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保人员员在保养过程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电梯事故频出背后:质检只能抽检 维保责任归物业
来源:澎湃
原标题:党报揭电梯事故频出背后:质检只能抽检,维保责任竟归于物业
北京西站,旅客乘电梯到二层候车厅候车。 视觉中国 资料
  “电梯的安全性类似飞机,不出事则已,出事便生死攸关。2015年我国全年发生电梯事故58起,致46人殒命。”
  这是7月10日,在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主办的一次相关会议上,电梯协会理事长李守林爆出的数字。
  问题多并非质量差
  和人们的一般印象不同,电梯安全问题多不在电梯本身。
  李守林肯定地说:“目前中国是电梯生产量最大的国家,也是电梯生产质量最好的国家,去年我国出口电梯79641台,其质量和安全标准均和欧盟接轨,有的标准甚至高过欧盟。可以说全世界最好的电梯90%以上是由中国人造的。”
  这一点完全在情理之中。因为近30年来没有哪个国家有中国这样的城镇化速度,直接推动中国电梯制造业各项指标的跃升。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底全国共有电梯425.96万台,其保有量、年增量和年产量均居世界领跑地位。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按照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作标准,电梯制造单位在部件设计、材料与采购、加工制作、装配与调试、检验、试验各个环节,都有严苛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工艺标准。在质检环节有瑕疵的,没有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的可能”。
  质量合格的电梯有多安全?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一位电梯维修保养机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么说吧,即使在运行过程中把所有钢缆剪断,也不会出现电梯突然下行。因为就像汽车的手刹、脚刹,电梯的保险系统还多了&脑刹、腿刹&等,道道都很厉害。”他认为电梯事故悲剧,多不是电梯质量缺陷造成的,问题主要出在安装和维护保养上。
  “电梯安全40%是制造,60%在安装和维护。”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智利说这是电梯业的行话。
  主体责任不清是大患
  一些电梯事故的结论报告显示,安装问题是导致电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去年发生在湖北荆州某商场的扶梯惨剧就是如此。作为事故调查组专家,李守林介绍:“那部扶梯有三块踏板,正常情况下,应由一个钢框固定在一起,整体放下不可能掉下去。但在安装过程中,甲方觉得把几块板做齐了更美观,于是安装人员把底块的安装空间放宽了15毫米,导致踏板松动,终酿&电梯吃人&大祸。”
  据中国电梯协会的专家介绍,关于电梯的安、改、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2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规定制造商对委托者作全程安全指导和监控。
  也就是说,制造企业需要对电梯终身负责。但从21世纪初开始,随着一些部委机构合并、职权责任的调整,电梯安装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监管责任落到了质检部门。
  但是电梯出厂之后,制造商已把物权转移给开发商,开发商再让渡给业主或物业公司,而彼此的责任关系模糊不清。
  “质检部门重点管安装完以后的抽检。但由于懂行的专业人员有限,技术监管往往力不从心。”李守林说,如深圳市人均监管特种设备数达3447台,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电梯数量还不到10%,势必影响易磨损部件的及时更换。
  主体责任不清,监管力量又跟不上,出了问题第一责任人难以认定,向谁追责和处罚?一些业内人士提出,“应回归由制造商直接安装和维保的主体责任,以保证电梯终身安全运行”。
  但新问题随之而来:一是制造商并没有被明确赋予监管责罚的法律权利义务;二是让厂家垄断售后维护市场,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至于今后由哪个或哪些部门监管更符合实际,李守林认为,“无论如何,也不能因为这类行政体制原因,继续延续由责任不清导致的安全隐患”,在深入调研之后,需要进行管理体系的全方位设计和构建。
  不少电梯专家有共识:再难,政府也必须担起主导责任。特别是目前我国已逐步进入安全隐患较多的老旧电梯大修改造的高峰期,需要比常规保养更多的资金保障,更需要综合考虑,拿出可行性方案,避免亡羊补牢。
  低价保养导致恶性循环
  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其实已足够具体,如“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其中《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更是以附件表格形式,规定了不同种类电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的维保项目及要求。
  但由于缺乏刚性的监管,这些要求并没有实际执行力和约束力。一般电梯保养多由建筑开发商、物业公司找有资质的电梯维修机构完成。但无论找谁做,都会涉及保养费用。对低成本的追求,往往导致维护保养市场存在低价取胜的恶性竞争。在一些地方,电梯维护的市场价大概120元一个月,一年不到1500元,比政府收取的年检费用还低,根本谈不上按时保养,更换磨损部件这样急迫的事,也会一拖再拖,形成恶性循环。
  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智利列举物业公司维修电梯的例子:“业主经常拖欠物业费;收来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做不到专款专用,挪用电梯费现象普遍,且能省则省,甚至找有资质的个人帮着走走过场。给的钱少,维保单位就会少干事,减少维保次数,只应付急修,甚至在维保记录上造假。这些都在增加电梯的使用风险。”
  李守林建议,可以发挥社会征信系统的作用,对恶性竞争的维保单位进行末位淘汰,让被淘汰者失去招投标资格。同时,需要对影响城市安全、造成电梯事故的责任单位重罚,追究其刑事责任。物业部门必须有固定的电梯维修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研究制订《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电梯维保行业的准入门槛将大大提高,最低的C级资质也要求每年的维保数量达到500台电梯。
  电梯安全还要人人参与
  电梯安全还与生活中每个使用电梯的人相关。
  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认为,由于对电梯规范使用的宣传不够,乘客个人不当使用造成的事故也应重视起来。
  “有人在地铁携带超重的尖锐物品上扶梯,因物体被卡导致事故;有年轻人在电梯门口打闹,误撞入电梯天井;儿童对着电梯安全按键撒尿,导致线路问题停运;还有人在电梯门将要关闭时强行冲入,做出用手脚阻止电梯关门的危险动作;电梯遇故障高层停机时,强行扒开电梯门造成坠落事故&&”这些无知行为带来的血的教训需要认真反思和广为宣传,以形成公众乘梯安全和维护监管意识。
  此外,质量再好的电梯也会面临设备部件老化、功能退化。我国不少电梯已服役接近15年,无论定期保养还是更换关键部件都需要资金保证。一些知识界人士表示,除了政府、有关企业责无旁贷,作为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不仅是履行公民义务,也是对自己、对社会负责。
(责任编辑:窦远行 UN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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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已经在《城市开发》(物业管理)2013年6月发表,第59页】
电梯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近日,《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任,并规定了五种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方式。其中规定,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这项规定引发物业服务企业的质疑:“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保养都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儿,为啥出现安全事故由我们当冤大头”?针对电梯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试作一探讨分析。
关于电梯安全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任的规定是正确的,但对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规定值得商榷,尤其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唯一的受委托管理电梯的单位有不同意见,后面将阐述。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能够承担电梯安全责任的主体大概有这么几类: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管理服务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和6月29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单位应对由于电梯质量缺陷等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对电梯的安全性能承担责任,而电梯使用单位应对电梯的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依据该条规定,当电梯安全事故发生时,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可以向其他有责任的责任人(如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等)追偿。这样的规定,以举证责任倒置和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方便了第一责任人的确定,便于受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由于受害人无法掌握电梯安全故障发生的具体责任人和相关证据而维权无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新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因此,如果出现电梯安全事故后,经鉴定,确实属于电梯本身的缺陷问题造成的事故,第一责任人即使承担责任后仍然可以向需要承担责任的生产单位追偿。
如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那么,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如何来确定具体责任人呢?这就涉及到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问题。
新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四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根据前述规定,有可能成为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包括电梯的所有人(含建设单位、业主等)、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包括业主委托的管理人以及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等)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将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在建设单位建造好建筑物并安装了电梯后,在尚未移交给电梯将来的所有权人之前,建设单位显然是前述规定的使用单位。在建设单位移交电梯给所有权人后,业主将成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当然业主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转移给承租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来承担。
这里会发生争议的地方是,在一幢建筑物里有多个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实际只向业主交付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由于无法向单个业主办理移交手续,所以实际并未按合同移交。而电梯正是高层建筑中属于业主的必不可少的共有部分,在移交给业主团体之前建设单位是否是电梯的使用单位?实践中,建设单位一般会将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或小区委托给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来提供管理服务,此时,电梯将实际由物业服务企业所管理和控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本身没有电梯维护保养的资质,那么日常维修保养必须再委托专业的有资质的电梯维保企业来提供服务,但此时电梯维保企业一般只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而不负责电梯的使用管理,所以,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时电梯的使用单位确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是比较合适的。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照理,此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继续完成尚未进行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移交手续,但现实中建设单位往往以已经移交给其委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由推卸移交责任,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则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终止为由拒绝移交。在这种情况下,电梯的使用单位也只能确定为物业服务企业。
厘清电梯所有人责任问题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建设单位没有移交电梯给业主团体之前,谁来承担电梯所有人的责任?比如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责任,以及为防止出现安全问题或已经出现安全问题而电梯所需要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责任或者有可能被电梯使用单位追偿的赔偿责任。有人会说当然是由业主来承担,因为业主是电梯的共有权人,并且每天都在用电梯。问题在于,建设单位并未将电梯移交给业主团体,业主团体尚未真正成为电梯的所有权人,也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无法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业主对电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往往遭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拒绝,即便业主委员会成立了之后也往往被拒绝监督检查,业主如何来承担电梯所有人的责任?说到用电梯,也不仅仅是业主在用电梯,居住人、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包括访客等也都在用电梯,他们不可能来承担电梯所有人的责任,所以以是否用电梯来界定电梯所有人的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又有人会说,建设单位将电梯移交给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就等于完成了向业主团体移交。这个看法貌似有理,实际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在共有部分移交给业主团体之前,建设单位作为卖方具有管理维护共有部分保证其完好性和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职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只是建设单位聘请来完成本该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管理维护责任的,其与建设单位之间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只是管理服务工作的移交,不属于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的移交。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的移交也仅仅是管理服务的移交,而不是共有部分产权的移交。实践中,建设单位所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时往往掩盖共有部分的质量问题,留下物业纠纷的隐患,也给小区的长治久安埋下定时炸弹。
因此,笔者认为,在建设单位将电梯作为共有部分移交给业主团体并获得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合格之前,电梯所有人责任仍然应当由建设单位来承担。不然,由于所有权人缺位,就有可能出现电梯的质量问题被掩盖或电梯由于缺乏维护保养而被破坏性地使用,直到问题累积到需要中修、大修、更新时就要求动用业主专项维修资金的局面,这种情况已经逐步在很多城市出现。
在建设单位将电梯作为共有部分移交给业主团体之后,情况就会出现一些不同的变化。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就是说此时业主有可能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采用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方式。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情况下,无非是全体业主取代了建设单位的地位,承担电梯所有人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仍然是电梯使用单位。
如果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来提供管理服务,此时其他管理人替代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位置,成为电梯使用单位,而全体业主则承担电梯所有人的责任。
业主自管小区如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情况比较复杂的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在业主自行管理情况下如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根据当前的业主自治实践,有的小区是通过建立以全体业主为股东的公司来实行对小区的自行管理,这个时候业主自己建立的公司就是电梯的使用单位;有的小区是采用由业主委员会直接管理小区的方式,这个时候如果业主委员会没有委托专业服务企业来承担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业主委员会将承担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由于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机构,所谓业主委员会承担责任也就是全体业主承担责任,除非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重大失职或故意行为导致电梯出现安全事故而需要委员个人承担责任。将来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业主通过建立法人化的业主团体来直接对小区进行管理,此时法人业主团体将成为电梯使用单位。
新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此规定,较好解决了前述区分所有建筑物里电梯的使用单位确定问题。
综上所述,在建设单位没有将电梯移交给所有权人之前,建设单位是电梯使用单位;在建设单位将电梯移交给所有权人之后,业主就是电梯使用单位;如果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了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承租方对电梯进行管理维护,则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承租方是电梯使用单位;在业主通过建立以全体业主为股东的公司或建立法人业主团体对小区进行直接管理时,公司或法人业主团体是电梯的使用单位;在业主委员会直接对小区进行管理时,业主委员会是电梯的使用单位。
根据上述结论,《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规定需要作出一定的修改,以适应《物权法》下电梯管理单位多元化的情形。而物业服务企业的质疑,显得没有道理,在其接受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承担管理服务责任后,由其承担使用单位的电梯使用安全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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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亚特 博悦 车辆正常维修保养,却被4S工作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本人于日在南京市佳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正常汽车零部件安装及维修保养,在保养过程中,该公司维修人员在未取得本人口头许可的条件下,将该车开出去试车(该工作人员也并未邀请本人一同前往),在穿越无红绿灯路口的过程中,与一辆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导致我的车右后门变形严重,轮胎爆裂,轮毂毁损,翼子板凹陷,经交警大队责任鉴定,该公司工作人员负有70%的主要责任。
 &在经过2个星期的沟通中,公司并未给予该起事故足够的重视,赔偿方案不符合本人预期心理条件,公司目前在使用我本人的保险条件下,仅给予本人5000元的保养充值卡,并一再告知本人该车无大碍,经本人从相关方面了解,事故发生的撞击力足够大才可导致轮胎当场爆裂,故即使车身表明修复完好,车架内部也发生了较大的物理改变,该公司也并未给予该车车况的官方鉴定报告。本人认为,车辆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故该公司应正常承担该起事故造成的责任和损失,而不应由我本人的保险进行理赔。
 &由于该车于2013年1月于该公司购入,开票价格154900元,截止事故发生日,车辆正常行驶20800公里。现本人要求该公司赔偿一辆同样未发生交通事故的车型给我,或者赔偿25000元现金(5000元为维修期间本人的正常通行及南京来往的交通费用,20000元为车辆折损价值及后期由此引起的其他故障维修费用),公司未对我的诉求给予理会,现投诉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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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大部分电梯安全事故发生与相关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有关,对电梯安全认识不到位。比如,一部电梯安装后,由厂家负责质保期内的电梯安全运行。质保期后,使用单位就会选用社会上有资质的维保公司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但一些使用单位为了少花钱,可能就会选择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来负责,给电梯留下安全隐患。& & 使用单位应为第一责任人& & 电梯能否安全运行与多个因素有关,包括产品本身质量、安装、维保以及乘梯习惯等,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多个主体,包括制造厂家、物业公司、维保单位以及乘客等,如果不确定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很容易出现扯皮现象。& & 此《方案》明确了"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将"使用权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使用权者'表面上是指业主,但实际上是物业单位,因为大部分住宅类电梯都是由业主委员会以合同形式委托物业单位来负责电梯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 《方案》规定电梯的"使用权者"必须履行规定的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只有当受害者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者时,第一责任者才免于承担首负责任。& & 2011年年底《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颁布,强调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安全使用。另外,对使用单位也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 "明确责任人后,可以很好地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效率,比如,一旦电梯发生事故,政府主管部门直接跟第一责任人对话,包括需要下发什么文件直接找第一责任人就可以了。"业内专家孙立新表示。& & 责权明晰促行业健康发展& & 虽然《方案》还处于试点阶段,但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已成为提高安全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将有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 《方案》对电梯所有权者和使用权者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明晰。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统一时,"所有权者"享有和履行"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须由"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权者",并通过格式化合同明确"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 & 电梯安装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电梯"使用权者",必须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格式化合同明确规定的"使用权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在电梯显着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紧急抢修和投诉电话等。& & "明确主体责任后,电梯安全监管将更加规范。总地来说,这是一件好事,但具体实施细则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宾表示。& & 分析篇& & 维保不到位是安全事故主因& & 据调查,60%以上的电梯安全事故是由于维修保养不到位所致,如何整顿维保市场也是监管部门考虑的重点内容。《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还有助于消除"质次价低"的维保现象,构建以制造企业为主体责任的职责体系。& & 电梯维保低价竞争长期存在& & 低价恶性竞争如同一块"毒瘤",在电梯维保市场长期存在,给电梯安全埋下隐患。据了解,电梯公司出售电梯产品后,质保期一般为1~2年,质保期后,使用单位可以继续选择出售方进行"原厂维保",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维保公司来维保。& & 但调查发现,大部分使用单位在电梯质保期后,都会选择第三方维保公司,主要原因是维保价格低。& & 据了解,目前电梯维保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低价竞争现象较为普遍,一些维保公司为了压价,在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就会偷工减料。业内专家介绍:"同一部电梯,不同维保公司的报价惊人,高的维保费用可达上万元1年,低的只要两三千元1年,太低的价格,维保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 造成电梯维保价格混乱与电梯本身特性有关。虽然开发商负责买电梯,但他们不管电梯;物业公司管电梯,但不用电梯;业主用电梯,但不知道如何维护电梯。因此,电梯维保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物业公司手里面,他们要想获得更多利润,就不得不压低维保价格。低价往往带来的是质次,因此会出现一些小区电梯平时维保不到位,等到发现问题时已经需要大修,损失很大。& & 针对电梯维保价格恶性竞争严重这一现象,北京、上海等地曾讨论出台电梯维保指导价,来确保电梯维保质量。& & "质次价低"维保企业难立足& & 据了解,电梯维保企业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电梯制造企业下属的维保公司;二是分别具有安装和维修资质的公司;三是具有单独维修资质的公司;四是物业公司下属的电梯维修公司。除此之外,一些有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通过挂靠方式游走于几家企业之间,扰乱了维保市场秩序。& & 《方案》试点,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要消除当前"使用权者"倾向于选用"质次价低"的维保单位现象。根据《方案》,物业公司是住宅类电梯的使用单位,这意味着电梯发生事故后,物业公司应承担第一责任。物业公司在选择维保企业时,就不会单纯考虑维保价格,还要考虑维保公司的资质和服务水平等因素。& & 在电梯维保市场,存在一些维保公司为了盈利不顾成本低价竞争、导致电梯"越修越坏"。 "明确安全主体责任后,物业单位、维保公司、电梯厂家之间就不会出现'踢皮球'现象,物业单位肩负着首要责任,这样他们对电梯安全会更加重视。"电梯评标专家谭维克如是说。& &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对电梯维护保养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维护保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使用单位应当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于十日内公示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资质、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保养期限、维护保养电梯位置和编号等。& & "之前所谓的电梯维保就是'急修',都是电梯出现故障后,维保公司才来。有了新的规定后,使用单位对电梯维保质量会更加重视,那些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在市场上也就难以生存。"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相关负责人分析道。& & 制造厂家机遇与挑战并存& & 《方案》还提出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作为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并由电梯制造企业领取维保资质证书,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程的终身服务负责制,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保体系。& & 电梯制造单位自己或委托维保公司,维保本企业制造的电梯,维保质量由电梯制造企业负第一责任。& &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宾分析说:"《方案》试点,对电梯制造厂家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未来厂家要承担更多的维保业务,同时对厂家服务网点建设、维保人员配备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 展望篇& & 推广电梯责任险 破解事故赔偿难题& & 《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以及《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对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人都进行了明确,这意味着如果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时,电梯使用单位将面临巨额赔偿。因此,推广电梯安全责任险显得很有必要。& & "为电梯买保险已成大势所趋,建立责任险制度,可以很好地缓解使用单位因电梯安全事故带来的资金赔偿压力。"业内专家谭维克表示。& & 电梯投保率较低& & 所谓电梯责任险,是指保险期间,指定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电梯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公司还负责承担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 目前,我国电梯保有量已超过200万台,但电梯责任险投保率相对较低,即使是在经济发达的上海市,电梯投保率也就在5%左右。据了解,一部电梯每年维修保养费用动辄就要上万元,而投保电梯责任险根据电梯的新旧程度、种类、速度和管理状况等价格有所差异,但平均每年的保险费只需上百元。与高额的维修保养费用相比,电梯保险费显得微不足道。虽然电梯保险费用不高,但电梯责任险却仍面临少人问津的尴尬。业内人士分析,由于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都可以作为投保人购买电梯责任险,保险公司在进行市场开拓时,常常遭遇相互推诿的情况。& & 就拿住宅小区来说,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物业费后,基于省钱考虑,在保证电梯能够得到定期维修保养时,不会再考虑为电梯买责任险,业主也不可能为电梯责任险"埋单"。专家指出,"侥幸心理的存在是电梯责任险缺位的主要原因。"& & 使用单位应成参保主体& & 《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中要求构建电梯安全责任险制度,形成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和制约机制。& & 电梯保险制度的缺失,电梯一旦发生事故,由谁来赔付消费者成为难题,一般要等到事故分清以后,由责任承担者来赔付,但这个时间比较长,更多的是由政府出面,甚至要垫付一部分资金。& & 从国际经验来看,为电梯买保险已成为流行的做法,可以利用社会救助系统第一时间对受害者进行赔付。& & 为此,广东省计划将电梯运行引入保险机制,建立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提高救助赔付能力。& & 该项制度的建立,可积极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并对承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电梯"使用权者"加强内部管理。&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使用年限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且没有采取更换主要安全部件等改进措施,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担保险的电梯将不允许继续使用。& & 广州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国人保公司已经愿意为电梯承保,每台电梯只需要花100元,就可承保100万的金额。"目前广东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责任保险赔付的细则,对被困电梯多长时间能获多少赔偿之类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 据了解,近日上海市也在积极制定《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建立电梯综合保险制度成为探索的重点内容。通过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采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法律纠纷,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目前上海闵行等区县已在开展试点,为电梯保险在全市推广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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