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结构化程序设计原则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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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设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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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设定原则
关注微信公众号精品Word文档用心整理,可以编辑;会、论证会等;13、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答:(1)服从行政;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总分组成的;答:(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司法机关;答: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17、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答: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答:民主原则在行政立法程序的民
精品Word文档用心整理,可以编辑 会、论证会等。(3)听证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须保障行政相对方有听证的权利、应当告知行政相对方有关的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给予行政相对方以充分的辩论的机会,查清事实,从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4)了解情况的权利。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了解有关的行政信息,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则、标准、程序,与行政相对方有关的档案材料等。(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行政相对方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13、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答:(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总分组成的。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15、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16、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答: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17、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答: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律上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18、确定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答:民主原则在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二是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19、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答: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1)起草。是指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2)征求意见。在起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3)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4)通过。是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5)签署。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6)发布与备案。凡是未经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都不能认为已发生效力。备案是指将已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20、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21、行政许可有哪些作用? 答:1)有利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2)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3)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22、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答:(1)实施的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法规,为排除危害而采取的对相对方的强制力,人们称之为即时强制。(2)实施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分别适用于危害发生之前和危害发生之中,用以预防危害的发生和制止危害的继续;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在一行为结束后实施,以求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3)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4)实施的程序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需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违反的程序,执行则无效;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由于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即时强制措施,所以,一般情况下没有严密的程序,只有不超越职权,就为有效。 23、什么是即时强制?
答: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24、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答:(1)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变更的或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精心整理编辑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合同的履行。(2)自己履行原则。行政合同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实行自己履行原则,即相对方必须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 25、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
答:(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26、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27、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是什么?
答:(1)主体不同。行政领导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级领导者,而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客体不同。行政领导是一种行政组织内部的活动,它作用的对象是行政组织中的被领导者。而行政指导则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政活动,它作用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3)内容不同。行政领导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级领导活动的总和。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在管辖的事务范围内,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用非强制性的手段取得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而实施的管理行为。(4)效力不同。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内部的领导活动,它有严格的组织和纪律的要求,对行政领导必须严格服从。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指导活动,不具有强制力,相对方可以服从,也可以不服从。 28、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答:(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处罚;罚款则属于行政处罚。(2)处罚依据不同。罚金由刑法加以规定,罚款则由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4)适用的对象不同。罚金是对犯罪者的惩罚,而罚款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的惩罚,其程度比罚金轻。 29、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30、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A、法律依据。是决定行政组织法是否合法的条件之一。B、隶属关系。指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以及它们之间的权责关系。C、职责权限。指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D、任职期限。指对行政首脑任职期间有明确的规定。E、机构设置。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F、人员编制。指行政机关的人员定额及各种人员结构。G、其他事项。如生效条件等。 31、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什么?
答:(1)监督的对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2)监督的内容相同。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普遍的行政行为和个别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32、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答: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33、 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 答:(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行政违法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过程。即在客观上有违反行为法律规范的事实,在主观上有过错。 34、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35、什么是行政救济? 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6、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因为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和保护。(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行政争议,也就是行政纠纷,是行政管理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行政行为不服所形成的法律争议。(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的核心内容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 37、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 7 页 共 23 页 精品Word文档用心整理,可以编辑 答:(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3)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38、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1)合法性原则。是所有行政权行使都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使行政复议权当然也要遵循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公正是一切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3)公开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原则,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它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与相对方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让相对方参与和了解。(4)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的具体原则要求。(5)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便于行政相对人参加,在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要为申请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方便。 39、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于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并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行政赔偿的义务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 40、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地赔偿称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之前,追偿权是不存在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也可以据行政赔偿协议程序的协议书。(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是指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可能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却仍然一意孤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即行政人员或受委托之人,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分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人均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即没有达到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要求。 41、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42、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答:(1)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4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4、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45、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 答:(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3)以自己名义应诉,并受有民法院裁判拘束。 46、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答:(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在诉讼期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7、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48、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1)对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精心整理编辑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被告不能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49、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
答:(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3)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50、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答:(1)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2)提起的条件不同;只有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只有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3)有无期限制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而上诉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4)审理的主体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适用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5)审理的对象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6)程序的性质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司法原则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 5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 答:(1)开庭前准备阶段;(2)出庭情况审理阶段;(3)法庭调查阶段;(4)法庭辩论阶段;(5)评议宣判阶段。
5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哪些?
答:(1)法律;(2)行政法规;(3)地主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1)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的其他法律。(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其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与受理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发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的依据。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53、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有哪些种类? 答:(1)维持原判;(2)撤销判决;(3)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4)限期履行判决;(5)变更判决;(6)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你更精 54、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相互对等。(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55.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6.简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答:(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的来源不同;(3)立法的内容不同;(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5)立法的程序不同;(6)立法的形式不同; 7)立法效果不同。 57.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58、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59、简述在行政诉讼中诉讼阻却有几种情形 答:(1)延期审理;(2)缺席判决;(3)诉讼中止;(4)诉讼终结;(5)案件移送;(6)延长审限;(7)撤诉。 60、简述行政授权的特征 答: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第 9 页 共 23 页 精品Word文档用心整理,可以编辑 61、简述在我国行政处罚的分类有你 答:(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62、简述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
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和调解书,决定书);(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63、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有你更精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64、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答:(1)适应需要原则 (2)精简原则 (3)高效率原则 (4)依法设置的原则 65、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
答:①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②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③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其特点:免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 (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①提出申请的权利 ②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③听证的权利 ④了解情况的权利 ⑤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有你(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①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③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67、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答:(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若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68、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 答: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枸束。其中第1个特征,既是指原告的特征之一,也是对原告资格的规定。 69、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答:(1)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因为行政法规、规章的各种草案,经过公开的讨论、听证以后,更有利于公众包括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和认同。别外各种途径的参与制度如书信、磋商、座谈、调查、采访等,能使公众有足够的机会参与制定活动,充分表达意见和要求,使行政立法文件真正做到集思广益。(2)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同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在行政机关没有很好地遵循公开原则和制度,并有可能造成违法或侵权的后果时,能够及时地发现,从而有效地维护国家机关及其所制定的规范的权威,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70.行政许可的特点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的特点有:(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都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主体并不因行政相对方准备从事某项活动就主动地颁发行政许可证。(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对行政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而是免除相对方某种不作为义务使相对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不予批准和证明。 三、论述题 1.论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汉利性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虽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2.论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答:①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②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元宝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外语学习资料、生活休闲娱乐、高等教育、行业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53【2017年电大考试整理】2017年电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复习资料整理2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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