3.9=13.29(元);税收负担率=13.29÷(98÷1.17)×100%=15.87%。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借:销售费用 &18 贷:现金 &18。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7 贷: 库存商品 &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58 &&& 所得税 &3.9营业外支出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41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7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9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 方案5税负分析 &&& 按此方案,超市对购物满98元商品的顾客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这种捆绑式销售不是“无偿赠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因而加量的18元商品的成本可以正常列支,其12元的进价可以抵扣。相关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2)÷1.17×17%=4.07(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7%+4.07×3%=0.41(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2)÷1.17=23.9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93-0.41)×25%=5.88(元);应缴税款=4.07+0.41+5.88=10.36(元);税收负担率=10.36÷(98÷1.17)×100%=12.37%。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98 贷:主营业务收入83.7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9.83 贷:库存商品 59.83。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41所得税 5.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9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2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88。 &&& 在以上5种方案中,方案1的税负最轻。看来,超市、商场促销的最佳方案是打折,其次为方案4的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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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理道财税
作者: 理道财税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以买产品赠送小样为例,开发票的时候可以这样开:
“直接赠送”促销需要视同销售
“直接赠送”类的促销的特征就是无需消费即可享受优惠,说白点就是免费送,不要钱。常见的促销表现形式是:
对于这类促销,商家需要就赠送的物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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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贸易公司的经营模式是这样子的:销售人员冲在前头搞促销活动创造更高的业绩,财务人员跟在后面收拾税务问题。然而面对日新月异的促销活动,财务人员纷纷表示招架不住,索性就不在账面上反映了!结果在促销搞得很happy的时候,税局找上门了~
财务人员不用慌,其实促销活动万变不离其宗,把握以下两个原则足矣:
&买+送&类促销可作为折扣处理
&买+送&类促销活动特征是消费者享受的优惠是要在其消费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的,而且享受的优惠和消费的行为是同时发生的。
常见的促销表现形式有:
对于这类型的促销活动,税务上可以作为商业折扣处理,但要注意优惠的金额与购买商品的金额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显示,才能按照优惠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
以买产品赠送小样为例,开发票的时候可以这样开:
&直接赠送&促销需要视同销售
&直接赠送&类的促销的特征就是无需消费即可享受优惠,说白点就是免费送,不要钱。
常见的促销表现形式是:
对于这类促销,商家需要就赠送的物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面营改增前,赠送服务类项目不需要视同销售,但营改增后,赠送服务类项目同样需要视同销售。
若为自产商品,视同销售价格为企业近期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若为外购物品,视同销售价格为购买时的价格。
赠送小技巧
如果赠送的是样品或者特制的赠品,市场上没有同样的物品销售,视同销售时可以按照成本*(1+利润率)的组成价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销项税额。
参考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税函[号文第二、第三条
财税[2016]36号文当前位置:
买赠方式的促销活动是否交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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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引用文档】
【正&&&&&&文】
  问:我公司为鼓励消费者多买产品,实行了买三赠一、买四赠一的促销活动,就是消费者买足三件或四件产品,就免费赠送一件产品。赠品按照视同销售的行为正常交纳增值税,但税务机关提出消费者取得的赠品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没有代扣代缴的由公司代交个人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我公司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你公司实行的促销赠品也应按照"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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