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房屋结构高空抛物物业有责任吗吗

蛮横住户高楼外自建"空中楼阁" 居民怕影响房屋结构-违章搭建 房屋 物业―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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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横住户高楼外自建"空中楼阁" 居民怕影响房屋结构
来源:东方网 作者:王丽琳 实习生张高峰 选稿:傅晶杰
图片说明:突出的房体非常明显,下部由钢体结构支撑。
图片说明:从侧面来看这座“空中楼阁”“鹤立鸡群”。
图片说明:据悉,这间房出租给了一个住户,里面有人居住。
  东方网记者王丽琳、实习生张高峰7月12日报道,7月9日家住谈家渡路129弄4号的居民谭小姐致电本网“夏令热线”投诉,谭小姐向东方网记者反映说,她们楼内的6楼居民一味蛮横地进行高空违章扩建令周围居民忧心不已,不仅平时采光受到影响,置生于“空中楼阁”周围更让他们充满了不安全感。    高楼居民自搭“空中楼阁”
周边居民频感不安全    东方网记者及时赶赴现场时发现,在谈家渡路的这栋老式公房一共七层,其中家住六楼的一户居民家的朝北阳台已经借由向外延伸的槽钢结构搭出了一个“自制封闭式阳台”,恍如一个“空中楼阁”。据记者目测,突出楼房主体部分长约1米,宽近2米。而不少周边的居民还表示,该住户另外一处朝南的阳台也有部分的钢结构框架正在搭建中,靠南窗边的墙壁已经“攻破”,之后将会怎样进展尚不得而知。    投诉人谭小姐表示,“去年年底左右,发现她在靠北的房间外面擅自搭出一块空间,悬在空中,因为是靠北,楼下住户也不常住,当时虽然也闹过但还不是很厉害。但现在她想要在靠南边的地方也扩建,让不少居民感觉太危险了,南面靠近阳台,楼房是没法受力的。”对于该住户不断扩建的原因,谭小姐推测北面的房屋扩建可能出于提高租金的考虑,而南面扩建的原因尚不得而知。同层居民姜女士也告诉东方网记者,她家是靠南面的,正好与该住户准备搭建南边阳台相邻,“从她家阳台里很容易就能看见我家里的情况,这样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感觉很不安全。”    除此之外,周围不少居民也表示,像她这样的擅自搭建实在是太危险,用于支撑的槽钢可能会导电,存在安全隐患,而楼房房龄较老,墙壁承受力也变弱了,如此“野蛮搭建”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当事人回避采访:不解释    据东方网记者了解,此次遭到周围居民投诉的“神秘”六楼住户甚少同周围居民来往,交流也很少。“我们对她什么都不了解,就知道夫妻俩中的那个女的特别凶,因为扩建这件事,经常在楼道里面大声谩骂,好像我们所有人都针对她一样。”。    东方网记者特地前往“拜访”了该名住户,记者一上楼见到她,她就一脸怒气地开始“怒骂”,盛气凌人。对于别人对她的投诉,她不愿意做任何回应,声称没什么好解释,随别人说去。不论记者如何解释,表示想要听听她的说法,她都不予理会,对这件事不做辩解,并催促记者离开。    居委会:应尽快拆除
街道房办:或走法律程序    东方网记者同时走访了谈家渡居委会,从居委会徐主任处获悉,谈家渡居委会在7月2日接到居民投诉后,居委会书记与街道房办前去现场了解情况,当即就觉得该处违章搭建必须整改,7月7号街道房办和长风物业派专人前往,向违章搭建的住户发出整改通知书,但该名住户态度蛮横无理,不仅拒绝整改意见,还当场撕毁通知书。    居委会徐主任表示,这幢公房已是有一定房龄的老公房,这样的违章搭建很容易影响房屋自身的结构,“我们觉得应该尽快拆除,这种搭建行为太危险,也会影响小区住户间的人际关系。站在我的角度,我认为就算走法律程序,也要制止这样的违章搭建,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尽管如此,徐主任表示具体的执行还要看街道房办怎么处理。    为此,东方网记者7月10日特地联系了长寿街道房办,此次事件的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对于此事正在做进一步处理。张先生表示,去年的8月1日正式出台了《上海市拆除违章建筑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搭建的拆除工作,张先生说,目前这件事还正在取证和处理阶段,将会走法律程序,在一切完成之后,若对方还一意孤行,会让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但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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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楼,我的楼上私自更改房屋结构,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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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主管部门管。规划主管部门一般是规划局、住建局或者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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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被人私自占用,有些业主私自违建影响别人采光。房屋漏水,物管办事不给力,付小区内的费,不享受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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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楼顶部分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对于共有部分的处理,需要经过该建筑物3分之2以上业主或全部业主的同意,未经过上述3分之2以上业主或全部业主的同意,就占用公共部分,属于私自占用小区的共有部分。属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在经交涉未果的情形下,可以向所在城市的政府下设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控告,由所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私自占用小区公共部分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行为予纠正及处罚。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A、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B、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C、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顶楼漏水的问题,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要求物业予以维修。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97条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66条
小区住户私自改建房屋,在一楼把阳台私自扩大了,直接威胁二楼安全,请问这应该找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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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可以认定小区业主,扩大阳台的行为,系私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房产检察部门提出控告房产监察部门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给予1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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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被私自改造 浔阳江畔物业承诺责令停工
发布时间: 15:05
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讯(记者 叶涛)近日,市民刘女士拨打&8530000&热线向本报反映,浔阳江畔17栋1单元有住户将原本属于消防通道与住户之间约两平方米的空间,作为私人空间倒现浇连接起来,影响到了楼下居民的采光和安全。
4月8日,记者跟随刘女士来到17栋1单元的15层楼。记者发现居民在窗子和消防通道之间用水泥连接起来了,原来空心的地方被夯实。15层楼的水泥地面上被居民囤放了一些杂物。刘女士告诉记者:&这些居民是将这部分的面积纳入到私人空间,但是这样会影响到楼下的采光,而且原本是空心的地方被夯实,小偷就更容易靠近防盗窗,对小区其他居民的安全也产生了一定的威胁。现在最担心的就是大家会跟风搭建,这样改变了房子原有的结构,不知道是否会影响到房子的承重。&记者随后在该栋楼的25层、26层发现了同样的搭建物。
记者随后来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赵先生对记者说:&按理说是不能搭建的,居民将空心的部分用水泥夯实,是准备日后在上面建一个小房间,等于是扩大房屋的面积,这日后要开门的话,对消防通道会有一定的影响。搭建物是居民私下协商凑钱弄的,业主委员会并不知情。&物业公司的柯经理告诉记者:&开发商当初设计的时候,居民家和消防通道间有现浇,所以部分居民就私自搭建了。现在也不好说这是违章建筑,因为有些是居民协商好的。如果居民对搭建有异议,一旦发现,我们会责令停工。&
[责任编辑: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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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案简介】
&&& 业主余某在房屋装修时擅自拆除了承重墙,经群众举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发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恢复原状。余某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了承重墙,不料物业公司却告知他承重墙的恢复不符合规定,余某很生气,认为物业公司是在存心整人。
&&& 【分析解答】
&&& 根据沪房地资(号文《关于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若干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恢复原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二是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三是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四是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 本案中,余某应按上述规定恢复擅自拆除的承重墙,恢复方案和应由具有资质的房屋修缮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验收,物业公司应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承重墙修复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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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山西 太原];&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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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提供的现有信息提供如下答复:
&&&&尽管你是楼上某一房屋的业主,但是你对楼房结构的改造不得危及整体建筑的安全,也不得给其他业主使用其房屋带来不便。所以你的任何改造不得违反开放商交房时给你的《住宅使用说明书》里面的有关内容。只要不违反上述原则,你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合理改造。
&&&&物业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无权对你处以罚款,但是如果你的改造影响建筑安全或者影响其他业主对房屋的使用,由此产生的加固、或者其他维护费用应当由你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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