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进项抵扣农产品专票为什么可以抵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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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规模纳税人自产农产品3%的专票,要不要在税务系统里面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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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产品时,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取得3%专票时,要不要在税务系统里面认证抵扣?
我的理解,要认证不勾选,然后做四小票录入
深圳国税要求不认证,如果认证的话转出。个人觉得最好认证再转出,避免遗漏。
深圳国税要求不认证,如果认证的话转出。个人觉得最好认证再转出,避免遗漏。
请教哦,这个农产品是不能认证抵扣的吗?我以为是可以认证抵扣的呢
请教哦,这个农产品是不能认证抵扣的吗?我以为是可以认证抵扣的呢
小规模纳税人自产农产品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按票面金额*11%计算抵扣,不是按进项税额直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自产农产品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按票面金额*11%计算抵扣,不是按进项税额直接抵扣。
哦。谢谢。。
当然要认证,所有的专票都要认证。
认证后,在申报系统中设置该发票不参与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自产农产品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按票面金额*11%计算抵扣,不是按进项税额直接抵扣。
自产是否需要证明文件?不知道能不能帮忙回答下
最好要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不需要 提供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 只在 开具 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时,需要提供。
其他的 批发、零售 第二道,小规模人 开具 3% 专票,一般纳税人购买人 按 金额(不含税额)*11%计算抵扣进项税。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此处免税】,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专票以上述为准可以抵扣】,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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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者按:不久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很多税务专家都对该文进行了解读,最近,有老师咨询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吉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日购进分割猪肉1000吨,含税单价2.22万元/吨,银行转账支付,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局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7月份生产领用800吨用于火腿肠的生产加工,200吨用于香肠加工。问吉祥公司购进的猪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二、税务分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日购进分割猪肉1000吨,含税单价2.22万元/吨,银行转账支付,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局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7月份生产领用800吨用于火腿肠的生产加工,200吨用于香肠加工。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华文楷体;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华文楷体;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万元
&&贷:银行存款&&&&&<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华文楷体;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万元
税务处理:简并增值税税率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应按11%的税率进行价税分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本案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财税〔2017〕37号文规定,吉祥公司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1+3%)*11%=237.09(万元)。
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火腿肠&&&&<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华文楷体;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华文楷体;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万元
&&&&生产成本—香肠&&&&<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华文楷体;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万元
&&贷:原材料&&&&<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华文楷体;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91万元
税务处理:
香肠应结转生产成本=/(万元)。
生产火腿肠加计扣除进项税额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其解读规定: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13%-11%)=31.73(万元)。
火腿肠的生产成本=.58-31.73=1554.60(万元)。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图所示。
注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能分开核算的,才能享受加计扣除。一旦享受加计扣除的,就不能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
换句话说,吉祥公司外购的分割猪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需要分开核算,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否则,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3%扣除。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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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吗_百度知道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购进农产品还是其他产品,均不可以抵扣的,这就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弊端,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税负较低,这就是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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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抵扣进项税额需谨慎
  笔者在基层多年来一直从事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经常遇到纳税人咨询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问题,从咨询情况来看,不少纳税人对该政策如何落实还存在模糊认识。日前,某私营粮食购销企业咨询,公司从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小麦等用于销售,对方生产销售的小麦等属于自产初级农产品,按规定应该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想知道公司能否按取得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笔者认为解答此类问题关键还是要抓好政策理解,关注可能的涉税风险。
  法规规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按照此项规定,该企业似乎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
  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抵扣税额的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补充性解释规定,该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显而易见,纳税人在执行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相关政策时,对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准确理解至关重要。
  结合征管实践,笔者认为对该条内容的理解应该把握两点:首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用于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此处仅指普通发票,下同)一般情况下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其次,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所涉品目必须是应税农产品且已经缴纳增值税,如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免税农产品而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涉税风险
  笔者认为还应该密切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要关注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方是否已经享受免税政策。由于政策规定购货方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的前提,是销售方没有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但是在实务中,购货方很难及时掌握了解销售方是否享受了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以季度为纳税期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若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申报纳税,如季度中间开具发票,销售方往往自己也不确定是否纳税(超过起征点)。同时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购货方有时很难及时了解销售方是否享受免税政策,这无疑会给购货方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带来涉税风险,擅自抵扣了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二是要关注可以抵扣的隐含条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中&农产品&的定义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进行了界定,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具体限定。纳税人如果购进的货物不属于《注释》范围的农产品,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
  三是要关注特例。尽管财税〔2012〕75号文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作了限制性规定,但是这些限制性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第二条规定是相悖的。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其是销售免税产品,也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按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为它既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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