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的风险业务开户不符合规定会造成什么风险

央行规范银行同业业务创新_第一财经
央行规范银行同业业务创新
第一财经日报李德尚玉 06:29
监管部门发文规制和银行同业业务“创新”,形同“猫鼠游戏”在不断的“纠错”与“试错”中逐步走向规范之路。
央行日前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178号文),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并明确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多名分析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178号文是对之前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的进一步细化和补漏。接下来,随着银行不断酝酿同业业务“创新”,监管部门也会跟着出台新的规范措施。
“就像猫鼠游戏一样,未来的同业业务将是一个反复补漏的过程。”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对《第一财经日报》称,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监管部门还会不断出台新的文件对创新进行规范,如此反复。他表示,目前我国既要刺激经济发展,又要进行金融创新,但边际如何掌握还未知。所以目前只有通过不断试错和规范,才能最终找到一条既能够防风险又能够金融创新的道路。
按照178号文的界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缴费、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178号文还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是央行担心银行同业业务风险过高。 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首席分析师李志强则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央行规范同业业务并不一定是因为业务本身风险高。
李志强表示,实际上大银行在同业结算账户方面较为规范,此政策主要针对城商行。因为同业业务涉及到融资平台,许多城商银行在业务规范方面欠缺,真正的风险在于,部分城商行同业业务可能涉及地方政府债务、产能过剩、风险过高的行业贷款融资。
通过表内的贷款融资,各家银行尺度比较严,但通过买入返售的同业融资,银行之间并不清楚对方基础资产情况。李志强称,目前银行表外业务太乱,央行很多政策无的放矢。如果把情况看清以后,监管机构就能做到心中有数,政策能够收到更好的效果。他表示,从源头上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有利于央行从统计口径考察金融机构的风险,通过考察银行的贷存比、资本充足率、风险拨备等风险指标,掌握准确的数据。
根据178号文,各开户银行应当对日前为其他银行开立的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真实性进行全面自查,逐户与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核对账户使用情况。对于不符合开立要求的,应当及时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销户。各存款银行应当全面梳理本银行及分支机构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积极配合开户银行做好存量账户核实工作;此前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投融资性账户或者异地开户的,应当认真审核评估期合理性,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要求分支机构办理销户。
上述两项自查的截止时间都是本季度末。178号文要求,9月30日前,全国性银行将自查报告报送至人民银行总行,地方性银行将自查报告报送至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编辑:群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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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下发178号文清理同业账户 开户资格二级分行以上
作者:钟辉 柳灯
  本报记者 钟辉 柳灯
  实习记者 宋子荧 深圳、北京报道
  “127号”文后,商业同业业务监管还在延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下称“178号文”),对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落实日常管理做出严格要求,并要求各银行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
  “178号文”总体延续了此前监管“上收同业业务权限”的思路,明确提出“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为二级分行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也不能跨地区(跨县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多位同业业务人士获悉,“178号文”的意义在于,建立了同业业务统一账户开立和管理规范系统,理顺了业务流程。具体而言,对建立在分支机构基础上的结算性同业业务较大,许多代理结算性业务将无法开展;而对“买入返售”等投融资性同业业务实质影响不大,但为后续的监管核查理顺和搭建了平台。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权限上收
  年初,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就提出,同业业务要由法人总部建立专营部门单独经营,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再经营,分支机构不得在银行间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的账户要限期销户。“一行三会”和4月联合下发的“127号文”也提出,同业业务由总行实行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应建立统一授信管理政策。
  “178号文”延续了此前的监管思路,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上对限制同业业务权限进行落实。
  “同业业务涉及各类金融机构,必须要由监管部门多方协调才能合理监管。”一位股份制银行同业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银行具体业务开展由银监会监管,但账户是归央行管,账户资金的结算、清算也都在央行,所以同业结算账户的文件由央行出。”
  在具体账户权限上,“178号文”提出,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必须事前报告一级法人。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只能由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需求,必须由一级法人授权,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开出账户的也必须是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且不能为异地存款银行开户。
  “文件的核心是二级分行以上才能开户,以前支行也是可以开立的。”上述股份制银行同业部人士称,“整体来看,文件只是规范了账户,但是具体业务经办依然在分支行,可以以分行的名义开户,支行可以继续做同业投资业务,所以实质性影响不大。只不过,开户要面签、到二级分行以上等,会影响开户效率,不利于办理一些临时撮合业务或者过桥业务。尤其是二级分行,影响更大一些,投融资类的账户开设比较麻烦,业务流程会拉得更长一些。”
  相对投融资类同业业务【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结算性同业业务受“178号文”影响更大。
  “结算性业务本来就是因为网点或者合作伙伴覆盖范围不足,才实施代理结算的,金额一般比较小,且大部分是活期;支行不让开立账户后,很多代理结算业务就变得困难了,有些甚至没法做了。”一位城商行同业业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称,“比如,上缴一般制定一家结算银行,但这家银行网点的覆盖范围不足时,就需要其他银行做代理结算,这类业务一般都由小地方的支行来做,限制开户后就很麻烦。”
  “178号文”还要求,开户银行应及时与存款银行对账,并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和“久悬管理制度”,不予撤销久悬账户的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猫捉老鼠游戏何时休?
  结算性同业业务大都为代理业务,利润空间不大;银行激烈博弈的,更侧重于投融资类同业业务。
  事实上,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投融资类业务上,银行往往以“隐性担保”、“抽屉协议”等擦边球的方式,降低风险资本计提权重和规避同业授信额度。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监管屡禁不止。
  即便“127号文”明确提出,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信用担保,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资本与拨备;但是部分银行仍推出“即期转让,延期付款”的同业投资T+D模式,把风险资产计提权重从100%降至25%,尽管业务流程表面顺畅,但仍违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规性存在瑕疵。
  “同业业务这种银行与监管"猫捉老鼠"的游戏一直延续的关键是,监管只是叫停,很少有银行受到处罚。”上述城商行同业业务人士表示,“大银行带头做,一开始并未受到处罚,小银行肯定会跟着做。尝到甜头了,做的就越来越多。”
  多位银行同业部人士认为,“178号文”对投融资类同业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影响不大,具体要由银监会指导实施。但在存量业务清理上做了安排,并为业务合规性核查提供了便利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178号文”要求对存量同业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明确提出开户银行要对日前为其他银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真实性进行全面自查,逐户进行核实并核对账户使用情况,“对于不符合开立要求的,应当及时停止支付,并销户”,并在日前进行报送。
  “实际上,以前很多账户开立提供的资料并不全,甚至通过传真开户;很多账户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比如同业存款实际上并不是同业存款,有些开户证明文件、印章都是伪造变造的。”另一位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人士表示,“"178号文"提出了规范清理,有利于监管层更透彻地了解业务本质,对存量业务而言就是一场风暴,对目前新出现的同业玩法也可能带来影响,同业资金流动的顺畅性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事实上,“178号文”也针对投融资类同业业务账户做了特别说明,要求严格执行同业业务分级办理制度,“尽可能提高投融资性和异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层级”,并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预警监测,一级法人至少每季度对照开户情况,鼓励银行一级法人之间建立核对机制。
  “同业银行账户的建立后,所有业务都在央行账户监管中。首先,可以从账户从严管理上,限制因账户瑕疵和混乱管理带来的业务膨胀;其次,通过账户统一管理系统,后续的业务合规性核查将变得更为便利。”上述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人士说。(编辑 付玉)
(责任编辑:HN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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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银监会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_播报天下_贵阳网_贵阳新闻网
银监会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相配套。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
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银监会网站今日消息,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办发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银监办发140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相配套。“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
一是“强管理”。“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质”。“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二、“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哪些主要内容?
“银监办发140号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业务范围和机构范围。“银监办发140号文”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总体要求和专营部门制的具体要求。“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三是明确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的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四是明确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
五是明确违规处罚要求。商业银行违反“银监办发140号文”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监管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三、“银监办发140号文”对专营部门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是要求商业银行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二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三是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中新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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