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可以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延付工资 劳动者解除合同不享经济补偿金_播报天下_贵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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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延付工资 劳动者解除合同不享经济补偿金
来源:中国江苏网&&
摘要:近日,林先生就向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其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今年4月23日,林先生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中国江苏网8月14日讯(记者 陈兵 通讯员 通讯员
李珍)自己上班的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向职工公示工资将延迟一个月发放,在此期间,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林先生就向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其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情:单位延期发薪,劳动者辞职讨要经济补偿
林先生在一家企业上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5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单位于每月15日发放林先生上个月工资。日,该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在征求单位工会同意后,向职工公示工资将延迟一个月发放。为解决资金问题,在此期间,该企业与数家银行签订债权银行框架协议书,并向当地政府提交协调资金请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该企业缓交社会保险费。
今年4月23日,林先生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点评:企业依法履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依法在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故上述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导致无法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申请人工资时,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延期支付程序。被申请人此前一直按时足额发放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职工工资,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后也一直在积极争取、筹集资金,并无恶意拖欠行为。同时,职工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暂时缓交。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均不能支持申请人林先生的请求。
据了解,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实践中并不鲜见。根据法律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原标题:用人单位延付工资,劳动者解除合同不享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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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nbsp案例一:深圳A公司员工张某,在A公司工作了4年,公司一直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张某,并不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公司的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对双方都没有合同期限的限制,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nbsp&nbsp&nbsp&nbsp案例二:深圳B公司员工李某,在B公司工作了9年,入职时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再签劳动合同。公司根据法释[2001]14号第16条和劳社厅函[2001&nbsp]249号的规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不给李某经济补偿金。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李某的请求。&nbsp&nbsp&nbsp&nbsp究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nbsp&nbsp&nbsp&nbsp[评析]&nbsp案例一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错误的。&nbsp&nbsp&nbsp&nbsp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14条规定的精神,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所以,笔者认为,案例一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错误的。。&nbsp&nbsp&nbsp&nbsp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支持李某的请求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的规定,认为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就意味着只要签了一次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之后无论多长时间没有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nbsp&nbsp&nbsp&nbsp笔者认为,无论是一开始就没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法释[2001]14号第16条只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终止,但并没有规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办发[号和劳部发[号第14条规定的精神,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论解除何种事实劳动关系,都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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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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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基本案情:桑某于年月到北京市某商店工作。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至年月日为止的劳动合同。年月日,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续订书。年月日,当地工商部门向商店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商店的营业执照。年月日,该商店向桑某送达了双方于年月日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于同日向桑某送达将其档案关系转向街道的通知。同年月日,商店通知桑某于当月日前带上劳动合同前来单位领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随即,桑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商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仲裁委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其申诉请求的裁决书。桑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焦点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事由。&分析本案,年月日,该商店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就意味着当时这家商店已经丧失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在年月日就已经终止。而在年月日用人单位才向桑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即终止事由发生个月以后才作出了终止通知书,因此这份终止通知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虽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本案中,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在年已经予以终止,应当适用于当时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我国并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该商店无需向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延伸思考:&若该商店的营业执照是在年月日被吊销的,那么该商店是否应当向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笔者认为,应当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时主要依据是年之后的工作年限。若该商店是年月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那么按照该法的规定计算,桑某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到个月。所以,某商店应当按照半个月工资支付桑某经济补偿金。(原文出处:《中国劳动保障部》年月日&王甫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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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能否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请求裁决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是否应当受理?
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以基于该条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协商未果,无法实现上述诉求的情况下,只能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在前述情形中,劳动者应该如何确定仲裁请求?
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可以直接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不能直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应当先行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笔者的经历,在不同地区的仲裁机构中,意见也不一致:如成都地区仲裁委认为“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仲裁委的受理事项,劳动者应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申请仲裁;达州地区的仲裁委则认为,仲裁委可以受理劳动者“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请求事项。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虽然其部分内容劳动法规进行了限制,但总体上仍是当事人的合意的体现,仍应当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均应体现意思自治,不应通过法律规定解除或裁决、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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